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费解],周兆成律师强调:你必须告!】

近日,江苏的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自己的职业信息是 “专业做鸡十年”。怎么这样?太侮辱人了!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该侮辱信息系与房女士存在借贷纠纷的晋商消费金融上传的,目前该公司已删除。
        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个人建立的全国联网查询信用系统。一家小小的金融公司尽敢滥用权利,如此侮辱客户简直岂有此理!已经涉嫌侵权了!那么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房女士又该如何维权呢?周兆成律师为你只招。
        我们知道个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欠款金额、逾期时间可以上传征信系统,但征信机构不能“肆意妄为,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而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本案中,晋商金融公司故意对房女士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对房女士造成了损害事实。房女士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你不去起诉,那么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把侵害他权利的人拉过来进行审判的。
       权利是自己的,你可以选择保护也可以选择放弃。所以建议你千万不要漠然面对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看到了征信系统的不严谨,不规范,希望以此案为警钟,有关部门抓紧行动起来,查缺补漏,尽早完善我国的征信体制。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公共区域能收费停车吗?答案在这里】#百姓关心的物业问题# 业委会是小区所有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物业和业主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业委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又应该如何为业主服务呢?不仅这一个问题。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同样是市民关注的问题,为此,哈尔滨市住建局进行了权威解答。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陷阱!】我们都知道,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最多的就是签订合同,但是签订合同往往会出现一些法律风险,那么企业到底该如何避免这些合同中的陷阱问题呢?下面小编就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解答。

01

A公司一个业务员签了一笔50万的订单,B公司在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厂里工人开始加班加点的把货物赶出来,并分批将货物运输给B公司。但万万没想到,B公司在收到货后迟迟不愿将尾款付清,一直声称要收到全部货物并验完货后才能付尾款。B公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等A公司再次联系他们的时候,他们居然把A公司拉黑了。

A公司人员按照收货地址找到B公司,让他们支付尾款,可B公司坚持说没有收到货,还说之前收到的样品也有问题。A公司无奈选择报了警,但警察说是合同纠纷,不给立案,A公司找人托关系才给立了案,案是立了,但A公司的送货司机不清楚当时是谁收的货,导致警察无从查起。再后来,A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结果法院也判A公司败诉,原因是因为之前签的合同没有明确交货地点,也没有收货人签字。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查询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就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后来才发现该企业的信用低,资金不足,不仅没有任何财产而且代表人还下落不明。因此作为企业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经营范围、资金状况和信用情况做一定的了解,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铸成大错。

02

郭某将自家的土地卖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上面,约定的有效期是2年。这两年期间村委会又将土地转卖给了其他人,有效期是三年。今年,郭某发现合同已经到期,自己想收回来,村委会告诉他土地现在被另一个人购买,并且合同未到期。但郭某觉得我与村委会签的合同到期了,村委会与他人签的合同到不到期跟自己也没关系,于是,郭某就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结果村委会败诉。



村委会的败诉,让我们意识到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03

大学毕业之后,李某在工作中遇到了现在的合伙人刘某,两人志趣相投,有聊不完的话题,并且二人都对教育行业很感兴趣。2020年5 月份,他们决定合伙投资开设教育培训机构,9月份学校开始正常运营。注册培训学校的时候,他们没签书面合作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不撤资,出资比例各一半,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品牌加盟协议,共同经营管理学校。

可是,学校正式营业一个月不到,刘某就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伙,理由为经营理念不和,但李某猜测是因为不能承受前期亏损压力才退伙的,之后一个多月刘某不再正常来校上班,也不再投入后续资金,他还单方面要求李某全额退还已出资资金退出合伙,或保留股权不再投资只享分红。

公司才刚刚开起来,都没有步入正轨,合伙人的撤资,对于刚刚运营的学校而言,影响很大,刘某的撤资已经影响到李某是否还能继续开办下去。

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具有仪式感,会注意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到了后期双方口头变更合同内容时很多企业就会缺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的意识,如果遇到一些诚信意识不好的企业就极有可能后期不予认可口头变更的那些合同内容,而此时自己有无任何书面文件作为支撑依据,就会惹来一些麻烦。因此,企业在口头变更合同内容以后最好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04

三年前,王某跟朋友柳某合伙开了家公司,主要经营儿童用品的,柳某是GP占股20%,王某是LP占股80%。期间,王某出资了150万,并且负责公司的整个运营,柳某没有出资,在公司没有决策权,只是参与了公司的业务,但公司的客户大部分都是柳某开发和维护的。他们的合伙协议里约定是认缴,在2070年缴纳齐。去年,柳某接到了一笔大订单,客户也已经把钱打到了他们的公司账户。为此,王某还特意请柳某吃了个饭,为他庆功。

本来一切看上去那么顺利,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吃完饭的第二天,王某就以柳某没有出资为由,不分配柳某任何利润,而是按照柳某接到订单的金额算提成,完全把柳某当成业务员了。柳某不服,找了优宝杖的律师咨询合同事宜,律师告诉柳某如果有合伙协议,且工商登记上有其股份,王某不可以不给分,工商登记可以认缴,如果实缴,双方需去交,只要公司正常运行,有资金,不实缴也可以。柳某没有认真审阅合同的相关条款,被王某算计,听了律师的一番话,才幡然醒悟。

在合同条款中,一般最重要的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对这些内容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就会出现歧义,双方各执己见。所以必须认真严格的斟酌每一条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05

胡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公司开了差不多有5 年了,今年3月份,胡某想投资新的项目,但苦于资金不够,想找银行贷款,贷款需要有担保公司,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担保公司的杨某,杨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为其担保,但要收一笔担保费,胡某觉得是朋友介绍的,也就没想那么多,给了杨某一笔担保费,并签署了担保协议。谁知,在胡某向银行贷款时,才发现杨某的公司早已经是个空壳,还是负债状态,更别说为其他公司担保了。

胡某得知此事之后, 很是生气,他想找杨某退回担保费,但这时已经晚了,杨某已经申请破产,为了躲避追债,人不知道逃到哪儿去了。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本不会去留意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些担保公司自己就已经是负债累累,或者是早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能力担保。还有一些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是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担保更加靠谱些,但其实这些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有对外的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就是一个摆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作为企业应该对每一份合同都保持足够的重视,一个企业若想将风险降到最低,还是需要有专业的懂法律的人来把控。

“优宝杖”平台就是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平台上有专业的律师和法务,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咨询,还能为企业提供合同撰写与合同审查,为企业带来很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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