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有序恢复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哈尔滨发布第66号公告!】 自5月21日2时起,哈尔滨市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经专家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5月22日零时起,有序恢复全市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续扩大复商复市
1.除夜市暂缓开放外,其他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和机构等,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2.室外景区的内部表演和室内景区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3.所有复商复市的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严格落实错峰限流、两米线、清洁通风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等各项防控措施。要配齐视频监控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严格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室内密闭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室外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75%。
二、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1.个体诊所有序恢复正常营业,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接触史核查等各项防控制度,禁止收治发热病人和为发热病人提供上门诊疗服务,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
2.在建工地有序恢复常态化管控,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非本工地人员和车辆非必要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
3.市、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序恢复常态化办公,要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关以外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机关工作区域,因参加会议、汇报工作等确需进入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并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继续暂停直接接触的探视活动。
三、严格管控会议活动
1.游园、庙会、民俗等群众性活动有序恢复举办,参加人员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2.严格控制大型会议、活动、论坛、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线下活动规模,举办超过1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批准,举办超过2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市指挥部批准。要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以上活动。
3.倡导节俭办喜事、办丧事,压缩婚丧嫁娶、生日宴等各类用餐规模,不超过50人。凡举办30人(含)以上集体用餐的,须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村申请,报所在街道(乡镇)批准;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四、加强常态化核酸检测
1.市和区、县(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人群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非重点人群每间隔两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所有人员要按上述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检人员一律赋黄码管理,自费补检后方可转码。
五、强化“外防输入”措施
1.凡从国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的省(区、市)抵返哈人员和经国内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抵返哈人员,均须在抵返哈前2日通过“龙江健康码”(自行注册或请他人代为注册)向居住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抵返哈后按照相应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2.凡从省内口岸城市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以及所有省外抵返哈人员,均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达后12小时内完成一次免费落地核酸检测。
3.倡导居民朋友有序流动,坚持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涉疫地区。确需前往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返哈后要严格执行分类防控管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广大居民朋友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和义务,持续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主动参加核酸检测,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切实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场所、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从业人员核酸“应检尽检”、日常通风消毒等各类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异常症状监测制度,坚决管好“自己的人”。
3.各区县(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贯彻执行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本《公告》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指挥部第65号《公告》执行。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张立
一、持续扩大复商复市
1.除夜市暂缓开放外,其他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和机构等,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2.室外景区的内部表演和室内景区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3.所有复商复市的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严格落实错峰限流、两米线、清洁通风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等各项防控措施。要配齐视频监控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严格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室内密闭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室外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75%。
二、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1.个体诊所有序恢复正常营业,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接触史核查等各项防控制度,禁止收治发热病人和为发热病人提供上门诊疗服务,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
2.在建工地有序恢复常态化管控,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非本工地人员和车辆非必要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
3.市、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序恢复常态化办公,要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关以外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机关工作区域,因参加会议、汇报工作等确需进入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并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继续暂停直接接触的探视活动。
三、严格管控会议活动
1.游园、庙会、民俗等群众性活动有序恢复举办,参加人员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2.严格控制大型会议、活动、论坛、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线下活动规模,举办超过1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批准,举办超过2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市指挥部批准。要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以上活动。
3.倡导节俭办喜事、办丧事,压缩婚丧嫁娶、生日宴等各类用餐规模,不超过50人。凡举办30人(含)以上集体用餐的,须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村申请,报所在街道(乡镇)批准;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四、加强常态化核酸检测
1.市和区、县(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人群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非重点人群每间隔两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所有人员要按上述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检人员一律赋黄码管理,自费补检后方可转码。
五、强化“外防输入”措施
1.凡从国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的省(区、市)抵返哈人员和经国内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抵返哈人员,均须在抵返哈前2日通过“龙江健康码”(自行注册或请他人代为注册)向居住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抵返哈后按照相应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2.凡从省内口岸城市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以及所有省外抵返哈人员,均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达后12小时内完成一次免费落地核酸检测。
3.倡导居民朋友有序流动,坚持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涉疫地区。确需前往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返哈后要严格执行分类防控管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广大居民朋友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和义务,持续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主动参加核酸检测,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切实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场所、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从业人员核酸“应检尽检”、日常通风消毒等各类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异常症状监测制度,坚决管好“自己的人”。
3.各区县(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贯彻执行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本《公告》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指挥部第65号《公告》执行。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张立
【“知网未经我同意,冒用我名字私立了个银行账户,还假冒我签名”…】
#中国知网向赵德馨教授夫妇登门道歉#
中国科学报: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称,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发布公告回应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深刻自省、彻底整改。
提起知网的纷纷扰扰,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起那位“撬动”知网的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
5月13日,《中国科学报》从赵德馨教授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赵德馨告诉《中国科学报》,在他们夫妻起诉知网侵权后,后者不仅下架了他们的涉案作品,连同没有涉及诉讼的作品也都悉数下架。
他曾主动向知网提出希望恢复这些作品,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妻子胜诉后,近几天才得到他们的回应。
“他们希望我们这边先出具作品上架的授权书。但根据律师建议,我们将经过慎重思考,在双方都有足够诚意的前提下,再签订相关协议。”赵德馨表示。
约一周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主办单位)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知网对周秀鸾所著4篇学术论文构成侵权,向周秀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驳回了知网的全部上诉。
一口气赢下10桩诉讼案的周秀鸾,正是去年凭一己之力将知网推进舆论漩涡的“硬核老人”——赵德馨的妻子。据悉,这对学术伉俪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今年90岁,周秀鸾93岁。
2021年末,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他控诉知网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100余篇论文,且从未支付任何稿费,甚至作者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最终,法院判定赵德馨胜诉,依法获赔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但在两位老人胜诉后,知网却分别下架了他们的全部署名论文。
近日,知网态度似乎有所变化,派工作人员登门致歉,并声称希望尽快得到二老的合法授权书,以便将他们的署名论文重新上架。
因周秀鸾教授听力下降,所以由赵德馨教授代表夫妇二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中国科学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的判决书中,一批涉案论文是赵德馨和周秀鸾两位教授合作完成的。为何在这次诉讼中,您选择放弃主张作品的一系列实体权利,以周老师的名义来起诉呢?
赵德馨:
我和周秀鸾教授是一对夫妻,同一个专业,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学术成果是我们合作完成的。
我们决定以她的名义来起诉,一方面是体现我对她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考虑。互联网法院规定每一次起诉不能超过4篇文章,我的文章比较多一点,她的文章比较少一点。为了把诉讼的流程缩短,就把我们两人合作的文章放在她那边去起诉了。
一开始周老师不是特别理解。劝我,说我们年龄都大了,也不缺钱,也担心我的身体。我跟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权”的问题,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懂了,后来就很支持我。
图2、3:周秀鸾教授在给《长江日报》记者的手写信中,阐述了自己维权的初衷
《中国科学报》:这种一旦涉及诉讼纠纷,就下架作者作品的行为,是否会阻碍很多人的维权脚步?
赵德馨:
是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的很多文章是合作署名的,当时就有合作者表示不愿授权给我打官司,理由可以总结为“三怕”:第一,怕中国知网把他的文章下架了;第二,怕新发表的文章不被知网收录;第三,怕连期刊都不再收录他的文章。因为很多期刊和知网也有合作,我就接到过期刊总编的电话,他们希望我撤诉,不要告知网。
我们几个人都已经退休了,而且很多论文已经传播了数十年之久,同行知道去哪里获取这些作品。但对年轻的研究者来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科学报》:目前两位老师在与知网的诉讼中,基本全部胜诉。你们还有其他诉讼在开展吗?
赵德馨:
我们跟知网的官司还没打完。而且除了论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子。
早在2006年,知网就跟我签订合同,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合同约定:如果有用户付费下载《词典》或其中的条目,就分一部分钱给我,每条大概是一块3毛钱左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一个收款账户,但在这个账户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近期我们确认过,这个账户还是正常起作用的。
所以钱去哪里了呢?我专门去咨询这个问题,才得知,知网未经我的同意,冒用我的名字私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还假冒了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已经委托律师去打官司了。
《中国科学报》:目前你们夫妻二人胜诉知网获赔的金额有多少呢?
赵德馨:
我这边是70余万,周老师这边大概是不到10万。
《中国科学报》:你们是主要针对知网维权吗?还是其他学术网站和其他平台也有涉及?
赵德馨:
没有针对知网,我还起诉过北京万方等。大家都盯着知网的案子,也是因为知网影响力最大。
可以看出在国内,这种学术作品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针对知网开展的这一系列维权工作,两位老师期待的最理想结果是什么?
赵德馨:
我们的愿望肯定不是让知网垮台,我是不希望出现这种学术期刊网站一家独大的局面,希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知识平台。你利用了作者的文章,就该支付一定稿酬。相应的,有用户从你的网站下载文章,也应该支付一定费用。但平台获取的利润应当合乎国家政策,不应该出现当前的暴利、两头吃,还不断涨价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知网目前已经和两位老师重新商议了作品上架的事情,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赵德馨:
知网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换了新的领导,我的感觉是新人新态度。但对方的诚意是否足够,我们还会谨慎观察。
知网败诉后下架论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是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中国科学报》采访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中国科学报》:判决书中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哪些行为?知网下架原告作品算不算进一步侵权?
李伟民:
知网与相关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杂志社自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知网通过杂志社取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也就是说,知网可能取得了杂志社的授权,但是未取得期刊中单篇文章作者的授权。
因此,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网站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停止侵权下架是应有之义。但是知网具有特殊性。据其官网介绍,知网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家机构用户,年下载文献总量达到20亿篇次,用户涵盖高校科研、党政企及其智库、公检法军、医药卫生、中小学与农村,其中高校用户覆盖76%的世界前500强大学。已经形成了绝对的学术资源垄断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角度出发,知网直接拒绝发生商业上的往来,败诉后下架作品,侵害了作者的权利。
#中国知网向赵德馨教授夫妇登门道歉#
中国科学报: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称,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发布公告回应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深刻自省、彻底整改。
提起知网的纷纷扰扰,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起那位“撬动”知网的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
5月13日,《中国科学报》从赵德馨教授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赵德馨告诉《中国科学报》,在他们夫妻起诉知网侵权后,后者不仅下架了他们的涉案作品,连同没有涉及诉讼的作品也都悉数下架。
他曾主动向知网提出希望恢复这些作品,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妻子胜诉后,近几天才得到他们的回应。
“他们希望我们这边先出具作品上架的授权书。但根据律师建议,我们将经过慎重思考,在双方都有足够诚意的前提下,再签订相关协议。”赵德馨表示。
约一周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主办单位)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知网对周秀鸾所著4篇学术论文构成侵权,向周秀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驳回了知网的全部上诉。
一口气赢下10桩诉讼案的周秀鸾,正是去年凭一己之力将知网推进舆论漩涡的“硬核老人”——赵德馨的妻子。据悉,这对学术伉俪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今年90岁,周秀鸾93岁。
2021年末,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他控诉知网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100余篇论文,且从未支付任何稿费,甚至作者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最终,法院判定赵德馨胜诉,依法获赔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但在两位老人胜诉后,知网却分别下架了他们的全部署名论文。
近日,知网态度似乎有所变化,派工作人员登门致歉,并声称希望尽快得到二老的合法授权书,以便将他们的署名论文重新上架。
因周秀鸾教授听力下降,所以由赵德馨教授代表夫妇二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中国科学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的判决书中,一批涉案论文是赵德馨和周秀鸾两位教授合作完成的。为何在这次诉讼中,您选择放弃主张作品的一系列实体权利,以周老师的名义来起诉呢?
赵德馨:
我和周秀鸾教授是一对夫妻,同一个专业,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学术成果是我们合作完成的。
我们决定以她的名义来起诉,一方面是体现我对她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考虑。互联网法院规定每一次起诉不能超过4篇文章,我的文章比较多一点,她的文章比较少一点。为了把诉讼的流程缩短,就把我们两人合作的文章放在她那边去起诉了。
一开始周老师不是特别理解。劝我,说我们年龄都大了,也不缺钱,也担心我的身体。我跟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权”的问题,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懂了,后来就很支持我。
图2、3:周秀鸾教授在给《长江日报》记者的手写信中,阐述了自己维权的初衷
《中国科学报》:这种一旦涉及诉讼纠纷,就下架作者作品的行为,是否会阻碍很多人的维权脚步?
赵德馨:
是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的很多文章是合作署名的,当时就有合作者表示不愿授权给我打官司,理由可以总结为“三怕”:第一,怕中国知网把他的文章下架了;第二,怕新发表的文章不被知网收录;第三,怕连期刊都不再收录他的文章。因为很多期刊和知网也有合作,我就接到过期刊总编的电话,他们希望我撤诉,不要告知网。
我们几个人都已经退休了,而且很多论文已经传播了数十年之久,同行知道去哪里获取这些作品。但对年轻的研究者来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科学报》:目前两位老师在与知网的诉讼中,基本全部胜诉。你们还有其他诉讼在开展吗?
赵德馨:
我们跟知网的官司还没打完。而且除了论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子。
早在2006年,知网就跟我签订合同,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合同约定:如果有用户付费下载《词典》或其中的条目,就分一部分钱给我,每条大概是一块3毛钱左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一个收款账户,但在这个账户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近期我们确认过,这个账户还是正常起作用的。
所以钱去哪里了呢?我专门去咨询这个问题,才得知,知网未经我的同意,冒用我的名字私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还假冒了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已经委托律师去打官司了。
《中国科学报》:目前你们夫妻二人胜诉知网获赔的金额有多少呢?
赵德馨:
我这边是70余万,周老师这边大概是不到10万。
《中国科学报》:你们是主要针对知网维权吗?还是其他学术网站和其他平台也有涉及?
赵德馨:
没有针对知网,我还起诉过北京万方等。大家都盯着知网的案子,也是因为知网影响力最大。
可以看出在国内,这种学术作品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针对知网开展的这一系列维权工作,两位老师期待的最理想结果是什么?
赵德馨:
我们的愿望肯定不是让知网垮台,我是不希望出现这种学术期刊网站一家独大的局面,希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知识平台。你利用了作者的文章,就该支付一定稿酬。相应的,有用户从你的网站下载文章,也应该支付一定费用。但平台获取的利润应当合乎国家政策,不应该出现当前的暴利、两头吃,还不断涨价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知网目前已经和两位老师重新商议了作品上架的事情,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赵德馨:
知网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换了新的领导,我的感觉是新人新态度。但对方的诚意是否足够,我们还会谨慎观察。
知网败诉后下架论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是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中国科学报》采访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中国科学报》:判决书中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哪些行为?知网下架原告作品算不算进一步侵权?
李伟民:
知网与相关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杂志社自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知网通过杂志社取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也就是说,知网可能取得了杂志社的授权,但是未取得期刊中单篇文章作者的授权。
因此,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网站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停止侵权下架是应有之义。但是知网具有特殊性。据其官网介绍,知网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家机构用户,年下载文献总量达到20亿篇次,用户涵盖高校科研、党政企及其智库、公检法军、医药卫生、中小学与农村,其中高校用户覆盖76%的世界前500强大学。已经形成了绝对的学术资源垄断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角度出发,知网直接拒绝发生商业上的往来,败诉后下架作品,侵害了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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