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顺:八字格局解析——食神格<命理>】格局就是指八字命局组成的一种特殊的五行局势和生克结构。一般情况下,日柱天干(代表命主自己,称为日干或日主)和月令的关系是划分格局的依据,也就是说月令是定格局的标准。八字格局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事业、婚姻、学业、人生等。
一、什么是食神
我生者为子孙,根据阴阳不合,阳生阳、阴生阴的天干就是食神。日主生食神, 泄日主精华。而且食神正好在日主天干后面的第二位,比如命局日主是甲木,甲乙丙丁,丙火就是甲木的食神,如果命局日主是乙木,甲乙丙丁,丁火就是乙木的食神。
另外,食神生财星,能够生助扶持,所以就有了别名寿星和爵星。而且食神正好克制 七杀,能够制服日主的**,所以虽然食神不正,却能表现出正气。食神气势旺的时候, 即使遇到财星七杀,七杀被食神克制住,无法发挥杀气,这个命局也不会代表灾祸。
食神与伤官均为日主所生,皆是洩日主之物,而食神气顺而纯,食神洩日主较轻;伤官气强而杂,洩日主之力重,故伤官有用印制者,而食神唯喜生财。用食神必须身旺,原局有印,食印不相碍,印藏支而食透干,更有财星透干,流通其气,最为上格。可见食神与伤官不同,伤官洩日主之力强,故欲用伤官非身强不可。而食神洩日主之力轻,日主纵不甚旺,用食神亦无大碍。因此,身弱之时,若食神不重,则不致伤害日主;而伤官纵使仅有一位,也会伤害日主。
二、什么是食神格
所谓食神格就是月令(月支)本气为食神,四柱天干又有食神透出,即可称为食神格。如日主为甲木,月令为巳,巳之本气“丙”为日主之食神,四柱天干中又见丙,即为食神格。
如果月令或月支为食神的话,那么四柱八字内见十神中的财星,为食神生财格,格局纯正。若四柱透煞,也就是七杀,则食神制煞为用,也叫食神制杀,忌财党煞,故以无财为美。若煞旺而透印,则弃食就煞,也就弃命从杀,以印化杀为用。但弃食就煞者,虽月令食神,不再以食神格论矣。四柱若见枭印夺食,则弃食就煞为真,斯亦格之成也。以上是有关月支食神格的说明。
三、食神格的喜忌
命局身强以食神洩秀为用时,最忌偏印来克制食神,遇到这种情况,称为“梟印夺食”。主为人有始无终,容貌欹邪,身材矮小,心性局促,多欲无成,生平易受长辈之掣肘,难於自由发展,同时会有突发之暴烈脾气。如生时干倒食年干者(即年干食神,时干偏印),日呑,主克子,日时俱倒食者,主头带破壶克母,死后无子送终,若呑之又呑(如甲日人见壬,月或时又逢庚字),主贪死沟壑,有干合来解则可减轻。
如前面所述日主与食神俱旺,又有财星透出天干者为食神之最佳格局,纵使见到印星,只要不併邻或同柱战克则无妨,这种人大都心宽体胖,个性温和,做事易成、谋财容易,子息满堂,安享高寿,此种情形,食神见於年、月柱者,必有丰厚之祖荫,见於日时者,当得贤能妻儿。
食神格身强以食神为用时,最喜偏财透干护食〈食神畏偏印运来克食神,有偏财透干则不畏偏印〉。如此,身强有食神洩秀转生偏财的话,则其人必头脑灵活,富生意手腕,生平求财容易,是即富且寿之人。如果命局内无财,则行财运亦能发财,唯不如命局有财星来得厚福与平稳。〔原局若有财星,则不惧偏印运之故〕
若命局身强而食神弱,命上无财,再逢偏印运制食神及生日干时,则立见灾祸或衣食不週,唯喜行财运以制偏印。若行运不遇财运,则五行闭塞不流通,仍难发福。命局以食神为用,突遇偏印运,有如晴天霹靂,突遭大难,或事I败,或大破财而由富变穷。但原局天干若有偏财,则可以将其灾害程度大大降低。或者四柱中有某字能将岁运偏印之干支合住并改变其五行性质者,亦可减轻其受害程度。以上就是命局入食神格的日主喜忌解说。
四、食神格的命理特征
食神又名福星,因是财星的原神,月支带有食神的属食神格,食神格的人主身体健康,平安无事,女命者,食伤代表子女。
食神格最忌偏印,故以食神为主的命式或大运遇上偏印的,各种倒霉之事都能出现。
食神通根于月支,透干,得令,而且身旺的才是真正食神格。
食神格日主强者主身体健康,福寿有余,命中如遇偏印强而食神弱,又没有制偏印的财星,主短命。
食神格不怕身旺,喜比劫,财星,最忌印星。如身旺有印,而又有财星透干者,谓之食神吐秀,此乃属于上等格局。
食神格最忌偏印,若柱中财旺可不怕偏印,如果财弱又有官煞生印,则不夭则贫。
食神格局日主健旺的,最喜偏财。如偏财藏支透干者主官财两旺,福禄丰厚。
食神格局中带偏印者,逢到偏印的大运主立见灾厄。如果命局不见偏印,走到偏印大运也无大碍;但如大运和岁运都逢偏印者,在饮食与财运方面,还应该多加注意。
食神局的命局日主旺而无财星,食神可当财断,行到财运必发,日主旺能任食,必是富贵之命。
食神旺而日主弱,泄气太重。主子孙稀少,遇到食神入墓之年运主伤子,遇到空亡也不是好事,命局中食神太重,则制煞太过,必要财星通关,如没有财星乃穷苦之命。
食神格太弱,又有强旺的偏印,名曰枭印夺食,主贫穷夭折,立见灾厄。
食神格的命局中无有克伤者,主天生的富贵之命。其人宽宏大度,充满和气,但食神必须带有财星,没有财星的食神局,其福运不通,人格低劣。
食神局利己主义较重,因是财的原神与财缘大,所以处事方面难免有些吝啬。
食神格中见伤官多者,名叫食伤混杂,因失去食神的纯粹性,其命主心胸狭窄,凡事计较,这种命福寿也不佳。
食神过多的女命,因克其官星,主婚姻不好,如带财星,则可趋吉避凶。
食神格的女命带有偏印者,走到偏印大运时,主与子女有生死之别,如果命局无偏印,走到偏印大运时,无有大碍。
食神格的人,一般都带有自然长相与魅力,所以交际关系突出。由于食神是财的原神,在某些方面主经济富裕,并且在经营方面也可获得成功。
五、食神格行运吉凶
食神格身弱又遇财星过多的不是好事,遇此者喜逢比劫岁运为好。
食神可以控制正官,能使正官产生有利作用,所以逢到偏官大运主大吉。
食神局最怕刑、冲、克与空亡和偏印,如遇到这些克星时,特别走到偏印大运时,要注意患上饮食方面的疾病,重则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食神格走到食神旺运时主发达,例如属木的食神走到寅卯方的木地或木运或亥子丑北方水运,食神旺地主发福。
食神局的命式中没有财星者,走到偏印大运主立见灾厄,如果有财星,则可制服偏印,谓之命中获救。
一、什么是食神
我生者为子孙,根据阴阳不合,阳生阳、阴生阴的天干就是食神。日主生食神, 泄日主精华。而且食神正好在日主天干后面的第二位,比如命局日主是甲木,甲乙丙丁,丙火就是甲木的食神,如果命局日主是乙木,甲乙丙丁,丁火就是乙木的食神。
另外,食神生财星,能够生助扶持,所以就有了别名寿星和爵星。而且食神正好克制 七杀,能够制服日主的**,所以虽然食神不正,却能表现出正气。食神气势旺的时候, 即使遇到财星七杀,七杀被食神克制住,无法发挥杀气,这个命局也不会代表灾祸。
食神与伤官均为日主所生,皆是洩日主之物,而食神气顺而纯,食神洩日主较轻;伤官气强而杂,洩日主之力重,故伤官有用印制者,而食神唯喜生财。用食神必须身旺,原局有印,食印不相碍,印藏支而食透干,更有财星透干,流通其气,最为上格。可见食神与伤官不同,伤官洩日主之力强,故欲用伤官非身强不可。而食神洩日主之力轻,日主纵不甚旺,用食神亦无大碍。因此,身弱之时,若食神不重,则不致伤害日主;而伤官纵使仅有一位,也会伤害日主。
二、什么是食神格
所谓食神格就是月令(月支)本气为食神,四柱天干又有食神透出,即可称为食神格。如日主为甲木,月令为巳,巳之本气“丙”为日主之食神,四柱天干中又见丙,即为食神格。
如果月令或月支为食神的话,那么四柱八字内见十神中的财星,为食神生财格,格局纯正。若四柱透煞,也就是七杀,则食神制煞为用,也叫食神制杀,忌财党煞,故以无财为美。若煞旺而透印,则弃食就煞,也就弃命从杀,以印化杀为用。但弃食就煞者,虽月令食神,不再以食神格论矣。四柱若见枭印夺食,则弃食就煞为真,斯亦格之成也。以上是有关月支食神格的说明。
三、食神格的喜忌
命局身强以食神洩秀为用时,最忌偏印来克制食神,遇到这种情况,称为“梟印夺食”。主为人有始无终,容貌欹邪,身材矮小,心性局促,多欲无成,生平易受长辈之掣肘,难於自由发展,同时会有突发之暴烈脾气。如生时干倒食年干者(即年干食神,时干偏印),日呑,主克子,日时俱倒食者,主头带破壶克母,死后无子送终,若呑之又呑(如甲日人见壬,月或时又逢庚字),主贪死沟壑,有干合来解则可减轻。
如前面所述日主与食神俱旺,又有财星透出天干者为食神之最佳格局,纵使见到印星,只要不併邻或同柱战克则无妨,这种人大都心宽体胖,个性温和,做事易成、谋财容易,子息满堂,安享高寿,此种情形,食神见於年、月柱者,必有丰厚之祖荫,见於日时者,当得贤能妻儿。
食神格身强以食神为用时,最喜偏财透干护食〈食神畏偏印运来克食神,有偏财透干则不畏偏印〉。如此,身强有食神洩秀转生偏财的话,则其人必头脑灵活,富生意手腕,生平求财容易,是即富且寿之人。如果命局内无财,则行财运亦能发财,唯不如命局有财星来得厚福与平稳。〔原局若有财星,则不惧偏印运之故〕
若命局身强而食神弱,命上无财,再逢偏印运制食神及生日干时,则立见灾祸或衣食不週,唯喜行财运以制偏印。若行运不遇财运,则五行闭塞不流通,仍难发福。命局以食神为用,突遇偏印运,有如晴天霹靂,突遭大难,或事I败,或大破财而由富变穷。但原局天干若有偏财,则可以将其灾害程度大大降低。或者四柱中有某字能将岁运偏印之干支合住并改变其五行性质者,亦可减轻其受害程度。以上就是命局入食神格的日主喜忌解说。
四、食神格的命理特征
食神又名福星,因是财星的原神,月支带有食神的属食神格,食神格的人主身体健康,平安无事,女命者,食伤代表子女。
食神格最忌偏印,故以食神为主的命式或大运遇上偏印的,各种倒霉之事都能出现。
食神通根于月支,透干,得令,而且身旺的才是真正食神格。
食神格日主强者主身体健康,福寿有余,命中如遇偏印强而食神弱,又没有制偏印的财星,主短命。
食神格不怕身旺,喜比劫,财星,最忌印星。如身旺有印,而又有财星透干者,谓之食神吐秀,此乃属于上等格局。
食神格最忌偏印,若柱中财旺可不怕偏印,如果财弱又有官煞生印,则不夭则贫。
食神格局日主健旺的,最喜偏财。如偏财藏支透干者主官财两旺,福禄丰厚。
食神格局中带偏印者,逢到偏印的大运主立见灾厄。如果命局不见偏印,走到偏印大运也无大碍;但如大运和岁运都逢偏印者,在饮食与财运方面,还应该多加注意。
食神局的命局日主旺而无财星,食神可当财断,行到财运必发,日主旺能任食,必是富贵之命。
食神旺而日主弱,泄气太重。主子孙稀少,遇到食神入墓之年运主伤子,遇到空亡也不是好事,命局中食神太重,则制煞太过,必要财星通关,如没有财星乃穷苦之命。
食神格太弱,又有强旺的偏印,名曰枭印夺食,主贫穷夭折,立见灾厄。
食神格的命局中无有克伤者,主天生的富贵之命。其人宽宏大度,充满和气,但食神必须带有财星,没有财星的食神局,其福运不通,人格低劣。
食神局利己主义较重,因是财的原神与财缘大,所以处事方面难免有些吝啬。
食神格中见伤官多者,名叫食伤混杂,因失去食神的纯粹性,其命主心胸狭窄,凡事计较,这种命福寿也不佳。
食神过多的女命,因克其官星,主婚姻不好,如带财星,则可趋吉避凶。
食神格的女命带有偏印者,走到偏印大运时,主与子女有生死之别,如果命局无偏印,走到偏印大运时,无有大碍。
食神格的人,一般都带有自然长相与魅力,所以交际关系突出。由于食神是财的原神,在某些方面主经济富裕,并且在经营方面也可获得成功。
五、食神格行运吉凶
食神格身弱又遇财星过多的不是好事,遇此者喜逢比劫岁运为好。
食神可以控制正官,能使正官产生有利作用,所以逢到偏官大运主大吉。
食神局最怕刑、冲、克与空亡和偏印,如遇到这些克星时,特别走到偏印大运时,要注意患上饮食方面的疾病,重则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食神格走到食神旺运时主发达,例如属木的食神走到寅卯方的木地或木运或亥子丑北方水运,食神旺地主发福。
食神局的命式中没有财星者,走到偏印大运主立见灾厄,如果有财星,则可制服偏印,谓之命中获救。
鲲鹏展翅,你终是要远离生你养你的人
血连一脉,相生相伴,我们目送你远行,浪迹亦作昄依。
雏鹰搏击长空,笑傲风雨,你横穿彩虹时一定是最帅的样子。我们的不舍为你而生,爸爸妈妈的牵挂无语心述,泪喜交集,仅将爱打包折叠伴你漂洋过海舟旅安顺。
人生有无数个转折,在你起步征程时便已笃定勤作与努力,当是辛苦的另一开始。天地之宽你选择翱翔,大地尤广,鸿鹄之志仅予勇往直前之人。
此去千山万水皆跋涉之路,别忘了照顾好自己,人生的恢宏可以不用万众瞩目,但一定一定平安健康快乐,此亦是亲人眼底切切祈盼。 https://t.cn/R2WxuoH
血连一脉,相生相伴,我们目送你远行,浪迹亦作昄依。
雏鹰搏击长空,笑傲风雨,你横穿彩虹时一定是最帅的样子。我们的不舍为你而生,爸爸妈妈的牵挂无语心述,泪喜交集,仅将爱打包折叠伴你漂洋过海舟旅安顺。
人生有无数个转折,在你起步征程时便已笃定勤作与努力,当是辛苦的另一开始。天地之宽你选择翱翔,大地尤广,鸿鹄之志仅予勇往直前之人。
此去千山万水皆跋涉之路,别忘了照顾好自己,人生的恢宏可以不用万众瞩目,但一定一定平安健康快乐,此亦是亲人眼底切切祈盼。 https://t.cn/R2WxuoH
“大人不上心,小孩下河游泳溺亡凭什么让我们赔钱?”四川眉山,四名未成年人于暑假相约下河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父母将同游者父母与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857,632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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