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名旅客被隔离!权威回应分流呼和浩特机场国际航班处置保障情况】#鄂尔多斯##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举行第51次新闻发布会,就首都机场分流经停呼和浩特机场国际航班处置保障工作进行了介绍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3月25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1次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栗秉生介绍了首都机场国际航班经停呼和浩特机场分流处置有关情况,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罗青,内蒙古出入境边检总站总站长刘同香,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建军,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陆杨回答了记者提问。
首都机场分流经停呼和浩特机场国际航班处置保障工作总体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栗秉生介绍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近期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被分流至12个指定的第一入境点入境,内蒙古入境点为呼和浩特机场。
自3月20日起已顺利完成7架分流航班、1352名旅客(中国籍1294名、外籍58名)的处置保障任务,在呼和浩特市就地隔离1314名,隔离率为97.19%。从中筛查发现2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名疑似病例,均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3月25日,由英国伦敦经停呼和浩特机场的分流航班于11时22分降落,各项处置保障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随着分流入境航班增多,呼和浩特海关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据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陆杨介绍,近期,随着目的地为北京的分流入境航班增多,呼和浩特海关构建起多层次、全链条、立体化、闭环式防控体系,严防疫情输入。
呼和浩特海关周密制定入境航班检疫工作方案,成立机场口岸现场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应急支援梯队,目前已从全关区抽调88人火线支援现场,下一步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做好增援准备。针对入境旅客较多的情况,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不断优化检疫流程,新建了海关机场卫生检疫站,开展集中采样,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避免人员在候机楼聚集带来的感染风险。
督促交通工具运营者落实交通工具隔离区域设置、途中/在港异常情况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健康申明卡填报全覆盖、检疫法规及业务办理须知广播宣传等要求。近期,随着从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入境航班的增多,呼和浩特海关严格按照《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作业指引》实施航空器登临检疫,做好健康申报、核查证单、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及有症状人员排查处置、卫生处理等工作。特别是对搭载有来自口岸重点防控国家和地区旅客的交通工具,严格实施100%登临检疫。
全面启动健康申报,所有旅客在机上提前填报“健康申明卡”,明确告知入境人员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近14天旅行经历等,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将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落实“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所谓“三查”就是100%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三排”就是对“三查”发现的有症状、来自疫情严重国家或接触过确诊病例的人员,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一转运”就是对“三排”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今后,进出境凡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或者不予配合“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等行为,已被《意见》明确为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边检部门在分流航班处置保障任务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据内蒙古出入境边检总站总站长刘同香介绍,内蒙古边检总站细化数据研判,严密口岸管控,全力做好分流处置工作。
内蒙古边检总站成立了工作专班,24小时值守,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北京边检总站数据中心点对点联络,在旅客登机前、飞机起飞后和落地前第一时间掌握入境人员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排查发现疫情高风险人员,将结果及时推送防控指挥部、海关、卫健委等有关部门。
同时,做好入境人员查验,坚守人证对照、证件鉴别、信息录入“三条底线”,依法依规查验,严防不法分子伺机潜入潜出,确保国门安全。制订了“六必问”“五必查”“四必留”工作标准,通过询问核查,发现在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经停人员,采集入境人员身份证、手机号、居住地等信息,现场通报有关部门。检查结束后,涉及内蒙古籍或者目的地是内蒙古的,第一时间通报自治区防控指挥部,其他省份的,通报给全国相关边检总站,实现口岸防控与属地管理紧密衔接,闭环式管理。
此外,充分考虑入境旅客需求和感受,将心比心,理性、平和、文明执勤,耐心做好情绪疏导。执勤现场分时段、分类型设置候检区,降低人群密度,严防交叉感染。并为入境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提供专属引导、绿色通关,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相关处置工作大部分在机场进行,请问机场在保障上作了哪些准备?
据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建军介绍,为防范输入性风险的、维护航班保障的正常秩序,呼和浩特机场细化工作流程,点对点无缝对接,全方位保障旅客安全。
机场规划设置了国际航班的保障专用机位、专用通道、专用区域、专用摆渡车、专用行李拖车、专用行李转盘,确保国际航班处置工作能够闭环进行,杜绝交叉感染。对候机楼国际保障区域进行了硬隔离,对一楼扶梯西侧做封闭隔离,实现国际国内分区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在各入口处铺设消毒地垫,在工作台设置手及物品消毒用品。此外,在国际区域二楼开启消防天窗,加强通风,对国际区域一楼采用定时开门方式进行通风,同时停用候机楼公共区域空调。
呼和浩特机场所有参与国际航班保障的员工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期间在岗位指定的区域工作,并根据需求在指定的临时休息区休息。非工作期间统一隔离,到指定的专用宾馆休息,由专车点对点接送。严格控制非必须人员进入特殊保障专区,特殊保障专区在岗人员要减少出入特殊保障专区的频次。
请介绍一下分流航班转运隔离、属地保障和管控处置工作情况。
据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罗青介绍,呼和浩特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精神,坚决防范国际航班分流期间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首都机场分流呼和浩特国际航班应对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制定了《首都机场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机场应对处置方案》,要求市属各地各部门将做好分流航班应对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确保应对处置严谨高效,同时要求所有人员全程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细化工作流程,分流到呼和浩特机场的每一班次国际航班到达前,由呼和浩特工作组均落实保障人员、保障车辆及集结时间、集结地点,现场听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对筛查出的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或需要进一步检测乘客由救护车统一转运至内蒙古第四医院,经过医学检测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在内蒙古第四医院对症治疗,对于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需住院治疗的转运至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隔离治疗,对于不需住院治疗的乘客转运至定点集中隔离场所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乘客的密切接触者(同排及前后3排乘客),由大巴车转送至集中隔离场所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其中外籍人员统一集中到指定隔离酒店。医院治疗乘客出院后,统一安排专用车辆转送至集中隔离场所,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剩余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继续乘原航班前往北京。
此外,将统一调度酒店、车辆、人员、物资等保障要素,对机场外围、转运路线、医院酒店等重点环节全方位部署,构建全覆盖、一体化处置模式,同时做好舆情管控、正面宣传和保密工作,做到各项工作环环相扣、无缝对接。落实旗县区属地责任,加强对集中隔离场所的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相关机制,做好台账登记,切实做好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隔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 https://t.cn/RJhZecD
3月25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1次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栗秉生介绍了首都机场国际航班经停呼和浩特机场分流处置有关情况,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罗青,内蒙古出入境边检总站总站长刘同香,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建军,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陆杨回答了记者提问。
首都机场分流经停呼和浩特机场国际航班处置保障工作总体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栗秉生介绍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近期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被分流至12个指定的第一入境点入境,内蒙古入境点为呼和浩特机场。
自3月20日起已顺利完成7架分流航班、1352名旅客(中国籍1294名、外籍58名)的处置保障任务,在呼和浩特市就地隔离1314名,隔离率为97.19%。从中筛查发现2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名疑似病例,均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3月25日,由英国伦敦经停呼和浩特机场的分流航班于11时22分降落,各项处置保障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随着分流入境航班增多,呼和浩特海关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据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陆杨介绍,近期,随着目的地为北京的分流入境航班增多,呼和浩特海关构建起多层次、全链条、立体化、闭环式防控体系,严防疫情输入。
呼和浩特海关周密制定入境航班检疫工作方案,成立机场口岸现场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应急支援梯队,目前已从全关区抽调88人火线支援现场,下一步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做好增援准备。针对入境旅客较多的情况,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不断优化检疫流程,新建了海关机场卫生检疫站,开展集中采样,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避免人员在候机楼聚集带来的感染风险。
督促交通工具运营者落实交通工具隔离区域设置、途中/在港异常情况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健康申明卡填报全覆盖、检疫法规及业务办理须知广播宣传等要求。近期,随着从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入境航班的增多,呼和浩特海关严格按照《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作业指引》实施航空器登临检疫,做好健康申报、核查证单、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及有症状人员排查处置、卫生处理等工作。特别是对搭载有来自口岸重点防控国家和地区旅客的交通工具,严格实施100%登临检疫。
全面启动健康申报,所有旅客在机上提前填报“健康申明卡”,明确告知入境人员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近14天旅行经历等,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将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落实“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所谓“三查”就是100%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三排”就是对“三查”发现的有症状、来自疫情严重国家或接触过确诊病例的人员,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一转运”就是对“三排”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今后,进出境凡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或者不予配合“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等行为,已被《意见》明确为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边检部门在分流航班处置保障任务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据内蒙古出入境边检总站总站长刘同香介绍,内蒙古边检总站细化数据研判,严密口岸管控,全力做好分流处置工作。
内蒙古边检总站成立了工作专班,24小时值守,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北京边检总站数据中心点对点联络,在旅客登机前、飞机起飞后和落地前第一时间掌握入境人员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排查发现疫情高风险人员,将结果及时推送防控指挥部、海关、卫健委等有关部门。
同时,做好入境人员查验,坚守人证对照、证件鉴别、信息录入“三条底线”,依法依规查验,严防不法分子伺机潜入潜出,确保国门安全。制订了“六必问”“五必查”“四必留”工作标准,通过询问核查,发现在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经停人员,采集入境人员身份证、手机号、居住地等信息,现场通报有关部门。检查结束后,涉及内蒙古籍或者目的地是内蒙古的,第一时间通报自治区防控指挥部,其他省份的,通报给全国相关边检总站,实现口岸防控与属地管理紧密衔接,闭环式管理。
此外,充分考虑入境旅客需求和感受,将心比心,理性、平和、文明执勤,耐心做好情绪疏导。执勤现场分时段、分类型设置候检区,降低人群密度,严防交叉感染。并为入境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提供专属引导、绿色通关,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相关处置工作大部分在机场进行,请问机场在保障上作了哪些准备?
据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建军介绍,为防范输入性风险的、维护航班保障的正常秩序,呼和浩特机场细化工作流程,点对点无缝对接,全方位保障旅客安全。
机场规划设置了国际航班的保障专用机位、专用通道、专用区域、专用摆渡车、专用行李拖车、专用行李转盘,确保国际航班处置工作能够闭环进行,杜绝交叉感染。对候机楼国际保障区域进行了硬隔离,对一楼扶梯西侧做封闭隔离,实现国际国内分区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在各入口处铺设消毒地垫,在工作台设置手及物品消毒用品。此外,在国际区域二楼开启消防天窗,加强通风,对国际区域一楼采用定时开门方式进行通风,同时停用候机楼公共区域空调。
呼和浩特机场所有参与国际航班保障的员工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期间在岗位指定的区域工作,并根据需求在指定的临时休息区休息。非工作期间统一隔离,到指定的专用宾馆休息,由专车点对点接送。严格控制非必须人员进入特殊保障专区,特殊保障专区在岗人员要减少出入特殊保障专区的频次。
请介绍一下分流航班转运隔离、属地保障和管控处置工作情况。
据呼和浩特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罗青介绍,呼和浩特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精神,坚决防范国际航班分流期间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首都机场分流呼和浩特国际航班应对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制定了《首都机场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机场应对处置方案》,要求市属各地各部门将做好分流航班应对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确保应对处置严谨高效,同时要求所有人员全程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细化工作流程,分流到呼和浩特机场的每一班次国际航班到达前,由呼和浩特工作组均落实保障人员、保障车辆及集结时间、集结地点,现场听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对筛查出的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或需要进一步检测乘客由救护车统一转运至内蒙古第四医院,经过医学检测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在内蒙古第四医院对症治疗,对于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需住院治疗的转运至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隔离治疗,对于不需住院治疗的乘客转运至定点集中隔离场所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热、咳嗽等异常状况乘客的密切接触者(同排及前后3排乘客),由大巴车转送至集中隔离场所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其中外籍人员统一集中到指定隔离酒店。医院治疗乘客出院后,统一安排专用车辆转送至集中隔离场所,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剩余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继续乘原航班前往北京。
此外,将统一调度酒店、车辆、人员、物资等保障要素,对机场外围、转运路线、医院酒店等重点环节全方位部署,构建全覆盖、一体化处置模式,同时做好舆情管控、正面宣传和保密工作,做到各项工作环环相扣、无缝对接。落实旗县区属地责任,加强对集中隔离场所的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相关机制,做好台账登记,切实做好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隔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 https://t.cn/RJhZecD
#山东疫情# 【济南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开征意见:将推24小时登记制】#山东复工# 3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和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该局起草了《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将力推24小时登记制——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此外, 按床位出租、将房间分割出租也将被禁止——租赁住房有下列五类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s://t.cn/RJhgZDW),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3.传真。传真电话:0531-85081508.
4.电子邮件。邮箱:jnsgajzhbmscmsk@jn.shandong.cn
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 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应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租赁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街道(镇)办事处应将租赁住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住房安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出租人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住房;
(二)证明租赁住房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三)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四)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
(二)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等规定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受托管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房屋对外租赁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出租人为租赁房屋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承租人应遵守《居民防火公约》要求,对房屋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居住房屋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不得出租;
房屋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十八条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月 日。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将力推24小时登记制——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此外, 按床位出租、将房间分割出租也将被禁止——租赁住房有下列五类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s://t.cn/RJhgZDW),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3.传真。传真电话:0531-85081508.
4.电子邮件。邮箱:jnsgajzhbmscmsk@jn.shandong.cn
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法依规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的情形。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 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应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租赁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街道(镇)办事处应将租赁住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落实网格化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住房安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水、电、气、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
(三)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GB18883-2016)》相关要求的;
(四)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出租人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工业(产业)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住房;
(二)证明租赁住房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三)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四)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
(二)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等规定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受托管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房屋对外租赁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出租人为租赁房屋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承租人应遵守《居民防火公约》要求,对房屋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居住房屋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不得出租;
房屋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十八条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月 日。
脑子里可能缺根弦,总是记不住任何密码,大学时换了手机,QQ再没有登陆,工作后,换了手机号,微博找不回,每次一有变动,所有的需要登录账号的地方瞬间失忆,到现在依然不记得支付宝密码,淘宝密码,邮箱密码[伤心]依然记得自己站在电梯里,霎那间忘记自己住几层…工作原因,之前的微信号基本停用,偶尔才会登录,重要的联系人已转战新号,生活好像停留在了新的人生阶段,所有的一切都变了,好像又没变……遇见了心动的人,看见他的信息会忍不住笑,之前被问喜欢他什么,可能是坦诚,微笑,真实,善良…我不能说清楚,但有的人站在那儿,就是喜欢。希望有一天,我不要忘记这种感觉。工作慢慢适应,有喜欢怼我的孩子,有可爱的同事,偶尔吐槽,转身依旧投入工作,2020要更加坚强!爸妈健康,弟弟一切顺利,自己要带着所有的爱走下去[鲜花] https://t.cn/ELT0h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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