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万规模私募一年亏损98%,清盘仅剩132万:资金都投向了在港上市的中新控股股票,后这家上市公司被查退市。而这个私募基金是泓实资产,查不到它的任何资料,法人代表是彭显俊,曾用名是北京先锋国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中新控股的一家子公司就是先锋。不知道是不是发行私募基金,拉抬自己的上市公司?网上找不到彭显俊的任何资料,更不要基金管理人的资料了。泓实资产只在17年和18年发行共十只,都是一年,全清算了,也没再发行。
刚募集资金时,2018年5月,中新控股股价还处在1港元/股,之后不久开启连续下挫,到2019年5月时,每股股价仅剩2分钱,已沦为仙股。因受旗下全资子公司先锋支付不合规操作影响,中新控股于2019年7月8日正式停牌,在停业调查一年半后,被退市。
全文:
在销售人员承诺8%收益后,杨某涛购买了100万元私募基金,临清盘却发现本金仅剩1.86万元。一怒之下,杨某涛将该私募基金代销机构进懋公司和盈信公司、基金管理人泓实公司、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4家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投资本金损失98.14万元及利息损失。
2022年4月26日,金融界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一、全仓投资标的被摘牌退市
经查,2018年4月,杨某涛通过进懋公司理财师田某介绍,投资100万元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兴十号基金),投资起始日期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
2018年4月26日,杨某涛向《基金合同》约定的盈信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泓实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杨某涛出具《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确认书》(以下简称《投资确认书》),确认: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投资起始日为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
2018年5月15日,泓实公司向中信建投公司出具《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基金成立日期2018年5月15日,产品封闭期12个月。当日,中信建投公司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账户已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该产品项下成立资金7130万元。
那么,成立后的睿兴十号私募基金到底投向了什么,以至于一年清盘时候亏损幅度达到惊人了98%。
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该产品属于权益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配置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2%,权益类资产98%-100%。其中权益类资产定向投资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8207.HK)股票。
2018年5月,中新控股股价还处在1港元/股,之后不久便开启连续下挫,到2019年5月时每股股价仅剩2分钱,已沦为仙股。
中新控股为先锋系企业,因受旗下全资子公司先锋支付不合规操作影响,中新控股于2019年7月8日正式停牌。在停业调查一年半后,中新控被香港联交所宣布退市。
由于睿兴十号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中新控股的股票,基金净值也跟随大幅下跌。2019年5月14日,清算小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清算程序,一年后完成清算。
根据清算结果,截至2020年5月12日,泓实公司向杨某涛发送《第一次清算公告》,截至2020年5月8日,基金资产总净值为1323497.26元,累计单位净值0.019,其中本次清算可分配剩余资产总金额132.28万元,该可分配剩余资产包含应收募集户利息,因此,每100万份基金份额预计可分配1.86万元。
2020年5月19日,盈信公司向杨某涛账户转账18552.65元,附言:代销清盘-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
二、销售机构是否应当赔偿引争议
投资有风险是每个投资者都清楚的道理,且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相对更高一些。仅因为购买的产品亏损,就将代销机构和管理人及托管人诉诸司法也不具有合理性。
但杨某涛认为,泓实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向自己推荐了超出风险等级的产品,且销售人员存在承诺保本收益情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涛申请基金销售人员田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销售人员田某确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在微信中所称8%基准收益是进懋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进懋公司是该基金产品的销售公司。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账户业务申请表》及《基金合同》均由进懋公司员工田某代签署,案涉基金属于R3级基金产品,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基金合同》并非杨杭涛本人签署,回访电话及邮箱均系进懋公司员工田某所使用,故本院认为泓实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上述金融产品时,未了解杨某涛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向杨某涛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其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涛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应与赔偿。
法院认为,盈信公司与进懋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基金存在的风险、未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且承诺基金存在基准收益8%,其亦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杨某涛有权要求其就上述损失与泓实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中信建投公司作为托管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后监督、付款、清算等义务,杨某涛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审判结果
据此,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泓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进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杨某涛投资本金损失981447.35元及利息损失。
刚募集资金时,2018年5月,中新控股股价还处在1港元/股,之后不久开启连续下挫,到2019年5月时,每股股价仅剩2分钱,已沦为仙股。因受旗下全资子公司先锋支付不合规操作影响,中新控股于2019年7月8日正式停牌,在停业调查一年半后,被退市。
全文:
在销售人员承诺8%收益后,杨某涛购买了100万元私募基金,临清盘却发现本金仅剩1.86万元。一怒之下,杨某涛将该私募基金代销机构进懋公司和盈信公司、基金管理人泓实公司、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4家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投资本金损失98.14万元及利息损失。
2022年4月26日,金融界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一、全仓投资标的被摘牌退市
经查,2018年4月,杨某涛通过进懋公司理财师田某介绍,投资100万元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兴十号基金),投资起始日期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
2018年4月26日,杨某涛向《基金合同》约定的盈信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泓实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杨某涛出具《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确认书》(以下简称《投资确认书》),确认: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投资起始日为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
2018年5月15日,泓实公司向中信建投公司出具《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基金成立日期2018年5月15日,产品封闭期12个月。当日,中信建投公司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账户已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该产品项下成立资金7130万元。
那么,成立后的睿兴十号私募基金到底投向了什么,以至于一年清盘时候亏损幅度达到惊人了98%。
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该产品属于权益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配置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2%,权益类资产98%-100%。其中权益类资产定向投资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中新控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8207.HK)股票。
2018年5月,中新控股股价还处在1港元/股,之后不久便开启连续下挫,到2019年5月时每股股价仅剩2分钱,已沦为仙股。
中新控股为先锋系企业,因受旗下全资子公司先锋支付不合规操作影响,中新控股于2019年7月8日正式停牌。在停业调查一年半后,中新控被香港联交所宣布退市。
由于睿兴十号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中新控股的股票,基金净值也跟随大幅下跌。2019年5月14日,清算小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清算程序,一年后完成清算。
根据清算结果,截至2020年5月12日,泓实公司向杨某涛发送《第一次清算公告》,截至2020年5月8日,基金资产总净值为1323497.26元,累计单位净值0.019,其中本次清算可分配剩余资产总金额132.28万元,该可分配剩余资产包含应收募集户利息,因此,每100万份基金份额预计可分配1.86万元。
2020年5月19日,盈信公司向杨某涛账户转账18552.65元,附言:代销清盘-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
二、销售机构是否应当赔偿引争议
投资有风险是每个投资者都清楚的道理,且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相对更高一些。仅因为购买的产品亏损,就将代销机构和管理人及托管人诉诸司法也不具有合理性。
但杨某涛认为,泓实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向自己推荐了超出风险等级的产品,且销售人员存在承诺保本收益情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涛申请基金销售人员田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销售人员田某确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在微信中所称8%基准收益是进懋公司对投资者的承诺,进懋公司是该基金产品的销售公司。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账户业务申请表》及《基金合同》均由进懋公司员工田某代签署,案涉基金属于R3级基金产品,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基金合同》并非杨杭涛本人签署,回访电话及邮箱均系进懋公司员工田某所使用,故本院认为泓实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上述金融产品时,未了解杨某涛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向杨某涛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其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涛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应与赔偿。
法院认为,盈信公司与进懋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基金存在的风险、未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且承诺基金存在基准收益8%,其亦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杨某涛有权要求其就上述损失与泓实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中信建投公司作为托管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后监督、付款、清算等义务,杨某涛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审判结果
据此,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泓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进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杨某涛投资本金损失981447.3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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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首例!男子因冒用他人核酸检测报告被处罚】4月11日16时,成都铁路公安处遂宁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名男性旅客出示的核酸检测报告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便对其当场进行核查。经查,该男子名叫王某,2003年4月生,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人。王某告诉民警,因自己的核酸检测报告还没出来,才会想到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报告进站乘车。民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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