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春节你加班了吗?这份权益攻略送给你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有的单位为体恤职工或因处于生产经营淡季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单位则因生产任务重等原因而安排职工坚守岗位。在这一过程中会有一些让劳动者分不清的问题。如,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提前放假能否扣减工资?能否用安排补休或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章女士是某公司的行政文员。2021年春节,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让大家农历正月十二正式上班,不扣工资。这样,加上国家规定春节放7天假,职工可连休12天。

  章女士入职该公司2年多了,按规定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1年7月,她向公司申请休年假,不料公司称:“春节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休假了。”

  章女士很疑惑:“那5天假应该是公司给大家的福利,怎么就变成年休假了?每个职工情况不同,单位不能事先不作说明就作此安排吧?”公司表示,其有权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

  面对如此答复,章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

  当前,有不少企业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据此,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当考虑员工意愿,征得员工同意,更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公司仅仅是通知职工春节期间多放5天假,但未说明这5天假是代替年休假的,更未让职工履行休年假的手续,因此,公司称春节放假即视为安排了年休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前提下,章女士有权继续享受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公司执意不让休假,章女士可以向人社局投诉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案例2】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是否可以扣工资?

  2022年1月13日,小卢所在服装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6天放假。小卢来公司不到1年,看到通知后十分兴奋。

  正当小卢盘算着如何安排这个长假时,有过往经历的同事对他说:不要太高兴了,多放的这6天假是要扣工资的。小卢知道后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怎么能扣工资呢?

  【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在春节期间多放几天假并没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企业在春节放假期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权扣发。本案中,如果小卢2022年1月份的工资果真被扣发了,他可以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资。

  【案例3】 春节加班费,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

  小沈是公司一线员工。2022年1月15日,公司接了个大订单,可交货期限只有18天。于是,公司让小沈等10名员工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留下来加班,并答应加倍安排补休。

  小沈等人同意留下来加班,但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为由表示拒绝,并强调公司在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补休两者之间享有选择权。事实果真如此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冲抵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国家规定2022年春节从1月31日(农历除夕)开始放假7天,其中,除夕放假属于双休日调休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因此,如果小沈等10名员工按公司要求留下来加班4天的话,其中,除夕那天加班,公司是可以安排补休的,而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公司必须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

  【案例4】 老板给加班员工发红包,能否代替加班费?

  2021年春节,小邵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为了帮公司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留下来加班。正月初一,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600元红包。事后,小邵等人因迟迟未拿到春节假期加班工资,遂找公司询问。公司答复称,大年初一老板给大家的红包就是加班费。

  小邵等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遂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在人社局的过问下,小邵等人获得了加班工资。

  【说法】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从性质上看,“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而且是属于老板的个人行为。而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而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应当专门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公司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小邵等员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

  (据湖南工人报)

本人潘巧英,浙江省湖州人士。此文章配以湖州市工商局调取的材料用来解读湖州丝厂、湖州丝绸实业公司、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湖州市丝绸总公司、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经济是如何一步步变成私股经济。这些公司和湖州市以及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内幕,从而也可以印证为什么国企转制时会有那么多的职工被除名工龄作废,并且不通知本人,到了退休时要以退休年份的价格补缴工龄。
下面将一一阐述:
1.湖州丝厂,性质为国有经济,法定代表人郑健雄,于1999年3月8日因为企业结构调整注销,企业人员、设备、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由湖州市丝绸总公司承担,抄报市府办、经委。从这一刻起,湖州丝厂这个主体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湖州丝厂在1999年4月15日与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湖州丝厂出资35万元,占70%份额,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出资15万占30%,当天湖州丝厂还作为出票人向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临时账户缴存了35万元。此外还申请了湖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验资,投资明细表货币单位:元,湖州丝厂出资350元,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出资150元,合计50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孝禄审验盖章,就这样的低级错误我想一个注册会计师是绝对不可能犯的,原因只能是许孝禄在他人授意指使的情况下做出这样一份明细表,用土话来说就是打混账。原本在1999年3月9日起就不复存在的主体湖州丝厂居然还能投资,还能向银行出票,是银行审核不严格?湖州市府办、经委以及工商局也都是睁眼瞎吗?显然这就是一个局,参与的人员及部门还非常多。

2.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锦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却是施金华,于1999年5月5日成立。1999年3月22日在公司还没成立的情况下,就确立了董事长、经理、董事、监事等人员名单。1999年5月17日,由已经不存在的湖州丝厂以及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发起股东会申请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开业暂不刊登公告?此外,通过湖州市工商局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规定注册资本少于60万元的不得以此名称注册,上述2家公司出资50万元,不还是照样注册成立了大利新?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工商材料又是怎么通过审验的?原因我想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法人投资情况为湖州丝绸实业公司、浙江湖州丝绸集团丝达服装厂。那么占了70%份额的湖州丝厂又去了哪里?湖州丝厂坐落在湖州田盛街21号,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地址原封不动坐落湖州田盛街21号,法人投资情况中湖州丝厂不见踪影。我想真相已经够明显了,通过所谓的企业结构调整将湖州丝厂注销其实就是改名为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2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利新不过就是个幌子,从而也就印证了上述湖州丝厂工商材料、验资报告以及银行进账单为什么都是一团乱麻一般,但是照样审验通过了。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自此接盘了湖州丝厂的所有国有资产,变成了私股经济。其实,早在解放前就叫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当时的老工人现在都健在,湖州丝厂是后来改的名字,为了达到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酝酿一出又一出的戏码,又改回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的名字,何来的重新注册一个大利新公司?

3.湖州市丝绸总公司,国有企业性质,也就是上述接盘了湖州丝厂债权债务的单位,有着2份截然不同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法定代表人杨京州,成立日期1994年3月15日,经营范围蚕茧、桑蚕丝,纺织品、纺织原料。另一份法定代表人孙觉民,成立日期1998年1月28日,经营范围毛纱、服装、农业机械、五金交电、煤炭、工艺品、纺织及机械技术的咨询等等。这两份工商材料是两家公司吗?是的话,相同的公司名称又是如何注册通过的?

4.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8日,有着2个法定代表人分别是孙觉民和曾国兴。该公司于1999年3月17日出了一份文件,内容恰恰是批复同意湖州丝厂、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共同设立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抄报市经委。工商局、国税局。此外还作为湖州丝厂的主管部门于1999年3月9日同意注销湖州丝厂,债权债务由湖州丝绸总公司承担。自己都还没成立的情况下是如何做到上述有关事项的。光想着如何通过国企转制的空子一步步侵占国有资产,造假也请动动脑子?

5.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因为未年检被吊销其实也就是一个幌子,自此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就接盘了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的资产,湖州田盛街21号的地块就建造了现在的紫云花园,以前湖州丝厂以及大利新的一些厂长、科长等等都跑去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等等职位轮流坐,人事调动频繁,可想而知从中各自都分到了一杯羹。

6.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因为没有在2003年4月30日前参加2002年度的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报浙江省工商局。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因为没有在2004年4月30日前参加2003年度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报浙江省工商局。这两家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司因为同样的理由被吊销,绝非偶然吧。此外,工商年检情况显示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的年检就未参加,还要拖到其因为没有参加2003年度的年检才被吊销吗?上述几家公司最终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正是因为有湖州市府办、经委、工商局、国税局以及浙江省工商局的参与,如此荒唐的工商转制材料都能通过审验,而作为交换条件无非是在国企转制中分一杯羹,其他还能有什么正当理由如此庇护?这还不够,还要将大批的职工除名,工龄作废处理,并且不通知本人,到了退休时要以退休年份的价格补缴工龄。一家公司一天当中就有数十名职工被除名,难道真有那么多职工违反厂规厂纪而且还巧合到同一天被除名?还是那句话,造假也不动动脑子。表象确实是企业对职工做出了除名处理,但是在1992年9月才启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分为企业缴纳部分以及个人部分,而在这之前的工龄称为视作工龄,企业并没有负担什么实际成本,启动全员养老保险制度后企业每月每个职工缴费也不过几元钱。视作工龄计算到职工退休前的总工龄年限中,势必影响到退休金的多少,退休金又是每月由政府的社保机构支付,所以将职工除名工龄作废的动机以及受益者全都指向市政府及社保机构。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发现自己被除名,放弃补缴作废工龄的养老金就会低并且影响今后养老金的增长幅度,因为每年是按上年基数的百分比增长的,如果愿意补缴,所补缴的金额也够发放3-5年养老金了,无论如何政府社保机构只赚不赔。企业盖上公章与政府一同参与将大批职工除名,其中的交换条件也就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我所说的一团乱麻的工商材料以及转制过程视而不见甚至是有意包庇。这就是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内幕交易,而大批被除名作废了工龄的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每个人要补缴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刚好填充1999年以后国企改制贪官连同奸商侵吞国企的窟窿还有富余。就拿湖州市当时国企改制来说,黄萌以及斯鑫良等一批贪官落马,事情就到此结束了吗?

7.本人离开湖州丝厂前还是湖州市劳模的候选人,单位领导也已经去社保局说明我不可能被单位除名,但2013年去办理养老手续时依然要我补缴十几万元。唯一的解释,侵吞国企的窟窿直到2013年仍未填补完,当时查出了一批的贪官,但是仍有更高级别的贪官已经安全着陆,会有拉清单的一天,并且已经不远了。

郑健雄:湖州丝厂法定代表人。
陈大洪:湖州丝厂注销交执照人;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董事;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全权代理人
杨京州:湖州丝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监事
曾国兴: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觉民:湖州丝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亚明:湖州丝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施金华: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经理
何水林:湖州丝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磊: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董事
李百鸣: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监事
孙建华: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监事
孙锦华: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顾根荣: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马成龙:湖州丝厂车间主任、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经理
吴仲清: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孙田兴: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沈英: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黄新民: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戴花英: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
顾根林;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黄连如: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
丁晓贤: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吴仪英: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董事

本人潘巧英,浙江省湖州人士。此文章配以湖州市工商局调取的材料用来解读湖州丝厂、湖州丝绸实业公司、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湖州市丝绸总公司、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经济是如何一步步变成私股经济。这些公司和湖州市以及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内幕,从而也可以印证为什么国企转制时会有那么多的职工被除名工龄作废,并且不通知本人,到了退休时要以退休年份的价格补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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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丝厂,性质为国有经济,法定代表人郑健雄,于1999年3月8日因为企业结构调整注销,企业人员、设备、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由湖州市丝绸总公司承担,抄报市府办、经委。从这一刻起,湖州丝厂这个主体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湖州丝厂在1999年4月15日与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湖州丝厂出资35万元,占70%份额,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出资15万占30%,当天湖州丝厂还作为出票人向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临时账户缴存了35万元。此外还申请了湖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验资,投资明细表货币单位:元,湖州丝厂出资350元,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出资150元,合计50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孝禄审验盖章,就这样的低级错误我想一个注册会计师是绝对不可能犯的,原因只能是许孝禄在他人授意指使的情况下做出这样一份明细表,用土话来说就是打混账。原本在1999年3月9日起就不复存在的主体湖州丝厂居然还能投资,还能向银行出票,是银行审核不严格?湖州市府办、经委以及工商局也都是睁眼瞎吗?显然这就是一个局,参与的人员及部门还非常多。

2.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锦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却是施金华,于1999年5月5日成立。1999年3月22日在公司还没成立的情况下,就确立了董事长、经理、董事、监事等人员名单。1999年5月17日,由已经不存在的湖州丝厂以及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发起股东会申请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开业暂不刊登公告?此外,通过湖州市工商局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规定注册资本少于60万元的不得以此名称注册,上述2家公司出资50万元,不还是照样注册成立了大利新?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工商材料又是怎么通过审验的?原因我想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法人投资情况为湖州丝绸实业公司、浙江湖州丝绸集团丝达服装厂。那么占了70%份额的湖州丝厂又去了哪里?湖州丝厂坐落在湖州田盛街21号,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地址原封不动坐落湖州田盛街21号,法人投资情况中湖州丝厂不见踪影。我想真相已经够明显了,通过所谓的企业结构调整将湖州丝厂注销其实就是改名为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2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大利新不过就是个幌子,从而也就印证了上述湖州丝厂工商材料、验资报告以及银行进账单为什么都是一团乱麻一般,但是照样审验通过了。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自此接盘了湖州丝厂的所有国有资产,变成了私股经济。其实,早在解放前就叫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当时的老工人现在都健在,湖州丝厂是后来改的名字,为了达到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酝酿一出又一出的戏码,又改回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的名字,何来的重新注册一个大利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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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8日,有着2个法定代表人分别是孙觉民和曾国兴。该公司于1999年3月17日出了一份文件,内容恰恰是批复同意湖州丝厂、湖州丝绸实业公司共同设立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抄报市经委。工商局、国税局。此外还作为湖州丝厂的主管部门于1999年3月9日同意注销湖州丝厂,债权债务由湖州丝绸总公司承担。自己都还没成立的情况下是如何做到上述有关事项的。光想着如何通过国企转制的空子一步步侵占国有资产,造假也请动动脑子?

5.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因为未年检被吊销其实也就是一个幌子,自此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就接盘了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的资产,湖州田盛街21号的地块就建造了现在的紫云花园,以前湖州丝厂以及大利新的一些厂长、科长等等都跑去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等等职位轮流坐,人事调动频繁,可想而知从中各自都分到了一杯羹。

6.湖州大利新丝绸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因为没有在2003年4月30日前参加2002年度的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报浙江省工商局。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因为没有在2004年4月30日前参加2003年度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报浙江省工商局。这两家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司因为同样的理由被吊销,绝非偶然吧。此外,工商年检情况显示湖州市丝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的年检就未参加,还要拖到其因为没有参加2003年度的年检才被吊销吗?上述几家公司最终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湖州大东吴丝绸有限公司。正是因为有湖州市府办、经委、工商局、国税局以及浙江省工商局的参与,如此荒唐的工商转制材料都能通过审验,而作为交换条件无非是在国企转制中分一杯羹,其他还能有什么正当理由如此庇护?这还不够,还要将大批的职工除名,工龄作废处理,并且不通知本人,到了退休时要以退休年份的价格补缴工龄。一家公司一天当中就有数十名职工被除名,难道真有那么多职工违反厂规厂纪而且还巧合到同一天被除名?还是那句话,造假也不动动脑子。表象确实是企业对职工做出了除名处理,但是在1992年9月才启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分为企业缴纳部分以及个人部分,而在这之前的工龄称为视作工龄,企业并没有负担什么实际成本,启动全员养老保险制度后企业每月每个职工缴费也不过几元钱。视作工龄计算到职工退休前的总工龄年限中,势必影响到退休金的多少,退休金又是每月由政府的社保机构支付,所以将职工除名工龄作废的动机以及受益者全都指向市政府及社保机构。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发现自己被除名,放弃补缴作废工龄的养老金就会低并且影响今后养老金的增长幅度,因为每年是按上年基数的百分比增长的,如果愿意补缴,所补缴的金额也够发放3-5年养老金了,无论如何政府社保机构只赚不赔。企业盖上公章与政府一同参与将大批职工除名,其中的交换条件也就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我所说的一团乱麻的工商材料以及转制过程视而不见甚至是有意包庇。这就是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内幕交易,而大批被除名作废了工龄的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每个人要补缴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刚好填充1999年以后国企改制贪官连同奸商侵吞国企的窟窿还有富余。就拿湖州市当时国企改制来说,黄萌以及斯鑫良等一批贪官落马,事情就到此结束了吗?

7.本人离开湖州丝厂前还是湖州市劳模的候选人,单位领导也已经去社保局说明我不可能被单位除名,但2013年去办理养老手续时依然要我补缴十几万元。唯一的解释,侵吞国企的窟窿直到2013年仍未填补完,当时查出了一批的贪官,但是仍有更高级别的贪官已经安全着陆,会有拉清单的一天,并且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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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这10年曾经重点mark过的人回忆了一遍,作品之类的就实在是太杂了好难回忆哦。4.前段时间EDG夺冠的时候朱一龙上了热搜,不过从他上部戏杀青之后的确消息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