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峰塔
一一又名皇妃塔、西关砖塔,位于浙江省会杭州市西湖风景区南岸的夕照山峰上。雷峰塔初建于公元977年,是吴越忠懿王钱俶为奉佛螺髻发舍利所建(五代诗国中的小国吴国一)。相传为庆祝宠妃黄氏得子而建 ,所以命名为“皇妃塔”。后来 ,因其所在的山峰叫“雷峰”,而逐渐被人们称为“雷峰塔”。
2022.07.11
五代十国吴国建,
承载盛世太平愿。
宠妃黄氏诞皇子,
为此建造塔纪念。
附:好友@刚正炳千秋在行动转博
@梦宅1942美诗图
一一又名皇妃塔、西关砖塔,位于浙江省会杭州市西湖风景区南岸的夕照山峰上。雷峰塔初建于公元977年,是吴越忠懿王钱俶为奉佛螺髻发舍利所建(五代诗国中的小国吴国一)。相传为庆祝宠妃黄氏得子而建 ,所以命名为“皇妃塔”。后来 ,因其所在的山峰叫“雷峰”,而逐渐被人们称为“雷峰塔”。
2022.07.11
五代十国吴国建,
承载盛世太平愿。
宠妃黄氏诞皇子,
为此建造塔纪念。
附:好友@刚正炳千秋在行动转博
@梦宅1942美诗图
#随手拍#
雷峰塔又名黄妃塔、西关砖塔,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地处西湖风景区南岸夕照山之上,是吴越国王钱俶为供奉佛螺髻发舍利、祈求国泰民安而建,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历代屡加重修,现存建筑以原雷峰塔为原型设计,重建于2002年;是"西湖十景“之一,中国九大名塔之一,中国首座彩色铜雕宝塔。
#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https://t.cn/z8Lq2R9
雷峰塔又名黄妃塔、西关砖塔,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地处西湖风景区南岸夕照山之上,是吴越国王钱俶为供奉佛螺髻发舍利、祈求国泰民安而建,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历代屡加重修,现存建筑以原雷峰塔为原型设计,重建于2002年;是"西湖十景“之一,中国九大名塔之一,中国首座彩色铜雕宝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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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多名商家标价不规范被罚#】据 @扬州发布 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公布各地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崔志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2、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闻学良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3、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孙丽丽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4、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赵落萍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5、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孙娟所售商品存在标价不清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6、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方文海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7、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刘桂兰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8、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赵龙春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9、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孙凤布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10、8 月 2 日下午,开发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城花园农贸市场进行实地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时玉梅于 8 月 1 日通过私人渠道从周边农村地区农户处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购进价 12 元/斤,销售价 15 元/斤,当事人陈述,由于疫情,无法从批发市场采购鸡蛋,遂通过亲戚朋友从近郊农户手中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故无进货凭证。开发区局认定其销售的草鸡蛋购销差价比率为 25%,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维持物价稳定,禁止借机哄抬物价,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11、8 月 2 日,蜀冈 -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好润多生鲜超市,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00 元。
12、8 月 2 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扬州市邻里综合农贸市场,发现蔬菜产品商户王响响销售蔬菜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 200 元。
13、8 月 2 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双桥农贸市场,发现猪肉制品商户王丽销售猪肉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 200 元。
14、8 月 3 日,根据举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局对广陵区陈文进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售价为 20 元一斤的鸡蛋,但发现该商户销售的鸡蛋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
典型案例
1、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崔志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2、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闻学良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3、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孙丽丽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4、8 月 2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赵落萍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5、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孙娟所售商品存在标价不清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6、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方文海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7、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刘桂兰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8、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赵龙春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9、8 月 3 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孙凤布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10、8 月 2 日下午,开发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城花园农贸市场进行实地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时玉梅于 8 月 1 日通过私人渠道从周边农村地区农户处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购进价 12 元/斤,销售价 15 元/斤,当事人陈述,由于疫情,无法从批发市场采购鸡蛋,遂通过亲戚朋友从近郊农户手中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故无进货凭证。开发区局认定其销售的草鸡蛋购销差价比率为 25%,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维持物价稳定,禁止借机哄抬物价,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11、8 月 2 日,蜀冈 -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好润多生鲜超市,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00 元。
12、8 月 2 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扬州市邻里综合农贸市场,发现蔬菜产品商户王响响销售蔬菜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 200 元。
13、8 月 2 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双桥农贸市场,发现猪肉制品商户王丽销售猪肉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 200 元。
14、8 月 3 日,根据举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局对广陵区陈文进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售价为 20 元一斤的鸡蛋,但发现该商户销售的鸡蛋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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