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成立“芯火”双创基地(平台) 着力打造集成电路领域新型双创基地和聚集基地】1月6日,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成立大会在滨海高新区成功举办。大会举行了战略协议和共建协议签约仪式,通过市区携手高校,着力构建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业孵化、高端人才集聚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壮大产业规模,打造天津市集成电路领域新型双创基地和聚集高地,支撑天津市信创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跨越发展。飞腾、中科曙光、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天津市半导体集成电路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天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人才)联盟等130余家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代表等近200人参加活动。
2017年7月,工信部组织实施“芯火”创新行动,旨在集聚公共服务机构、优势骨干企业、社会力量等资源,以集成电路技术和产品为着力点,发展和打造一批信息技术领域新型双创基地(平台),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服务,形成“芯片一软件一整机一系统一信息服务”的生态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个城市获批,分别为深圳、南京、北京、成都、上海、杭州、无锡、西安、合肥、厦门。
天津在集成电路产业方面处于全国前列水平,形成了IC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三业并举,新型半导体材料与高端设备等支撑配套业共同发展相对完整的产业格局。2020年,天津市集成电路全行业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80亿元,同比增长约20%,全市从事集成电路的企业超过120家,其中设计企业近100家。形成了滨海新区以IC设计为主导,西青区主攻芯片制造、封装测试,津南区聚焦高端设备、材料领域的分布格局,汇聚了中芯国际、中环半导体、中电科46所、华海清科等为代表的全国领先的制造、设备及材料厂商;飞腾、海光、唯捷创芯等为代表的全国知名的IC设计企业。“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成立,直击本市信创产业的断点、堵点、痛点,将为本市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养、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孵化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加快推进产业发展。
天津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长马凯学表示:“集成电路是工业的‘粮食’,作为信创产业的核心和重要支撑,对信创产业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成立“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具有推动作用,我们融合多方面力量,形成了产教融合、产才融合等,来推动集成电路行业融合式发展,对创新、创业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对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同时,还能对天津市的信创产业自主、自立、自强的发展有好的示范效果。”
据了解,“芯火”双创基地(平台)成立后,将以天津天芯微系统集成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作为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依托天津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现有基础设施,聚焦智能硬件、智能传感、汽车电子3个特色方向,建设6个服务子平台。滨海高新区将对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予以提供总计不超过19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天津天芯微系统集成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为基础,申报和建设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获得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批复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我市智能科技政策,对获批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巡视员胡旭东表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让政产学研用融合,作为信创产业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要厚积薄发,我们未来的目标是要建成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让资源汇聚,既能招商引资,又能服务政府和企业。
下一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积极争取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落地。围绕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督促参与各方落实协议有关内容,做好众创空间、培训基地、EDA服务中心软硬件、办公及孵化空间等项目的建设工作,力争早日投入使用,早日见效。同时,为争取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落地做好准备工作。推动产业需求对接,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关键环节,强化调查研究,尤其是针对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对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产业链对接服务机制,切实做好接链、补链、强链工作,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水平。加大产业生态打造,以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为契机,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有利于引人育人、护企兴业的良好产业生态,积极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天津经济社会实现新腾飞。https://t.cn/A6qBHVDT
2017年7月,工信部组织实施“芯火”创新行动,旨在集聚公共服务机构、优势骨干企业、社会力量等资源,以集成电路技术和产品为着力点,发展和打造一批信息技术领域新型双创基地(平台),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服务,形成“芯片一软件一整机一系统一信息服务”的生态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个城市获批,分别为深圳、南京、北京、成都、上海、杭州、无锡、西安、合肥、厦门。
天津在集成电路产业方面处于全国前列水平,形成了IC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三业并举,新型半导体材料与高端设备等支撑配套业共同发展相对完整的产业格局。2020年,天津市集成电路全行业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80亿元,同比增长约20%,全市从事集成电路的企业超过120家,其中设计企业近100家。形成了滨海新区以IC设计为主导,西青区主攻芯片制造、封装测试,津南区聚焦高端设备、材料领域的分布格局,汇聚了中芯国际、中环半导体、中电科46所、华海清科等为代表的全国领先的制造、设备及材料厂商;飞腾、海光、唯捷创芯等为代表的全国知名的IC设计企业。“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成立,直击本市信创产业的断点、堵点、痛点,将为本市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培养、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孵化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加快推进产业发展。
天津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长马凯学表示:“集成电路是工业的‘粮食’,作为信创产业的核心和重要支撑,对信创产业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成立“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具有推动作用,我们融合多方面力量,形成了产教融合、产才融合等,来推动集成电路行业融合式发展,对创新、创业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对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同时,还能对天津市的信创产业自主、自立、自强的发展有好的示范效果。”
据了解,“芯火”双创基地(平台)成立后,将以天津天芯微系统集成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作为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依托天津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现有基础设施,聚焦智能硬件、智能传感、汽车电子3个特色方向,建设6个服务子平台。滨海高新区将对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予以提供总计不超过19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天津天芯微系统集成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市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为基础,申报和建设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获得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批复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我市智能科技政策,对获批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巡视员胡旭东表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让政产学研用融合,作为信创产业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要厚积薄发,我们未来的目标是要建成国家级‘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让资源汇聚,既能招商引资,又能服务政府和企业。
下一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积极争取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落地。围绕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督促参与各方落实协议有关内容,做好众创空间、培训基地、EDA服务中心软硬件、办公及孵化空间等项目的建设工作,力争早日投入使用,早日见效。同时,为争取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落地做好准备工作。推动产业需求对接,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关键环节,强化调查研究,尤其是针对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对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产业链对接服务机制,切实做好接链、补链、强链工作,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水平。加大产业生态打造,以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为契机,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有利于引人育人、护企兴业的良好产业生态,积极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天津经济社会实现新腾飞。https://t.cn/A6qBHVDT
12月1日起,有这10种行为之一,最高罚款3万!
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吉林省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提醒广大经营者,请自觉遵守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10种促销行为违规。
一、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商业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号
《促销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二、作出优惠承诺又不履行承诺的
《促销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三、假借促销贿赂他人,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的
《促销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将不合格的或者侵权、国家明令淘汰的停销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
《促销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违反抽奖式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相关规定的
《促销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促销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促销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促销规定》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促销规定》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六、开展有奖销售促销前,公布设奖信息不客观、不完整,影响兑奖或现场即时开奖超过五百元奖项不随时公示的
《促销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促销规定》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七、有奖销售中让内定人员中奖人的
《促销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八、促销活动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档案未保存2年的
《促销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九、交易场所(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或不协助调查的
《促销规定》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促销规定》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十、虚假打折、减价或积分折抵价款违法违规的
《促销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促销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促销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具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无具体处罚规定的,依据本规定视行为和情节处以三万元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促销规定》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欢迎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含 平台)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举报电话:0431-12315。
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吉林省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提醒广大经营者,请自觉遵守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10种促销行为违规。
一、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商业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号
《促销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二、作出优惠承诺又不履行承诺的
《促销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三、假借促销贿赂他人,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的
《促销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将不合格的或者侵权、国家明令淘汰的停销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
《促销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违反抽奖式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相关规定的
《促销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促销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促销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促销规定》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促销规定》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六、开展有奖销售促销前,公布设奖信息不客观、不完整,影响兑奖或现场即时开奖超过五百元奖项不随时公示的
《促销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促销规定》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七、有奖销售中让内定人员中奖人的
《促销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八、促销活动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档案未保存2年的
《促销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九、交易场所(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或不协助调查的
《促销规定》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促销规定》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十、虚假打折、减价或积分折抵价款违法违规的
《促销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促销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促销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具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无具体处罚规定的,依据本规定视行为和情节处以三万元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促销规定》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欢迎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含 平台)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举报电话:0431-12315。
【#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作行政处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瑞幸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虚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虚假营销数据,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43家第三方公司,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2020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及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中国新闻网)
经查,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虚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虚假营销数据,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43家第三方公司,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2020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及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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