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光#《高自由后妃养成·少女成长手札》从秀女开始,你终将走到哪一步?成为贵妃?皇后?还是小小常在,又或者被打入冷宫,每一步都由你亲手决定,再也无需烦恼剧情走向都由作者决定只能当看客,在这里,是你来打造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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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卖了19块钱,罚款5万!”北京的王先生经营着一家湘菜馆,因为想拓展销路,于是推出了一款香辣蕨根粉,售价为19元一份,刚在网上卖出一份,便被朝阳群众举报,被市监局查处后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王先生的饭店经营许可范围是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蕨根粉虽然属于冷食类食品,但不是蔬菜拼盘,王先生涉嫌超出经营范围。
固定证据后,市监局向王先生开出了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申诉,但被驳回。
王先生还是觉得很委屈,本来现在饭店生意就不好做,而且就卖了十几块钱,一下子罚这么多,还怎么生存。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王先生的律师首先陈述:
1.市监局适用法律错误。并没有法律规定,蔬菜水果经过加工再销售,就被排除在蔬菜瓜果外。
本案中的蕨根粉,是蕨菜根茎经加工提炼后制成的,而蕨菜本也属于蔬菜类,因此饭店属于加工蔬菜水果食材,并不违法。
2.处罚过重。饭店的蕨根粉仅售价19元/份,才刚卖出1袋,收入仅14元,就被罚款5万元,显然处罚过重,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如果确属违法,鉴于饭店的行为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王先生的观点,市监局进行了反驳,并且坚持认为蕨根没有加工之前是植物,加工成蕨根粉后,属性已经改变,不属于蔬菜。据此认定,王先生的饭店超经营许可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市监局处罚并未超出罚款上限,属于有法可依。
因此,原告销售的蕨根粉是否超出了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的许可经营项目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9条规定,冷食类食品一般指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许可范围虽包含冷食类食品,但也仅限于蔬果拼盘。但是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品,应构成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规定,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作为原料,经过切、拼、雕、搅拌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从上述用语含义分析,如果蔬菜、瓜果经过其他工艺制成的冷食类食品,不属于蔬果拼盘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制售的蕨根粉是由野生蕨菜的根茎提炼的淀粉制作而成的食品,并不属于蔬果拼盘。因此,也已超出了饭店蔬果拼盘的经营许可范围。
3.《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6条规定,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可从重处罚。
本案中,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原告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市监局综合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货值金额为19元,不足1万元,故而对被告作出5万元的罚款,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4.原告销售蕨根粉收入虽然仅有14元,但其销售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更为严格,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将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被告的处罚并未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5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也被驳回。
王先生一、二审均败诉,说明了食品安全无小事,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人称赞的同时,也有人认为的确处罚过重,在酒店业经营困难的当下,如此处罚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也认为处罚过重了呢?欢迎讨论。#分享你的今日感悟##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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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王先生的饭店经营许可范围是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蕨根粉虽然属于冷食类食品,但不是蔬菜拼盘,王先生涉嫌超出经营范围。
固定证据后,市监局向王先生开出了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申诉,但被驳回。
王先生还是觉得很委屈,本来现在饭店生意就不好做,而且就卖了十几块钱,一下子罚这么多,还怎么生存。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王先生的律师首先陈述:
1.市监局适用法律错误。并没有法律规定,蔬菜水果经过加工再销售,就被排除在蔬菜瓜果外。
本案中的蕨根粉,是蕨菜根茎经加工提炼后制成的,而蕨菜本也属于蔬菜类,因此饭店属于加工蔬菜水果食材,并不违法。
2.处罚过重。饭店的蕨根粉仅售价19元/份,才刚卖出1袋,收入仅14元,就被罚款5万元,显然处罚过重,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如果确属违法,鉴于饭店的行为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王先生的观点,市监局进行了反驳,并且坚持认为蕨根没有加工之前是植物,加工成蕨根粉后,属性已经改变,不属于蔬菜。据此认定,王先生的饭店超经营许可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市监局处罚并未超出罚款上限,属于有法可依。
因此,原告销售的蕨根粉是否超出了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的许可经营项目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9条规定,冷食类食品一般指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许可范围虽包含冷食类食品,但也仅限于蔬果拼盘。但是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品,应构成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规定,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作为原料,经过切、拼、雕、搅拌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从上述用语含义分析,如果蔬菜、瓜果经过其他工艺制成的冷食类食品,不属于蔬果拼盘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制售的蕨根粉是由野生蕨菜的根茎提炼的淀粉制作而成的食品,并不属于蔬果拼盘。因此,也已超出了饭店蔬果拼盘的经营许可范围。
3.《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6条规定,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可从重处罚。
本案中,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原告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市监局综合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货值金额为19元,不足1万元,故而对被告作出5万元的罚款,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4.原告销售蕨根粉收入虽然仅有14元,但其销售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更为严格,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将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被告的处罚并未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5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也被驳回。
王先生一、二审均败诉,说明了食品安全无小事,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人称赞的同时,也有人认为的确处罚过重,在酒店业经营困难的当下,如此处罚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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