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鼓励外地员工就地过年 补贴政策公布】老虎财经12月15日 | 浙江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出台《关于支持企业节日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其中提出,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为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外地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住宿餐饮折扣券、电影景点免费券等,关心关爱留在宁波的员工。对2022年1月26日至2月10日期间在宁波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大项目施工企业一线生产岗位工作,且2021年12月在宁波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宁波户籍员工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股市实时新闻#
【寺库被冻结1.2亿股权 市值已缩水超90%】
#寺库被冻结1.2亿股权# #寺库市值已缩水超90%#
11月23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新增股权冻结信息,股权被执行的企业为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冻结股权数额1.2亿人民币,执行法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11月以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已有三条股权冻结信息,另外两条被执行的企业分别为西安西金同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安寺库文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累计冻结4000万人民币的股权数额。
寺库日前发布的2020年财报显示,2020年公司营收为60.20亿元,毛利润为8.81亿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为7186.4万元,而上年同期盈利则达到1.54亿元,每股基本亏损及摊薄后每股亏损均为2.36元。
https://t.cn/A6xJGFZp
#寺库被冻结1.2亿股权# #寺库市值已缩水超90%#
11月23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新增股权冻结信息,股权被执行的企业为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冻结股权数额1.2亿人民币,执行法院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11月以来,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已有三条股权冻结信息,另外两条被执行的企业分别为西安西金同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安寺库文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累计冻结4000万人民币的股权数额。
寺库日前发布的2020年财报显示,2020年公司营收为60.20亿元,毛利润为8.81亿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为7186.4万元,而上年同期盈利则达到1.54亿元,每股基本亏损及摊薄后每股亏损均为2.36元。
https://t.cn/A6xJGFZp
【被告人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合同诈骗罪撤销了,被告人二审上诉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提出:
(1)本案合同诈骗罪系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后追加起诉的,而指控合同诈骗的事实和证据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已存在,现追加起诉合同诈骗并作出有罪判决属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其只是想融资盘活企业,募集的资金也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将其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也没有转移和隐匿,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3)认定其向叶某、潘某单独集资诈骗(原判第1、2笔)及与邵某某一起向董某、曹某、刘某共同集资诈骗(原判第1、5、6笔)的事实不存在,相关数额应扣去。要求结合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改判。
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除提出对李某某追加起诉合同诈骗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另提出:
(1)本案在未对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基础上认定李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的借款数额和无偿还借款能力,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李某某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没有进行挥霍,结合其及经营的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不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3)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与洪某1的上海尉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房屋转让款,至李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时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故李某某及朗格世明公司不存在违约,更不属合同诈骗。亦要求二审对李某某依法改判。
被告人邵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涉案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的股东,既不参与朗格世明公司的经营,也不了解朗格世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只是帮助李某某正常融资,所借款的对象大都是自己的亲友,款项也全部给了李某某及朗格世明公司,原判未查清相关事实,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错误,要求依法宣告其无罪。
邵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提出邵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但认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数额上要扣减向亲友吸存的部份,并要求结合邵某某系从犯和有自首等情节,对该罪作出公正的判决。 https://t.cn/RI7nYAL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提出:
(1)本案合同诈骗罪系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后追加起诉的,而指控合同诈骗的事实和证据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已存在,现追加起诉合同诈骗并作出有罪判决属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其只是想融资盘活企业,募集的资金也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将其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也没有转移和隐匿,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3)认定其向叶某、潘某单独集资诈骗(原判第1、2笔)及与邵某某一起向董某、曹某、刘某共同集资诈骗(原判第1、5、6笔)的事实不存在,相关数额应扣去。要求结合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改判。
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除提出对李某某追加起诉合同诈骗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另提出:
(1)本案在未对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基础上认定李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的借款数额和无偿还借款能力,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李某某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没有进行挥霍,结合其及经营的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不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3)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与洪某1的上海尉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房屋转让款,至李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时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故李某某及朗格世明公司不存在违约,更不属合同诈骗。亦要求二审对李某某依法改判。
被告人邵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涉案李某某的朗格世明公司的股东,既不参与朗格世明公司的经营,也不了解朗格世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只是帮助李某某正常融资,所借款的对象大都是自己的亲友,款项也全部给了李某某及朗格世明公司,原判未查清相关事实,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错误,要求依法宣告其无罪。
邵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提出邵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但认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数额上要扣减向亲友吸存的部份,并要求结合邵某某系从犯和有自首等情节,对该罪作出公正的判决。 https://t.cn/RI7nYAL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