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养殖场“突变”违建?史律师告诉您如何破局?在拆迁领域,养殖场是否是违建,养殖户如何维权等一直是被提及较高的话题,许多养殖户也对此深表疑虑。本文,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将为广大养殖户一一讲解。一问: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只能自行拆除吗?还有没有别的路可走?史律师答: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最重要的是需要符合认定的条件,若连认定的条件都不符合,则没有必要自行拆除。如果征收方出示了《处罚决定书》或者《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养殖户可以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问:以环保为名强拆的养殖场是否有补偿?史律师答:“以环保为名强拆养殖场”是最常见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养殖场被拆迁是有补偿的。随着国家对环保越来越重视,相关部门为养殖场也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试养区。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环保为名可以随意强拆养殖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环保的名义进行养殖场搬迁,应当由负责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养殖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问:养殖场确实是违建,能否被强拆?史律师答:对于违建的判定,如前问所说需要先看养殖场建设的时间是否有备案的要求。如果在建设时,没有备案的要求,即便没有备案手续,也不能认定为违建。如果养殖场确实未按照备案要求履行备案手续,那么养殖场确实是违法,但即使在此情况下,拆迁方也必须履行法定的搬迁、强拆的程序,而不是采取暴力强拆的手段,导致养殖户损失增加。史律师提醒您,征收拆迁中,面对违法强拆行为,或是遭遇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时,一定要果断采取手段维权,选择正确合法的维权方式,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让律师帮助自己争取获得合理补偿。

#楼叔闲谈# 朋友发来这张照片,问我这个房价是真实存在的吗,答案是“真的”。但为什么会有这么便宜的房子呢?因为这是城中村的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没有物业管理,房屋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且想转让的话,基本是没有市场的。

这些年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人买不起房,就将目光放在了这类房子上,从价格看,这种房子法人房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50%左右,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使用成本看,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因此小产权成为了部分人的选择。

但是,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之路就会十分艰辛。另外,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所以,普通人不是非常了解的还不是不要碰了。#小产权是什么样的存在# #房产#

#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征拆维权 | 申请信息不属公开内容,所作答复书应被撤销!】

01
案件回放

姚某于2020年7月10日向xx新区管理委员会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xx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判决书载明的关于姚某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存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存时间、金额和范围,以及提存机关等与提存有关的全部信息。xx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7日作出《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姚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信息,且该信息是由xx新区管理委员会制作、保存。xx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新区管理委员会限期向姚某公开其《xx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的信息。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新区管理委员会于7月27日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姚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新区管理委员会重新对姚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姚某申请公开“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的信息”是xx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过程中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信息范畴。姚某有权得知合法补偿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有权申请公开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的信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京尹律师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如果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行政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告知申请人,若未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权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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