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纪实】返还涉案赃物 为民解忧暖人心
为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的新期待、新期盼。6月7日,乌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为李某某、田某某盗窃罪一案的受害人返还赃物,香烟八条八包零一根,切实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20日,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乌兰县茶卡镇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各类香烟价值共计6213元、手机一部,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乌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判处刑罚。
6月7日,经过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清点、登记,完成了退赃工作。受害人表示:“感谢法院帮我们把香烟要回来”。
近年来,乌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主动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职能,在审理过程中,让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同时,注意涉案赃款、赃物的审理、调查,及时返还赃款赃物,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落实在相关涉财产犯罪案件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
为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的新期待、新期盼。6月7日,乌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为李某某、田某某盗窃罪一案的受害人返还赃物,香烟八条八包零一根,切实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20日,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乌兰县茶卡镇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各类香烟价值共计6213元、手机一部,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乌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判处刑罚。
6月7日,经过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清点、登记,完成了退赃工作。受害人表示:“感谢法院帮我们把香烟要回来”。
近年来,乌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主动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职能,在审理过程中,让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同时,注意涉案赃款、赃物的审理、调查,及时返还赃款赃物,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落实在相关涉财产犯罪案件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
【网购香烟,欲购从速?莫轻信!】
近日
家住奉贤光明社区的江先生
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光明派出所报案
他在网上购买香烟
结果被人诈骗钱款
经了解
香烟因疫情成了紧俏商品
江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
刷到一条售卖香烟的信息
他就毫不犹豫地
添加了对方为好友
在对方展示了各类香烟后
他信以为真
于是按要求
前后向对方提供的账户
转账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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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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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2021年5月3日晚,赵某趁松原市宁江区某超市无人之机,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超市内,盗取各类香烟117盒,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销赃得款350元被其挥霍。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失主香烟折价款人民币2448元。
宁小法提示:
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失主香烟折价款人民币2448元。
宁小法提示:
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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