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至德阳市域铁路S11线计划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成都至德阳市域铁路S11线南起于韦家碾站,北止于德阳北站,线路全长约70.8公里,共设车站15座,采用市域A型车4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160公里,项目总投资约286.9亿元,工期约50个月。按照计划S11线将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26年底开通试运营。目前项目已启动招标图及施工图编制工作,项目已于此前提前启动勘察设计工作,现正处于可研编制及报审阶段,同时正加紧用地预审和社会稳定风险评审工作。
成都至德阳市域铁路S11线南起于韦家碾站,北止于德阳北站,线路全长约70.8公里,共设车站15座,采用市域A型车4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160公里,项目总投资约286.9亿元,工期约50个月。按照计划S11线将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26年底开通试运营。目前项目已启动招标图及施工图编制工作,项目已于此前提前启动勘察设计工作,现正处于可研编制及报审阶段,同时正加紧用地预审和社会稳定风险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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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四大类税目,17 个明细税目。
二、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也就是说“供
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除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范围,即书立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般企业与电网之间签订供用电合同、企业间转售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
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现行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仅包含列举的土地、房屋、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不再包含其他财产。另外,现行印花税法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五、(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
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面没有再细分,《印花税法》对此税目
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可以看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在《印花税法》中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
六、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
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三款)
七、纳税地点问题: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八、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
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二)款)
九、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
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一、《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四大类税目,17 个明细税目。
二、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也就是说“供
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除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范围,即书立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般企业与电网之间签订供用电合同、企业间转售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
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现行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仅包含列举的土地、房屋、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不再包含其他财产。另外,现行印花税法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五、(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
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面没有再细分,《印花税法》对此税目
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可以看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在《印花税法》中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
六、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
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三款)
七、纳税地点问题: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八、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
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二)款)
九、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
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推进公路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川省公路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揭牌】7月4日,“四川省公路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举行。标志着四川首个公路生态环境科研平台正式成立。该中心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立足于四川公路交通建设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解决面临的重大、关键以及共性生态环境工程问题, 满足行业发展新需求;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记者:一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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