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严广说
毗卢遮那性海,它是自然大道,它是诸法实相,充满虚空,大无边际,而化诸佛,而化菩萨。
毗卢遮那性海,诸佛从此生,菩萨从此生,神圣从此生,六道众生从此生,一切微尘从此生,虚空从此生,一切有生无生,有情无情,皆从毗卢性海出生,这就是一切众生之来源。
可知六道乃非六道,一切众生,而非众生。所谓有情,而非有情,这就是说这些众生本从毗卢遮那性海出生,有情无情皆从毗卢遮那性海出生。
所以众生非众生,众生皆从清净生。有情非有情,有情皆从清净生。无情非无情,无情众生皆从毗卢性海出生。
它的来源都是一个清净,所以众生非众生,有情非有情,无情非无情,这就是实相无相,无相实相。
所谓实相即非实相,你不要着这个实相的相。所谓虚空,亦非虚空,也不要着这个虚空的相。
性海实相,心体妙相,金刚不坏,大身非身。毗卢遮那性海是实相,是心体,是妙相,是真实体,是知见心性妙实体,所以叫金刚不坏。
大身非身,即是大身,但不是身,身只是一个比喻他不是身。通法自然,而无有法,通一切法,法从哪里来,法从自然生,法从毗卢遮那性海生,叫通法自然,而无有法,而实无有法可得。
因为一切皆是清净,无法是法,首推见到,这个无法才是法,这个无法就是见到,是第一法。
第一法是无法,叫法本法无法,无法法亦法,今付无法时,法法何曾法。这是释迦传下来的成佛偈颂,操作佛法的偈颂,大家要明白。
听华严第一重要
华严讲堂宗旨 :
以佛为师 以戒为师
依了义 不依不了义
依大善知识为指导方向 回归佛陀原经
华严讲堂目标 :
节约时间今生成佛
华严讲堂《华严经》
毗卢遮那性海,它是自然大道,它是诸法实相,充满虚空,大无边际,而化诸佛,而化菩萨。
毗卢遮那性海,诸佛从此生,菩萨从此生,神圣从此生,六道众生从此生,一切微尘从此生,虚空从此生,一切有生无生,有情无情,皆从毗卢性海出生,这就是一切众生之来源。
可知六道乃非六道,一切众生,而非众生。所谓有情,而非有情,这就是说这些众生本从毗卢遮那性海出生,有情无情皆从毗卢遮那性海出生。
所以众生非众生,众生皆从清净生。有情非有情,有情皆从清净生。无情非无情,无情众生皆从毗卢性海出生。
它的来源都是一个清净,所以众生非众生,有情非有情,无情非无情,这就是实相无相,无相实相。
所谓实相即非实相,你不要着这个实相的相。所谓虚空,亦非虚空,也不要着这个虚空的相。
性海实相,心体妙相,金刚不坏,大身非身。毗卢遮那性海是实相,是心体,是妙相,是真实体,是知见心性妙实体,所以叫金刚不坏。
大身非身,即是大身,但不是身,身只是一个比喻他不是身。通法自然,而无有法,通一切法,法从哪里来,法从自然生,法从毗卢遮那性海生,叫通法自然,而无有法,而实无有法可得。
因为一切皆是清净,无法是法,首推见到,这个无法才是法,这个无法就是见到,是第一法。
第一法是无法,叫法本法无法,无法法亦法,今付无法时,法法何曾法。这是释迦传下来的成佛偈颂,操作佛法的偈颂,大家要明白。
听华严第一重要
华严讲堂宗旨 :
以佛为师 以戒为师
依了义 不依不了义
依大善知识为指导方向 回归佛陀原经
华严讲堂目标 :
节约时间今生成佛
华严讲堂《华严经》
以前读《世说新语》“嵇康打铁”一则,
只道是康出言讽刺,会恨答之。
今日读到文殊师利问疾维摩诘一段,
方知二人皆在引经斗智。
方想起此则《世说》,打首便是
“钟士季精有才理”。
想来作者并无厚此薄彼之意,
忆念我昔,解有偏差。
魏晋玄学受佛教影响,
于此亦可管窥。
复读到苏诗
《闻辩才法师复归上天竺以诗戏问》,
可知坡仙深谙佛经《世说》意,叹服:
道人出山去,山色如死灰。
白云不解笑,青松有余哀。
忽闻道人归,鸟语山容开。
神光出宝髻,法雨洗浮埃。
想见南北山,花发前后台。
寄声问道人,借禅以为诙。
何所闻而来,何所见而去。
道人笑不答,此意安在哉。
昔年本不住,今者亦无来。
此语竟非是,且食白杨梅。
只道是康出言讽刺,会恨答之。
今日读到文殊师利问疾维摩诘一段,
方知二人皆在引经斗智。
方想起此则《世说》,打首便是
“钟士季精有才理”。
想来作者并无厚此薄彼之意,
忆念我昔,解有偏差。
魏晋玄学受佛教影响,
于此亦可管窥。
复读到苏诗
《闻辩才法师复归上天竺以诗戏问》,
可知坡仙深谙佛经《世说》意,叹服:
道人出山去,山色如死灰。
白云不解笑,青松有余哀。
忽闻道人归,鸟语山容开。
神光出宝髻,法雨洗浮埃。
想见南北山,花发前后台。
寄声问道人,借禅以为诙。
何所闻而来,何所见而去。
道人笑不答,此意安在哉。
昔年本不住,今者亦无来。
此语竟非是,且食白杨梅。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制片人?制片者?你真的能区分吗?
刚入行或者业外人士,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制片人是干什么的?”
小编也曾经很好奇:制片人到底是干啥的?
答案很复杂,但启动一部电影,制片人可以说是必不可少,也需要制片人在开拍前后处理许多事。
制片人、制片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制片人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主要是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有权改动剧本情节,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等)、摄制成本核算、财务审核。同时有权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通俗来说,制片人就是投资者或者能够拉来赞助的人。比如陈凯歌导演的许多电影都是其妻子陈红来做制片人,负责财务、外联等各项事务。
而制片者是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版权人,对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这表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存在争议,但制片者到底是谁在现实中却变得扑朔迷离。
1、法律上如何确定制片者?
制片人和制片者这么容易弄混的称号,法律上如何确定呢?
署名推定是判断“制片者”的首要方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版权归作者”原则和“依署名推定作者”原则,第15条则规定了“影视作品版权归制片者”原则。
目前在实务中,我国法院对影视作品权属的审查往往直接通过片头或片尾署名来认定,除非权利人之间有专门的合同约定,法院一般视摄制或联合摄制、出品或联合出品单位为共同的著作权人,其中一家权利人来法院诉讼,需要获得其他原始权利人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推定应该是影视作品片头或片尾的署名,不应该是音像制品封套包装的署名,因为封套包装的印刷随意性较大,且本身并不是作品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署名不仅局限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也包括版权所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的署名。当第二署名与行政许可证不一致时,行政许可证书不构成对署名的相反证据,可以依据署名来推定其享有著作权。当第三署名与版权认证证明不一致时,除非互为相反证据,在没有确实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也不会以与署名不符为由否定行政许可证书的证明效力。
2、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吗?
著作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可知,作品的作者必须要有主观上的创作意识及客观上的事实创作行为,且须承担作品相关责任。
也就是说,作品的作者必须在创作上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其实际创作了相应作品,大到电影摄制组织及管理,小到故事情节与台词搭配,都须经过不断的思考与尝试。满足上述要求,才能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
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上一直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虽然法律上对于影视作品的归属有较为明晰的规定,但在影视创作中因立项、摄制、后期、发行等过程的复杂而引发的署名混乱现象,致使原本清晰的概念逐渐变得无法认清。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制片人、导演、摄制人、联合摄制人等等,谁是谁非,真假大圣。
影视制品作为一个法律上特殊的汇编作品及特殊合作作品,其本身就是由剧本、配乐、摄制、表演、后期制作等要素以艺术的方式叠加、汇总起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影视作品作为一个特殊的作品,因为考虑到电影发表、发行的便利,如每一次放映均需要上述所有人的授权,那么会极大阻碍影视作品的传播,同时也不利于电影市场的发展。故,《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未进行实际创作的主体,即从事创作过程中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作品的作者,不满足著作权的法定主体资格。那么何为辅助性工作?简单来说,就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性工作的,如打印、校正、整理、宣传等,均不能作为作品作者。
关于制片者和制片人,你现在能区分了吗?
参考文献:
1、权知观点 | 影视作品的制片者究竟是谁?(上)
刚入行或者业外人士,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制片人是干什么的?”
小编也曾经很好奇:制片人到底是干啥的?
答案很复杂,但启动一部电影,制片人可以说是必不可少,也需要制片人在开拍前后处理许多事。
制片人、制片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制片人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主要是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有权改动剧本情节,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等)、摄制成本核算、财务审核。同时有权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通俗来说,制片人就是投资者或者能够拉来赞助的人。比如陈凯歌导演的许多电影都是其妻子陈红来做制片人,负责财务、外联等各项事务。
而制片者是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版权人,对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这表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存在争议,但制片者到底是谁在现实中却变得扑朔迷离。
1、法律上如何确定制片者?
制片人和制片者这么容易弄混的称号,法律上如何确定呢?
署名推定是判断“制片者”的首要方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版权归作者”原则和“依署名推定作者”原则,第15条则规定了“影视作品版权归制片者”原则。
目前在实务中,我国法院对影视作品权属的审查往往直接通过片头或片尾署名来认定,除非权利人之间有专门的合同约定,法院一般视摄制或联合摄制、出品或联合出品单位为共同的著作权人,其中一家权利人来法院诉讼,需要获得其他原始权利人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推定应该是影视作品片头或片尾的署名,不应该是音像制品封套包装的署名,因为封套包装的印刷随意性较大,且本身并不是作品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署名不仅局限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也包括版权所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的署名。当第二署名与行政许可证不一致时,行政许可证书不构成对署名的相反证据,可以依据署名来推定其享有著作权。当第三署名与版权认证证明不一致时,除非互为相反证据,在没有确实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也不会以与署名不符为由否定行政许可证书的证明效力。
2、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吗?
著作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可知,作品的作者必须要有主观上的创作意识及客观上的事实创作行为,且须承担作品相关责任。
也就是说,作品的作者必须在创作上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其实际创作了相应作品,大到电影摄制组织及管理,小到故事情节与台词搭配,都须经过不断的思考与尝试。满足上述要求,才能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
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上一直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虽然法律上对于影视作品的归属有较为明晰的规定,但在影视创作中因立项、摄制、后期、发行等过程的复杂而引发的署名混乱现象,致使原本清晰的概念逐渐变得无法认清。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制片人、导演、摄制人、联合摄制人等等,谁是谁非,真假大圣。
影视制品作为一个法律上特殊的汇编作品及特殊合作作品,其本身就是由剧本、配乐、摄制、表演、后期制作等要素以艺术的方式叠加、汇总起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影视作品作为一个特殊的作品,因为考虑到电影发表、发行的便利,如每一次放映均需要上述所有人的授权,那么会极大阻碍影视作品的传播,同时也不利于电影市场的发展。故,《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未进行实际创作的主体,即从事创作过程中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作品的作者,不满足著作权的法定主体资格。那么何为辅助性工作?简单来说,就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性工作的,如打印、校正、整理、宣传等,均不能作为作品作者。
关于制片者和制片人,你现在能区分了吗?
参考文献:
1、权知观点 | 影视作品的制片者究竟是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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