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推出人才保障性住房共300套!351人符合申请条件】日前,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长乐区工作小组发布“关于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公示”。据了解,共351位同志符合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推出的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房源共有300套,分别安排在武夷书香名邸、恒荣广场、新投汇贤雅居、滨海租赁三期及新天地海滨花园五个项目。配售户型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
据悉,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7折出售(其中滨海租赁三期系精装房,配售价格为毛坯房市场评估价7折加上精装修价格)。在不超过9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保障性住房,超出配售户型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本次受理对象对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人员;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已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工薪个人所得税)。
在产权约定上,购房人原则上限制物权期为10年,在获得完整产权前限制其交易、收益、抵押等处分权,继承时按不动产登记现状权益继承,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若购房人在获得完整产权前,办理的贷款违约的,发放贷款银行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不受产权限制影响,政府享有上市交易优先回购权。#福州身边事##福州房事儿#(观点网)
本次推出的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房源共有300套,分别安排在武夷书香名邸、恒荣广场、新投汇贤雅居、滨海租赁三期及新天地海滨花园五个项目。配售户型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
据悉,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7折出售(其中滨海租赁三期系精装房,配售价格为毛坯房市场评估价7折加上精装修价格)。在不超过90平方米上限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提档购买人才保障性住房,超出配售户型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本次受理对象对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人员;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已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工薪个人所得税)。
在产权约定上,购房人原则上限制物权期为10年,在获得完整产权前限制其交易、收益、抵押等处分权,继承时按不动产登记现状权益继承,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若购房人在获得完整产权前,办理的贷款违约的,发放贷款银行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不受产权限制影响,政府享有上市交易优先回购权。#福州身边事##福州房事儿#(观点网)
建筑劳务公司是否等同于劳务外包?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引发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随之被转嫁,从而引发了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且系一种复合法律关系,容易发生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不相同。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与联系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它是企业整合其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劳务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这实际构成了二者区别的事实基础。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即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直接载体则是劳动者,强调的是劳动过程且与劳动者不可分割;而劳务则强调的是劳动结果,因此可与劳动者相对分离。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在劳务外包中,则涉及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其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类似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3.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管理,由外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因此一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侵权,如果是劳动者受到侵权的,劳务外包中的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适用《合同法》,按双方的委托合同承担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对第三人侵权,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外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履职对第三人侵权,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而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则不能采报偿说。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并不属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选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完成相关职务,派遣单位负有选派合格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若派遣单位未依照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委托合同约定派遣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劳动者,则相当于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劳务外包中,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外包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责任。外包单位基于其用人单位的法律角色,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对劳动者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https://t.cn/RyhYY6Z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引发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随之被转嫁,从而引发了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且系一种复合法律关系,容易发生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不相同。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与联系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它是企业整合其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劳务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这实际构成了二者区别的事实基础。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即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直接载体则是劳动者,强调的是劳动过程且与劳动者不可分割;而劳务则强调的是劳动结果,因此可与劳动者相对分离。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在劳务外包中,则涉及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其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类似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3.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管理,由外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因此一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侵权,如果是劳动者受到侵权的,劳务外包中的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适用《合同法》,按双方的委托合同承担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对第三人侵权,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外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履职对第三人侵权,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而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则不能采报偿说。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并不属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选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完成相关职务,派遣单位负有选派合格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若派遣单位未依照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委托合同约定派遣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劳动者,则相当于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劳务外包中,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外包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责任。外包单位基于其用人单位的法律角色,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对劳动者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https://t.cn/RyhYY6Z
地产早报11.2|兰房链:70余万套,官方正式宣布!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来了!
汇聚全网热门地产资讯,关注房地产数字化转型,兰房链为你呈现今日重要信息:
01、住建部:全国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0余万套
1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全国40个正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目前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0余万套,占全年计划的近八成。今年全国40个正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6万套。1-9月,已开工72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6.9%,完成投资775亿元。其中,南京、无锡、宁波、佛山、长春、南宁等6个城市已完成年度计划。
02、西安即日起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
11月1日,据西安新闻网报道,从11月1日起西安将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含2021年10月31日)已经受理的,按原标准、原程序进行审核。已纳入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库家庭的购房资格依然有效,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轮候库家庭优先购买。
03、中国奥园最新动态
11月1日公告称,董事会注意到若干媒体报导有关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该等媒体报导指京汉置业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及列为失信名单。公司谨此作出该公告,以澄清该等市场传闻。该纠纷发生于2017年,为公司收购京汉置业前产生的历史纠纷。于2021年9月30日,京汉置业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经作出合理查询后,京汉置业的限制消费令已获撤销,京汉置业亦未被列为失信名单。董事会认为该纠纷对集团的日常营运及业务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04、绿地控股第二条红线达标转绿 较原计划提前8个月
11月1日,绿地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截至10月底,净负债率指标已降至100%以下,第二条红线达标转绿,较原计划提前了8个月。目前,绿地控股扣除预收账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将全力冲刺最后一条红线达标转绿。同时,有息负债总额10月单月再降70亿元,今年内已下降715亿元,累计较去年高点下降1379亿元。年内有息负债余额预计降至2300亿元以下,创历史新低。其中,房地产业有息负债余额预计降至1200亿元。
05、中国奥园回应“京汉置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不实
近日,网上出现中国奥园旗下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传闻。对此,中国奥园方面回应称:“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前也未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此可以在最高院公开网站上查询核实。相关报道所称的“企业借贷纠纷”,实际系我司收购前,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历史遗留的股权纠纷,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与对方在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中国奥园方面表示,该不实传闻,已造成公众误解,并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将保留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维权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06、业内人士:房地产信贷政策将围绕三方面进行
11月1日,从业内了解到,为了确保各机构准确把握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要求,接下来房地产信贷政策将围绕三方面进行:一是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二是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均衡、平稳、有序投放;提高办理效率,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合理诉求,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做好出险房企风险化解工作。(第一财经)
07、帝欧家居:已与恒大达成3950万元抵房解决方案
11月1日,帝欧家居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此前存在业务往来,恒大集团向公司购买瓷砖产品。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400万元,应收票据余额为4000万元左右。其中,已逾期应收票据余额为4100万元左右,其中3950万元已与恒大集团达成抵房解决方案,目前正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08、深圳长城大厦挂牌23套房源 低于市场价
界面新闻:近日查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现,福田区长城大厦共有23套房产转让,于10月18日挂牌,挂牌期满日期为11月12日,单套房源总价在938万元到2653万元之间,23套房产总挂牌价约2.5亿元。此次长城大厦一次性挂出的23套房源,并不包括在贝壳找房的挂牌房源中。且出售价格在10.3万元/平方米到11.3万元/平方米左右,低于市场价,但略高于指导价。
09、广州天河科韵路东15.07亿挂牌商地
11月1日,广州天河区科韵路东侧挂出一宗10.24万㎡的商地,总起价15.07亿元,将引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产业。该地块为天河区科韵路东侧AT0603040、AT0603043、AT0603047地块,用地面积10.24万㎡,起始价15.07亿元,起拍楼面价9300元/㎡,限时竞价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10时起。据出让要求,该地块所开发项目产业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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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住建部:全国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0余万套
1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全国40个正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目前已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0余万套,占全年计划的近八成。今年全国40个正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6万套。1-9月,已开工72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6.9%,完成投资775亿元。其中,南京、无锡、宁波、佛山、长春、南宁等6个城市已完成年度计划。
02、西安即日起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
11月1日,据西安新闻网报道,从11月1日起西安将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含2021年10月31日)已经受理的,按原标准、原程序进行审核。已纳入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库家庭的购房资格依然有效,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轮候库家庭优先购买。
03、中国奥园最新动态
11月1日公告称,董事会注意到若干媒体报导有关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该等媒体报导指京汉置业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及列为失信名单。公司谨此作出该公告,以澄清该等市场传闻。该纠纷发生于2017年,为公司收购京汉置业前产生的历史纠纷。于2021年9月30日,京汉置业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经作出合理查询后,京汉置业的限制消费令已获撤销,京汉置业亦未被列为失信名单。董事会认为该纠纷对集团的日常营运及业务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04、绿地控股第二条红线达标转绿 较原计划提前8个月
11月1日,绿地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截至10月底,净负债率指标已降至100%以下,第二条红线达标转绿,较原计划提前了8个月。目前,绿地控股扣除预收账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将全力冲刺最后一条红线达标转绿。同时,有息负债总额10月单月再降70亿元,今年内已下降715亿元,累计较去年高点下降1379亿元。年内有息负债余额预计降至2300亿元以下,创历史新低。其中,房地产业有息负债余额预计降至1200亿元。
05、中国奥园回应“京汉置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不实
近日,网上出现中国奥园旗下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传闻。对此,中国奥园方面回应称:“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前也未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此可以在最高院公开网站上查询核实。相关报道所称的“企业借贷纠纷”,实际系我司收购前,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历史遗留的股权纠纷,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与对方在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中国奥园方面表示,该不实传闻,已造成公众误解,并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将保留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维权措施,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06、业内人士:房地产信贷政策将围绕三方面进行
11月1日,从业内了解到,为了确保各机构准确把握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要求,接下来房地产信贷政策将围绕三方面进行:一是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二是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均衡、平稳、有序投放;提高办理效率,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合理诉求,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做好出险房企风险化解工作。(第一财经)
07、帝欧家居:已与恒大达成3950万元抵房解决方案
11月1日,帝欧家居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此前存在业务往来,恒大集团向公司购买瓷砖产品。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400万元,应收票据余额为4000万元左右。其中,已逾期应收票据余额为4100万元左右,其中3950万元已与恒大集团达成抵房解决方案,目前正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08、深圳长城大厦挂牌23套房源 低于市场价
界面新闻:近日查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现,福田区长城大厦共有23套房产转让,于10月18日挂牌,挂牌期满日期为11月12日,单套房源总价在938万元到2653万元之间,23套房产总挂牌价约2.5亿元。此次长城大厦一次性挂出的23套房源,并不包括在贝壳找房的挂牌房源中。且出售价格在10.3万元/平方米到11.3万元/平方米左右,低于市场价,但略高于指导价。
09、广州天河科韵路东15.07亿挂牌商地
11月1日,广州天河区科韵路东侧挂出一宗10.24万㎡的商地,总起价15.07亿元,将引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产业。该地块为天河区科韵路东侧AT0603040、AT0603043、AT0603047地块,用地面积10.24万㎡,起始价15.07亿元,起拍楼面价9300元/㎡,限时竞价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10时起。据出让要求,该地块所开发项目产业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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