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等三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22年4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姚师兵、郭威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及许敏、姚师兵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驳回许敏、姚师兵、郭威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许敏、姚师兵对杜新枝的诉讼请求。
关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权利,不仅是血缘亲情的情感表达、伦理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许敏夫妇丧失了对亲子郭威的监护权利,郭威也因被错抱而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骨肉分离长达28年,血缘亲情和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许敏、姚师兵以及郭威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杜新枝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1)许敏、姚师兵在诉状中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中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故许敏、姚师兵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2)关于网友关注的是“错抱”还是“偷换”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已依法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不予立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通知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本案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故杜新枝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记者问: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该案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承办法官: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多年前“错抱”,导致许敏夫妇与亲子郭威骨肉分离长达28年,后果严重。因此,我们在考量赔偿金额上,对许敏等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依法给予了充分保护,以抚慰其受到的伤害,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许敏、姚师兵、郭威各项损失共998361.1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指导意见,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5000元——10万元的标准把握。考虑到“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许敏夫妇常年四处为姚策寻医问药甚至不惜“割肝救子”仍经历丧子之痛,都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基于此,法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其他赔偿项目上,也尽可能照顾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比如许敏、姚师兵主张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为姚策治疗乙肝的费用307230元,但其仅提交了8913.5元的医疗费票据。考虑到姚策幼年时即被发现患有乙肝,许敏、姚师兵带着姚策到处求医,从治病到发现错抱时间久远,其没有保存全部治疗费票据符合情理,要求其提供全部治疗费票据也过于严苛。法院参考同时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2003年至2011年期间治疗姚策乙肝医疗费2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从姚策出生到死亡期间的营养费,根据常识,对患乙肝的姚策的确需要格外用心照料和一定的特殊营养,故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1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寻亲差旅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记者:有网民质疑是“偷换”不是“错抱”,法院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关注到网民的观点,对个别网民提出的“偷换”质疑,我们高度重视。本案庭审前,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对有关人员的户口、家族族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同时期婴儿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开封两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程序,对相关事实又进一步调查,仍然认为不存在偷换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并在庭审时通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医生、护士等6名证人出庭,就新生儿喂养、洗澡、护理及是否有手环、婴儿包被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询问、发问、质证。经查明,当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婴儿管理上系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尚未采取为新生儿佩戴手环的管理措施。另外,合议庭注意到,姚策在3岁左右才发现患有乙肝。常识常情常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一双父母愿意将自己刚出生的、看上去体征正常的婴儿与别人偷换;同时,作为法官,从尊重常情常理考虑,也难以能相信,杜新枝十月怀胎是为了偷换别人的孩子。
记者:你作为承办法官,审理这个案件有什么感受?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心中有感动、有感慨、也有期待。
感动于至真至纯的亲情。通过审理本案,我们看到,多年来两个家庭对两个孩子精心抚养,两个孩子各自在养父母的培育和爱护下,完成学业,成家立业,两对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倾尽所能地奉献父母大爱,尤其是许敏夫妇“割肝救子”的真情,令人感动。姚策病逝后,两对父母仅剩一个孩子,特别是两对父母亲情反目后,郭威处于生育之情和养育之恩的纠缠撕扯当中,虽左右为难,仍尽力抚慰两对父母,其对血缘和养育之情的珍视、对家庭和睦的渴盼,都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中母慈子孝的优良传统。
感慨于错抱造成的伤害弥补之难。“错抱”一事造成亲子分离28年的悲剧,在亲情相认后本应其乐融融,但由于姚策的病逝使得两对父母很难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恰在此时,个别网民炒作“偷换”话题,让两个家庭陷入严重的亲情撕裂状态,由互相认亲、抚慰伤痛演变为质疑、争执乃至过激言行。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把弥合心灵创伤、促成两个家庭谅解作为重要目标,竭尽所能力促双方握手言和,尽快回归平静生活,先后多次到江西、驻马店与相关当事人见面沟通,但正由于28年共同生活的经历和美好回忆无法忘却,各方难以释怀,调解未能成功。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期待各方尽快修复创伤。我们希望本案对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能使两个家庭不再被个别网民炒作的“偷换”所迷惑,放下过往,珍惜当下,共守亲情,尽早回归平静、和睦幸福;希望通过这一判决使得“错抱”案情背后显示出的亲情和向善的力量受到各方面的呵护、鼓励和弘扬;也希望两个家庭的伤疤不再被反复揭开,让时间和幸福生活成为修复创伤的最佳良药。
关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权利,不仅是血缘亲情的情感表达、伦理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许敏夫妇丧失了对亲子郭威的监护权利,郭威也因被错抱而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骨肉分离长达28年,血缘亲情和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许敏、姚师兵以及郭威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杜新枝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1)许敏、姚师兵在诉状中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中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故许敏、姚师兵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2)关于网友关注的是“错抱”还是“偷换”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已依法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不予立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通知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本案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故杜新枝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记者问: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该案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承办法官: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多年前“错抱”,导致许敏夫妇与亲子郭威骨肉分离长达28年,后果严重。因此,我们在考量赔偿金额上,对许敏等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依法给予了充分保护,以抚慰其受到的伤害,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许敏、姚师兵、郭威各项损失共998361.1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指导意见,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5000元——10万元的标准把握。考虑到“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许敏夫妇常年四处为姚策寻医问药甚至不惜“割肝救子”仍经历丧子之痛,都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基于此,法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其他赔偿项目上,也尽可能照顾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比如许敏、姚师兵主张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为姚策治疗乙肝的费用307230元,但其仅提交了8913.5元的医疗费票据。考虑到姚策幼年时即被发现患有乙肝,许敏、姚师兵带着姚策到处求医,从治病到发现错抱时间久远,其没有保存全部治疗费票据符合情理,要求其提供全部治疗费票据也过于严苛。法院参考同时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2003年至2011年期间治疗姚策乙肝医疗费2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从姚策出生到死亡期间的营养费,根据常识,对患乙肝的姚策的确需要格外用心照料和一定的特殊营养,故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1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寻亲差旅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记者:有网民质疑是“偷换”不是“错抱”,法院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关注到网民的观点,对个别网民提出的“偷换”质疑,我们高度重视。本案庭审前,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对有关人员的户口、家族族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同时期婴儿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开封两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程序,对相关事实又进一步调查,仍然认为不存在偷换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并在庭审时通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医生、护士等6名证人出庭,就新生儿喂养、洗澡、护理及是否有手环、婴儿包被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询问、发问、质证。经查明,当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婴儿管理上系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尚未采取为新生儿佩戴手环的管理措施。另外,合议庭注意到,姚策在3岁左右才发现患有乙肝。常识常情常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一双父母愿意将自己刚出生的、看上去体征正常的婴儿与别人偷换;同时,作为法官,从尊重常情常理考虑,也难以能相信,杜新枝十月怀胎是为了偷换别人的孩子。
记者:你作为承办法官,审理这个案件有什么感受?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心中有感动、有感慨、也有期待。
感动于至真至纯的亲情。通过审理本案,我们看到,多年来两个家庭对两个孩子精心抚养,两个孩子各自在养父母的培育和爱护下,完成学业,成家立业,两对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倾尽所能地奉献父母大爱,尤其是许敏夫妇“割肝救子”的真情,令人感动。姚策病逝后,两对父母仅剩一个孩子,特别是两对父母亲情反目后,郭威处于生育之情和养育之恩的纠缠撕扯当中,虽左右为难,仍尽力抚慰两对父母,其对血缘和养育之情的珍视、对家庭和睦的渴盼,都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中母慈子孝的优良传统。
感慨于错抱造成的伤害弥补之难。“错抱”一事造成亲子分离28年的悲剧,在亲情相认后本应其乐融融,但由于姚策的病逝使得两对父母很难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恰在此时,个别网民炒作“偷换”话题,让两个家庭陷入严重的亲情撕裂状态,由互相认亲、抚慰伤痛演变为质疑、争执乃至过激言行。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把弥合心灵创伤、促成两个家庭谅解作为重要目标,竭尽所能力促双方握手言和,尽快回归平静生活,先后多次到江西、驻马店与相关当事人见面沟通,但正由于28年共同生活的经历和美好回忆无法忘却,各方难以释怀,调解未能成功。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期待各方尽快修复创伤。我们希望本案对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能使两个家庭不再被个别网民炒作的“偷换”所迷惑,放下过往,珍惜当下,共守亲情,尽早回归平静、和睦幸福;希望通过这一判决使得“错抱”案情背后显示出的亲情和向善的力量受到各方面的呵护、鼓励和弘扬;也希望两个家庭的伤疤不再被反复揭开,让时间和幸福生活成为修复创伤的最佳良药。
【“赚钱”App“拉人头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临沂身边事#
“赚钱”App提现套路多意在拉人头 专家提醒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手段,平台要严格明晰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就能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此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此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赚更多钱。
“首次邀请当日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在朋友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系统提醒仍可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充资金,但在成功邀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此后又陆续邀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再发放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现如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无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赚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中赚到钱,反而还“搭了钱”。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手续费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充值后,李博发现作任务依旧收益甚微,坚持一个月的收益还不及充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现,此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宣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式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高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愈加频繁的当下,应警惕其滑向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涉嫌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某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予红包返现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使得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金钱链”则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划分,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往往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就此类“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需强化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形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诱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购买“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下级会员转卖以获取差价,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利用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乏甄别能力,容易“中招”。这就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断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络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着重强化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将利用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当及时发现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来进行强调。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特别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识,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赚钱”App提现套路多意在拉人头 专家提醒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手段,平台要严格明晰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就能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此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此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赚更多钱。
“首次邀请当日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在朋友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系统提醒仍可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充资金,但在成功邀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此后又陆续邀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再发放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现如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无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赚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中赚到钱,反而还“搭了钱”。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手续费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充值后,李博发现作任务依旧收益甚微,坚持一个月的收益还不及充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现,此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宣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式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高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愈加频繁的当下,应警惕其滑向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涉嫌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某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予红包返现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使得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金钱链”则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划分,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往往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就此类“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需强化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形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诱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购买“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下级会员转卖以获取差价,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利用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乏甄别能力,容易“中招”。这就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断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络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着重强化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将利用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当及时发现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来进行强调。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特别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识,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虚妄的快乐
智者说,人生的目标不是追求幸福,而是远离痛苦。幸福应该是对痛苦的否定,而不是对欢愉的追求;我们常常会因为仅仅一件没有达到目标的事情而受到持续的困扰,演变为痛苦萦绕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此同时忽略了我们是健康的,我们不愁吃穿,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已经成功办到的事情,平稳的生活被抛诸脑后,由此可见,人心的满足就是意志不受到挫折。
亚里士多德的卓越原则告诫我们直奔目标,不是保障幸福和愉悦,而是竭尽所能地去远离痛苦,远离人生中的灾祸。不要去计较自己已经享受了多少幸福,还有多少东西没有得到,而是要关注自己已经远离了多少灾祸。
“人事无需焦虑”
用欢愉和快来来衡量生命,这是个错误的标准。当我们远离痛苦时,我们得不到满足的愿望一一涌现出来,仿佛在镜中一样,镜中的快乐无法在现实中成像。总的来说,幸福的根本在于你到底focus在生活的哪一部分,本质上,我们大多数人都已经拥有幸福了。只是少数人懂得知足。
智者说,人生的目标不是追求幸福,而是远离痛苦。幸福应该是对痛苦的否定,而不是对欢愉的追求;我们常常会因为仅仅一件没有达到目标的事情而受到持续的困扰,演变为痛苦萦绕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此同时忽略了我们是健康的,我们不愁吃穿,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已经成功办到的事情,平稳的生活被抛诸脑后,由此可见,人心的满足就是意志不受到挫折。
亚里士多德的卓越原则告诫我们直奔目标,不是保障幸福和愉悦,而是竭尽所能地去远离痛苦,远离人生中的灾祸。不要去计较自己已经享受了多少幸福,还有多少东西没有得到,而是要关注自己已经远离了多少灾祸。
“人事无需焦虑”
用欢愉和快来来衡量生命,这是个错误的标准。当我们远离痛苦时,我们得不到满足的愿望一一涌现出来,仿佛在镜中一样,镜中的快乐无法在现实中成像。总的来说,幸福的根本在于你到底focus在生活的哪一部分,本质上,我们大多数人都已经拥有幸福了。只是少数人懂得知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