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用人方相互卸责,农民工索赔无果上法院!法官:我帮你!
:“法官,我在打工时不小心伤了手指,花了一大笔医疗费,我到底应该找谁赔偿?”
:“如果您是在工作中受伤,那雇佣您的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找过他们了,可他们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谁都不肯赔我钱,而我又不懂法律,实在不知道该找谁要。”
这是数月之前在西固法院立案大厅发生的一幕,一名在打工时不慎受伤的农民工王某在四处索赔无果后向西固法院求助,请求法院替他主持公道。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王某应同村张某要求,在张某承包的一处工地打工,从事公厕管道维修改造劳务,双方约定王某的日工资为200元。可工作不足一月,王某在工地地沟进行废旧PVC管切割时不慎将手指割伤,当即被送医治疗,直至同年8月底才伤愈出院。此后,王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医疗费赔偿事宜,但张某百般推脱责任,王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王某在张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又在履职过程中受伤,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他到底是以什么理由推脱责任的呢?受理案件后,张某在送达环节向办案法官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张某认为自己并未雇佣王某,双方也为签订过劳务合同,他们之间仅仅只是合作关系;此外,王某虽然在是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但这处工地其实是甘肃某装饰工程公司的承包项目,张某仅是一个分包人,所以应由装饰工程公司负责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
可本案的第二被告装饰工程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从未签订过承包合同,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而王某又是受张某的安排为工地提供维修劳务,所以装饰工程公司无需对承揽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王某并不具有使用特殊工具的资格,却在施工作业时擅自使用切割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王某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来本案的两名被告均在互相推卸责任,且都有各自的“理由”,难道王某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办案法官认为,要判断赔偿责任的归属,必须先弄清楚本案中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虽然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极力主张他和王某相识已久且知道张某之前从事过维修业务,所以才找王某“合作”完成工程项目。但不可否认的是,王某是受张某的安排在工地工作,王某的具体工作内容、日常管理及每日的工作报酬均由张某负责,所以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张某作为用工方,应当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现张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张某与被告装饰工程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庭审中,装饰工程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仅是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理由是他们之间没有订立过承包合同。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承包合同”进行明确规定,日常生活中关于施工项目的合同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与普通承揽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是: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本案中,张某承包的项目是“某公园公厕的管道改造维修”,而装饰工程公司承包项目是“某公园公厕维修改造”,从两个项目的名称中即可看出,张某承包的项目是装饰工程公司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现装饰工程公司在未经公园管理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交由张某完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承包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我国法律也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本案中,张某并不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且装饰工程公司事先也未履行审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装饰工程公司也要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装饰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原告王某在施工作业中自身存在过错,依法相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装饰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我在打工时不小心伤了手指,花了一大笔医疗费,我到底应该找谁赔偿?”
:“如果您是在工作中受伤,那雇佣您的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找过他们了,可他们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谁都不肯赔我钱,而我又不懂法律,实在不知道该找谁要。”
这是数月之前在西固法院立案大厅发生的一幕,一名在打工时不慎受伤的农民工王某在四处索赔无果后向西固法院求助,请求法院替他主持公道。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王某应同村张某要求,在张某承包的一处工地打工,从事公厕管道维修改造劳务,双方约定王某的日工资为200元。可工作不足一月,王某在工地地沟进行废旧PVC管切割时不慎将手指割伤,当即被送医治疗,直至同年8月底才伤愈出院。此后,王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医疗费赔偿事宜,但张某百般推脱责任,王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王某在张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又在履职过程中受伤,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他到底是以什么理由推脱责任的呢?受理案件后,张某在送达环节向办案法官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张某认为自己并未雇佣王某,双方也为签订过劳务合同,他们之间仅仅只是合作关系;此外,王某虽然在是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但这处工地其实是甘肃某装饰工程公司的承包项目,张某仅是一个分包人,所以应由装饰工程公司负责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
可本案的第二被告装饰工程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从未签订过承包合同,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而王某又是受张某的安排为工地提供维修劳务,所以装饰工程公司无需对承揽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原告王某并不具有使用特殊工具的资格,却在施工作业时擅自使用切割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王某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来本案的两名被告均在互相推卸责任,且都有各自的“理由”,难道王某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办案法官认为,要判断赔偿责任的归属,必须先弄清楚本案中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虽然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极力主张他和王某相识已久且知道张某之前从事过维修业务,所以才找王某“合作”完成工程项目。但不可否认的是,王某是受张某的安排在工地工作,王某的具体工作内容、日常管理及每日的工作报酬均由张某负责,所以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张某作为用工方,应当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现张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张某与被告装饰工程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庭审中,装饰工程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仅是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理由是他们之间没有订立过承包合同。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承包合同”进行明确规定,日常生活中关于施工项目的合同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与普通承揽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是: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本案中,张某承包的项目是“某公园公厕的管道改造维修”,而装饰工程公司承包项目是“某公园公厕维修改造”,从两个项目的名称中即可看出,张某承包的项目是装饰工程公司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现装饰工程公司在未经公园管理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交由张某完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承包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我国法律也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本案中,张某并不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且装饰工程公司事先也未履行审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装饰工程公司也要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装饰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原告王某在施工作业中自身存在过错,依法相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装饰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还记得希望工程大眼睛女孩吗?近况曝光
2021-07-08 08:40 新华网
还记得当年那双求知若渴的大眼睛么?1991年,大别山深处的小女孩苏明娟手握铅笔头、一双大眼睛饱含“我想读书”渴求的照片,出现在希望工程的宣传海报上。这张照片也就此改写了她的人生。
还记得希望工程大眼睛女孩吗?近况曝光
(图为入职工行后的苏明娟与童年照片合影)
一张照片 读书梦圆
苏明娟出生于普通的农家,父母靠打鱼、养蚕、养猪和种田、种板栗为生,一家人过着辛劳拮据的乡村生活。“大眼睛”照片拍摄的当时,苏明娟还在安徽金寨的张湾小学读一年级,每学期六七十元的书杂费成了家里最大的负担。“如果没有希望工程的这张照片,我可能就要面临失学。”如今已是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员工的苏明娟回忆,当时,《中国青年报》摄影记者解海龙来到金寨探访,她正趴在桌子上写字。受到纯真炽热的眼神所感染,记者将这个画面永恒定格在了镜头里。
小明娟没有想到的是,很快这张照片就成为中国希望工程的宣传标志,被国内各大媒体争相转载,苏明娟也随之成为希望工程的形象代表。许多人在看到这张照片后,内心的爱和善意立即被唤醒,纷纷为濒临失学的农村贫困儿童倾囊相助。“我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资助,再也不担心交不起学费,并在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顺利读完了大学。”苏明娟说。
得到资助的不仅仅是苏明娟个人。在遇见希望工程之前,她就读的小学原是由一个旧祠堂改建而成,条件十分简陋。在各方资助下,这所校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被改建为希望小学,建起独栋3层小楼,教室宽敞明亮,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和电脑……此外,还有许许多多贫困儿童得到了资助,通过上学打开了通往外面世界的大门,改变了自身和家庭的命运。
滴水之恩 涌泉相报
得到资助仅仅是苏明娟人生轨迹改变的开始。在共青团和希望工程的支持和鼓励下,在无数爱心人士的帮助和感召下,小小年纪的苏明娟也踏上了公益助人的道路,至今没有中断。
1997年,刚上初二的苏明娟,主动将资助得来的600元钱汇给了宁夏的一位回族小姑娘,帮她圆了求学梦;2002年,考上安徽大学后,她坚持勤工俭学,把每学期定额发给她的900元生活补贴全部转给其他贫困学生;参加工作后,苏明娟把第一笔工资全部捐给了希望工程,此后每月她都会捐出收入的一部分;每年,她都会拿出1000元资助贫困生,从未间断……
2006年,她和解海龙拍卖了著名的“大眼睛女孩”照片版权,所得30多万元用于援建西藏拉萨市曲水县的一所希望小学,成百上千藏族孩子自此有学可上。
2018年,她拿出3万元积蓄作为启动资金,设立了“苏明娟助学基金”,致力于帮助更多的贫困学子,将爱和希望继续传递下去。截至目前,该公益基金已经收到捐款84万元,参与援建了两所希望小学,并资助了45名贫困大学新生。在全民关注下长大的苏明娟,实现了从受助者到捐赠者的转变。
“我是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成长起来的,在我有能力的时候,我会一直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别人。”苏明娟说。因积极投身公益,2018年,苏明娟入选“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
立足岗位 筑梦未来
如今的苏明娟已是一位干练优雅的职业女性,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担任省分行团委副书记。此外,她还于2017年当选为共青团安徽省委兼职副书记。
这并不是苏明娟第一次担任社会职务。早在1997年,14岁的苏明娟就以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份,赴北京参加大会。整个大会堂里,她是最小的与会代表。
有了平台的依托,苏明娟想的是如何发挥自己的专长和影响力,号召更多人投身公益事业,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工商银行给了我广阔的平台,让我有更多机会投身事业,回报社会,传递爱心。现在,我希望可以尽我所能,帮助那些像我一样的孩子们实现‘上学梦’。”
在安徽省金寨县桃岭乡,似乎每个遇见苏明娟的人都能喊出她的名字。不仅因为这里是她的家乡,还因为苏明娟在工作后,所供职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多年来一直资助这里的学校。每年看望慰问学生时,她从不缺席。
苏明娟的影响力远不止在家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教育部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开学第一课》上,苏明娟通过央视镜头,向全国学生传讲她受助、助人的亲身故事。
作为工商银行的一名员工,苏明娟也致力于推动工行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工行,苏明娟积极参与单位的志愿服务、定点扶贫、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在她和成千上万满怀爱心的工行人的努力下,工商银行面向农村贫困儿童、留守儿童开展了众多公益活动,涵盖助学、医疗、安全照护、心理关怀等各个层面。
2019年,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童行人”公益品牌,致力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打造一个长效帮扶机制,助力乡村振兴。自发起以来,工行各级机构员工累计开展“同去一座城”“同绘一幅画”“同唱一首歌”“同上一堂课”等公益活动800多次,涵盖心理、安全、艺术教育、免费健康筛查、大病治疗等,捐款捐物超过1000万元,惠及儿童近20万人次……
播下一粒种子,收获的是一整个森林。曾经的“大眼睛”女孩,正在用自己的力量去影响和帮助更多的人。
2021-07-08 08:40 新华网
还记得当年那双求知若渴的大眼睛么?1991年,大别山深处的小女孩苏明娟手握铅笔头、一双大眼睛饱含“我想读书”渴求的照片,出现在希望工程的宣传海报上。这张照片也就此改写了她的人生。
还记得希望工程大眼睛女孩吗?近况曝光
(图为入职工行后的苏明娟与童年照片合影)
一张照片 读书梦圆
苏明娟出生于普通的农家,父母靠打鱼、养蚕、养猪和种田、种板栗为生,一家人过着辛劳拮据的乡村生活。“大眼睛”照片拍摄的当时,苏明娟还在安徽金寨的张湾小学读一年级,每学期六七十元的书杂费成了家里最大的负担。“如果没有希望工程的这张照片,我可能就要面临失学。”如今已是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员工的苏明娟回忆,当时,《中国青年报》摄影记者解海龙来到金寨探访,她正趴在桌子上写字。受到纯真炽热的眼神所感染,记者将这个画面永恒定格在了镜头里。
小明娟没有想到的是,很快这张照片就成为中国希望工程的宣传标志,被国内各大媒体争相转载,苏明娟也随之成为希望工程的形象代表。许多人在看到这张照片后,内心的爱和善意立即被唤醒,纷纷为濒临失学的农村贫困儿童倾囊相助。“我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资助,再也不担心交不起学费,并在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顺利读完了大学。”苏明娟说。
得到资助的不仅仅是苏明娟个人。在遇见希望工程之前,她就读的小学原是由一个旧祠堂改建而成,条件十分简陋。在各方资助下,这所校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被改建为希望小学,建起独栋3层小楼,教室宽敞明亮,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和电脑……此外,还有许许多多贫困儿童得到了资助,通过上学打开了通往外面世界的大门,改变了自身和家庭的命运。
滴水之恩 涌泉相报
得到资助仅仅是苏明娟人生轨迹改变的开始。在共青团和希望工程的支持和鼓励下,在无数爱心人士的帮助和感召下,小小年纪的苏明娟也踏上了公益助人的道路,至今没有中断。
1997年,刚上初二的苏明娟,主动将资助得来的600元钱汇给了宁夏的一位回族小姑娘,帮她圆了求学梦;2002年,考上安徽大学后,她坚持勤工俭学,把每学期定额发给她的900元生活补贴全部转给其他贫困学生;参加工作后,苏明娟把第一笔工资全部捐给了希望工程,此后每月她都会捐出收入的一部分;每年,她都会拿出1000元资助贫困生,从未间断……
2006年,她和解海龙拍卖了著名的“大眼睛女孩”照片版权,所得30多万元用于援建西藏拉萨市曲水县的一所希望小学,成百上千藏族孩子自此有学可上。
2018年,她拿出3万元积蓄作为启动资金,设立了“苏明娟助学基金”,致力于帮助更多的贫困学子,将爱和希望继续传递下去。截至目前,该公益基金已经收到捐款84万元,参与援建了两所希望小学,并资助了45名贫困大学新生。在全民关注下长大的苏明娟,实现了从受助者到捐赠者的转变。
“我是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成长起来的,在我有能力的时候,我会一直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别人。”苏明娟说。因积极投身公益,2018年,苏明娟入选“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
立足岗位 筑梦未来
如今的苏明娟已是一位干练优雅的职业女性,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担任省分行团委副书记。此外,她还于2017年当选为共青团安徽省委兼职副书记。
这并不是苏明娟第一次担任社会职务。早在1997年,14岁的苏明娟就以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份,赴北京参加大会。整个大会堂里,她是最小的与会代表。
有了平台的依托,苏明娟想的是如何发挥自己的专长和影响力,号召更多人投身公益事业,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工商银行给了我广阔的平台,让我有更多机会投身事业,回报社会,传递爱心。现在,我希望可以尽我所能,帮助那些像我一样的孩子们实现‘上学梦’。”
在安徽省金寨县桃岭乡,似乎每个遇见苏明娟的人都能喊出她的名字。不仅因为这里是她的家乡,还因为苏明娟在工作后,所供职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多年来一直资助这里的学校。每年看望慰问学生时,她从不缺席。
苏明娟的影响力远不止在家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教育部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开学第一课》上,苏明娟通过央视镜头,向全国学生传讲她受助、助人的亲身故事。
作为工商银行的一名员工,苏明娟也致力于推动工行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工行,苏明娟积极参与单位的志愿服务、定点扶贫、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在她和成千上万满怀爱心的工行人的努力下,工商银行面向农村贫困儿童、留守儿童开展了众多公益活动,涵盖助学、医疗、安全照护、心理关怀等各个层面。
2019年,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童行人”公益品牌,致力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打造一个长效帮扶机制,助力乡村振兴。自发起以来,工行各级机构员工累计开展“同去一座城”“同绘一幅画”“同唱一首歌”“同上一堂课”等公益活动800多次,涵盖心理、安全、艺术教育、免费健康筛查、大病治疗等,捐款捐物超过1000万元,惠及儿童近20万人次……
播下一粒种子,收获的是一整个森林。曾经的“大眼睛”女孩,正在用自己的力量去影响和帮助更多的人。
#工会资讯#【东城职工书画摄影作品聚焦建党百年辉煌历程】6月15日至18日,东城区总工会在区工人文化宫幸福小剧场举办第十一届“挥笔聚焦新东城”职工书画摄影展评活动。“挥笔聚焦新东城”职工书画摄影活动已连续举办十一届,在今年的活动中,共展出职工书画作品134件,摄影作品784幅。https://t.cn/A6fZCA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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