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重载电机启动的10kv高压液阻软启动柜
襄阳源创电气厂家向您介绍10kv高压液阻软启动柜, 0kv高压液阻软启动柜使用事项。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生产制造、销售高压固态软起动柜,水阻柜,进相器,电容补偿柜,DCS系统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热线:13508662630张工,微信同号!
高压大中容量的交流电机运行的首要问题就是起动,直接起动的起动电流为5-7倍额定电流,带来的对电网和电机的过流冲击是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直接起动电流对电机产生的热冲击和电动力冲击的危害也是极大的,电机直接损坏或都降低使用寿命;特别是当电机轴上的负载力矩大时,起动时间要增长,直接起动的危害更大。
高压软启动柜厂家襄阳源创电气为您详细介绍高压液阻软启动柜原理:
液阻软启动柜工作原理
高压电机液阻软启动柜是近年来运用比较的电机起动设备。液阻,顾名思义就是在电机定子回路(笼型电机)或转子回路(对绕线电机)中串入液态电阻,电机在起动过程中液态电阻阻值在预定的时间内自动无级减小,直至阻值接近为零(实现电机降压无冲击地平滑起动),将液阻自动切除,电机投入正常运行,每小时至少可以启动3-5次。
液阻软启动柜运行过程:
电机开关柜合闸的同时,液阻软启动柜接收到真空断路器运行信号,动极板自上而下开始运行,在设定的时间内电阻值逐渐下降,当电阻接近于零时,安装在液阻软启动柜内的真空接触器吸合,电机启动完成,经过延时几秒后,动极板自动复位至原始状态,等待一下次启动。如液阻柜在预定的时间内起动没有完成就会发出一个故障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开关柜,确保电机不开路。
液阻软启动柜原理简单,一般不会出现什么故障,如电机启动不是很频繁,一般一年加一次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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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大中容量的交流电机运行的首要问题就是起动,直接起动的起动电流为5-7倍额定电流,带来的对电网和电机的过流冲击是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直接起动电流对电机产生的热冲击和电动力冲击的危害也是极大的,电机直接损坏或都降低使用寿命;特别是当电机轴上的负载力矩大时,起动时间要增长,直接起动的危害更大。
高压软启动柜厂家襄阳源创电气为您详细介绍高压液阻软启动柜原理:
液阻软启动柜工作原理
高压电机液阻软启动柜是近年来运用比较的电机起动设备。液阻,顾名思义就是在电机定子回路(笼型电机)或转子回路(对绕线电机)中串入液态电阻,电机在起动过程中液态电阻阻值在预定的时间内自动无级减小,直至阻值接近为零(实现电机降压无冲击地平滑起动),将液阻自动切除,电机投入正常运行,每小时至少可以启动3-5次。
液阻软启动柜运行过程:
电机开关柜合闸的同时,液阻软启动柜接收到真空断路器运行信号,动极板自上而下开始运行,在设定的时间内电阻值逐渐下降,当电阻接近于零时,安装在液阻软启动柜内的真空接触器吸合,电机启动完成,经过延时几秒后,动极板自动复位至原始状态,等待一下次启动。如液阻柜在预定的时间内起动没有完成就会发出一个故障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开关柜,确保电机不开路。
液阻软启动柜原理简单,一般不会出现什么故障,如电机启动不是很频繁,一般一年加一次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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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智为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 有效防控施工噪音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明确了噪声污染内涵,完善了噪声标准体系,强化了噪声源头防控,夯实了各级政府责任,细化了防控噪声措施,聚焦了噪声扰民难点。
以下施工作业均为违法行为:
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是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四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五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六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要求和规定
(一)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规范开展噪声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依法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施工工地应当依法开展施工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房地产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明确住房噪声相关情况。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图片上传处理中...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联合智为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
可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扬尘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通过网络传输前端传感器准确采集各项数据,实时传输至智慧工地平台并保留全部原始数据,监管部门可对数据进行实时远程查看,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及时预警提醒,并督促整改,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防控施工噪音污染。
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设备
噪音在线监测实时数据记录
噪音在线监测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明确了噪声污染内涵,完善了噪声标准体系,强化了噪声源头防控,夯实了各级政府责任,细化了防控噪声措施,聚焦了噪声扰民难点。
以下施工作业均为违法行为:
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是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四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五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六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要求和规定
(一)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规范开展噪声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依法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施工工地应当依法开展施工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房地产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明确住房噪声相关情况。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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