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俩从小光屁股长大你还跟我抢女人,我捅死你”湖南岳阳,两个40多岁的男性发小带着一个女性朋友吃饭喝酒,期间两名男子不知为何发生口角,结果其中一名男子居然用刀子捅死了自己的至交好友。
据网传视频显示,事发于5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岳阳汨罗白水镇某街头一店铺门口,一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的身上和地面上有大量血迹。另一名男子手上拿着刀,脸色通红,看上去喝了不少酒。
突然的动静,瞬间吸引了不少路人围观。有人马上拿出电话报警,有人被吓得花容失色。随后,警方赶到了现场,围起了警戒线。经过确认,令人遗憾的是,躺在地上的男子已经不幸身亡。
据附近商铺一目击者讲述,事发时,两名男子和另外两名女子在附近的一店铺内吃夜宵,后来不知道为了什么事两人就发生了争执,越吵越凶。
结果其中一名男子一气之下就将另一名男子杀死了,两人看上去40多岁,当时好像都喝了不少酒。
5月18日,据当地警方透露,两名男子是从小就认识的好友,平时关系比较好。事发当晚两人都喝了酒,案件具体的情况还在调查中。
令人疑惑!既然是多年的好友,关系还那么好。就算喝了酒,怎么会闹到这个地步呢?
对此,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说,不是因为钱,就是因为女人。人生四大铁的友谊也没能阻止犯罪的脚步!
还有网友表示,酒过三巡为了争夺口舌之快,拼的就是强弱和狠劲,其实和酒没有半毛钱干系!
确实,不能把所有的过错都怪罪到醉酒,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如果喝得很醉的情况下,意识是比较模糊的,甚至不省人事。
但是,男子还能打架斗殴,说明他其实还是有一定的意识的,真正的动机应该就是他们争吵的那件事,这个是关键。只能等待后续警方通报才能知晓了。
不免令人唏嘘,那么多年的友谊,说翻就翻了。可能只是为了一件事或一个女人,竟然连命都搭上了。这就说明,结交朋友一定要放大眼睛,宁缺毋滥。交再多的酒肉朋友还不如一个知心朋友。
痛心归痛心,无奈归无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管男子以何种理由行凶,他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规定,不论以何种方式、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行凶的男子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呢?
1、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杀人罪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警方的通报显示,行凶的男子并非赤手空拳将发小打死,而是用了刀子,这属于利器。
而对于一个40多岁的人来说,他应该能预见到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伤害他人的生命,但他却对于发小的死亡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另外,刀子从何而来?不论是早有准备的事先预谋,还是在餐厅随手拿起的,对方的死亡都与他的这一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只不过有预谋的杀人会量刑更重一点罢了。
2、故意杀人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够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都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很显然,出事的男子在警方赶到现场后就当场死亡了,同时也是被行凶者用刀捅死的,这一点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故意。
3、《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是不会让犯罪行为人借酒行凶的。
就好比说,一个人明知自己酒量差,行为可能会失控,还大量酗酒,最后导致严重后果,其酗酒本身就是行为人的一种过失,所以不可能对定罪或量刑有任何帮助。
但在现实中,人醉酒后大多意识不清,有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想法才杀人的,这时候就要区分两种情况了:
第一种情况时最常见的生理性醉酒,即,因为酒精过量导致的醉酒状态,这时候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一种是病理性醉酒,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其实属于精神病状态,比如通常不饮酒、过度疲劳的人,偶然喝酒发生的情况。
因为醉酒者有精神病状态,所以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但是因为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既然两个人是多年的发小,个人认为行凶者应该很了解多方的身体状态,如果他真的身体有问题,我想也他们也不可能在一起喝酒,所以可以排除凶手病理性醉酒的情形。
基于以上三点,该男子极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双发在爆了言语冲突后死者先动手打人,而杀人者是出于自卫而持刀反抗,这还有肯坑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假如在两人打斗的过程中,杀人者不小心拿刀捅了一下造成了对方死亡,那这种情况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会轻得多。
除此以外,作案动机也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警方进一步的通报而定。
那么,你认为涉案的男子最后会被判什么罪名呢?
据网传视频显示,事发于5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岳阳汨罗白水镇某街头一店铺门口,一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的身上和地面上有大量血迹。另一名男子手上拿着刀,脸色通红,看上去喝了不少酒。
突然的动静,瞬间吸引了不少路人围观。有人马上拿出电话报警,有人被吓得花容失色。随后,警方赶到了现场,围起了警戒线。经过确认,令人遗憾的是,躺在地上的男子已经不幸身亡。
据附近商铺一目击者讲述,事发时,两名男子和另外两名女子在附近的一店铺内吃夜宵,后来不知道为了什么事两人就发生了争执,越吵越凶。
结果其中一名男子一气之下就将另一名男子杀死了,两人看上去40多岁,当时好像都喝了不少酒。
5月18日,据当地警方透露,两名男子是从小就认识的好友,平时关系比较好。事发当晚两人都喝了酒,案件具体的情况还在调查中。
令人疑惑!既然是多年的好友,关系还那么好。就算喝了酒,怎么会闹到这个地步呢?
对此,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说,不是因为钱,就是因为女人。人生四大铁的友谊也没能阻止犯罪的脚步!
还有网友表示,酒过三巡为了争夺口舌之快,拼的就是强弱和狠劲,其实和酒没有半毛钱干系!
确实,不能把所有的过错都怪罪到醉酒,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如果喝得很醉的情况下,意识是比较模糊的,甚至不省人事。
但是,男子还能打架斗殴,说明他其实还是有一定的意识的,真正的动机应该就是他们争吵的那件事,这个是关键。只能等待后续警方通报才能知晓了。
不免令人唏嘘,那么多年的友谊,说翻就翻了。可能只是为了一件事或一个女人,竟然连命都搭上了。这就说明,结交朋友一定要放大眼睛,宁缺毋滥。交再多的酒肉朋友还不如一个知心朋友。
痛心归痛心,无奈归无奈,“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管男子以何种理由行凶,他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规定,不论以何种方式、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行凶的男子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呢?
1、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杀人罪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警方的通报显示,行凶的男子并非赤手空拳将发小打死,而是用了刀子,这属于利器。
而对于一个40多岁的人来说,他应该能预见到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伤害他人的生命,但他却对于发小的死亡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另外,刀子从何而来?不论是早有准备的事先预谋,还是在餐厅随手拿起的,对方的死亡都与他的这一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只不过有预谋的杀人会量刑更重一点罢了。
2、故意杀人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够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都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很显然,出事的男子在警方赶到现场后就当场死亡了,同时也是被行凶者用刀捅死的,这一点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故意。
3、《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是不会让犯罪行为人借酒行凶的。
就好比说,一个人明知自己酒量差,行为可能会失控,还大量酗酒,最后导致严重后果,其酗酒本身就是行为人的一种过失,所以不可能对定罪或量刑有任何帮助。
但在现实中,人醉酒后大多意识不清,有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想法才杀人的,这时候就要区分两种情况了:
第一种情况时最常见的生理性醉酒,即,因为酒精过量导致的醉酒状态,这时候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一种是病理性醉酒,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其实属于精神病状态,比如通常不饮酒、过度疲劳的人,偶然喝酒发生的情况。
因为醉酒者有精神病状态,所以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但是因为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既然两个人是多年的发小,个人认为行凶者应该很了解多方的身体状态,如果他真的身体有问题,我想也他们也不可能在一起喝酒,所以可以排除凶手病理性醉酒的情形。
基于以上三点,该男子极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双发在爆了言语冲突后死者先动手打人,而杀人者是出于自卫而持刀反抗,这还有肯坑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假如在两人打斗的过程中,杀人者不小心拿刀捅了一下造成了对方死亡,那这种情况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会轻得多。
除此以外,作案动机也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警方进一步的通报而定。
那么,你认为涉案的男子最后会被判什么罪名呢?
▪️决战犹马镇 (2007)
呃呃呃呃,为什么会有女人嫁给芭乐还中罗素油腻又明显的调情伎俩啊……每次看他Bateman式wink我就要晕过去了……
好多人吐槽这部基,不过反派在前面就说过喜欢男主愤怒的样子,估计是真为他的魅力折服了吧,不然一个无恶不作心狠手辣的老大怎么可能为那几句话就彻底从良还果断地干掉了自己的小弟们[交税]
呃呃呃呃,为什么会有女人嫁给芭乐还中罗素油腻又明显的调情伎俩啊……每次看他Bateman式wink我就要晕过去了……
好多人吐槽这部基,不过反派在前面就说过喜欢男主愤怒的样子,估计是真为他的魅力折服了吧,不然一个无恶不作心狠手辣的老大怎么可能为那几句话就彻底从良还果断地干掉了自己的小弟们[交税]
“是你们的牛撞死我丈夫的,你们要赔偿17万。”四川,泸州的一男子张某贵到叔叔家牵了一头牛去犁田。没想到牛不听他使唤,发起狂来,将张某贵撞伤,张某贵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贵的妻女将叔叔张某后和卖牛人绍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某贵的叔叔张某后人缘非常好,他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绍某,是个养牛人,经常有牛要售卖。正好张某后认识的人比较多,所以两人也是比较好的搭档。
张某后通过其他的朋友得知,余某才想买一头牛。于是他赶紧联系余某才,他告诉余某才,他认识有一个人,卖的牛价格比较实惠。余某才由于急着想买一头牛,于是就让张某后介绍卖牛的人。
张某后一看生意来了,又可以从中挣一笔中介费,他赶紧联系自己的好朋友绍某,告诉他有人要买一头牛。张某后把余某后和绍某相约到杨江区蓝田镇的牛市场。
当天,邵某牵着自己的牛,来到了牛市场,余某才看到牛后也特别满意。但由于邵某要的价钱太高,双方并没有谈妥。生意没有做成,邵某就想把牛拉回去,过几天再卖。
生意没有做成,张某后也有点不好意思,由于他家里离牛市场比较近。于是他就跟绍某说,让邵某把牛放他家养几天,免得拉来拉去麻烦,绍某也觉得确实麻烦,就同意了。
过了几天,张某后的侄子张某贵,有一块地需要翻一下土。地也不大,开个犁田机也比较麻烦,他看到叔叔家有牛。多年不用牛犁田的他,就想用牛试着犁田。
他来到叔叔家,他跟叔叔张某后说,想借他家的牛去翻一下土。
张某浩知道自己的侄子张某贵是个种田的能手,不管是用犁田机还是牛,他都是一把好手,于是就答应了张某贵,把牛借给了他。
于是张某贵就来到牛棚,准备把牛牵出来。没想到,牛不认识张某贵,死活不愿意跟着张某贵出来。张某辉性子也比较犟,他看着牛不愿意出来,就硬拉着牛。过了一会儿,不知道是牛被拉疼了还是不认识张某贵的原因,他突然发狂起来 。向着张某贵猛撞了一下,张某贵一下子被撞倒在地,受了重伤。他的家人发现后,就赶紧把他送往医院,但由于,被牛撞到了重要的部位。张某贵抢救无效身亡。
张某贵的妻子,丧失丈夫后,非常痛苦,她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她觉得,如果张某贵的叔叔不借牛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出现这样的事情,张某后,邵某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她向张某后和邵某,索求17万赔偿。
但张某浩和邵某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各自赔偿了1万和2万,他们不愿意在承受过多的赔偿。张某贵的妻子,一气之下,一张诉纸把他们俩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案是张某贵妻子发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张某贵的妻子一方。
法庭上,张某贵的妻子辩诉,张某贵是在帮叔叔张某后牵牛梨田的过程中,由于牛突然发狂,把张某贵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牛的管理人是张某后,牛的饲养人是绍某某。当张某贵出事后。两人分别出于人道主义,分别赔偿了1万元和2万元,可以证实这一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张某贵的死亡,管理员张某后和饲养人绍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张某贵妻子的指控,张某后辩称,牛属于邵某所有,自己只是代养,张某贵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牵牛犁田,由于自己处置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此事故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邵某则辩称,牛已经卖给了张某后,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是牛的饲养人,但他并没有和张某贵接触,所以没有过错。张某后是牛的管理人,但管理的时间不长,对于牛伤人潜在的危险并不了解,所以也没有过错,但死者张某贵借用牛,在使用过程中也是实际管理人,他也对牛的潜在危险也不了解,也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用“高度盖然性”来判断。
高度盖然性是指即便事情还没有达到清清楚楚的程度,但按照社会大众生活一般认知,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大的就可以认定其为事实。
在本案中,三方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判定,张某后和尚某各赔偿38396.04元。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一旦出现问题,各自都想把责任撇清。朋友也好,亲人也好,有些东西能不借就不借,出了问题,谁都拎不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某贵的叔叔张某后人缘非常好,他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绍某,是个养牛人,经常有牛要售卖。正好张某后认识的人比较多,所以两人也是比较好的搭档。
张某后通过其他的朋友得知,余某才想买一头牛。于是他赶紧联系余某才,他告诉余某才,他认识有一个人,卖的牛价格比较实惠。余某才由于急着想买一头牛,于是就让张某后介绍卖牛的人。
张某后一看生意来了,又可以从中挣一笔中介费,他赶紧联系自己的好朋友绍某,告诉他有人要买一头牛。张某后把余某后和绍某相约到杨江区蓝田镇的牛市场。
当天,邵某牵着自己的牛,来到了牛市场,余某才看到牛后也特别满意。但由于邵某要的价钱太高,双方并没有谈妥。生意没有做成,邵某就想把牛拉回去,过几天再卖。
生意没有做成,张某后也有点不好意思,由于他家里离牛市场比较近。于是他就跟绍某说,让邵某把牛放他家养几天,免得拉来拉去麻烦,绍某也觉得确实麻烦,就同意了。
过了几天,张某后的侄子张某贵,有一块地需要翻一下土。地也不大,开个犁田机也比较麻烦,他看到叔叔家有牛。多年不用牛犁田的他,就想用牛试着犁田。
他来到叔叔家,他跟叔叔张某后说,想借他家的牛去翻一下土。
张某浩知道自己的侄子张某贵是个种田的能手,不管是用犁田机还是牛,他都是一把好手,于是就答应了张某贵,把牛借给了他。
于是张某贵就来到牛棚,准备把牛牵出来。没想到,牛不认识张某贵,死活不愿意跟着张某贵出来。张某辉性子也比较犟,他看着牛不愿意出来,就硬拉着牛。过了一会儿,不知道是牛被拉疼了还是不认识张某贵的原因,他突然发狂起来 。向着张某贵猛撞了一下,张某贵一下子被撞倒在地,受了重伤。他的家人发现后,就赶紧把他送往医院,但由于,被牛撞到了重要的部位。张某贵抢救无效身亡。
张某贵的妻子,丧失丈夫后,非常痛苦,她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她觉得,如果张某贵的叔叔不借牛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出现这样的事情,张某后,邵某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她向张某后和邵某,索求17万赔偿。
但张某浩和邵某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各自赔偿了1万和2万,他们不愿意在承受过多的赔偿。张某贵的妻子,一气之下,一张诉纸把他们俩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案是张某贵妻子发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张某贵的妻子一方。
法庭上,张某贵的妻子辩诉,张某贵是在帮叔叔张某后牵牛梨田的过程中,由于牛突然发狂,把张某贵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牛的管理人是张某后,牛的饲养人是绍某某。当张某贵出事后。两人分别出于人道主义,分别赔偿了1万元和2万元,可以证实这一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张某贵的死亡,管理员张某后和饲养人绍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张某贵妻子的指控,张某后辩称,牛属于邵某所有,自己只是代养,张某贵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牵牛犁田,由于自己处置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此事故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邵某则辩称,牛已经卖给了张某后,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是牛的饲养人,但他并没有和张某贵接触,所以没有过错。张某后是牛的管理人,但管理的时间不长,对于牛伤人潜在的危险并不了解,所以也没有过错,但死者张某贵借用牛,在使用过程中也是实际管理人,他也对牛的潜在危险也不了解,也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用“高度盖然性”来判断。
高度盖然性是指即便事情还没有达到清清楚楚的程度,但按照社会大众生活一般认知,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大的就可以认定其为事实。
在本案中,三方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判定,张某后和尚某各赔偿38396.04元。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一旦出现问题,各自都想把责任撇清。朋友也好,亲人也好,有些东西能不借就不借,出了问题,谁都拎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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