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决战法考# #法考每日一题#
【答案】ABCD
【解析】A项: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知,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该法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可知,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故A项错误,当选。
B项: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可知,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故B项错误,当选。
C项:《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可知,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即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法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解析】A项: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知,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该法第8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可知,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故A项错误,当选。
B项: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61页。]《民法典》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可知,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故B项错误,当选。
C项:《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可知,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即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法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星星]虽然是基础考点,但因为是多选题,还是有一些难度的,你做对了吗?#法考# #决战法考# #法考每日一题#
【答案】ABCD
【解析】A项: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可知,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A项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
D项: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法律行为来说,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事实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事实行为虽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该法律后果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解析】A项: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可知,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A项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
D项: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法律行为来说,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事实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事实行为虽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该法律后果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典解读38:赠予合同】
★《民法典》第 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合同的特点是:具有无偿性,受赠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 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赠与的无偿性,赠与财产没有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反悔权。但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如公证过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一诺即成,不可反悔。
★《民法典》第 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合同的特点是:具有无偿性,受赠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 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赠与的无偿性,赠与财产没有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反悔权。但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如公证过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一诺即成,不可反悔。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