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版防控方案做了哪些调整?主要依据是什么?对风险人员隔离管理措施有何变化?是否意味着防控措施放松?......权威解答来了】
6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将出席,介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敬请关注本期发布会热点问答!
第九版防控方案
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
决不是放松防控,
目标是更加科学精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米锋
当前,全球疫情继续反弹,我国疫情防控仍然面临较大的风险挑战。
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全文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方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因时因势对疫情监测、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第九版防控方案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绝不是放松防控,目标是更加科学精准。
6月28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召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执行第九版防控方案,把该管住的坚决管住,该落实的坚决落实,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不一致的措施限期清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九不准”现象,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开通了公众留言板,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首页,相关部门也公布了问题反映渠道。对于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汇总整理,督促地方尽快整改,对典型案例将进行曝光。
当前发布第九版新冠疫情防控方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有何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雷正龙
一是疫情形势的变化。目前,新冠疫情仍在世界范围内持续流行,今年以来全国本土疫情发生频次明显增多,疫情波及地区范围比较广,尤其是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还有京津冀和边境口岸城市等形成了冲击,我国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不断加大,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近一个月来,我国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向稳趋好,阳性感染人数持续下降,有疫情的地区数量也在减少,为优化调整防控方案创造了窗口期。
二是我们研究发现病毒变异的特点。奥密克戎变异株已经成为我国境外输入和本土疫情的优势流行株。研究提示,奥密克戎变异株潜伏期短、病毒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避能力,传播的隐匿性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三是前期我们开展了一些试点研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4-5月份之间,在大连、苏州、宁波、厦门、青岛、广州和成都等7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试点研究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科学依据。
相比于前一版的防控指南,第九版防控指南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雷正龙
一是优化调整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从“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二是统一封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以前我们有两类风险区划定标准,一类是高、中、低风险地区划定标准,一类是封控区、管控区、防控区划定标准。第九版防控方案将两类风险区域划定标准和防控措施进行了衔接对应,整合统一使用高中低风险区的概念,形成新的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三是完善了疫情监测的要求。加密高风险职业人群的核酸检测频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抗原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补充手段。同时,方案里还明确了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对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一般城市、农村地区,分别明确了发生疫情后区域核酸检测的启动、终止条件及相应的核酸检测策略。
针对群众在留言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副局长 程有全
综合组成立省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的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省级负责疫情防控领导同志担任专班的召集人,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班,认真履职尽责,保障专班工作高效运转,及时纠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目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依据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处置、跟踪、督办等流程,与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机制,要求省级专班要认真核实处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转办的问题线索,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督促指导各行业和各市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自查并整改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省级专班要及时核查问题线索,盯着办、督着改,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要加强重点督办,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必要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督导、约谈。同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专班或各成员单位对核实的地方确实存在违反“九不准”要求的,将督促地方整改,并通过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对核实的“层层加码”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健康中国)
6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将出席,介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敬请关注本期发布会热点问答!
第九版防控方案
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
决不是放松防控,
目标是更加科学精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米锋
当前,全球疫情继续反弹,我国疫情防控仍然面临较大的风险挑战。
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全文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方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因时因势对疫情监测、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第九版防控方案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绝不是放松防控,目标是更加科学精准。
6月28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召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执行第九版防控方案,把该管住的坚决管住,该落实的坚决落实,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不一致的措施限期清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九不准”现象,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开通了公众留言板,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首页,相关部门也公布了问题反映渠道。对于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汇总整理,督促地方尽快整改,对典型案例将进行曝光。
当前发布第九版新冠疫情防控方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有何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雷正龙
一是疫情形势的变化。目前,新冠疫情仍在世界范围内持续流行,今年以来全国本土疫情发生频次明显增多,疫情波及地区范围比较广,尤其是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还有京津冀和边境口岸城市等形成了冲击,我国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不断加大,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近一个月来,我国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向稳趋好,阳性感染人数持续下降,有疫情的地区数量也在减少,为优化调整防控方案创造了窗口期。
二是我们研究发现病毒变异的特点。奥密克戎变异株已经成为我国境外输入和本土疫情的优势流行株。研究提示,奥密克戎变异株潜伏期短、病毒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避能力,传播的隐匿性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三是前期我们开展了一些试点研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4-5月份之间,在大连、苏州、宁波、厦门、青岛、广州和成都等7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试点研究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科学依据。
相比于前一版的防控指南,第九版防控指南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雷正龙
一是优化调整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从“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二是统一封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以前我们有两类风险区划定标准,一类是高、中、低风险地区划定标准,一类是封控区、管控区、防控区划定标准。第九版防控方案将两类风险区域划定标准和防控措施进行了衔接对应,整合统一使用高中低风险区的概念,形成新的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三是完善了疫情监测的要求。加密高风险职业人群的核酸检测频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抗原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补充手段。同时,方案里还明确了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对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一般城市、农村地区,分别明确了发生疫情后区域核酸检测的启动、终止条件及相应的核酸检测策略。
针对群众在留言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副局长 程有全
综合组成立省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的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省级负责疫情防控领导同志担任专班的召集人,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班,认真履职尽责,保障专班工作高效运转,及时纠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目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依据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处置、跟踪、督办等流程,与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机制,要求省级专班要认真核实处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转办的问题线索,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督促指导各行业和各市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自查并整改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省级专班要及时核查问题线索,盯着办、督着改,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要加强重点督办,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必要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督导、约谈。同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专班或各成员单位对核实的地方确实存在违反“九不准”要求的,将督促地方整改,并通过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对核实的“层层加码”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健康中国)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清华北大已与高考900分男生联系# 强烈不建议清华北大高考掐尖行为。对于高校录取政策,应该有一个国家贡献度的限制政策,前十年毕业生在国内工作比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国内就业率不足95%,应该限制招生,或者降一级招生。
还有一个,分数他们是怎么知道的,家长,考生的联系方式他们是怎么知道的,对于泄密者,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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