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观音山辟谣高压线致人触电伤亡#近日,广东东莞观音山公园与东莞市供电局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公园景区道路被强行封闭。《经济参考报》报道,“南方电网东莞重点项目未批先建,强制架设高压线”,因高压线路架建将直接影响到公园景观,并担心施工可能会导致山体松动造成水土流失,易形成山体塌方,架建工程一度曾遭到观音山方面的抵制。今年,观音山方面曾多次发函敦促东莞市供电局,尽快依法依规对因违法架建而导致山体塌方形成的倾斜电塔的塔基进行维护加固,被拒收退回。东莞市供电局为了推卸加固维护责任,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造谣观音山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并造成樟木头镇及周边片区大规模停电,完全是无中生有。
#征拆维权##拆迁补偿##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强制拆除行为未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范围的不具有可诉性】
01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
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当事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和阳大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智,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村东。
法定代表人:薛瑞鑫,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正阳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路利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和区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商品街。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建革因诉被申请人南和区人民政府(原南和县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原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南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原南和县公安局)及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错误。
1.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强拆房屋属于行政强制,两行为对张建革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同。
2.二审法院未认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送达给张建革。《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未送达不对外发生效力。张建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张建革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
本案中,2018年1月20日,南和区交通运输局(原南和县交通运输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向张建革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内容为“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邢台市环城公路道路两侧建筑规划控制的通知》(邢政字〔2017〕19)要求,禁止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您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违规自建,属违章建筑。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2018年4月8日,张建革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建革以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彩钢房、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毁坏原告物品的行为违法。法院应先审查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张建革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张建革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张建革,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张建革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张建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03
京尹律师提醒
根据《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中的相关规定,可视自身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
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当事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和阳大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智,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村东。
法定代表人:薛瑞鑫,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正阳大街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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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和区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商品街。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建革因诉被申请人南和区人民政府(原南和县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原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南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原南和县公安局)及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错误。
1.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强拆房屋属于行政强制,两行为对张建革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同。
2.二审法院未认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送达给张建革。《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未送达不对外发生效力。张建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张建革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
本案中,2018年1月20日,南和区交通运输局(原南和县交通运输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向张建革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内容为“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邢台市环城公路道路两侧建筑规划控制的通知》(邢政字〔2017〕19)要求,禁止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您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违规自建,属违章建筑。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2018年4月8日,张建革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建革以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彩钢房、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毁坏原告物品的行为违法。法院应先审查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张建革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张建革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张建革,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张建革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张建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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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超话]# 希望问题消失,那是不可能的。希望回到过去,那也是不可能的。希望心灵快速成长,同样是不可能的。所有的希望就像心灵的包袱,累得自己直不起腰,有时的无力与无助就像你自己在给自己找麻烦!人生如若非遇见,遇见便是真事实。希望从前或希望未来的任何想象就像自己在规划人生,把自己规划在从前的记忆中还是把自己规划在未来呢?你用自己的思想精力去规划了什么?太多的希望携带着太多的压力让自己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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