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是钱其生的“滑铁卢”,更是他的伤心地。
钱其生,江苏无锡人,现年73岁,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乾翔月半湾小区9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现在已完工。施工期间,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将9号楼的30套楼房预售给钱其生,作为他的基建费用。但是完工以后,伊斌又与一个叫张正江的人签订假的合作建房协议,30套楼房全部被张正江非法侵占,致其血本无归。
据了解,2014年11月20日,钱其生为乙方,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风险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月半湾9号楼,建设单位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钱其生履行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同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使并承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每次工程拨款时扣留1.5%和相应税金后支付给钱其生,钱其生对该工程实行风险承包,独立核算。合同签订后,钱其生即组织人员垫资施工,一直到主体全部完工。
2016年5月17日,钱其生与淄博市张店区市民张正江签订《车库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正江将乾翔月半湾9号楼地下车库及小区入口车库工程委托给钱其生承包施工,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大包干方式,每平方米17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现该车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
至此,钱其生已经在该项工程上垫支近2000万元,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拨付施工费用。
为了稳住钱其生继续施工,2016年9月23日,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伊斌出具证明,将乾翔.月半湾9#楼1单元22套住房和2单元东户2楼、4-11楼8套住房,共计30套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880元,预售给钱其生,作为钱其生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因外欠债务大多,于2019年7月24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在破产重组时,钱其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时,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于钱其生与张正江签订过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协议和合同,重组否定了钱其生的债权申报及债权。破产重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张正江不但不支付工程款,还将建设方预售给钱其生顶账的30套房子强行非法侵占,价值3000多万元。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其生将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和第三人王爱民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费 等1900余万元,并返还被扣留的模板、钢管等价值350万元的财物一宗。
2021年9月22日14时,此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湖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表示不认识钱其生,未与钱其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张正江答辩说,钱其生至今还欠其借款、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949.11万元。
钱其生说,张正江将其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电线电缆及建筑物资拉走后私自处理,多次联系对账结算,张正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在钱其生施工地负责看护工地的山东费县农民孙以发出具书面材料,证明2020年6月,张正江派人将钱其生板房4间拆除拉走。4间车库内的30余吨钢筋以及模板、木方、钢管、步步紧、扣件全部拉走,9号楼王爱民的脚手架、架管卡扣等也被拉走。
2021年12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3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及张正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钱其生,钱其生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钱其生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定张正江以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义与钱其生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和施工情况结算工程款。
从查明的事实上,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对案涉月半湾9号住宅楼及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中月半湾9号住宅楼工程造价6906071.49元,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3244052.82元,合计10150124.31元。
在庭审中,钱其生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均认可已向钱其生支付了工程款280万元,车库承包人王爱民也认可张正江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474435元。对此钱其生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张正江支付给承包人王爱民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在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之内。事实上,张正江以付款为由,骗取了该份收款凭证后并未实际支付,钱其生账户也从未收到该笔款项,张正江亦未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仍以钱其生未提供证据推翻张正江的该项抗辩意见为由,对钱其生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对钱其生主张的“工程款10684790元数额较高,不予采纳,应据实结算。”同时对停工损失费、经济损失赔偿费以没有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原告钱其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40489.3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钱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钱其生说,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也是后来两人补签的一份虚假协议,其目的就是为了赖掉伊斌预售给钱其生作为施工费用的30套楼房,使张正江最终非法侵占了这些楼房。
目前,月半湾小区已更名为“民泰兴盛家园”,案涉30套楼房已被张正江、伊斌二人销售一空,而钱其生垫付的1000多万元施工费用毫无着落,同时,他还欠着上千万元的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费用。
据钱其生介绍,在最初承建该工程项目时,因建设方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手续不齐全,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就打算放弃该项目。但是,张正江、伊斌又找到他,软硬兼施地强行让他继续施工。有一次,张正江以欠款为由,将钱其生非法拘禁关押至四宝山化工厂仓库,凌晨三时左右,钱其生趁机撬开铁门逃走。施工期间,还多次遭到张正江及其王某、张某鹏、李某等社会人员的恐吓威胁。
承建这个工程项目,成为钱其生的噩梦。钱其生现已开通某视频账户,他计划利用这些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他在某视频平台的简介中所说:在山东淄博投资建筑打拼十几年,刀尖舔血,历经生死,恍然如梦;来时豪情万丈,欲归空空行囊,无颜见江南父老……
江苏无锡老人钱其生在山东淄博的遭遇最终结局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钱其生,江苏无锡人,现年73岁,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乾翔月半湾小区9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现在已完工。施工期间,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将9号楼的30套楼房预售给钱其生,作为他的基建费用。但是完工以后,伊斌又与一个叫张正江的人签订假的合作建房协议,30套楼房全部被张正江非法侵占,致其血本无归。
据了解,2014年11月20日,钱其生为乙方,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风险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月半湾9号楼,建设单位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钱其生履行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同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使并承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每次工程拨款时扣留1.5%和相应税金后支付给钱其生,钱其生对该工程实行风险承包,独立核算。合同签订后,钱其生即组织人员垫资施工,一直到主体全部完工。
2016年5月17日,钱其生与淄博市张店区市民张正江签订《车库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正江将乾翔月半湾9号楼地下车库及小区入口车库工程委托给钱其生承包施工,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大包干方式,每平方米17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现该车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
至此,钱其生已经在该项工程上垫支近2000万元,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拨付施工费用。
为了稳住钱其生继续施工,2016年9月23日,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伊斌出具证明,将乾翔.月半湾9#楼1单元22套住房和2单元东户2楼、4-11楼8套住房,共计30套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880元,预售给钱其生,作为钱其生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因外欠债务大多,于2019年7月24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在破产重组时,钱其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时,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于钱其生与张正江签订过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协议和合同,重组否定了钱其生的债权申报及债权。破产重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张正江不但不支付工程款,还将建设方预售给钱其生顶账的30套房子强行非法侵占,价值3000多万元。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其生将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和第三人王爱民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费 等1900余万元,并返还被扣留的模板、钢管等价值350万元的财物一宗。
2021年9月22日14时,此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湖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表示不认识钱其生,未与钱其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张正江答辩说,钱其生至今还欠其借款、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949.11万元。
钱其生说,张正江将其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电线电缆及建筑物资拉走后私自处理,多次联系对账结算,张正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在钱其生施工地负责看护工地的山东费县农民孙以发出具书面材料,证明2020年6月,张正江派人将钱其生板房4间拆除拉走。4间车库内的30余吨钢筋以及模板、木方、钢管、步步紧、扣件全部拉走,9号楼王爱民的脚手架、架管卡扣等也被拉走。
2021年12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3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及张正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钱其生,钱其生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钱其生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定张正江以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义与钱其生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和施工情况结算工程款。
从查明的事实上,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对案涉月半湾9号住宅楼及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中月半湾9号住宅楼工程造价6906071.49元,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3244052.82元,合计10150124.31元。
在庭审中,钱其生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均认可已向钱其生支付了工程款280万元,车库承包人王爱民也认可张正江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474435元。对此钱其生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张正江支付给承包人王爱民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在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之内。事实上,张正江以付款为由,骗取了该份收款凭证后并未实际支付,钱其生账户也从未收到该笔款项,张正江亦未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仍以钱其生未提供证据推翻张正江的该项抗辩意见为由,对钱其生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对钱其生主张的“工程款10684790元数额较高,不予采纳,应据实结算。”同时对停工损失费、经济损失赔偿费以没有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原告钱其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40489.3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钱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钱其生说,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也是后来两人补签的一份虚假协议,其目的就是为了赖掉伊斌预售给钱其生作为施工费用的30套楼房,使张正江最终非法侵占了这些楼房。
目前,月半湾小区已更名为“民泰兴盛家园”,案涉30套楼房已被张正江、伊斌二人销售一空,而钱其生垫付的1000多万元施工费用毫无着落,同时,他还欠着上千万元的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费用。
据钱其生介绍,在最初承建该工程项目时,因建设方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手续不齐全,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就打算放弃该项目。但是,张正江、伊斌又找到他,软硬兼施地强行让他继续施工。有一次,张正江以欠款为由,将钱其生非法拘禁关押至四宝山化工厂仓库,凌晨三时左右,钱其生趁机撬开铁门逃走。施工期间,还多次遭到张正江及其王某、张某鹏、李某等社会人员的恐吓威胁。
承建这个工程项目,成为钱其生的噩梦。钱其生现已开通某视频账户,他计划利用这些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他在某视频平台的简介中所说:在山东淄博投资建筑打拼十几年,刀尖舔血,历经生死,恍然如梦;来时豪情万丈,欲归空空行囊,无颜见江南父老……
江苏无锡老人钱其生在山东淄博的遭遇最终结局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嘉兴[超话]#【3120号嘉宾】我是那么普通,却不那么自信的技术民工。92年的嘉兴人,房产公司土建工程师——业主代表。本科,未婚,有独立商品婚房和代步车,收入15➕,身高178公分,体重85千克。希望未来的她:定居嘉兴(五县两区都行,最好市本级)未婚、离异未育都行(离异可能会问下离异原因),有主见有原则,能沟通,不认死理,是本人自愿相亲,不是被逼的(充分且必要)如果对房产行业和工程行业有所了解就更棒了!本人有点宅,不喜欢旅游。性子很直,不喜欢扭扭捏捏。然后上丑照几张,一张是去年当伴郎拍的,另两张是当场实拍。喜欢的看最后一张图的提示获取联系方式 https://t.cn/EVy8YNn
【一切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余某却在此时因拖欠了32名农民工工资27.85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至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资金链断裂起源由
余某承接保康县某还建房土建工程建设,工程基本完工后却因施工工程价格约定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未对该工程做最后结算;加之余某在外地的工程不景气,资金链断裂,余某就拖欠了该土建工程中32名民工工资共计27.85万元。民工向余某讨要未果,便多次到保康县人社局维权。在保康县人社局向余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三日内将所欠工资全部兑付的情况下,余某仍不支付。县人社局遂以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余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供认不讳,同时筹措资金27.85万元,在保康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全部兑付完毕。2020年4月9日,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殊时期”有发现
该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余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筹措资金,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兑付。
“如果坚持对余某提起公诉,那他工程上的一百多名员工在这个‘特殊时期’怎么办”?原来在全国复工复产期间,余某在外地正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公司还有一支百余人的建筑施工队正在施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符合不起诉条件。
彰显司法温度
5月7日,保康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社局主要领导、农民工代表和辩护人等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会上,办案检察官刘芳介绍了案情及犯罪事实。余某当场认罪悔罪,表示以后做一个守法、遵法、敬法公民,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带领员工复工复产,将企业做大做强,为保康建设出一份力。
“感谢各位领导一直关注着我们的事儿,去年余老板也把工资给我们了,对他不起诉,我也听懂了,如果他被起诉了,那个工程上的一百多号和我们一样的农民工就要失业了,不起诉是个好事”。农民工代表表示支持对余某不起诉处理。
“疫情特殊时期,全国各地助力复工复产。国务院也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余某要对自身行为有一个深刻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触犯法律的。当然,归案后积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等一系列表现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起诉条件”。
听证各方参与人均发表意见,同意对余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同时,对该院人性化办案、彰显司法温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表示肯定,是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县人社局同时表示将与县检察院沟通,努力构建常态化机制,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筑牢民生底线。
经广泛讨论、公开听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对余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责令余某向32名农民工写出书面悔过书。
“不管是对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查起诉,还是现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复工复产,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德全表示。
检察官普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余某却在此时因拖欠了32名农民工工资27.85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至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资金链断裂起源由
余某承接保康县某还建房土建工程建设,工程基本完工后却因施工工程价格约定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未对该工程做最后结算;加之余某在外地的工程不景气,资金链断裂,余某就拖欠了该土建工程中32名民工工资共计27.85万元。民工向余某讨要未果,便多次到保康县人社局维权。在保康县人社局向余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三日内将所欠工资全部兑付的情况下,余某仍不支付。县人社局遂以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余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供认不讳,同时筹措资金27.85万元,在保康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全部兑付完毕。2020年4月9日,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殊时期”有发现
该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余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筹措资金,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兑付。
“如果坚持对余某提起公诉,那他工程上的一百多名员工在这个‘特殊时期’怎么办”?原来在全国复工复产期间,余某在外地正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公司还有一支百余人的建筑施工队正在施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符合不起诉条件。
彰显司法温度
5月7日,保康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社局主要领导、农民工代表和辩护人等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会上,办案检察官刘芳介绍了案情及犯罪事实。余某当场认罪悔罪,表示以后做一个守法、遵法、敬法公民,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带领员工复工复产,将企业做大做强,为保康建设出一份力。
“感谢各位领导一直关注着我们的事儿,去年余老板也把工资给我们了,对他不起诉,我也听懂了,如果他被起诉了,那个工程上的一百多号和我们一样的农民工就要失业了,不起诉是个好事”。农民工代表表示支持对余某不起诉处理。
“疫情特殊时期,全国各地助力复工复产。国务院也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余某要对自身行为有一个深刻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触犯法律的。当然,归案后积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等一系列表现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起诉条件”。
听证各方参与人均发表意见,同意对余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同时,对该院人性化办案、彰显司法温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表示肯定,是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县人社局同时表示将与县检察院沟通,努力构建常态化机制,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筑牢民生底线。
经广泛讨论、公开听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对余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责令余某向32名农民工写出书面悔过书。
“不管是对余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查起诉,还是现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复工复产,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德全表示。
检察官普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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