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商务部回应拜登有关对华关税表态#【商务部:已注意到美国总统拜登表态 对华关税早取消早受益】在6月23日下午举行的商务部例行记者会上,有媒体提问:美国总统拜登日前表示正考虑就放宽美国对中国关税一事做出决定,若一旦达成后,中方将如何回应,中方是否也会相应做出关税调整?
就此提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表示,已注意到拜登总统的表态。束珏婷说,中方始终认为,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有利于世界。在当前高通胀形势下,早取消对华加征关税,消费者和企业就能早受益。中美双方应相向而行、共同努力,为经贸合作创造氛围和条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环球时报)
就此提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表示,已注意到拜登总统的表态。束珏婷说,中方始终认为,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有利于世界。在当前高通胀形势下,早取消对华加征关税,消费者和企业就能早受益。中美双方应相向而行、共同努力,为经贸合作创造氛围和条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环球时报)
【商务部: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 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有利于世界】在今天(23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美方日前表示正考虑就放宽美国对中国关税一事做出决定。请问一旦达成后中方将如何回应,中方是否也会相应做出关税调整?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表示,中方始终认为,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有利于中国,有利于美国,有利于世界。在当前高通胀形势下,早取消对华加征关税,消费者和企业就能早受益。中美双方应相向而行、共同努力,为经贸合作创造氛围和条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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