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是中高风险地区,但是为了守住“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大门,严阵以待,严防严控,全面紧起来、全员动起来,迅速进入到疫情防控战时状态。娱乐休闲的商家都贴上了封条闭门谢客,各类店铺也是告示贴门顾客稀少,药店已经不出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药,一时间大街小巷显得冷冷清清,疫情对于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学校的防控措施更加严厉,采取了半封闭的管理,师生每天都得填写自我健康监测卡,并要求家长们上传健康码、行程卡,以确保做到万无一失。
以案说“典” |无法认定“跳单”的情况下,应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吗?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
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无效事由,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2.委托人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服务更好、收费更低的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服务的自由,居间人以确认单条款限制被告交易选择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
3.委托人查看了居间人提供的房产,委托人实际接受了原告方的服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形下,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为居间服务所支出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5日,被告陈某某作为委托人、原告甲公司作为受托人,双方签订了《房屋承购(承租)客户看房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第一条委托事项条款载明:“按照委托人的意见寻找待出售/出租的房屋及其业主,经出售/出租方同意,受委托方将下列房屋推荐给委托方,并按照下列时间与地点带委托方(包括关联方)实地查看房屋,并进行居间介绍。委托方同时确认,在此次看房之前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及个人向本人及关联方推荐和带看下列房屋。”该确认书第三条委托期限条款载明:“本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效力终止:(一)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满12个月;(二)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该确认书第四条第一款第2条载明:“委托人(包括关联方)在委托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途径(第三方)与出售/出租方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书察看该物业报价的3%和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于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带领被告陈某某现场查看了确认书中所载的德州市德城区某小区A、B两套房屋。
2020年9月7日,被告陈某某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看房确认单》,约定由乙公司为陈某某提供带看A房屋的看房服务,被告陈某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看房确认单》上签字。2020年9月9日,经看房后,陈某某与A房屋所有权人于某某、陈某某、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陈某某、于某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字捺印。上述居间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与于某某赴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A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某向乙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活动必要费用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9元。
案例解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跳单”情形,在适用该条款时,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跳单”的范围,是否存在中介方打着防止“跳单”的旗号侵害委托方自由交易权的情形。同时,对于不属于“跳单”的情形,应当审查中介方是否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对于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九百六十四条,由委托人向中介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涉案《房屋承购(承租)客户看房确认书》由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签订,且经原告公司追认,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无效事由,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2条向被告主张中介费,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条款系在确认书中设定的对于涉案房源委托人不再接受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及个人代理的独家委托条款,目的是防范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但本案中,统观确认书中各主要条款之间联系,委托人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居间,委托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这就导致委托人需长时间的放弃选择其他居间人的权利,原告利用该确认单强行性地对委托人规定了独家买卖的义务,加重了被告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却没有承担较之一般委托更重的独家委托义务,造成二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该条款可以认定为系原告对被告设定的违背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同时,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系原告公司的独家房源,被告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服务更好、收费更低的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服务的自由,原告以确认单条款限制被告交易选择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格式居间独家委托条款无效。且被告系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并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通过原告提供的信息私下接触卖方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无权据此主张被告支付居间报酬。
但本案中,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陪同被告查看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方的服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形下,综合客观事实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为本次居间服务所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法官简介
门玉华,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员额法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
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无效事由,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2.委托人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服务更好、收费更低的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服务的自由,居间人以确认单条款限制被告交易选择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
3.委托人查看了居间人提供的房产,委托人实际接受了原告方的服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形下,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为居间服务所支出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5日,被告陈某某作为委托人、原告甲公司作为受托人,双方签订了《房屋承购(承租)客户看房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第一条委托事项条款载明:“按照委托人的意见寻找待出售/出租的房屋及其业主,经出售/出租方同意,受委托方将下列房屋推荐给委托方,并按照下列时间与地点带委托方(包括关联方)实地查看房屋,并进行居间介绍。委托方同时确认,在此次看房之前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及个人向本人及关联方推荐和带看下列房屋。”该确认书第三条委托期限条款载明:“本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效力终止:(一)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满12个月;(二)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该确认书第四条第一款第2条载明:“委托人(包括关联方)在委托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途径(第三方)与出售/出租方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书察看该物业报价的3%和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于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带领被告陈某某现场查看了确认书中所载的德州市德城区某小区A、B两套房屋。
2020年9月7日,被告陈某某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看房确认单》,约定由乙公司为陈某某提供带看A房屋的看房服务,被告陈某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看房确认单》上签字。2020年9月9日,经看房后,陈某某与A房屋所有权人于某某、陈某某、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陈某某、于某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字捺印。上述居间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与于某某赴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A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某向乙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活动必要费用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9元。
案例解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跳单”情形,在适用该条款时,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跳单”的范围,是否存在中介方打着防止“跳单”的旗号侵害委托方自由交易权的情形。同时,对于不属于“跳单”的情形,应当审查中介方是否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对于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九百六十四条,由委托人向中介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涉案《房屋承购(承租)客户看房确认书》由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签订,且经原告公司追认,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无效事由,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2条向被告主张中介费,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述条款系在确认书中设定的对于涉案房源委托人不再接受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及个人代理的独家委托条款,目的是防范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但本案中,统观确认书中各主要条款之间联系,委托人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居间,委托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居间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这就导致委托人需长时间的放弃选择其他居间人的权利,原告利用该确认单强行性地对委托人规定了独家买卖的义务,加重了被告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却没有承担较之一般委托更重的独家委托义务,造成二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该条款可以认定为系原告对被告设定的违背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同时,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系原告公司的独家房源,被告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服务更好、收费更低的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服务的自由,原告以确认单条款限制被告交易选择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格式居间独家委托条款无效。且被告系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并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通过原告提供的信息私下接触卖方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无权据此主张被告支付居间报酬。
但本案中,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陪同被告查看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方的服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形下,综合客观事实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为本次居间服务所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法官简介
门玉华,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员额法官。
【蚌埠发布疫情防控1号通告!】
关于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防控形势,现就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外出
1.倡导广大市民本地过节,尽量不出行旅游,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具体见国家风险等级动态变化)。
2.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日起非必要不离省,确需离省的,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寒假期间原则上不离开本省;居住地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高校、中职专的师生无特殊情况不回家,确需回家的,应报校领导批准。
4.所有出省人员返蚌前,要主动向单位或社区报告,回蚌后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居家隔离,结果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落实重点人员管控
5.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管控。对境外来蚌人员继续实行“14+7”集中隔离和健康管理等措施。
6.所有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14天,进行3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7.发生本土病例设区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要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第一时间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三、严格道路客运防控
8.一律停运蚌埠来往和停靠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出行需求量较大的学校、企业,提倡与公交、客运企业双向对接,采取“点对点、门到门”的客运方式组织出行。
9.全市各高速出口要加强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籍车辆人员管理,进行测温、扫码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等。对确认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按要求落实管控。
10.在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公路出口设置转运工作专班,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蚌人员一律实行闭环转运,并严格实施集中隔离或健康管理。
四、实行群防群控
11.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分片包干,安排专人对所有外来人员第一时间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摸排返乡重点人群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症状者。
12.所有在蚌单位都要落实好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13.发动群众对未主动报告的重点地区来(返)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群防群控,严防严控。
五、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14.一律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年会、大型商业演出、体育赛事、民俗活动、民间庙会、新年祈福、迎新年等活动;确需举办的,主管单位要慎重评估、从严审批,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并严控人数、规模和时间。
15.超过50人参加的聚集性活动必须制定防控方案,经所在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批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后方可举办。倡导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会议。
16.春节期间不串门拜年,“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餐人数控制在10人及以下,用公筷。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7.低风险地区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冷链物品装卸、搬运、运输等)来(返)蚌时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18.所有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报备;不得经营“四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进口冷链食品抵蚌后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完成赋码后,才能出仓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对已在库且没有取得相关报告和证明的,一律要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赋码后,才能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
19.凡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商场超市,一律实行专区专柜销售、消费者实名登记购买;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内部食堂和酒店不得提供进口冷链生食。
七、抓好重点场所防控
20.公共场所业主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亮(扫)码+测温+戴口罩”和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21.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预约制度,实行预约开放,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景区接待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八、强化发热就诊及购药管理
22.出现发热症状的,必须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全部进行核酸检测;诊所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不得诊疗发热病人。
23.药店出售退烧药品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及核酸检测证明,患者必须实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网上报备。药店违反规定出售退烧药品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
九、坚决做好个人防护
24.进入车站、码头、农(集)贸市场、宾馆、银行、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网吧、KTV、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食堂、会议室、电梯、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麻将馆等密闭场所时,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
十、自觉遵守防疫各项规定
25.所有在蚌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行为的,严肃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纪严于法的原则,先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关于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防控形势,现就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外出
1.倡导广大市民本地过节,尽量不出行旅游,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具体见国家风险等级动态变化)。
2.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日起非必要不离省,确需离省的,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寒假期间原则上不离开本省;居住地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高校、中职专的师生无特殊情况不回家,确需回家的,应报校领导批准。
4.所有出省人员返蚌前,要主动向单位或社区报告,回蚌后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居家隔离,结果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落实重点人员管控
5.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管控。对境外来蚌人员继续实行“14+7”集中隔离和健康管理等措施。
6.所有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14天,进行3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7.发生本土病例设区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要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第一时间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三、严格道路客运防控
8.一律停运蚌埠来往和停靠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出行需求量较大的学校、企业,提倡与公交、客运企业双向对接,采取“点对点、门到门”的客运方式组织出行。
9.全市各高速出口要加强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籍车辆人员管理,进行测温、扫码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等。对确认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按要求落实管控。
10.在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公路出口设置转运工作专班,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蚌人员一律实行闭环转运,并严格实施集中隔离或健康管理。
四、实行群防群控
11.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分片包干,安排专人对所有外来人员第一时间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摸排返乡重点人群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症状者。
12.所有在蚌单位都要落实好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13.发动群众对未主动报告的重点地区来(返)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群防群控,严防严控。
五、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14.一律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年会、大型商业演出、体育赛事、民俗活动、民间庙会、新年祈福、迎新年等活动;确需举办的,主管单位要慎重评估、从严审批,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并严控人数、规模和时间。
15.超过50人参加的聚集性活动必须制定防控方案,经所在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批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后方可举办。倡导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会议。
16.春节期间不串门拜年,“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餐人数控制在10人及以下,用公筷。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7.低风险地区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冷链物品装卸、搬运、运输等)来(返)蚌时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18.所有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报备;不得经营“四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进口冷链食品抵蚌后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完成赋码后,才能出仓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对已在库且没有取得相关报告和证明的,一律要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赋码后,才能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
19.凡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商场超市,一律实行专区专柜销售、消费者实名登记购买;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内部食堂和酒店不得提供进口冷链生食。
七、抓好重点场所防控
20.公共场所业主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亮(扫)码+测温+戴口罩”和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21.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预约制度,实行预约开放,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景区接待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八、强化发热就诊及购药管理
22.出现发热症状的,必须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全部进行核酸检测;诊所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不得诊疗发热病人。
23.药店出售退烧药品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及核酸检测证明,患者必须实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网上报备。药店违反规定出售退烧药品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
九、坚决做好个人防护
24.进入车站、码头、农(集)贸市场、宾馆、银行、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网吧、KTV、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食堂、会议室、电梯、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麻将馆等密闭场所时,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
十、自觉遵守防疫各项规定
25.所有在蚌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行为的,严肃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纪严于法的原则,先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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