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内,一名男子骚扰一名白衣女子,被女子推开。万万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竟然殴打女子。女子的同伴上前制止,也被打,由此引发混乱。此后,和男子同行的几个人,将女子和同伴拖到店外群殴,甚至揪头发、踩头、猛踢,简直惨不忍睹,而周边的人无一人敢上前阻拦。这几个人打完人就跑了。
据警方最新通报,已经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刘某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中。2名受害女子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2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
真是猖狂至极!公众场合,居然肆无忌惮地骚扰调戏女性,被拒绝后居然暴力相向,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几个大男人如此狠毒地殴打2名女生,简直是禽兽不如,毫无人性。
本案因男子调戏女子引起,然后群殴他人,显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就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从几个人踹头、脚踢等动作看,2名女子伤势轻不了,应该在轻伤以上,故打人的男子均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经侦查查明,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多次纠集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经鉴定,2名女子的伤情构成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致2名女子重伤,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几个人的暴行,已经引起公愤了,必须予以严惩,必须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这帮乌合之众和人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警方最新通报,已经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刘某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中。2名受害女子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2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
真是猖狂至极!公众场合,居然肆无忌惮地骚扰调戏女性,被拒绝后居然暴力相向,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几个大男人如此狠毒地殴打2名女生,简直是禽兽不如,毫无人性。
本案因男子调戏女子引起,然后群殴他人,显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就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从几个人踹头、脚踢等动作看,2名女子伤势轻不了,应该在轻伤以上,故打人的男子均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经侦查查明,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多次纠集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经鉴定,2名女子的伤情构成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致2名女子重伤,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几个人的暴行,已经引起公愤了,必须予以严惩,必须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这帮乌合之众和人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山打人事件是对法治社会赤裸裸的挑衅#
就个人经历和观察,经常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反抗最后被警方认定为互殴的情况。立法上对寻衅滋事、互殴、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界定并不清晰,在社会治安这方面执法和司法的随意性很大,很多时候警方图省事不调查就认定为互殴各打一巴掌走调解程序了事,法院更是倾向于多一案不如少一案,即便认定了寻衅滋事也多走拘留、民事赔偿程序,但长期采用这种执法和司法方式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很严重的。
一是轻易认定为互殴淡化了寻衅滋事及施暴者的违法责任,二是法律惩治力度太低助长了寻衅滋事及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施暴者本身往往不在意拘留几天甚至坐牢几年、赔偿点金钱,但受害者的身体、生活都遭到严重影响,施暴者出狱后还极有可能打击报复,表面上的平静掩盖了未来更大的隐患。如果再加上政法界的不洁身自好,法律权威动摇,社会风气败坏,后果可想而知。
唐山打人事件不可拘泥于男女性别对立,其核心应是法律的失效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人类社会制造出的法律是对人性的规范和对人自有的动物性的约束。在法治弱化的社会里,男性人类天生的雄性动物本性和动物优势都会显现出来并破坏社会秩序,施暴行为会层出不穷,靠一个个审判谴责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上杜绝。
政法界必须对寻衅滋事和施暴行为准确界定并加以严惩,否则“法治”两字无从谈起。
就个人经历和观察,经常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反抗最后被警方认定为互殴的情况。立法上对寻衅滋事、互殴、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界定并不清晰,在社会治安这方面执法和司法的随意性很大,很多时候警方图省事不调查就认定为互殴各打一巴掌走调解程序了事,法院更是倾向于多一案不如少一案,即便认定了寻衅滋事也多走拘留、民事赔偿程序,但长期采用这种执法和司法方式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很严重的。
一是轻易认定为互殴淡化了寻衅滋事及施暴者的违法责任,二是法律惩治力度太低助长了寻衅滋事及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施暴者本身往往不在意拘留几天甚至坐牢几年、赔偿点金钱,但受害者的身体、生活都遭到严重影响,施暴者出狱后还极有可能打击报复,表面上的平静掩盖了未来更大的隐患。如果再加上政法界的不洁身自好,法律权威动摇,社会风气败坏,后果可想而知。
唐山打人事件不可拘泥于男女性别对立,其核心应是法律的失效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人类社会制造出的法律是对人性的规范和对人自有的动物性的约束。在法治弱化的社会里,男性人类天生的雄性动物本性和动物优势都会显现出来并破坏社会秩序,施暴行为会层出不穷,靠一个个审判谴责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上杜绝。
政法界必须对寻衅滋事和施暴行为准确界定并加以严惩,否则“法治”两字无从谈起。
#古代书法##明清书法# 【清 黄自元楷书《读书乐》欣赏】黄自元的楷书结字严谨,用笔纯,将欧楷的险绝给展示的淋漓精致,故堪称楷书大家。当然,他的字也是被后人称作为诟病的馆阁体。甚至有专家说黄自元就是印书体的祖师爷,印书体又被田英章给发扬光大了。
其实黄自元的楷书和田英章的楷书有着很大的区别。一个“戈钩”就能区分开来。黄自元楷书的戈钩内圆外方。写钩,一般都应先按下,这样就蓄好了力。即已蓄力,就不能让力跑掉,所以按后就要直接发力出锋。
而田英章的所谓内圆的戈钩,出锋前没有果断、肯定、充分的按,另外还带了些许转的小动作,所以就显得无力和不利索。说起来也是无奈,不会彻底换锋面,就不得不带点转来写戈钩。这不是风格不同,是水平上和欧公有距离。
在中国书法史上,历朝历代,书法大家层出不穷,然而在楷书一途能成大气者并不多。屈指数来,晋有钟繇、王羲之、王献之;唐是楷书的鼎盛时期,出现了褚遂良、欧阳询、虞世南、薛稷、颜真卿、柳公权、李邕等大师;宋代有苏东坡;元有赵孟頫;明代往后,擅小楷的高人不少,诸如王宠、文徵明等,然而以中楷、大楷名世者确乎仅黄自元一人而已。
在书法一途,楷书法度森严,其规整的结字和用笔缺少随意性和流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书家个性的表现和感情的抒发,缩小了书法家创造自我的空间。所以,写楷书最难突破前人窠臼,最难成就一家面目。
黄自元(1837年—1918年),字敬舆,号澹叟,湖南安化县龙塘乡人,清末书法家,实业家。生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清同治六年(1867年)举于乡,次年殿试列第二(榜眼),授翰林院编修。曾任顺天乡试同考官和江南乡试副考官。民国7年(1918年)病逝。曾临摹《间架结构摘要九十二法》书帖,为该书的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实黄自元的楷书和田英章的楷书有着很大的区别。一个“戈钩”就能区分开来。黄自元楷书的戈钩内圆外方。写钩,一般都应先按下,这样就蓄好了力。即已蓄力,就不能让力跑掉,所以按后就要直接发力出锋。
而田英章的所谓内圆的戈钩,出锋前没有果断、肯定、充分的按,另外还带了些许转的小动作,所以就显得无力和不利索。说起来也是无奈,不会彻底换锋面,就不得不带点转来写戈钩。这不是风格不同,是水平上和欧公有距离。
在中国书法史上,历朝历代,书法大家层出不穷,然而在楷书一途能成大气者并不多。屈指数来,晋有钟繇、王羲之、王献之;唐是楷书的鼎盛时期,出现了褚遂良、欧阳询、虞世南、薛稷、颜真卿、柳公权、李邕等大师;宋代有苏东坡;元有赵孟頫;明代往后,擅小楷的高人不少,诸如王宠、文徵明等,然而以中楷、大楷名世者确乎仅黄自元一人而已。
在书法一途,楷书法度森严,其规整的结字和用笔缺少随意性和流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书家个性的表现和感情的抒发,缩小了书法家创造自我的空间。所以,写楷书最难突破前人窠臼,最难成就一家面目。
黄自元(1837年—1918年),字敬舆,号澹叟,湖南安化县龙塘乡人,清末书法家,实业家。生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清同治六年(1867年)举于乡,次年殿试列第二(榜眼),授翰林院编修。曾任顺天乡试同考官和江南乡试副考官。民国7年(1918年)病逝。曾临摹《间架结构摘要九十二法》书帖,为该书的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