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的正义!公诉人做假口供法官枉法裁判谁能管?
——一则“查无此据”的伪证词把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8月26日,震惊全国的“北大弑母案”宣判。历时5年时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判处死刑。
9月9日,国人密切关注的“劳荣枝”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在这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中,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维护,可谓众望所归。但是,我们更不应该忘记,这几年来,“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大批冤假错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暴露出来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等的恶劣行径,更是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颗毒瘤。
那么,假如你或者你最亲近的人身陷一起冤案,甚至被法庭公诉人伪造口供,蒙冤入狱,你会怎么办呢?此时此刻,一起真实的公诉人伪造口供致人入狱冤案正在等待着正义的到来。
一、六年牢狱生涯,当事人始终“不服气”
事情要从2012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起。那时候,当事人陈某在河南许昌做生意,名下经营着一家公司(许昌市伟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宁德人吴某产生经济纠纷,虽经多方调解却未见成效。后来,吴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送上法庭。其实,从经济纠纷转为诉讼案件,这并不奇怪。在事不可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值得鼓励的做法。就连被告人陈某也认为,法律是公平可信的,一定能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
然而,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陈某始料未及。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陈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一直被关押在宁德监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及其家人亲友万万不能接受。但是,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他虽然竭力否认,多次提出异议,法庭却并未采纳。整整六年的服刑期里,陈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常跟狱友和狱警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被冤枉的”。可具体怎么被冤枉,他自己也说不清。慢慢地,陈某心里只剩下一个念头:“刑满出狱之后,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给自己伸冤!”
二、刑满释放不回家,他要“自证清白”
六年的时光不短,对陈某来说尤其显得漫长。然而,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之后,陈某做得第一件事竟然不是和家人亲友团聚,也不是畅快地享受自由,而是跑去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阅卷调档。他提请阅卷的理由也很明确,就是怀疑有人伪造口供。然而,他的申请并为获得批准。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到宁德中院,再到福建省高院,他多次提请阅卷调档却始终未能如愿。
直到2021年6月份,事情终于迎来转机。经过差不多三年时间的奔波争取,在6月7-9日,陈某终于合法取得阅卷权,调阅了当年的档案。经过核对,证实了当时案件公诉人存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以下是一审判决书关键内容节选: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7段写有被告人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以下是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资料节选:
(一审第一次审理笔录第68页被告人供述(33-49页公安口供笔录)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审判长指着案卷问:被告你在公安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回答:没有。
第二次审判长又问了一遍: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低头没有回答。——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所记载的第二次审判长问话后“被告低头没有回答”这部分内容,陈某并不认同。他在对法庭审理笔录进行签字的时候就提出异议,并对相关内容手写更正为“没有”。这个明显违背当庭审理事实真相的环节,也是让陈某质疑司法公正,怀疑法庭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公诉人和审判长都认定陈某曾经在公安口供中宣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也是盗窃罪罪名成立的证据链关键的环节。然而陈某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明确记得,自己在审判长两次提问的时候都是回答“没有”。为了确认当初的说法,陈某还找到了案卷中多次提到的33-49页部分内容,但其中却从未发现过“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
三、公然伪造并隐匿销毁“口供”,这是谁的神通?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手中的资料,都将关键证据指向公安系统提供的一份口供。但这份口供在陈某服刑期满之后再去查证的时候,却已经消失不见。那么,这份口供到底有没有真实出现过,它又是怎样消失的呢?陈某或许也给不出明确的答案。
但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庭审卷宗、口供档案、公安笔录,这都不是一般人随随便便就能接触到的。陈某作为当事人,仅仅是要获得阅卷调档的许可就耗费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他的阅卷调档过程还要受到层层严密监控。外部人员想要做这件事,那是不可能的。只有案件的经办人,公诉人、审判员、审判长,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才有资格、有机会进行这项操作。
综上,我们可以梳理出关于本案的诸多疑点:
1.陈某在庭审及在押服刑期间多次对相关情节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求证误传”,却都遭到无视。
2.陈某在服刑期满后,通过正规合理途径申请进行阅卷调档,却遭遇层层阻挠拖延,用了将近三年时间才获得批准。
3.审判长在庭审中第二次向陈某求证的:是否有“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陈某的答案“没有”被篡改为“低头没有回答”。
4.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公安口供笔录33-49页“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现在在公安系统口供笔录中已经找不到了。
这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在案件审理、口供记录等过程中,存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伪造口供的情况。
陈某入狱服刑六年,不仅个人身心备受摧残,合法权益、公民财产、个人名誉遭受巨大损失,也给其家人朋友带来巨大的伤痛。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执法办案人员的徇私舞弊、有失公正。
法律可以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可能会成为某些人营私舞弊的工具。难以想象,如果有人知法懂法,拥有足够的权力和便利,又刻意去犯法的话,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去保障?谁又能肯定,陈某的遭遇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
人情有冷暖,法律无远近。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需要社会大众齐心合力。借此机会,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行动起来,为当事人陈某出谋划策,助力维权,让徇私舞弊、知法犯法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则“查无此据”的伪证词把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8月26日,震惊全国的“北大弑母案”宣判。历时5年时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判处死刑。
9月9日,国人密切关注的“劳荣枝”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在这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中,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维护,可谓众望所归。但是,我们更不应该忘记,这几年来,“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大批冤假错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暴露出来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等的恶劣行径,更是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颗毒瘤。
那么,假如你或者你最亲近的人身陷一起冤案,甚至被法庭公诉人伪造口供,蒙冤入狱,你会怎么办呢?此时此刻,一起真实的公诉人伪造口供致人入狱冤案正在等待着正义的到来。
一、六年牢狱生涯,当事人始终“不服气”
事情要从2012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起。那时候,当事人陈某在河南许昌做生意,名下经营着一家公司(许昌市伟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宁德人吴某产生经济纠纷,虽经多方调解却未见成效。后来,吴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送上法庭。其实,从经济纠纷转为诉讼案件,这并不奇怪。在事不可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值得鼓励的做法。就连被告人陈某也认为,法律是公平可信的,一定能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
然而,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陈某始料未及。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陈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一直被关押在宁德监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及其家人亲友万万不能接受。但是,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他虽然竭力否认,多次提出异议,法庭却并未采纳。整整六年的服刑期里,陈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常跟狱友和狱警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被冤枉的”。可具体怎么被冤枉,他自己也说不清。慢慢地,陈某心里只剩下一个念头:“刑满出狱之后,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给自己伸冤!”
二、刑满释放不回家,他要“自证清白”
六年的时光不短,对陈某来说尤其显得漫长。然而,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之后,陈某做得第一件事竟然不是和家人亲友团聚,也不是畅快地享受自由,而是跑去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阅卷调档。他提请阅卷的理由也很明确,就是怀疑有人伪造口供。然而,他的申请并为获得批准。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到宁德中院,再到福建省高院,他多次提请阅卷调档却始终未能如愿。
直到2021年6月份,事情终于迎来转机。经过差不多三年时间的奔波争取,在6月7-9日,陈某终于合法取得阅卷权,调阅了当年的档案。经过核对,证实了当时案件公诉人存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以下是一审判决书关键内容节选: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7段写有被告人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以下是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资料节选:
(一审第一次审理笔录第68页被告人供述(33-49页公安口供笔录)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审判长指着案卷问:被告你在公安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回答:没有。
第二次审判长又问了一遍: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低头没有回答。——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所记载的第二次审判长问话后“被告低头没有回答”这部分内容,陈某并不认同。他在对法庭审理笔录进行签字的时候就提出异议,并对相关内容手写更正为“没有”。这个明显违背当庭审理事实真相的环节,也是让陈某质疑司法公正,怀疑法庭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公诉人和审判长都认定陈某曾经在公安口供中宣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也是盗窃罪罪名成立的证据链关键的环节。然而陈某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明确记得,自己在审判长两次提问的时候都是回答“没有”。为了确认当初的说法,陈某还找到了案卷中多次提到的33-49页部分内容,但其中却从未发现过“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
三、公然伪造并隐匿销毁“口供”,这是谁的神通?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手中的资料,都将关键证据指向公安系统提供的一份口供。但这份口供在陈某服刑期满之后再去查证的时候,却已经消失不见。那么,这份口供到底有没有真实出现过,它又是怎样消失的呢?陈某或许也给不出明确的答案。
但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庭审卷宗、口供档案、公安笔录,这都不是一般人随随便便就能接触到的。陈某作为当事人,仅仅是要获得阅卷调档的许可就耗费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他的阅卷调档过程还要受到层层严密监控。外部人员想要做这件事,那是不可能的。只有案件的经办人,公诉人、审判员、审判长,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才有资格、有机会进行这项操作。
综上,我们可以梳理出关于本案的诸多疑点:
1.陈某在庭审及在押服刑期间多次对相关情节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求证误传”,却都遭到无视。
2.陈某在服刑期满后,通过正规合理途径申请进行阅卷调档,却遭遇层层阻挠拖延,用了将近三年时间才获得批准。
3.审判长在庭审中第二次向陈某求证的:是否有“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陈某的答案“没有”被篡改为“低头没有回答”。
4.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公安口供笔录33-49页“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现在在公安系统口供笔录中已经找不到了。
这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在案件审理、口供记录等过程中,存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伪造口供的情况。
陈某入狱服刑六年,不仅个人身心备受摧残,合法权益、公民财产、个人名誉遭受巨大损失,也给其家人朋友带来巨大的伤痛。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执法办案人员的徇私舞弊、有失公正。
法律可以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可能会成为某些人营私舞弊的工具。难以想象,如果有人知法懂法,拥有足够的权力和便利,又刻意去犯法的话,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去保障?谁又能肯定,陈某的遭遇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
人情有冷暖,法律无远近。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需要社会大众齐心合力。借此机会,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行动起来,为当事人陈某出谋划策,助力维权,让徇私舞弊、知法犯法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听澄事# 【这些新规,今起实施!】
今天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一起来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提至最高1亿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数据安全法:构建全新的数据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确保国家数据安全领域的专门法,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更全面地保障国家安全在各行业、各领域有法可依。
数据安全法创设了风险共治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协作机制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各类法律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内部与外部的双控制机制、数据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以及数据安全交易注意义务,打通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与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衔接与体系嵌套。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坚强后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对耕地的保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强调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契税法和城建税法:税收法定再提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法律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比此前的暂行条例,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原则,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至5%。同时,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免征契税等规定。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简化了纳税申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规定了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欺凌、性侵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今天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一起来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提至最高1亿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数据安全法:构建全新的数据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确保国家数据安全领域的专门法,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更全面地保障国家安全在各行业、各领域有法可依。
数据安全法创设了风险共治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协作机制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各类法律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内部与外部的双控制机制、数据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以及数据安全交易注意义务,打通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与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衔接与体系嵌套。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坚强后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对耕地的保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强调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契税法和城建税法:税收法定再提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法律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比此前的暂行条例,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原则,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至5%。同时,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免征契税等规定。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简化了纳税申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规定了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欺凌、性侵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LK和MK一起长大# 哥哥29M26D妹妹5M8D:
Lucky哥哥:妈妈惊叹我们小孩儿的模仿能力太强了,而且词汇总是用的恰到好处
1⃣️妈妈:Lucky你是在想我吗?(LK发呆中)
Lucky:“不好意思妈妈,我在想妹妹”
2⃣️“妹妹,你再吃手你该罚站了,让我来好好教育教育你”
3⃣️“太爷,你快吃吧,不要再拖延时间了”
4⃣️“妈妈, 天黑了吗?天是不是只有一点点黑,我能出去玩儿会了吗”#二胎#
Mickey妹妹:最近的我开始化身爸爸迷,随时随地视线跟随爸爸,而我的爸爸目前还没带过我一天,除了上班就是照顾哥哥。我,一点都不酸[酸]
是咿呀唱歌的一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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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不好意思妈妈,我在想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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