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停业整顿单位名单(3月14日)】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新冠阳性患者,防控压力陡增。根据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巡查监管,对巡查过程中发现个别经营单位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我局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前期已关停的经营单位进行“回头看”,督导整改落实情况。2022年3月14日,共责令9家市场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名单如下:
武汉足球俱乐部的薪资争议闹得沸沸扬扬,我一年前就周通讨薪事件曾经写过一点东西,昨天回头看了看,觉得重新整理一下,还是可以重新讲一讲的。因为属于旧文新发,老朋友们可以直接略过。
首先,有人说工资发了,奖金没发而已,不算欠薪,那么可以讨论一下奖金算不算工资?
目前我们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发放的货币型收入是否属于工资,都是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奖金当然算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拖欠甚至克扣了奖金未予以发放,自然属于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如果武汉足球俱乐部只向球员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没有发放奖金的话,仍然是构成欠薪的。
其次,员工如果已经离职了就不能主张奖金了吗?
会说这一点是因为一年前讨论这事时,有的讨要工资的球员已经离职了。这点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奖金的性质,即奖金是为了奖励什么而设置的。如果是在职奖金,比如说年资奖,是为了奖励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的,则离职员工不符合忠诚这个基本条件,自然是不能获得。但如果是与忠诚无关的奖金,比如说保级奖金,很明显是为了鼓励所有员工实现保级这个目的而设置的奖金,从民法角度说是设置了生效条件的行为,则当保级这个目的实现了,则支付奖金的这个行为就自然要履行,这与员工是否在职并无关系,只要用人单位设置保级奖金时该员工在职,则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则构成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在这种与单位绩效和工作成果相关联的奖金上设置员工不在职不得领取的条件,因为员工当时是在职的员工,已经为单位的工作成果作出了贡献,剥夺去职员工的奖金就是剥夺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俱乐部确实有为保级设置了奖金并且不发给球员的话,确实是构成了欠薪。当然,不是没有反转的机会,假定因为此事而被剥夺职业联赛的参赛权的话,那么当然是保级没成功,但比较可悲的是,保级奖金仍然是要付的,因为这属于俱乐部恶意阻止生效条件的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视同条件生效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这笔奖金。
最后我想就中国足协那个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的准入规定讨论几句。
说实话我之前是这条规定的坚定拥护者,但现在发现事实上执行起来争议挺大的,因为欠薪这种事情争议点太多,球员们有各种各样的工资款项都有可能和俱乐部产生争议,而这些争议不要说他们这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就算是专业律师,只要不是搞劳动人事方面专业的,也会犯错误。一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如果真的严格执行起来,我怀疑中国的职业联赛还有没有球队能够剩得下来。
昨天就老有球迷跑到我的微博下唠叨说全中国就两家俱乐部没欠薪啊,你怎么不去说其他欠薪的俱乐部啊,反而来指责我们这么坦白的武汉足球俱乐部,大有大家都在犯罪凭什么只抓我一个的阵势来。我怼一句哈,谁让就你武汉把欠薪说得那么大声呢?而且我怀疑如果放到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来审你们所谓的两家不欠薪的足球俱乐部,也会审出欠薪问题出来。
欠薪的错误除了容易犯外,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这种处罚力度过大,几乎不可逆,相当于宣判球队死刑,万一当初认定欠薪的事实是错误的,该怎么办?
也正因此,那些有权准定欠薪不予准备的人们反而对所有的欠薪问题不敢下狠手,不敢去查,一味地装盲充瞎,使这条规定已经几近于虚设,结果现在反而成了放纵了。所以我认为对这条规定应该改一改,不要一味地一刀切,打死了事。
我建议但凡教练球员与球队发生薪资争议的,要对球队进行处罚,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由仲裁、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限定球队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听证会结论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许可参赛,但均按0比3判负,倘若有放弃比赛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给予了被认定欠薪的球队足够的反应时间,并且也不再是因为惩罚欠薪而剥夺其参赛权,而是对不执行中国足协听证文书或者仲裁、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作出的处罚,处罚的手段也是一种渐进式的可挽回式的惩罚措施,不但有利于球队,也有利于被欠薪的球员早日拿到被欠的工资,而我之前提到的有权认定欠薪事实的那些人们,相信也不至于畏手畏首,干出现在这种拿着规定当鸡毛,损害自身权威性,被人视为放纵欠薪的恶劣后果出来了。
低薪不可怕,可怕的是欠薪,治理足球圈里的欠薪问题,刻不容缓。 https://t.cn/RXnNTiO
首先,有人说工资发了,奖金没发而已,不算欠薪,那么可以讨论一下奖金算不算工资?
目前我们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发放的货币型收入是否属于工资,都是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奖金当然算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拖欠甚至克扣了奖金未予以发放,自然属于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如果武汉足球俱乐部只向球员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没有发放奖金的话,仍然是构成欠薪的。
其次,员工如果已经离职了就不能主张奖金了吗?
会说这一点是因为一年前讨论这事时,有的讨要工资的球员已经离职了。这点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奖金的性质,即奖金是为了奖励什么而设置的。如果是在职奖金,比如说年资奖,是为了奖励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的,则离职员工不符合忠诚这个基本条件,自然是不能获得。但如果是与忠诚无关的奖金,比如说保级奖金,很明显是为了鼓励所有员工实现保级这个目的而设置的奖金,从民法角度说是设置了生效条件的行为,则当保级这个目的实现了,则支付奖金的这个行为就自然要履行,这与员工是否在职并无关系,只要用人单位设置保级奖金时该员工在职,则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则构成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在这种与单位绩效和工作成果相关联的奖金上设置员工不在职不得领取的条件,因为员工当时是在职的员工,已经为单位的工作成果作出了贡献,剥夺去职员工的奖金就是剥夺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俱乐部确实有为保级设置了奖金并且不发给球员的话,确实是构成了欠薪。当然,不是没有反转的机会,假定因为此事而被剥夺职业联赛的参赛权的话,那么当然是保级没成功,但比较可悲的是,保级奖金仍然是要付的,因为这属于俱乐部恶意阻止生效条件的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视同条件生效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这笔奖金。
最后我想就中国足协那个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的准入规定讨论几句。
说实话我之前是这条规定的坚定拥护者,但现在发现事实上执行起来争议挺大的,因为欠薪这种事情争议点太多,球员们有各种各样的工资款项都有可能和俱乐部产生争议,而这些争议不要说他们这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就算是专业律师,只要不是搞劳动人事方面专业的,也会犯错误。一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如果真的严格执行起来,我怀疑中国的职业联赛还有没有球队能够剩得下来。
昨天就老有球迷跑到我的微博下唠叨说全中国就两家俱乐部没欠薪啊,你怎么不去说其他欠薪的俱乐部啊,反而来指责我们这么坦白的武汉足球俱乐部,大有大家都在犯罪凭什么只抓我一个的阵势来。我怼一句哈,谁让就你武汉把欠薪说得那么大声呢?而且我怀疑如果放到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来审你们所谓的两家不欠薪的足球俱乐部,也会审出欠薪问题出来。
欠薪的错误除了容易犯外,欠薪就剥夺职业联赛参赛权,这种处罚力度过大,几乎不可逆,相当于宣判球队死刑,万一当初认定欠薪的事实是错误的,该怎么办?
也正因此,那些有权准定欠薪不予准备的人们反而对所有的欠薪问题不敢下狠手,不敢去查,一味地装盲充瞎,使这条规定已经几近于虚设,结果现在反而成了放纵了。所以我认为对这条规定应该改一改,不要一味地一刀切,打死了事。
我建议但凡教练球员与球队发生薪资争议的,要对球队进行处罚,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由仲裁、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限定球队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听证会结论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许可参赛,但均按0比3判负,倘若有放弃比赛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给予了被认定欠薪的球队足够的反应时间,并且也不再是因为惩罚欠薪而剥夺其参赛权,而是对不执行中国足协听证文书或者仲裁、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作出的处罚,处罚的手段也是一种渐进式的可挽回式的惩罚措施,不但有利于球队,也有利于被欠薪的球员早日拿到被欠的工资,而我之前提到的有权认定欠薪事实的那些人们,相信也不至于畏手畏首,干出现在这种拿着规定当鸡毛,损害自身权威性,被人视为放纵欠薪的恶劣后果出来了。
低薪不可怕,可怕的是欠薪,治理足球圈里的欠薪问题,刻不容缓。 https://t.cn/RXnNTiO
#北京重点站区# 【消除隐患保安全,燃气检查“回头看”】自春运以来,西站执法大队开展站区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大队与燃气公司联合组成专项工作组,不定时对餐饮单位燃气进行“回头看”,重点突出“三联动”,对燃气报警器、切断阀、强排风扇联动检查,在抽查的24家餐饮单位中,发现个别单位报警器到期未按规定年检,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通讯员 | 刘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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