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XcOTxN 查看通知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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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铁微分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升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在减免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基础上,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能负担。4月份,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乡建设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市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市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筹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2022年,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征信模型,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于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2021年发生的且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未结清的单笔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2022年1-3月实际支出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六、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2022年上半年,对于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促进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做大做强。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2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2022年,更大力度地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一、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按照90%的比例进行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照30%的比例再进行补差;大型企业按照30%的比例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十三、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前提下,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2021年年底每新增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依申请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四、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五、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各项惠企资金,5月底前兑现拨付到位;对于2022年度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沈阳发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升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在减免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基础上,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能负担。4月份,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乡建设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市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市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筹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2022年,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征信模型,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于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2021年发生的且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未结清的单笔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2022年1-3月实际支出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六、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2022年上半年,对于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促进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做大做强。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2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2022年,更大力度地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一、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按照90%的比例进行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照30%的比例再进行补差;大型企业按照30%的比例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十三、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前提下,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2021年年底每新增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依申请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四、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五、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各项惠企资金,5月底前兑现拨付到位;对于2022年度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沈阳发布)
#沈阳疫情##权威发布# 【沈阳出台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
[话筒]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升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在减免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基础上,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能负担。4月份,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乡建设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市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市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筹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2022年,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征信模型,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于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2021年发生的且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未结清的单笔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2022年1-3月实际支出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六、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2022年上半年,对于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促进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做大做强。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2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2022年,更大力度地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一、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按照90%的比例进行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照30%的比例再进行补差;大型企业按照30%的比例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十三、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前提下,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2021年年底每新增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依申请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四、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五、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各项惠企资金,5月底前兑现拨付到位;对于2022年度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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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
[话筒]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回升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在减免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基础上,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能负担。4月份,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乡建设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市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市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筹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2022年,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征信模型,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于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2021年发生的且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未结清的单笔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2022年1-3月实际支出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六、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2022年上半年,对于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促进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做大做强。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2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2022年,更大力度地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一、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按照90%的比例进行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照30%的比例再进行补差;大型企业按照30%的比例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十三、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前提下,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2021年年底每新增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依申请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四、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五、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各项惠企资金,5月底前兑现拨付到位;对于2022年度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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