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四次工业大革命,每一次都让生产力获得了质的飞跃,尤其是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到第四次工业革命之初,在全球催生出无数优秀的工具制造类企业,韩松M&T便是其中之一。韩松M&T从生产铣刀、量产燃料电池用立铣刀、球刀,成为专业物料切削及医疗工具生产制造商,韩松M&T不仅获得了ISO9001认证、ISO 13485:2016认证(医疗器具品质经营系统)、CE认证、大量实用新案专利认证,还被指定为韩国核心技术专门企业,凭借卓越的品质性能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产品远销至中国和东南亚地区。
#2022年山东两会# 【蒲湖新语】努力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滨州就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彻底地用好改革“关键一招”,更加坚定地深化“双型”城市建设,更加灵活地推进管理创新、业态创新、企业创新、文化创新,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发挥科技创新的关键变量和支撑引领作用。滨州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全面建设产教融合型、实业创新型“双型”城市。
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要素配置改革,深入推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培育数字要素市场,加强数字资源整合、共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政企协商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举行滨州市企业家大会、“滨州企业日”等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要搭建高能创新平台。以渤海科创城为核心,强化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魏桥国科研究院“双核”驱动,建设全国一流的硬核化、市场化、国际化科创高地。深化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机构联动和资源整合,积极参与国家和山东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以“五院十校N基地”为支撑,推动产教、科教深度融合,争创更多可复制的产教融合“滨州模式”。
要培育创新企业集群。实施创新百强企业培育工程,围绕高端铝业、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更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鼓励各开发区、各类园区通过市场化手段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创新生态。
要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和“渤海英才·N十佳”培育工程,持续实施“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渤海工匠”工程、企业家培育工程、人才安居工程,打造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新高地。
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发挥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聚合作用,统筹布局一批中试基地和监测分析平台,引进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科技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科创支撑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滨州就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彻底地用好改革“关键一招”,更加坚定地深化“双型”城市建设,更加灵活地推进管理创新、业态创新、企业创新、文化创新,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发挥科技创新的关键变量和支撑引领作用。滨州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全面建设产教融合型、实业创新型“双型”城市。
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要素配置改革,深入推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培育数字要素市场,加强数字资源整合、共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政企协商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举行滨州市企业家大会、“滨州企业日”等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要搭建高能创新平台。以渤海科创城为核心,强化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魏桥国科研究院“双核”驱动,建设全国一流的硬核化、市场化、国际化科创高地。深化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机构联动和资源整合,积极参与国家和山东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以“五院十校N基地”为支撑,推动产教、科教深度融合,争创更多可复制的产教融合“滨州模式”。
要培育创新企业集群。实施创新百强企业培育工程,围绕高端铝业、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更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鼓励各开发区、各类园区通过市场化手段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创新生态。
要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和“渤海英才·N十佳”培育工程,持续实施“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渤海工匠”工程、企业家培育工程、人才安居工程,打造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新高地。
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发挥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聚合作用,统筹布局一批中试基地和监测分析平台,引进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科技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科创支撑能力。
购买拆迁安置房后,卖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将拆迁安置房卖给乙后又将房屋登记在母亲丁名下,并以合同无效为由不配合过户。朱跃东律师强调,该买卖合同有效,甲变更房屋产权人是违约行为,甲应善意履行合同,并建议围绕各自根本利益协商解决。经法院调解,甲向乙全额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据优秀的执业能力,在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积极选择能够实现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与乙在丙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契约》约定:甲拟将某拆迁安置房(下文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房价为KKK万元。为此,甲在与拆迁部门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注明:涉案房屋售予乙,等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下来以后,由甲协助乙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后,乙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甲腾空涉案房屋,乙入住涉案房屋。
BBBB年以后,乙了解到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了,遂多次要求甲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乙委托我们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涉案事实并不复杂,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显然是不合法的。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即: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各种理由”,是否真的会成为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不可逾越的法定障碍。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深入了解本案的案情后发现,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各种理由”虽然很多,但核心理由是: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甲认为自己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所以签约无效。因此,朱跃东律师将如何具体处理好本案的工作重点,集中在了“甲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该《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朱跃东律师认为,前述《契约》和《协议》相互印证,甲和乙之间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是明确的。这种合意体现为《契约》以后,《契约》在形式上依法当然有效。问题是在《契约》内容方面,甲是否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乙。
为通过协调方式处理本案,朱跃东律师和甲进行了沟通,同时向甲提出了和甲的母亲进行沟通的要求。但是,甲声称自己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契约》因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所以,自己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合法有理的。而甲的母亲丁,则对朱跃东律师避而不见。
针对和解僵局,朱跃东律师在获得了乙的授权后,将甲作为被告,甲的母亲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诉讼过程中,甲的律师提出,因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甲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所以,如果甲的母亲丁不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契约》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对此,朱跃东律师敏锐的意识到,这是甲的律师在运用诉讼技巧,试图让乙陷于不利的法律处境。因为,甲与其母亲丁的利益取向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如果我们现在尝试让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其结果是显而易见会对乙不利的。
为此,朱跃东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所以,本案中不存在还要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的问题。
1、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一方(本案中为甲)以出卖人在缔约(涉案《契约》)时对标的物(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甲和甲的律师提出的前述抗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2、涉案《契约》作为合同,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
3、涉案房屋现在登记在甲母亲丁的名下,此事实是甲在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以后,甲自己到拆迁部门将《协议》主体从甲名下变更到甲母亲丁名下造成的。这一事件本身,是甲对《契约》实施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
4、甲母亲丁从来没有对乙入住涉案房屋表示过异议,应该视为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所以,现在不存在还要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的问题。
同时,“①乙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甲腾空涉案房屋,乙入住涉案房屋。②在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以后,甲自己到拆迁部门将《协议》主体从甲名下变更到甲母亲丁名下造成的。这一事件本身,是甲对《契约》实施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③甲母亲丁从来没有对乙入住涉案房屋表示过异议,应该视为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这些事实整合起来,乙作为已经善意成为针对涉案房屋支付了购买对价并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的当事人,乙有权要求甲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另外,朱跃东律师还指出,房屋的买卖双方应该善意履行买卖合同,这是基本原则,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为了实现善良与和谐履行合同之目的,很多问题,买卖双方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根本利益点,采取协商方式得到解决的。而游戏法律,是当事人自己给自己找麻烦的事情。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确实出卖了自己不该出卖的房屋,也不一定就能导致出卖的房屋《契约》绝对无效,而是也很有可能因为“乙作为已经善意成为针对涉案房屋支付了购买对价并实际控制涉案房屋”而在法律上出现涉案房屋依法过户到乙的名下以后,甲需要对甲的母亲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朱跃东律师强调,涉案《契约》的有效性是不可以颠覆的,但是,如果涉案当事人都能围绕自己的根本利益,寻找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对方的方案来处理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未必是需要用“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方式去实现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度赞同朱跃东律师的意见,建议甲、乙双方以及丁,通过协商友好、和睦和谐的方式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以及丁达成调解协议,涉案的《契约》被解除,甲向乙全额返还房款并向乙支付了违约金,并承担了因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中介费等费用。乙用此款去另行购买其他无任何法律纠纷的房屋。
#法律##法律咨询##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过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将拆迁安置房卖给乙后又将房屋登记在母亲丁名下,并以合同无效为由不配合过户。朱跃东律师强调,该买卖合同有效,甲变更房屋产权人是违约行为,甲应善意履行合同,并建议围绕各自根本利益协商解决。经法院调解,甲向乙全额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据优秀的执业能力,在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积极选择能够实现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与乙在丙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契约》约定:甲拟将某拆迁安置房(下文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房价为KKK万元。为此,甲在与拆迁部门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注明:涉案房屋售予乙,等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下来以后,由甲协助乙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后,乙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甲腾空涉案房屋,乙入住涉案房屋。
BBBB年以后,乙了解到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了,遂多次要求甲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乙委托我们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涉案事实并不复杂,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显然是不合法的。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即: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各种理由”,是否真的会成为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不可逾越的法定障碍。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深入了解本案的案情后发现,甲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各种理由”虽然很多,但核心理由是: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甲认为自己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所以签约无效。因此,朱跃东律师将如何具体处理好本案的工作重点,集中在了“甲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该《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朱跃东律师认为,前述《契约》和《协议》相互印证,甲和乙之间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是明确的。这种合意体现为《契约》以后,《契约》在形式上依法当然有效。问题是在《契约》内容方面,甲是否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乙。
为通过协调方式处理本案,朱跃东律师和甲进行了沟通,同时向甲提出了和甲的母亲进行沟通的要求。但是,甲声称自己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契约》因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所以,自己不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合法有理的。而甲的母亲丁,则对朱跃东律师避而不见。
针对和解僵局,朱跃东律师在获得了乙的授权后,将甲作为被告,甲的母亲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诉讼过程中,甲的律师提出,因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甲的母亲丁没有在《契约》上签字,所以,如果甲的母亲丁不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契约》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对此,朱跃东律师敏锐的意识到,这是甲的律师在运用诉讼技巧,试图让乙陷于不利的法律处境。因为,甲与其母亲丁的利益取向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如果我们现在尝试让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其结果是显而易见会对乙不利的。
为此,朱跃东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所以,本案中不存在还要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的问题。
1、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一方(本案中为甲)以出卖人在缔约(涉案《契约》)时对标的物(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母亲丁名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甲和甲的律师提出的前述抗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2、涉案《契约》作为合同,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
3、涉案房屋现在登记在甲母亲丁的名下,此事实是甲在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以后,甲自己到拆迁部门将《协议》主体从甲名下变更到甲母亲丁名下造成的。这一事件本身,是甲对《契约》实施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
4、甲母亲丁从来没有对乙入住涉案房屋表示过异议,应该视为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所以,现在不存在还要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的问题。
同时,“①乙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甲腾空涉案房屋,乙入住涉案房屋。②在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以后,甲自己到拆迁部门将《协议》主体从甲名下变更到甲母亲丁名下造成的。这一事件本身,是甲对《契约》实施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③甲母亲丁从来没有对乙入住涉案房屋表示过异议,应该视为甲的母亲丁对甲在《契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已经认可”这些事实整合起来,乙作为已经善意成为针对涉案房屋支付了购买对价并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的当事人,乙有权要求甲配合乙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另外,朱跃东律师还指出,房屋的买卖双方应该善意履行买卖合同,这是基本原则,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为了实现善良与和谐履行合同之目的,很多问题,买卖双方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根本利益点,采取协商方式得到解决的。而游戏法律,是当事人自己给自己找麻烦的事情。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确实出卖了自己不该出卖的房屋,也不一定就能导致出卖的房屋《契约》绝对无效,而是也很有可能因为“乙作为已经善意成为针对涉案房屋支付了购买对价并实际控制涉案房屋”而在法律上出现涉案房屋依法过户到乙的名下以后,甲需要对甲的母亲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朱跃东律师强调,涉案《契约》的有效性是不可以颠覆的,但是,如果涉案当事人都能围绕自己的根本利益,寻找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对方的方案来处理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未必是需要用“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方式去实现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度赞同朱跃东律师的意见,建议甲、乙双方以及丁,通过协商友好、和睦和谐的方式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以及丁达成调解协议,涉案的《契约》被解除,甲向乙全额返还房款并向乙支付了违约金,并承担了因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中介费等费用。乙用此款去另行购买其他无任何法律纠纷的房屋。
#法律##法律咨询##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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