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士山
为什么有的人得了别人的好处,却还一肚子意见呢?为什么你帮助了别人,可对方却恨你呢?第二个女主的心态就是正解。因为,她觉得自己被轻侮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助人,又该如何求助?
大家看故事时,不要只看结论,因为作者的结论侧重点不同,但此中暴露出的生活原生态,同样可以给人借鉴。
为什么有的人得了别人的好处,却还一肚子意见呢?为什么你帮助了别人,可对方却恨你呢?第二个女主的心态就是正解。因为,她觉得自己被轻侮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助人,又该如何求助?
大家看故事时,不要只看结论,因为作者的结论侧重点不同,但此中暴露出的生活原生态,同样可以给人借鉴。
浙江义乌,男子王某与朋友在夜市聚餐,期间与邻桌一客人发生冲突,后被对方5人围殴。王某随后报警,哪知在民警处置期间却突然倒地猝死。事后,民警称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分别对涉事5人处以拘留7到9日。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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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男子王某与朋友在夜市聚餐,期间与邻桌一客人发生冲突,后被对方5人围殴。王某随后报警,哪知在民警处置期间却突然倒地猝死。事后,民警称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分别对涉事5人处以拘留7到9日。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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