网曝侯马农业银行旧事:两张造假表,毁了转业军人一生?谁来担责?
这是发生在农行临汾分行的一件真实事件:复转军人农行侯马支行职工冯建睿工作20多年后,自己却突然变成“黑户”,究竟谁把他的工作关系“调包”?他为了讨公道艰辛奔波20年,至今无果,令冯建睿痛心不已。
农行侯马支行2001年两次精减员工均没有冯建睿
冯建睿,1963年1月出生。我于1981年10月入伍,在中国人们解放军89321部队服役,于1984年元月1日整体转到铁道部第15工程局工作,1992年调入农行侯马支行工作,一直在农行工作了20多年。
据冯建睿诉说:2001年农行临汾分行进行员工精减,侯马支行精减员工两批共17人,本人并不在此列(有分行文件作证),一是本人从没有写过任何申请,也没有与他本人签订过什么合同,更没有领取过什么经济补偿金,临汾市农行分行精减的名单中没有过他的名字,显然,他的工作关系被领导“调包”被他人顶替,他本人却变成了“黑户”。
发现自己无故变成“黑户”后,冯建睿一气之下,找到临汾市农行分行人事处长王云海,经王处长查阅其档案资料显示:在退休、内退和精减的名单中没有冯建睿的名字,在职职工名单中也没有他的名字了。他不相信能发生这样的事,王处长随即告诉冯建睿说:“你现在已成‘黑户’了,有可能被他人顶替了”。听此话后的冯建睿一头雾水,被当头一棒打懵了。
农行侯马支行向侯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原件
农行侯马支行向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之后,农行侯马支行人事科长秦淑平也通知冯建睿:“你赶紧把你档案拿走,否则丢失没人负责”。无奈之下,冯建睿提走了个人档案。冯建睿对自己无故变成“黑户”于心不忍,多年找农行各级领导讨公道均无济于事。人事档案正常情况在临汾市农行分行保存。
2012年6月11日,无奈的冯建睿向侯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8月8日以侯劳仲裁字(2012)第13号裁决书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农行侯马支行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裁决下发后,农行侯马支行不服,于2012年8月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冯建睿想不到的是,当时担任法院审判长的杨亚丽审理此案,违反法律程序拖案期间长达19个多月不予审理,请问国家的法律有时效规定吗?涉嫌与农行侯马支行内外勾结,存在利益关系,参与共同造假 。
造假的精减退休人员名单表,第二个表格无印章 无日期
当时,农行系统正值改制,时任侯马支行行长杨午阳伙同临汾分行原任分行行长张强、李继胜等人将改制前废弃的公章违规调出,并制造假的精减退休人员名单表,以应对法庭,他们合谋制造的一整套伪证和档案资料,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当庭予以质证和揭穿。从而侯马、临汾两级法院维持了侯马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仲裁书显示:“上诉人农行侯马支行与上诉人冯建睿之间劳动关系存续”。
紧接着,冯建睿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想又遇到“拦路虎”,法院执行员李军涉嫌与农行侯马支行存在利益关系,在执行中有意设置障碍,他告诉冯建睿:“年底要结案了,你先写个申请撤案,过了春节再给你立案”,寻找不正当理由故意拖案,不予执行。朱素忠作为侯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利用主管执行立案审批权,多次申请,不予立案。冯建睿拒写了申请,但执行局大权在握、任性执法的李军给制发了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侯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此后,此案石沉大海,无影无踪。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做为金融部门的农行,不是在知错改错上找原因,纠正错误,依法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是别有用心,拒绝执行农行侯马支行的裁决和法院的两次判决,庇护侯马支行的过错。农行侯马支行竟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依法驳回。冯建睿由一名农行正式职工,如今无故变成了“黑户”,使得冯建睿不明不白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市分行支行行长换了一茬又一茬,却存在层层推诿和不作为问题,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从市仲裁委,到侯马法院,再到临汾市中院,最后又到省高院,总共下了11份裁定书和判决书。市、县两级农行不依法执行,还另辟捷径,严重存在滥用职权,偷梁换柱,有法不依违法违纪问题,据修改后刑法规定:
一、涉嫌冒名顶替已明确列为刑事犯罪。二、临汾市农行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自己伪造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在法庭开庭时予以揭穿)。三、临汾市农行干预司法公正(临汾市农行利用自己的权势,以农行企业的内部会议纪要取代国家的法律,下发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上的领导),请问企业的权大还是国家的法大,以权代法干涉司法公正。四、临汾市农行原行长李继胜、侯马市农行原行长杨元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利用自己的企业行长权利,绑架国家司法公正,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利用虚假证据,制造虚假诉讼,均属于犯罪行为。在此,应当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五、临汾、侯马两级农行构成拒执罪,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成为一张法律“白条”,使人民尊重的法律法规和神圣敬畏的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使百姓不能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这是发生在农行临汾分行的一件真实事件:复转军人农行侯马支行职工冯建睿工作20多年后,自己却突然变成“黑户”,究竟谁把他的工作关系“调包”?他为了讨公道艰辛奔波20年,至今无果,令冯建睿痛心不已。
农行侯马支行2001年两次精减员工均没有冯建睿
冯建睿,1963年1月出生。我于1981年10月入伍,在中国人们解放军89321部队服役,于1984年元月1日整体转到铁道部第15工程局工作,1992年调入农行侯马支行工作,一直在农行工作了20多年。
据冯建睿诉说:2001年农行临汾分行进行员工精减,侯马支行精减员工两批共17人,本人并不在此列(有分行文件作证),一是本人从没有写过任何申请,也没有与他本人签订过什么合同,更没有领取过什么经济补偿金,临汾市农行分行精减的名单中没有过他的名字,显然,他的工作关系被领导“调包”被他人顶替,他本人却变成了“黑户”。
发现自己无故变成“黑户”后,冯建睿一气之下,找到临汾市农行分行人事处长王云海,经王处长查阅其档案资料显示:在退休、内退和精减的名单中没有冯建睿的名字,在职职工名单中也没有他的名字了。他不相信能发生这样的事,王处长随即告诉冯建睿说:“你现在已成‘黑户’了,有可能被他人顶替了”。听此话后的冯建睿一头雾水,被当头一棒打懵了。
农行侯马支行向侯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原件
农行侯马支行向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之后,农行侯马支行人事科长秦淑平也通知冯建睿:“你赶紧把你档案拿走,否则丢失没人负责”。无奈之下,冯建睿提走了个人档案。冯建睿对自己无故变成“黑户”于心不忍,多年找农行各级领导讨公道均无济于事。人事档案正常情况在临汾市农行分行保存。
2012年6月11日,无奈的冯建睿向侯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8月8日以侯劳仲裁字(2012)第13号裁决书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农行侯马支行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裁决下发后,农行侯马支行不服,于2012年8月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冯建睿想不到的是,当时担任法院审判长的杨亚丽审理此案,违反法律程序拖案期间长达19个多月不予审理,请问国家的法律有时效规定吗?涉嫌与农行侯马支行内外勾结,存在利益关系,参与共同造假 。
造假的精减退休人员名单表,第二个表格无印章 无日期
当时,农行系统正值改制,时任侯马支行行长杨午阳伙同临汾分行原任分行行长张强、李继胜等人将改制前废弃的公章违规调出,并制造假的精减退休人员名单表,以应对法庭,他们合谋制造的一整套伪证和档案资料,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当庭予以质证和揭穿。从而侯马、临汾两级法院维持了侯马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仲裁书显示:“上诉人农行侯马支行与上诉人冯建睿之间劳动关系存续”。
紧接着,冯建睿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想又遇到“拦路虎”,法院执行员李军涉嫌与农行侯马支行存在利益关系,在执行中有意设置障碍,他告诉冯建睿:“年底要结案了,你先写个申请撤案,过了春节再给你立案”,寻找不正当理由故意拖案,不予执行。朱素忠作为侯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利用主管执行立案审批权,多次申请,不予立案。冯建睿拒写了申请,但执行局大权在握、任性执法的李军给制发了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侯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此后,此案石沉大海,无影无踪。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做为金融部门的农行,不是在知错改错上找原因,纠正错误,依法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是别有用心,拒绝执行农行侯马支行的裁决和法院的两次判决,庇护侯马支行的过错。农行侯马支行竟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依法驳回。冯建睿由一名农行正式职工,如今无故变成了“黑户”,使得冯建睿不明不白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市分行支行行长换了一茬又一茬,却存在层层推诿和不作为问题,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从市仲裁委,到侯马法院,再到临汾市中院,最后又到省高院,总共下了11份裁定书和判决书。市、县两级农行不依法执行,还另辟捷径,严重存在滥用职权,偷梁换柱,有法不依违法违纪问题,据修改后刑法规定:
一、涉嫌冒名顶替已明确列为刑事犯罪。二、临汾市农行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自己伪造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在法庭开庭时予以揭穿)。三、临汾市农行干预司法公正(临汾市农行利用自己的权势,以农行企业的内部会议纪要取代国家的法律,下发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上的领导),请问企业的权大还是国家的法大,以权代法干涉司法公正。四、临汾市农行原行长李继胜、侯马市农行原行长杨元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利用自己的企业行长权利,绑架国家司法公正,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利用虚假证据,制造虚假诉讼,均属于犯罪行为。在此,应当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五、临汾、侯马两级农行构成拒执罪,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成为一张法律“白条”,使人民尊重的法律法规和神圣敬畏的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使百姓不能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记者 杨慧萍 张秀 绘图 郑旭磊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带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为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遵循。本报特梳理了5起新疆基层法院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判的案件,让我们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一起体会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 办了“靓号”套餐 随意反悔可不行 关键词:格式条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张先生于2021年1月办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靓号”,并与某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约定该“靓号”套餐每月必须达到300元。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因每月消费不足300元多次被停机。张先生以该协议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将运营商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8888”属于较为稀缺且约定俗成被赋予一定意义的“靓号”,“靓号”套餐质价相符,未加重一方责任。张先生称其在订立使用协议时不知晓套餐内容缺乏证据,且与常理不符。2021年11月,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学“典”心得 民法典以平衡“便捷交易”与“保护相对方利益”为宗旨,对格式条款规则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合同相对方更加全面地获取重要信息,缩小与格式条款提供者之间信息获取、认知能力的差距。 催交物业费 断水断电不允许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审理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物业公司以库尔勒市某小区居民张某连续6年拖欠物业费总计4000余元为由,将其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某之前因故未能及时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长期对其住房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居住,故拖欠物业费。2021年4月,库尔勒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4000元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学“典”心得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禁止性条款,该条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打印遗嘱 生效需满足法定要件 关键词:打印遗嘱 审理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马三照顾父亲多年,直至其离世。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称其去世后由马三继承他的房子。父亲委托马三将该遗嘱打印了出来。父亲去世后,马三的兄弟姐妹们对该遗嘱不认可,认为遗嘱落款处父亲的名字是马三写的,非父亲所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三所持遗嘱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学“典”心得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同时也明确了每种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这意味着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配偶单方借钱 另一方不一定共同还 关键词:共债共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陈某向李某陆续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已过陈某未还款,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用于陈某和王某家庭共同开支,借条上也无王某本人签名。2021年6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余元,但对让王某承担以上债务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未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学“典”心得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违法举债。 打球受伤 损失可能自己担 关键词:自甘冒险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赵某打篮球时与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2颗门牙折断。王某将赵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021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学“典”心得 “自甘冒险”规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个新规则。该规则统一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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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奋力推动工业实现“六个大突破”,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安顺实际的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新路。详情链接>>>https://t.cn/A6xgH0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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