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爆料# 【重磅消息!河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洛阳挂牌!】6月19日上午,河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洛阳正式挂牌。
河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为省属重要骨干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亿元,是依托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整合省内文化旅游资源和各类资金基础上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河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为省属重要骨干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亿元,是依托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整合省内文化旅游资源和各类资金基础上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河南新财富集团被查#从警情通报来看,目前还根本没有这些村镇银行什么事情,都明说了,是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具体表述是“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犯罪。这个表述对村镇银行的定位是“犯罪工具”,杀人的刀、绑人的绳。
首先我反对这个说法,犯罪工具是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的,刀可以杀人也可以切菜、绳可以绑人也可以捆柴,村镇银行具有这个属性吗?不对吧?村镇银行本身如果没有漏洞、服从监管、运行合法合规,是不会成为犯罪工具的。同时,一个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成为犯罪工具?“利用某组织实施犯罪”这种表述是否合理?我是持反对态度的。
但是,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犯罪工具”可能也是一种不得不做的事情。后续事件具体处理方法上,局面还非常不明朗,根据这个定位,有可能将村镇银行也定位成犯罪受害对象,也有可能仅仅是将银行工作人员定位为犯罪嫌疑人,这两种定位对于解决储户的资金问题,天差地别。
如果是将整个银行定位成“受害者”,则整个事件成了“非法吸储”,储户的钱只能靠公安机关追回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进行补偿;
如果是将银行内部人员定位为犯罪嫌疑人,而银行本身合法,则储户与银行的合同合法,资金必须按照“存款”处理;
现在这个通报定位非常模糊,实际上没什么有效信息。
我们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河南村镇银行事件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话就说到这里,说一点跟我们吃瓜群众有关的东西。
我是去年的时候开始跟村镇银行的人有接触的,具体来说,是一个某村镇银行地区级负责人,是我粉丝。他咨询了一些关于农村信用贷的问题,就是往农村贷款具体怎么弄。我以前跟村镇银行基本上没有任何交集,也不了解这个行业,既然是一家“银行”那么肯定首先想到的是“风控”,银行贷款站在银行的角度,可不首先考虑风控么?
于是我提出的一些观点,主要是围绕银行风控出发,尽量争取在资金本身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实际想要做事情的农民争取小额生产用贷款。
慢慢的就察觉有点不对劲。
这些村镇银行好像不怎么担心风控这个事情,而是单纯的就是想把钱贷出去,但是目标并不是这些农村经营实体,个体农户、小型农企、合作社这些。
对于一个经营实体而言,获得贷款是很有用的,自己的资金可以全部投入到设施建设上面去成为固定资产,利用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这样会尽量扩大规模,而且风险可控。
对于一家银行而言,也肯定希望风险可控,贷款对象最好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提供的贷款不能远高于固定资产数量,这样即使贷款收不回来还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这是最基本的合作思路。
这家村镇银行不是,慢慢了解到,他们心目中理想的贷款对象居然是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能有什么固定资产?村委会的房子能够成为抵押物?还是村委会具有什么经济活动的信用?或者村委会本身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他们无论怎么看都不是什么贷款的理想对象,属于是没事儿说了算、有事儿都不管的一个虚构的组织,连企业主体都不是。村委会确实也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但是那是以村委会牵头成立一个“合作社”,合作社才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公司属性,有资产,有法人,可以进行经营活动。虽然说很多时候村委会的人确实也兼任合作社的法人,但是那是两码事,村委会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资格。
为什么这个村镇银行会有实际贷款给村委会的想法呢?
这个我就不便猜测了,话不投机半句多,剩下的东西我也就不便多问。我不是警察也不是银监会更不是受益者,我只需要管着自己不要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就行了,这是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我本人不负有打击犯罪的责任。
后来我就中断了与这家村镇银行的一切联系。
村镇银行本身受地方政府保护,也受地方政府把控,银监会能不能穿透地方政府这一层,监管到村镇银行这个级别,从河南这个事情看,是做不到的。
村镇银行股权混乱,管理混乱,监管无力、风控混乱,甚至有故意规避监管、规避风控流程的嫌疑。
我建议普通人不要跟他们产生任何瓜葛。
#微博新知博主#
首先我反对这个说法,犯罪工具是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的,刀可以杀人也可以切菜、绳可以绑人也可以捆柴,村镇银行具有这个属性吗?不对吧?村镇银行本身如果没有漏洞、服从监管、运行合法合规,是不会成为犯罪工具的。同时,一个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成为犯罪工具?“利用某组织实施犯罪”这种表述是否合理?我是持反对态度的。
但是,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犯罪工具”可能也是一种不得不做的事情。后续事件具体处理方法上,局面还非常不明朗,根据这个定位,有可能将村镇银行也定位成犯罪受害对象,也有可能仅仅是将银行工作人员定位为犯罪嫌疑人,这两种定位对于解决储户的资金问题,天差地别。
如果是将整个银行定位成“受害者”,则整个事件成了“非法吸储”,储户的钱只能靠公安机关追回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进行补偿;
如果是将银行内部人员定位为犯罪嫌疑人,而银行本身合法,则储户与银行的合同合法,资金必须按照“存款”处理;
现在这个通报定位非常模糊,实际上没什么有效信息。
我们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河南村镇银行事件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话就说到这里,说一点跟我们吃瓜群众有关的东西。
我是去年的时候开始跟村镇银行的人有接触的,具体来说,是一个某村镇银行地区级负责人,是我粉丝。他咨询了一些关于农村信用贷的问题,就是往农村贷款具体怎么弄。我以前跟村镇银行基本上没有任何交集,也不了解这个行业,既然是一家“银行”那么肯定首先想到的是“风控”,银行贷款站在银行的角度,可不首先考虑风控么?
于是我提出的一些观点,主要是围绕银行风控出发,尽量争取在资金本身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实际想要做事情的农民争取小额生产用贷款。
慢慢的就察觉有点不对劲。
这些村镇银行好像不怎么担心风控这个事情,而是单纯的就是想把钱贷出去,但是目标并不是这些农村经营实体,个体农户、小型农企、合作社这些。
对于一个经营实体而言,获得贷款是很有用的,自己的资金可以全部投入到设施建设上面去成为固定资产,利用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这样会尽量扩大规模,而且风险可控。
对于一家银行而言,也肯定希望风险可控,贷款对象最好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提供的贷款不能远高于固定资产数量,这样即使贷款收不回来还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这是最基本的合作思路。
这家村镇银行不是,慢慢了解到,他们心目中理想的贷款对象居然是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能有什么固定资产?村委会的房子能够成为抵押物?还是村委会具有什么经济活动的信用?或者村委会本身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他们无论怎么看都不是什么贷款的理想对象,属于是没事儿说了算、有事儿都不管的一个虚构的组织,连企业主体都不是。村委会确实也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但是那是以村委会牵头成立一个“合作社”,合作社才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公司属性,有资产,有法人,可以进行经营活动。虽然说很多时候村委会的人确实也兼任合作社的法人,但是那是两码事,村委会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资格。
为什么这个村镇银行会有实际贷款给村委会的想法呢?
这个我就不便猜测了,话不投机半句多,剩下的东西我也就不便多问。我不是警察也不是银监会更不是受益者,我只需要管着自己不要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就行了,这是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我本人不负有打击犯罪的责任。
后来我就中断了与这家村镇银行的一切联系。
村镇银行本身受地方政府保护,也受地方政府把控,银监会能不能穿透地方政府这一层,监管到村镇银行这个级别,从河南这个事情看,是做不到的。
村镇银行股权混乱,管理混乱,监管无力、风控混乱,甚至有故意规避监管、规避风控流程的嫌疑。
我建议普通人不要跟他们产生任何瓜葛。
#微博新知博主#
#河南新财富集团被查#据“平安许昌”微信公众号6月18日通报,2022年4月19日,许昌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目前,案件侦办取得积极进展,公安机关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该案涉 嫌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多、案情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不让犯罪分子道遥法外、逃避惩罚,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适时发布案件侦办阶段性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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