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烁人生#
【#宝宝的少女心# 八字命理】
今日凌晨三点至五点出生四柱八字
网传火了
壬水与寅木构成的生命本体
缺少金土火三种五行!
这种四柱八字只有两种五行构成
可谓纯粹清秀水木集合
但是!任何事物都需要其发挥地环境
也就是运程环境
显然四个{壬寅}不管男女运程环境
都显示不那么好啊!
这叫有其命无其运#易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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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凌晨三点至五点出生四柱八字
网传火了
壬水与寅木构成的生命本体
缺少金土火三种五行!
这种四柱八字只有两种五行构成
可谓纯粹清秀水木集合
但是!任何事物都需要其发挥地环境
也就是运程环境
显然四个{壬寅}不管男女运程环境
都显示不那么好啊!
这叫有其命无其运#易烁人生#
【土夫子曾搬空古墓,却没发现,黑泥中还有一件价值“过亿”的宝贝】
1997年8月,湖北荆州“秦家山”上发出一声巨响,这次土夫子比较狠,几乎搬空了整座古墓中的陪葬品;就在考古队惋惜的时候,专家却发现了价值“过亿”的玉片。
湖北荆州,历史上著名的“楚文化古城”,这里不仅流传着许多古代名人的传说故事,还坐落着许多古代贵族的陵墓;荆州濠林村附近的“秦家山”上,自古坐落着三座古墓,据说葬的是战国时代的某位贵族。
当然,既然是三座墓,葬的不可能是一个人。由于古墓一大两小,因此当地传说葬的是一位楚国将军,以及两位夫人;考古队也曾到过这里,但由于三座古墓并未被盗发,因此也没有主动发掘,墓主人究竟是谁最终没有定论。
考古队不发掘,这就给土夫子留下了机会,1994年8月上旬的某一天,“秦家山”的方向传来一声巨响;再等考古队赶到,“2号墓”已经被炸开,古墓内部情况不明,“抢救性发掘”迫在眉睫。
8月下旬,上级批准对“秦家山”古墓进行保护性发掘。这座古墓并不大,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以发掘;没几天,考古队就弄清了这座古墓的基本布局,这是一座带斜坡墓道的正方形竖穴土坑墓。
概括来说,这是一座中型楚墓,年代大约为战国中晚期,墓主人应为女性;虽说是中型墓,但看内部规格,也属于楚国贵族,稍显遗憾的是,土夫子下手比较狠,几乎搬空了墓室内的所有陪葬,连头箱、边箱都没有放过。
大约到了9月下旬,古墓封土基本清理完毕,“2号墓”也终于露出了全貌,墓内明显被洗劫一空,仅留下了“一椁三棺”;面对这样的情景,考古专家惋惜不已,既然墓室内空空如也,只好看看棺内还有没有东西了。
令考古专家失望的是,土夫子连棺椁也已经打开过了,不仅棺内“干净”,连棺底也是空的,就只剩下一层厚厚的黑泥;既然已经打开了古墓,考古队虽说有点懊丧,但还是要按照考古标准流程进行清理。
一位工作人员在清理棺内时,竟然在墓主头部位置的黑泥中摸出了一块半圆形的器物;凭手感,这东西应该是已经破碎的器物,但由于被黑泥包裹,究竟是什么还不能确定。
之后,考古队工作人员将这件器物上的黑泥清理干净,露出的竟然是一块带有纹饰的墨绿色的玉器;前面“凭手感”破碎的部分,也并非真的破碎,而是由人工刻意加工而成的状态。
当时,就连考古专家也有点懵,这块“墨玉”虽然经过加工,但并不是一件完整器物,看样子也不像礼器或某种装饰;就在大家疑惑时,清理内棺的工作人员,又在黑泥中摸出了一件类似的“墨玉”。
专家将两件“墨玉”放在一起对比,两件玉器竟然能完美拼接成“一块”,且凹凸之处刻意相互榫合;原来,这是一件“墨玉面具”,通俗的称呼是“玉覆面”。
当然,考古发现中的人形面具并不少见,不仅有玉、还有青铜、金、银等材质,这些被统称为“覆面”,是古代贵族的一种葬具;据说,“覆面”有保护逝者面容的作用,但数千年之后,这种面具的功效似乎不大。
单说“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件玉覆面,它的左右两片均为整块墨玉雕琢而成;其大抵呈黑褐色,椭圆形,长径20厘米,短径13.9厘米,厚0.23厘米,和普通人脸部大小相似。
这件“玉覆面”可谓弥足珍贵,其制作过程也更为复杂。据推测,古代玉匠先要将一整块玉石切成薄片,再经过更为细致的切割和打磨,做出人的面部轮廓;之后,匠人还要钻孔,雕刻出面具上的“眼睛、鼻孔”、“嘴巴”等镂空槽,头发、眉毛等则为阴刻。
以这件“玉覆面”为例,其雕刻刀工细腻,线条流畅,暂且不说这块“墨玉”的价值,仅是雕工就足以称绝;除此外,在“玉覆面”的四周还有8个小孔,用以串缀之用。
追根溯源,“覆面”的历史还是比较久远的,《仪礼·士丧礼》记载,早在先秦丧葬中就已经出现了以丝织品为材料的“冥目”,也叫“裹首”,大抵就是“覆面”的前身了。
概括来说,“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块墨玉覆面,专家发现同样有丝织品残留,大概最初的状态是“覆面”缝缀在一块方形丝织品上;丝织品的四角又系上玉璜或玉佩等重物,以平展丝织品。
“覆面”这种丧葬用具,以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多出现于中原地区;玉质“覆面”也出现过不少,多为小玉片缝缀而成;“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件玉覆面,显然与中原地区的丧葬文化存在着颇深渊源,但其等级更高,也是迄今为止考古发现中,“唯一”的一件用整块玉雕刻而成的丧葬用具。
回想当初,要不是土夫子没有发现黑泥中的“宝贝”,这件玉覆面或许同样难逃厄运;也幸亏土夫子没有发现,这件“墨玉覆面”才得以成为国宝文物,其价值甚至超过了2号墓中所有的陪葬品。
2014年,中信国际拍卖公司曾公开拍卖过一件“饕餮纹玉覆面”,价值600余万;以此为参照,这件“墨玉覆面”无论材质、工艺还是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意义等,都要超过拍卖的那件,其价值应在千万以上,甚至“过亿”也不为过。
#这就是中国风##出道吧新星#
1997年8月,湖北荆州“秦家山”上发出一声巨响,这次土夫子比较狠,几乎搬空了整座古墓中的陪葬品;就在考古队惋惜的时候,专家却发现了价值“过亿”的玉片。
湖北荆州,历史上著名的“楚文化古城”,这里不仅流传着许多古代名人的传说故事,还坐落着许多古代贵族的陵墓;荆州濠林村附近的“秦家山”上,自古坐落着三座古墓,据说葬的是战国时代的某位贵族。
当然,既然是三座墓,葬的不可能是一个人。由于古墓一大两小,因此当地传说葬的是一位楚国将军,以及两位夫人;考古队也曾到过这里,但由于三座古墓并未被盗发,因此也没有主动发掘,墓主人究竟是谁最终没有定论。
考古队不发掘,这就给土夫子留下了机会,1994年8月上旬的某一天,“秦家山”的方向传来一声巨响;再等考古队赶到,“2号墓”已经被炸开,古墓内部情况不明,“抢救性发掘”迫在眉睫。
8月下旬,上级批准对“秦家山”古墓进行保护性发掘。这座古墓并不大,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以发掘;没几天,考古队就弄清了这座古墓的基本布局,这是一座带斜坡墓道的正方形竖穴土坑墓。
概括来说,这是一座中型楚墓,年代大约为战国中晚期,墓主人应为女性;虽说是中型墓,但看内部规格,也属于楚国贵族,稍显遗憾的是,土夫子下手比较狠,几乎搬空了墓室内的所有陪葬,连头箱、边箱都没有放过。
大约到了9月下旬,古墓封土基本清理完毕,“2号墓”也终于露出了全貌,墓内明显被洗劫一空,仅留下了“一椁三棺”;面对这样的情景,考古专家惋惜不已,既然墓室内空空如也,只好看看棺内还有没有东西了。
令考古专家失望的是,土夫子连棺椁也已经打开过了,不仅棺内“干净”,连棺底也是空的,就只剩下一层厚厚的黑泥;既然已经打开了古墓,考古队虽说有点懊丧,但还是要按照考古标准流程进行清理。
一位工作人员在清理棺内时,竟然在墓主头部位置的黑泥中摸出了一块半圆形的器物;凭手感,这东西应该是已经破碎的器物,但由于被黑泥包裹,究竟是什么还不能确定。
之后,考古队工作人员将这件器物上的黑泥清理干净,露出的竟然是一块带有纹饰的墨绿色的玉器;前面“凭手感”破碎的部分,也并非真的破碎,而是由人工刻意加工而成的状态。
当时,就连考古专家也有点懵,这块“墨玉”虽然经过加工,但并不是一件完整器物,看样子也不像礼器或某种装饰;就在大家疑惑时,清理内棺的工作人员,又在黑泥中摸出了一件类似的“墨玉”。
专家将两件“墨玉”放在一起对比,两件玉器竟然能完美拼接成“一块”,且凹凸之处刻意相互榫合;原来,这是一件“墨玉面具”,通俗的称呼是“玉覆面”。
当然,考古发现中的人形面具并不少见,不仅有玉、还有青铜、金、银等材质,这些被统称为“覆面”,是古代贵族的一种葬具;据说,“覆面”有保护逝者面容的作用,但数千年之后,这种面具的功效似乎不大。
单说“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件玉覆面,它的左右两片均为整块墨玉雕琢而成;其大抵呈黑褐色,椭圆形,长径20厘米,短径13.9厘米,厚0.23厘米,和普通人脸部大小相似。
这件“玉覆面”可谓弥足珍贵,其制作过程也更为复杂。据推测,古代玉匠先要将一整块玉石切成薄片,再经过更为细致的切割和打磨,做出人的面部轮廓;之后,匠人还要钻孔,雕刻出面具上的“眼睛、鼻孔”、“嘴巴”等镂空槽,头发、眉毛等则为阴刻。
以这件“玉覆面”为例,其雕刻刀工细腻,线条流畅,暂且不说这块“墨玉”的价值,仅是雕工就足以称绝;除此外,在“玉覆面”的四周还有8个小孔,用以串缀之用。
追根溯源,“覆面”的历史还是比较久远的,《仪礼·士丧礼》记载,早在先秦丧葬中就已经出现了以丝织品为材料的“冥目”,也叫“裹首”,大抵就是“覆面”的前身了。
概括来说,“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块墨玉覆面,专家发现同样有丝织品残留,大概最初的状态是“覆面”缝缀在一块方形丝织品上;丝织品的四角又系上玉璜或玉佩等重物,以平展丝织品。
“覆面”这种丧葬用具,以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多出现于中原地区;玉质“覆面”也出现过不少,多为小玉片缝缀而成;“秦家山2号墓”出土的这件玉覆面,显然与中原地区的丧葬文化存在着颇深渊源,但其等级更高,也是迄今为止考古发现中,“唯一”的一件用整块玉雕刻而成的丧葬用具。
回想当初,要不是土夫子没有发现黑泥中的“宝贝”,这件玉覆面或许同样难逃厄运;也幸亏土夫子没有发现,这件“墨玉覆面”才得以成为国宝文物,其价值甚至超过了2号墓中所有的陪葬品。
2014年,中信国际拍卖公司曾公开拍卖过一件“饕餮纹玉覆面”,价值600余万;以此为参照,这件“墨玉覆面”无论材质、工艺还是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意义等,都要超过拍卖的那件,其价值应在千万以上,甚至“过亿”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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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要离婚,岳母好心劝阻:给你一套房和50万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万人中,一对男女能走到一起结为夫妻是莫大的缘分,这样的缘分,本来应该倍加珍惜、共同呵护经营,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婚姻的真谛,以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去维护它。
比如保持忠诚是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的义务,现实中因婚内外遇导致离婚的诉讼却不少见。
对被背叛的一方来说,伴侣外遇带给自己的精神伤害可能是金钱都难以弥补的,湖南的何先生便深有体会,当他发现自己当宝贝养的女儿非亲生时,决定离婚,此时岳母提出只要他不离婚,便能有一套房子和50万元,岳母为何会帮女儿挽留他,何先生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何先生与妻子刘某结婚的时间并不长,只有3年,人们都说“七年之痒”,这还不到一半就闹起了离婚,可想而知两人的矛盾不是小矛盾。
原来,何先生与刘某结为夫妻并非两人之间有多深的爱意,稍显凑合。
何先生幼年丧父,是母亲将他辛苦拉扯大,单亲家庭的成长经历让何先生有些自卑内向,长大后,他也不会追女孩,就整天闷在工地干活,到了快奔三的年纪还没对象,母亲非常着急。
何先生不想让母亲为自己担心,便听从母亲的意思去相亲,就这样认识了刘某。刘某比何先生小3岁,已经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带着一个和前夫生的女儿,但何先生对此表示不介意,因为他确实年纪大了,想尽快把终身大事落实,两人初见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恋爱时,何先生却总觉得哪里不对,虽然他没怎么和女孩相处过,但无论如何两人作为情侣,出去逛街刘某连手都不让他牵总有点异常。何先生安慰自己可能是刘某比较害羞,既然决定在一起,那就要包容对方,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只谈了很短暂的恋爱就领证登记了。
结婚时何先生28岁,刘某25岁,其实都还非常年轻,如果肯好好经营婚姻奋斗事业将来日子不会差到哪去,可婚后夫妻俩的相处依然很古怪,何先生大多数时间都守在工地上面,和妻子交流不多,回了家妻子也不会为他做饭,何先生问起便说想吃自己做,显得极不耐烦。
更有甚者,两人每次通电话都是何先生打给妻子,3年的时间,刘某居然没有主动打过一次电话问问丈夫在外面吃得饱不饱,穿得暖不暖,何先生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想着感情需要慢慢培养,也就没太计较,更何况婚后刘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每每看到女儿,何先生便觉得自己工作都更有劲头了,他要给女儿挣个未来,让她受良好的教育。只是随着女儿五官逐渐长开,何先生总觉得女儿和自己不像,心里犯嘀咕,本以为只是自己这么想,可有时亲戚朋友看到都会说孩子长得像妈妈,不像爸爸,他便更起疑心。
在做了一番思想斗争后,何先生还是带着2岁的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整个人都崩溃了,女儿竟然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何先生当即把鉴定结果扔到了妻子面前,刘某看到后并没有惊慌,而是淡定地承认了自己婚内外遇的事实,但她不肯说孩子的生父是谁,也不想跟何先生多谈这件事,当晚便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带两个女儿回了娘家。
何先生难以忍受妻子对自己的不尊重,决意要离婚,可这时他的岳母却劝他别离。
她也不认可女儿的行为,训斥过她,但还是觉得小夫妻日子能过尽量过,不用走到离婚的地步,而且,家里快要拆迁了,要是不离婚,女婿还可以享受到福利,能得到一套80平米的房子和50多万拆迁款,要是何先生觉得不够的话,她再出点钱弥补他的心理创伤都没问题。
说白了,刘母不希望女儿这么快又离婚,她就想让女儿有个安稳的家,但刘某的态度就没那么好,她表示自己婚前就告诉过何先生她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所以不会再喜欢任何人,是何先生非要结婚的,而且何先生为人太古板无趣,和她性格不合,她不想多做挽留。
要是何先生能接受女儿非亲生的事,那就凑合着过,要是不能接受,那就离婚。
妻子的冷淡态度让何先生很伤心,即使岳母尽力劝和,他依然决定离婚,并提出刘某必须返还他这几年花在她们妻女身上的14万。刘某一听,表示钱太多了,自己没法给;何先生无奈,决定走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一段婚姻中,男方受到了女方的欺骗把非亲生的孩子当成了亲生的抚养,那孩子的生父生母就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也就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何先生在知道女儿非亲生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刘某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了子女,给何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民法典》相较以前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新规定,刘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何先生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这类离婚纠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抚养的时间、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收入及惩戒效果酌定,不管怎样,刘某婚内外遇伤害丈夫,都有她必须付出的代价。
这个案例中,何先生与刘某显然都对婚姻缺乏理性的认知,一个只是为完成任务结婚,一个毫不重视婚姻义务,殊不知婚姻非儿戏,不是凑合就行,相关责任不仅有道德的要求更有法律的约束,轻视婚姻是对自己不负责,而轻视所导致的苦果也只能由自己咽下。#肥唐说八卦#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万人中,一对男女能走到一起结为夫妻是莫大的缘分,这样的缘分,本来应该倍加珍惜、共同呵护经营,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婚姻的真谛,以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去维护它。
比如保持忠诚是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的义务,现实中因婚内外遇导致离婚的诉讼却不少见。
对被背叛的一方来说,伴侣外遇带给自己的精神伤害可能是金钱都难以弥补的,湖南的何先生便深有体会,当他发现自己当宝贝养的女儿非亲生时,决定离婚,此时岳母提出只要他不离婚,便能有一套房子和50万元,岳母为何会帮女儿挽留他,何先生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何先生与妻子刘某结婚的时间并不长,只有3年,人们都说“七年之痒”,这还不到一半就闹起了离婚,可想而知两人的矛盾不是小矛盾。
原来,何先生与刘某结为夫妻并非两人之间有多深的爱意,稍显凑合。
何先生幼年丧父,是母亲将他辛苦拉扯大,单亲家庭的成长经历让何先生有些自卑内向,长大后,他也不会追女孩,就整天闷在工地干活,到了快奔三的年纪还没对象,母亲非常着急。
何先生不想让母亲为自己担心,便听从母亲的意思去相亲,就这样认识了刘某。刘某比何先生小3岁,已经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带着一个和前夫生的女儿,但何先生对此表示不介意,因为他确实年纪大了,想尽快把终身大事落实,两人初见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恋爱时,何先生却总觉得哪里不对,虽然他没怎么和女孩相处过,但无论如何两人作为情侣,出去逛街刘某连手都不让他牵总有点异常。何先生安慰自己可能是刘某比较害羞,既然决定在一起,那就要包容对方,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只谈了很短暂的恋爱就领证登记了。
结婚时何先生28岁,刘某25岁,其实都还非常年轻,如果肯好好经营婚姻奋斗事业将来日子不会差到哪去,可婚后夫妻俩的相处依然很古怪,何先生大多数时间都守在工地上面,和妻子交流不多,回了家妻子也不会为他做饭,何先生问起便说想吃自己做,显得极不耐烦。
更有甚者,两人每次通电话都是何先生打给妻子,3年的时间,刘某居然没有主动打过一次电话问问丈夫在外面吃得饱不饱,穿得暖不暖,何先生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想着感情需要慢慢培养,也就没太计较,更何况婚后刘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每每看到女儿,何先生便觉得自己工作都更有劲头了,他要给女儿挣个未来,让她受良好的教育。只是随着女儿五官逐渐长开,何先生总觉得女儿和自己不像,心里犯嘀咕,本以为只是自己这么想,可有时亲戚朋友看到都会说孩子长得像妈妈,不像爸爸,他便更起疑心。
在做了一番思想斗争后,何先生还是带着2岁的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整个人都崩溃了,女儿竟然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何先生当即把鉴定结果扔到了妻子面前,刘某看到后并没有惊慌,而是淡定地承认了自己婚内外遇的事实,但她不肯说孩子的生父是谁,也不想跟何先生多谈这件事,当晚便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带两个女儿回了娘家。
何先生难以忍受妻子对自己的不尊重,决意要离婚,可这时他的岳母却劝他别离。
她也不认可女儿的行为,训斥过她,但还是觉得小夫妻日子能过尽量过,不用走到离婚的地步,而且,家里快要拆迁了,要是不离婚,女婿还可以享受到福利,能得到一套80平米的房子和50多万拆迁款,要是何先生觉得不够的话,她再出点钱弥补他的心理创伤都没问题。
说白了,刘母不希望女儿这么快又离婚,她就想让女儿有个安稳的家,但刘某的态度就没那么好,她表示自己婚前就告诉过何先生她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所以不会再喜欢任何人,是何先生非要结婚的,而且何先生为人太古板无趣,和她性格不合,她不想多做挽留。
要是何先生能接受女儿非亲生的事,那就凑合着过,要是不能接受,那就离婚。
妻子的冷淡态度让何先生很伤心,即使岳母尽力劝和,他依然决定离婚,并提出刘某必须返还他这几年花在她们妻女身上的14万。刘某一听,表示钱太多了,自己没法给;何先生无奈,决定走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一段婚姻中,男方受到了女方的欺骗把非亲生的孩子当成了亲生的抚养,那孩子的生父生母就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也就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何先生在知道女儿非亲生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刘某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了子女,给何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民法典》相较以前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新规定,刘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何先生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这类离婚纠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抚养的时间、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收入及惩戒效果酌定,不管怎样,刘某婚内外遇伤害丈夫,都有她必须付出的代价。
这个案例中,何先生与刘某显然都对婚姻缺乏理性的认知,一个只是为完成任务结婚,一个毫不重视婚姻义务,殊不知婚姻非儿戏,不是凑合就行,相关责任不仅有道德的要求更有法律的约束,轻视婚姻是对自己不负责,而轻视所导致的苦果也只能由自己咽下。#肥唐说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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