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杨楼镇废品收购站违法占用耕地
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汝州市杨楼镇废品收购站违法占用耕地】河南汝州市杨楼镇废品收购站违法占用耕地
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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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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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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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大程村朱姜村有一处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用于回收废铁废车等废品,该站在没办理废旧金属回收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无证经营,负责人是十三组韩明政,占用基本农田八亩。废品收购站房屋是彩钢瓦结构,周边围墙用铁皮挡着,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开回收站这属于改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举报人称,废品收购站在此经营很长时间,后来居民逐渐注意到收购站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太靠近马路存在安全隐患,到夏天废品太多不免产生异味,里面堆积很多易燃易爆的垃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居民们对此怨声载道。
3月26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场物品乱堆乱放,垃圾成山,存料大多露天堆放,无遮盖措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害。这种破坏耕地面积,水泥硬化场地,对耕地面积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结果,私自打铁棚,堆放废品垃圾在耕地面积上,对生态予以破坏,目无王法,公开占用耕地面积,无视国家法律红线。希望政府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并勒令其恢复耕地原貌,消除脏乱差现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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