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盘很多人只是从纯指数分析,又何不从板块个股倒推指数呢,不说多空不说个人观点,也不用个人的交易系统。首先看看目前的行情对比18年1月到12月的行情走势,从3587点跌到2440.
在2018年9月28日左右的2827点上跟现在很相似的,同样是下跌通道,当时没记错从年初3587点跌到9月18号2644反弹到9月28号2827大家都认为见底了,然后直接冲了2440见底放量反弹到3288
我们再看现在指数,同样是下跌通道,唯一不同得是这次是破了下降通道线,所以多空观点都有
我只想说的是量呢,目前的指数按你2863反弹到3153跟18年2644反弹到2827是一样的,都没有放量,18年是直到2440见底当量产生大级别反弹行情的,我们先不说周一周二能不能继续指数涨涨,不重要。重要的是目前这个位置你判断大级别反弹行情依据是什么?
在2018年9月28日左右的2827点上跟现在很相似的,同样是下跌通道,当时没记错从年初3587点跌到9月18号2644反弹到9月28号2827大家都认为见底了,然后直接冲了2440见底放量反弹到3288
我们再看现在指数,同样是下跌通道,唯一不同得是这次是破了下降通道线,所以多空观点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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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书籍活动】新闻与传播学院奋进社“传递爱心,你是冬日暖阳”领取书籍和物资捐赠活动于12月28日上午9:00-9:30在学院开展。寒风刺骨,却无法阻挡爱心散发的火热,同学们热心参与,带来了各种类型的书籍,为贫困地区的人们送去了一份沉甸甸的爱心。在这寒冬季节里,爱心便是暖阳。愿【捐赠书籍活动】新闻与传播学院奋进社“传递爱心,你是冬日暖阳”领取书籍和物资捐赠活动于12月28日上午9:00-9:30在学院开展。寒风刺骨,却无法阻挡爱心散发的火热,同学们热心参与,带来了各种类型的书籍,为贫困地区的人们送去了一份沉甸甸的爱心。在这寒冬季节里,爱心便是暖阳。愿所有善良的人都能遇见最好的山水、最好的人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第一号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 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https://t.cn/A6X0vAIi
公 告
〔五届〕第一号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 3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https://t.cn/A6X0vA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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