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光遇[超话]#本人6月22通过网易官服渠道注册了网易邮箱的游戏账号结果今天退了出来,重新登录的时候显示密码不正确,或者是账号错误然后想用手机验证,重新登录,发现手机号也不是我的了[跪了]如如果这个账号是之前被别人注册了,为什么我能重新注册成功?而且用了我的手机号和身份证验证过了结果现在号也找不回来了,手机也不是我的
图一是那个莫名绑定的手机号
徒儿是我注册时候通过的那个
后面两张图是我的失去的无翼号[泪][泪][泪][泪][泪][泪][泪][泪]这种问题怎么搞吗找那一边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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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云南普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0万元,取钱时,发现55899元意外丢失,事后,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索赔未果,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浙江杭州,黄先生通过某支付软件给郑女士转了15000元,可是郑女士迟迟没收到钱,黄先生仔细查看转账记录后才发现原来是自己转错人了。郑女士主动联系了这位收款人,希望他能退钱,可是这位用户不但不还钱,态度更是十分恶劣......
黄先生是郑女士的客户,不久前他需要给郑女士打15000元的货款,于是他通过支付软件进行转账。一开始黄先生怕转错人,特地先转了1块钱过去,间隔1分钟后才转了15000元。虽然黄先生已经完成操作,但是郑女士却一直没收到钱。黄先生查看了转账记录后吓了一跳。
原来,郑女士的电话号码后7位数是6102007,而黄先生输入的号码却是6012007。黄先生输入号码后还没来得急核对名字就匆匆把钱转了出去,正是把“610”输成了“601”,短短几秒钟内黄先生的钱已经到了对方的账户。
正当黄先生一筹莫展时,郑女士主动提出可以先联系一下这位收款人。郑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收款人,请求对方转还15000元,然而这位用户矢口否认曾经收到过钱,郑女士再三请求后对方还是不肯还钱,最后甚至挂断电话,不回信息。
迫于无奈,郑女士联系了媒体,希望能通过媒体联系上对方并协调退回钱。媒体介入后记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收款人的电话,对方起初只是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了。
虽然联系不上对方,郑女士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郑女士说,一般发起大额转账需要输入收款人的名字,为什么黄先生在转钱时输入正确的名字后,在账号和名字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转账?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发现转错时已经第一时间咨询了平台客服,客服答复在输入密码时钱就已经转过去了,填写名字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联系了平台客服。客服告诉记者,名字和账号对不上但仍然可以转账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出现,如果真发生了这种情况,需要客户把转账记录截图反馈给客服,由平台的技术部门核实情况。同时,如果现在已经联系不上收款人,可以由客服帮助联系,但是即便是联系上,平台也不能保证可以帮客户追回转错的钱。
转错钱已经够倒霉了,支付平台还不能保证能够追回,这个消息对郑女士和黄先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15000元虽然不算很大数额,但是有关系到黄先生能否按时打款,如果不按时打款,有可能违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来分析一下黄先生和郑女士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如果在平台客服介入后对方能够自觉归还15000元自然是好事,当然也不排除会遇到装聋作哑或是拒绝归还的人,如果对方蛮横无理,平台客服也无法强制对方退钱,毕竟转错钱是个人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归还的情况,建议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走法律途径不仅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更需要大量的精力来和对方博弈。一旦计划走这条路,需要盘算好是否划算,要不然即使把钱追回来,到最后自己还白白损失一笔费用,实在得不偿失。
现在网络付款虽然很方便,但是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辛苦钱转错了人。因此在网络转款、付款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对方的账号再输入密码,多一分检查有可能让你少一分损失。
不管是通过银行还是网络,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一旦发生情况,有记录在手中也能给自己多一分胜算。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黄先生是郑女士的客户,不久前他需要给郑女士打15000元的货款,于是他通过支付软件进行转账。一开始黄先生怕转错人,特地先转了1块钱过去,间隔1分钟后才转了15000元。虽然黄先生已经完成操作,但是郑女士却一直没收到钱。黄先生查看了转账记录后吓了一跳。
原来,郑女士的电话号码后7位数是6102007,而黄先生输入的号码却是6012007。黄先生输入号码后还没来得急核对名字就匆匆把钱转了出去,正是把“610”输成了“601”,短短几秒钟内黄先生的钱已经到了对方的账户。
正当黄先生一筹莫展时,郑女士主动提出可以先联系一下这位收款人。郑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收款人,请求对方转还15000元,然而这位用户矢口否认曾经收到过钱,郑女士再三请求后对方还是不肯还钱,最后甚至挂断电话,不回信息。
迫于无奈,郑女士联系了媒体,希望能通过媒体联系上对方并协调退回钱。媒体介入后记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收款人的电话,对方起初只是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了。
虽然联系不上对方,郑女士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郑女士说,一般发起大额转账需要输入收款人的名字,为什么黄先生在转钱时输入正确的名字后,在账号和名字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转账?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发现转错时已经第一时间咨询了平台客服,客服答复在输入密码时钱就已经转过去了,填写名字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联系了平台客服。客服告诉记者,名字和账号对不上但仍然可以转账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出现,如果真发生了这种情况,需要客户把转账记录截图反馈给客服,由平台的技术部门核实情况。同时,如果现在已经联系不上收款人,可以由客服帮助联系,但是即便是联系上,平台也不能保证可以帮客户追回转错的钱。
转错钱已经够倒霉了,支付平台还不能保证能够追回,这个消息对郑女士和黄先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15000元虽然不算很大数额,但是有关系到黄先生能否按时打款,如果不按时打款,有可能违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来分析一下黄先生和郑女士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如果在平台客服介入后对方能够自觉归还15000元自然是好事,当然也不排除会遇到装聋作哑或是拒绝归还的人,如果对方蛮横无理,平台客服也无法强制对方退钱,毕竟转错钱是个人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归还的情况,建议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走法律途径不仅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更需要大量的精力来和对方博弈。一旦计划走这条路,需要盘算好是否划算,要不然即使把钱追回来,到最后自己还白白损失一笔费用,实在得不偿失。
现在网络付款虽然很方便,但是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辛苦钱转错了人。因此在网络转款、付款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对方的账号再输入密码,多一分检查有可能让你少一分损失。
不管是通过银行还是网络,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一旦发生情况,有记录在手中也能给自己多一分胜算。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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