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VOCs防治是解决臭氧污染问题的关键

臭氧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但当近地面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就会造成臭氧污染,臭氧污染不仅影响人体健康,还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近几年,我国臭氧污染呈加重趋势,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占比呈上升趋势,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目前臭氧治理工作的难点和关键。但我国VOCs防治处于初步阶段,政策、技术方面仍存在短板,亟需高度重视。

一、臭氧污染问题严重,VOCs是臭氧治理的关键
臭氧污染形成原因:近地面臭氧污染大部分是由人为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光化学反应转化而形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物都是一次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交通工具的尾气排放、火力发电、化工等工业污染源排放及餐饮行业等排放。

VOCs是臭氧治理工作的难点和关键。NOx属于常规污染物,主要源自化石燃料的燃烧,近年来我国NOx治理成效显著,截止目前,NOx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约50%。VOCs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石化、化工、汽车制造、印刷、家具、电子等生产或使用油漆、涂料和溶剂的工业企业等。VOCs种类繁多,包含甲醛、苯、二甲苯、各种芳香烃等上百种有机物,VOCs排放源点多、分散,无组织排放占比大,治理基础薄弱,致使臭氧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VOCs同时也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

二、VOCs防治的现状和短板
技术方面。一是VOCs末端治理技术良莠不齐,成效不一。VOCs涉及行业众多,不同的VOCs要根据其性质和工况条件,合理选择VOCs末端治理技术。VOCs末端治理技术包括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燃烧技术等10多种技术及组合技术。实际应用中,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可以提高VOCs治理效率。如对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沸石转轮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对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但目前VOCs治理领域市场分散、集中度不高,缺少技术实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整体专业性水平不够,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二是VOCs源头削减技术研发应用缓慢。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产生源,因应用成本、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诸多因素,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应用投入不足,企业源头削减替代积极性不够,进度迟缓。以家具制造企业为例,典型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底漆喷涂、面漆喷涂等工序,底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水性溶剂会渗入木结构深层,导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较大,底漆干燥时间变长、产品质量下降;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则需配置相应的UV 光固化生产设备,成本相应增加;面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易造成产品表面光泽变差、硬度下降,影响产品的销售。

政策方面。一是管理基础薄弱。我国VOCs控制起步晚,管理基础薄弱,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电子等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放清单,VOCs排放基础数据统计体系、VOCs管控监测体系不完整,造成底数不清,无法做到分类管控、精准施策、科学治理。二是标准体系不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指出,要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但国家层面仅发布了石化、部分化工(如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和油品储运销行业标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部分化工行业尚未出台行业标准。缺少行业标准的企业,大部分地区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限值相对宽松,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但该标准属于综合性标准,管控适用的范围大,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特点,势必影响VOCs的有效监管。三是经济政策有待完善。约束政策有待完善,VOCs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小,我国仅将电池、涂料两种VOCs排放量大的产品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VOCs含量低于420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油墨、胶凝剂等其他高VOCs排放的产品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激励政策亟待加强,如企业对于苯系物等控制要求较高的重点污染源的监测设备投入较高,设备价格需要50万元~100万元。而国内排放VOCs的企业里中小型企业占很大比重,如果仪器设备价格过高,企业配套VOCs监测设备的经济压力较大。
※东洋和光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VOCs废气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专业性极高,研发的沸石转轮和沸石分子筛性能稳定、处理效率高、使用安全且性价比高,废气处理后排放浓度远低于当地排放标准。

三、VOCs防治的几点建议
一是突出VOCs防治的重要性,加强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按照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调整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的重点,强化对VOCs的减排要求,从管理理念、控制指标、重点任务、重点措施、环境政策等方面出发,建立支撑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环境政策。通过优化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划分、不同时段重点污染物减排策略设计等,形成有利于协同控制和精准治理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是提高VOCs管理的基础能力,完善基础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尽快研究建立我国VOCs基础物质清单,参考国外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现行研究方法确定VOCs基础物质清单,并形成便于查询使用的手册或工具,针对重点行业制定“一行一策”差异化、分源项、全过程的防控措施。完善VOCs排放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和管控监测体系,综合运用各种监测监管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厂区环境和厂界环境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包括设备运行时间、关键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使用量、危险废物处置量、有机溶剂消耗量、能源消费量等,通过连续监测记录,确保治污设施正常高效运行。

三是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标准体系。调整污染物控制标准体系的设计思路,从污染物产生的全过程,对污染源实施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过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将VOCs的管理重点从末端治理转移到源头控制、过程监管上,引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强化设备选型选材、提高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日常巡检要求、规范治理设施。加快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尽快出台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量较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规范技术路线,加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重大项目。鉴于VOCs物质易挥发、无组织逸散排放占比大的特征,要打破传统污染控制偏向于末端排放的控制方法,紧密结合行业特色、源类特点,建立起从源头替代到过程控制再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控技术路径。编制VOCs治理可行性技术指南,明确治理措施的适用场景、最佳运行参数、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在汽车、家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涂料、胶粘剂等,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结合我国VOCs排放特征、分布特点等,建议围绕京津冀、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工业涂装、石化、化工、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全面实施原辅材料替代、通用设施无组织排放管理、治污设施“三率”(废气收集率、治污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提升等重大工程,推动实现VOCs排放大幅削减。

五是完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政策。在激励层面,加大财政资金治理支持力度,地方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同时引导鼓励各种社会资金进入VOCs防治领域。从约束层面来看,研究探索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管范畴,优先选择VOCs排放量大、光化学反应活性强,同时治理技术、排放核算方法均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先行征收。扩大含VOCs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等。#环保##沸石转轮##环境#

#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你最喜欢的古诗词有哪些?[心]

1.“何时杖尔看南雪,我与梅花两白头。”
去年南京大雪时,刚好看到这句,心生欢喜。

2.“浮生只合尊前老,雪满长安道。”
朋友让我想几句关于长安的诗,最先想起的便是它。

3.“醉后不知天在水,满船清梦压星河。”
这该是多么浪漫的一个人,借着一丝酒意,在抒写天真。

4.“人生到处知何似,应是飞鸿踏雪泥。”
我没有走过很远的路,也没有爱过几个人,却早早地生出了这般悲凉的心境。

5.“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
至简的词句,那夜的风雪,那夜归人的心境,尽到眼前来。

6.“荷笠带斜阳,青山独归远。”
也是刘长卿的诗句。

7.“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每年入夏都会发这样一条动态,特别是午睡醒来,抬眼看见窗外的绿叶与阳光,太有代入感了。

8.“秋风生渭水,落叶满长安。”
曾和一个朋友关于“生”和“吹”在微博争论了很多,后来发现是版本问题,我更爱“秋风生渭水”,多了些磅礴之气。

9.“别后相思空一水,重来回首已三生。”
黄景仁最有名的诗句当属“似此星辰非昨夜”和“百无一用是书生”了,而我偏爱这句,时过境迁,世事两茫茫。

10.“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
又是时过境迁的沧桑感,年岁渐长,我好像有些懂得了这其中凄凉。

11.“困倚危楼,过尽飞鸿字字愁。”
愁,似乎是文人骚客亘古不变的主题,写愁的名句太多,我只是刚好想到这一句。

12.“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轻狂。”
从前有人问我“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我便回了这句。

13.“占得人间一味愚。”
东坡写这句时,应该是有些置气的意思,他沉浮的一生不过刚刚开始。可细看来,大智如愚,也是一种极高的人生哲学吧。

14.“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
这大约是我心里最有江南味的诗句了。

15.“山中无历日,寒尽不知年。”
忘了尘世种种,忘了年岁几何,这应该就是归隐的最高境界了吧。

16.“山中何事,松花酿酒,春水煎茶。”
如果上一句的隐居生活给人的感觉清冷的,那这一句是不是多了些明朗的色彩呢?

17.“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
私以为,这是最动人的情话。

18.“书中无别意,惟怅久离居。”
我已经很久没见过你了,以及我很想你。

19.“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
年少时读到这句,暗自心疼好久。

20.“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来自东坡男神,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21.“起来搔首,梅影横窗瘦。”
说到写梅的名句,我首先想起的是林逋的“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这句的风格是明快的,梅影横窗瘦却加入词人重重心绪,平添几分萧瑟。

22.“半衾幽梦香初散,满纸春心墨未干。”
忘了在哪看到的,应当是站在女子的视角,如此大胆地袒露相思。

23.“君埋泉下泥销骨,我寄人间雪满头。”
白居易怀念元稹的句子,毕竟是真爱啊……

24.“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
鱼玄机这句戳了多少女子的心!

25.“相思一夜梅花发,忽到窗前疑似君。”
这首《有所思》特别长,我只记得这一句了,思念至极,会模糊了一个人的感官。

26.“春未绿,鬓先丝,人间别久不成悲。”
我们分别太久了,以至于我已经忘记了悲伤本身。

27.“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
初见这句便念念不忘,人生大多数时候都是孤独的吧。

28.“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世事一场大梦,追忆似水流年。

29.“欲将心事付瑶筝,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以前看过一句乐府诗“不惜歌者苦,但伤知音稀。”同样的惆怅,人生最大的寂寞大约就是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了吧。

30.“此生合是诗人未,细雨骑驴入剑门。”
潦倒孤寂的身影,做着一个铁马冰河的梦。

31.“渐写到别来,此情深处,红笺为无色。”
一度很喜欢晏几道这个不务正业的官二代,又一个游遍花丛的多情才子。

32.“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枯荷听雨声。”
早春去拙政园时正值雨天,留听阁外几枝枯荷七零八落,可不就是留得枯荷听雨声么。

33.“前村深雪里,昨夜一枝开。”
从“数枝开”到“一枝开”,那种欣喜与灵动,跃然纸上。

34.“绮陌敛香尘,雪霁前村。”
天色净朗,雪后初晴。

35.“无物结同心,烟花不堪剪。”
钱塘苏小小,这一抹香魂,引得多少才子心驰神往。

36.“从此音尘各悄然,春山如黛草如烟。”
也是黄景仁的诗句,微博看过一句话“最好的前任要像死了一样”。

37.“我未成名君未嫁,可能俱是不如人。”
这是罗隐与云英重逢之时写下的诗句,天大地大,两个失意之人惺惺相惜。

38.“元知造物心肠别,老却英雄似等闲。”
山河破碎,是陆游终其一生的憾事,弥留之际仍心心念念,“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

39.“梦入江南烟水路,行尽江南,不与离人遇。”
也是小山词,也说离愁别绪。

40.“芒鞋破钵无人识,踏过樱花第几桥?”
每年樱花开都会想起这句,以前翻过苏曼殊的作品,颇多惊艳之句。有时会想,如若相遇,他便是赠我一钵无情泪也不算遗憾。

41.“不堪盈手赠,还寝梦佳期。”
月夜思怀,直入我心。

42.“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
八辈子也写不出来,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一句。

43.“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
雪夜寒深,仿佛身临其境。

文/青薇
来源:知乎
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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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汉中平原的第一锤夯击,到澳门人工岛上的嘹亮号子;从打赢立足上海滩的第一战,到深耕华东机场市场近30年;从海南重点机场“创造了人间奇迹”的高层点赞,到江西瑶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