怼人不带脏字的文案
❶
百度搜不到你,试试搜狗。
❷
愿你吃饭有人喂,走路有人推。
❸
你三观很正,就可惜五官不行。
❹
看您说话这逻辑,直肠通大脑吧?
❺
你是什么牌子塑料袋,这么能装。
❻
你妈给你这张脸就是为了防早恋吧。
❼
我是算命的。请问您算什么东西?
❽
其实你不讨厌,可惜就是全无用处。
❾
你要是有病别来找我,我又不是兽医。
❿
你是一只黄焖鸡,又黄又闷又垃圾。
你是一只小龙虾,又小又聋又眼瞎。
你是一条酸菜鱼,又酸又菜又多余。
你是一盘土豆丝,又土又逗又屌丝。
你是一坨五花肉,又污又花又多肉。
❶❶
说话这么好听,上完厕所一定擦过嘴了。
❶❷
成天哥哥哥哥的,怎么着你要下蛋啊?
❶❸
你长脑袋只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高点么?
❶❹
我是快递员,我说你是小件货你就是小件货。
❶❺
你爸妈肯定很幽默吧,要不然怎么生了个笑话出来?
#怼人不带脏字的文案##绅士的怼人方式##背景图##朋友圈文案##文案##壁纸##朋友圈背景图##文案短句馆##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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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么牌子塑料袋,这么能装。
❻
你妈给你这张脸就是为了防早恋吧。
❼
我是算命的。请问您算什么东西?
❽
其实你不讨厌,可惜就是全无用处。
❾
你要是有病别来找我,我又不是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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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只黄焖鸡,又黄又闷又垃圾。
你是一只小龙虾,又小又聋又眼瞎。
你是一条酸菜鱼,又酸又菜又多余。
你是一盘土豆丝,又土又逗又屌丝。
你是一坨五花肉,又污又花又多肉。
❶❶
说话这么好听,上完厕所一定擦过嘴了。
❶❷
成天哥哥哥哥的,怎么着你要下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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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越来越不愿意和长辈沟通?
1长辈说的都是对的,绝不能轻易反驳
2如果提出不同意见,一定要先声明:“我知道您这么做都是为了我好……”
3绝不能硬怼,要不你就是“不懂事,不孝顺,白眼狼”
4只要对方说服不了你,就开始道德绑架,情感绑架“我都是为了你好,我还能害你吗?如果连你都不理解我,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5错误都是别人的,长辈说的永远没错!
所以……
不和长辈沟通,你就永远都是那个懂事,听话,尊重长辈的好“孩子”!
#日常[超话]##情感语录##吐槽##家庭教育##情感[超话]#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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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提出不同意见,一定要先声明:“我知道您这么做都是为了我好……”
3绝不能硬怼,要不你就是“不懂事,不孝顺,白眼狼”
4只要对方说服不了你,就开始道德绑架,情感绑架“我都是为了你好,我还能害你吗?如果连你都不理解我,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5错误都是别人的,长辈说的永远没错!
所以……
不和长辈沟通,你就永远都是那个懂事,听话,尊重长辈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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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云南普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0万元,取钱时,发现55899元意外丢失,事后,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索赔未果,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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