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管局最新公告#!正在征求意见】14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征求《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要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提出:
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条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
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各网络平台应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其中对于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核实其是否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公示,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房源信息。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七)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门店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经纪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通知,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选择具有房源核验码的房源进行交易。网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线上平台的监督指导,要求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源信息核验系统应用及政策宣传,引导租赁当事人建立完善房源信息核验意识,回避虚假房源信息,选择真实房源信息进行交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三)网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
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房管局书面反馈。
《通知》指出,要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提出:
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条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
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各网络平台应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其中对于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核实其是否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公示,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房源信息。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七)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门店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经纪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通知,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选择具有房源核验码的房源进行交易。网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线上平台的监督指导,要求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源信息核验系统应用及政策宣传,引导租赁当事人建立完善房源信息核验意识,回避虚假房源信息,选择真实房源信息进行交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三)网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
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房管局书面反馈。
#南宁人大新闻# 【“广西人大”微信头条】南宁人大亮立法成绩单:5年审议法规案24件通过20件
五年间,共审议法规案24件,通过20件,颁布施行20件,开展立法调研52项……近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亮出了一份出色的五年立法成绩单。
2017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首个五年立法规划。五年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紧扣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主导作用,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格局扎实构建并不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经验不断丰富,为首府南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详情戳:https://t.cn/A6aObZwV
五年间,共审议法规案24件,通过20件,颁布施行20件,开展立法调研52项……近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亮出了一份出色的五年立法成绩单。
2017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首个五年立法规划。五年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紧扣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主导作用,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格局扎实构建并不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经验不断丰富,为首府南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详情戳:https://t.cn/A6aObZwV
【#济宁# 坐地起价,同样的大小车库,以不一样的价格出售,微山回应】
一: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天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在2021年4月5日下发通知在微信公众号及小区内的LED屏幕上,没有车库或者车位的不能进入C区内,还有一张红色的关于车位租金的通知。碧水明珠分为A,B.C三个小区,AB区在路北,约在两年前开始了没有车位没有车库的不让机动车驶入,那个时候车位是2万3千。我们2016年来住的时候,前面是空地,C区本来没有8号楼,在2017年底开始建设第8号楼,2020年年底基本完工。开发商为微山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前我们在C区住的好好的,因为这个通知,有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差钱的去买了车位车库,现在车库炒到另外17万2千和13万5千,并且C区的车位高低是不一样的,其他楼本来在2015年车库已经售完,当时是8万8的现内部高度是3米3,现在C7的内部高度只有2米1售价13万5千,这些高度是我们事先不知道的,因为没有车库不让进小区了,就去买了,如果当时有点法律意识,要个合同或者协议,再去内部量量车库的大小,高低,我不会买的。在2020年年底C区8号楼竣工之后给有钱的预留了一些车位,有物业内部的人留了好几个,为了坐地起价,同样的大小车库,以不一样的价格出售,而且没有买卖合同,连个协议都没有,不像房价那样公开透明,而且车库公摊面积非常大,比如售价为13万5的中号车库,售楼处说有33个平方,实际只有23个,怎么办?车库面积只靠售楼处的一张嘴,位置好的,车库内部高的好的车库被一个人买了好几套,这就是有钱人说了算吗?剩下的烂七八糟,内部高度2米1高的跟2米4的价格是一个价钱,买个车库跟去市场买菜一样吗?没有合同和任何协议,心里真不踏实,请各位领导核实派人来调查测量车库的大小,公摊,出售的时间,就算涨钱,房价半年内都没涨,车库2个月就能差七千块钱吗?原来12万8千,现在13万5千应该有明码标价公示吧,我们打工挣钱不容易,血汗钱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没了,真的半夜都睡不着觉,老百姓怎么办?我们能退掉车库和车位吗?地上车位能租50年吗?我想退掉车位或者车库,买房子为了安居乐业,现在过得什么呀?钱花出去了,感觉天天受气。
回复山东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碧水明珠小区C区共8幢小高层,其中C2-C6号楼1、2层为沿街门面房,后半面设计小区车库;C7-C9号楼设计为地上车库及储藏室。2021年初,为规范小区车辆管理,预防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公司通知没有车库和停车位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该小区按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商在销售碧水明珠小区C区储藏室及车库时,对销售的价格通过微信、张贴通知的形式均作出明码标价或公示,由小区业主自愿购买。由于储藏室和车库有盈余,该小区业主可以不限购。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制定,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因此,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该小区在销售车库时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天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在2021年4月5日下发通知在微信公众号及小区内的LED屏幕上,没有车库或者车位的不能进入C区内,还有一张红色的关于车位租金的通知。碧水明珠分为A,B.C三个小区,AB区在路北,约在两年前开始了没有车位没有车库的不让机动车驶入,那个时候车位是2万3千。我们2016年来住的时候,前面是空地,C区本来没有8号楼,在2017年底开始建设第8号楼,2020年年底基本完工。开发商为微山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前我们在C区住的好好的,因为这个通知,有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差钱的去买了车位车库,现在车库炒到另外17万2千和13万5千,并且C区的车位高低是不一样的,其他楼本来在2015年车库已经售完,当时是8万8的现内部高度是3米3,现在C7的内部高度只有2米1售价13万5千,这些高度是我们事先不知道的,因为没有车库不让进小区了,就去买了,如果当时有点法律意识,要个合同或者协议,再去内部量量车库的大小,高低,我不会买的。在2020年年底C区8号楼竣工之后给有钱的预留了一些车位,有物业内部的人留了好几个,为了坐地起价,同样的大小车库,以不一样的价格出售,而且没有买卖合同,连个协议都没有,不像房价那样公开透明,而且车库公摊面积非常大,比如售价为13万5的中号车库,售楼处说有33个平方,实际只有23个,怎么办?车库面积只靠售楼处的一张嘴,位置好的,车库内部高的好的车库被一个人买了好几套,这就是有钱人说了算吗?剩下的烂七八糟,内部高度2米1高的跟2米4的价格是一个价钱,买个车库跟去市场买菜一样吗?没有合同和任何协议,心里真不踏实,请各位领导核实派人来调查测量车库的大小,公摊,出售的时间,就算涨钱,房价半年内都没涨,车库2个月就能差七千块钱吗?原来12万8千,现在13万5千应该有明码标价公示吧,我们打工挣钱不容易,血汗钱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没了,真的半夜都睡不着觉,老百姓怎么办?我们能退掉车库和车位吗?地上车位能租50年吗?我想退掉车位或者车库,买房子为了安居乐业,现在过得什么呀?钱花出去了,感觉天天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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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碧水明珠小区C区共8幢小高层,其中C2-C6号楼1、2层为沿街门面房,后半面设计小区车库;C7-C9号楼设计为地上车库及储藏室。2021年初,为规范小区车辆管理,预防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公司通知没有车库和停车位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该小区按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商在销售碧水明珠小区C区储藏室及车库时,对销售的价格通过微信、张贴通知的形式均作出明码标价或公示,由小区业主自愿购买。由于储藏室和车库有盈余,该小区业主可以不限购。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制定,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因此,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该小区在销售车库时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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