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多元调解”
八年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
“我已经这个岁数了,谁又愿意一直背负着上访人的标签呢?从今以后我再也不需要四处奔波了!我真的打心底里感谢检察机关,八年了,我的揪心事终于解决了...”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市检察院召开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申诉人郝某哽咽地说道。
一场持续八年的争议
源于一栋被“网签”的房产
2013年8月18日,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达公司)与汪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某达公司将某嘉园小区13号楼、14号楼一层商服全部以每平方米6400元价格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汪某。汪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将13号楼、14号楼的楼梯扶手、塑料、防盗门、内墙涂料、防水等工程转包给郝某施工。双方约定将14号楼2号、3号门市交付郝某,每平方米按7,300元计算,抵顶汪某的工程款。2014年12月8日,汪某与郝某进行结算,汪某欠郝某工程款共计102万元,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3号门市房屋价款154万余元,扣除郝某的材料差价,郝某共欠汪某49万元。当天,汪某将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3号门市交付给郝某。2014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某达公司将上述房屋网签在王某某名下。2015年1月4日,郝某与某达公司就上述房屋办理交接单。1月5日,郝某将3号门市出卖给庄某某,并用房款偿还汪某的欠款。2019年8月6日,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市备案登记在郝某名下。郝某与某达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达公司为郝某出具收据,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但郝某没有向某达公司交过房款。2020年4月28日,郝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20年7月20日,郝某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达公司、汪某赔偿给郝某所购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市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费650000元。嫩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郝某诉讼请求。后郝某申请再审,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郝某再审申请。
“实地走访+调查取证”
积极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
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郝某因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嫩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考虑到申请监督人郝某几年来一直申诉、上访,案件其他当事人涉及本地民营企业,嫩江市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确定了由第四检察部主任刘红兰作为主办检察官等5人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承办该案后,作了大量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围绕“郝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是该案的责任主体、汪某在与郝某签订“以房抵工程款”时是否明知案涉房屋已被网签,案涉房屋历次网签情况、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等问题,先后到该市不动产中心、房产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房局等部门调查核实,调取了案涉房屋网签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嫩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历史遗留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书证,通过询问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以及汪某、郝某等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经审查认定,案涉房屋确实存在网签至他人名下客观事实,汪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给郝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郝某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但郝某以请求房屋差价款为由提起诉讼并无法律依据。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郝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郝某也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过购房款,郝某要求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并承担差价款及欠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郝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了解到郝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赔偿,考虑到若单纯的就案办案,向郝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仍得不到实质解决,即使支持郝某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案件仍可能需要经历一审、二审等多个诉讼阶段,造成当事人诉累,促成双方和解更有利于及时实现郝某的实质诉求。
“公开听证+多元调解”
八年民事争议最终实质性化解
嫩江市检察院秉承对办理的每一起诉讼监督案件都应当有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的意识,认真审查该案有无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的可能,避免满足于程序性结案的倾向。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成员先后5次与郝某面对面沟通,通过释法说理促其放弃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诉求;与汪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座谈,听取意见并强调企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案涉房屋网签给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双方和解更有利于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为切实解决民事争议,达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2021年10月21日,嫩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特别邀请了有近40余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有30多年基层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有10余年心理咨询经验的政协委员参加听证,并特别邀请了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值班律师参加听证。
同时为确保听证取得预期化解矛盾的效果,在召开听证前嫩江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检调”对接机制,联合嫩江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和解预案。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推动和各方积极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当日,郝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嫩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持续八年的民事争议最终化解。
八年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
“我已经这个岁数了,谁又愿意一直背负着上访人的标签呢?从今以后我再也不需要四处奔波了!我真的打心底里感谢检察机关,八年了,我的揪心事终于解决了...”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市检察院召开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申诉人郝某哽咽地说道。
一场持续八年的争议
源于一栋被“网签”的房产
2013年8月18日,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达公司)与汪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某达公司将某嘉园小区13号楼、14号楼一层商服全部以每平方米6400元价格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汪某。汪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将13号楼、14号楼的楼梯扶手、塑料、防盗门、内墙涂料、防水等工程转包给郝某施工。双方约定将14号楼2号、3号门市交付郝某,每平方米按7,300元计算,抵顶汪某的工程款。2014年12月8日,汪某与郝某进行结算,汪某欠郝某工程款共计102万元,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3号门市房屋价款154万余元,扣除郝某的材料差价,郝某共欠汪某49万元。当天,汪某将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3号门市交付给郝某。2014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某达公司将上述房屋网签在王某某名下。2015年1月4日,郝某与某达公司就上述房屋办理交接单。1月5日,郝某将3号门市出卖给庄某某,并用房款偿还汪某的欠款。2019年8月6日,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市备案登记在郝某名下。郝某与某达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达公司为郝某出具收据,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但郝某没有向某达公司交过房款。2020年4月28日,郝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20年7月20日,郝某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达公司、汪某赔偿给郝某所购某嘉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市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费650000元。嫩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郝某诉讼请求。后郝某申请再审,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郝某再审申请。
“实地走访+调查取证”
积极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
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郝某因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嫩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考虑到申请监督人郝某几年来一直申诉、上访,案件其他当事人涉及本地民营企业,嫩江市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确定了由第四检察部主任刘红兰作为主办检察官等5人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承办该案后,作了大量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围绕“郝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是该案的责任主体、汪某在与郝某签订“以房抵工程款”时是否明知案涉房屋已被网签,案涉房屋历次网签情况、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等问题,先后到该市不动产中心、房产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房局等部门调查核实,调取了案涉房屋网签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嫩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历史遗留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书证,通过询问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以及汪某、郝某等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经审查认定,案涉房屋确实存在网签至他人名下客观事实,汪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给郝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郝某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但郝某以请求房屋差价款为由提起诉讼并无法律依据。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郝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郝某也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过购房款,郝某要求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并承担差价款及欠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郝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了解到郝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赔偿,考虑到若单纯的就案办案,向郝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仍得不到实质解决,即使支持郝某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案件仍可能需要经历一审、二审等多个诉讼阶段,造成当事人诉累,促成双方和解更有利于及时实现郝某的实质诉求。
“公开听证+多元调解”
八年民事争议最终实质性化解
嫩江市检察院秉承对办理的每一起诉讼监督案件都应当有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的意识,认真审查该案有无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的可能,避免满足于程序性结案的倾向。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成员先后5次与郝某面对面沟通,通过释法说理促其放弃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诉求;与汪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座谈,听取意见并强调企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案涉房屋网签给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双方和解更有利于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为切实解决民事争议,达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2021年10月21日,嫩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特别邀请了有近40余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有30多年基层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有10余年心理咨询经验的政协委员参加听证,并特别邀请了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值班律师参加听证。
同时为确保听证取得预期化解矛盾的效果,在召开听证前嫩江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检调”对接机制,联合嫩江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和解预案。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推动和各方积极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当日,郝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嫩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持续八年的民事争议最终化解。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 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
“感谢您!愿意信任我,给了我两个月时间打工还上这笔钱,这下我就心安了!”电话那端,正在工地工作的被执行人白某充满感激地对执行干警说到。
这起棘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不仅申请执行人拿回了案款,被执行人也没有因此承受更大的法律代价,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和做法令当事人分外感激。
老白与老樊本是互不相识的路人,因为一次“莫名其妙的转账”,让二人结下了令人难忘的“司法情缘”。2018年10月,因老樊在手机上操作不当,误从手机银行向老白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人民币。老白也没注意到账户存在过这笔款,此后,在一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时,由于银行系统不稳定原因导致该笔款又进入第三人的账户中(该案尚在诉讼中),但是这种情况老白并未知情,直至老樊主张这笔债权时,这笔钱只是在老白的账户里走了个“流水”,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过这笔款,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老白辩称,“我没有收到过他给我转的钱,要是收到了我会返还的”。然而,在老樊诉老白的案件中,通过银行账单显示,该笔钱确实进入了老白的账户,最终法院判决老白败诉,返还老樊不当得利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老白觉得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并使用这笔钱,就将法院的判决搁置一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老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根据案件标的额将该案定性为“速执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老白,督促老白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可老白却不配合,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小标的案件大多属于“施压就给型”案件,因此基本的办案思路就是“极限施压,督促履行”,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拘传到庭时已是下午,当日出不了核酸检测报告,拘留所也不接收,在做完体检等各项医学检查时,已是半夜,于是执行干警和被执行人在办公室将就了一晚,进行了大半夜的“深夜卧谈”。
在与老白的沟通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老白是一个单身父亲,孩子在县城上高中,主要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用度,由于疫情影响,工地没开工,法院已经冻结的2000余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留给孩子的学费。老樊的这笔钱什么时候打来的自己确实不清楚,什么时候转走的,在银行查流水记录之前也不知道,自己没有得到过这笔钱的实惠,说着老白拿出自己从银行查询的结果和囊谦县法院协助调查的相关材料。老白也说,现在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给钱是天经地义的,希望法院能缓几天,等自己另一个案子判下来,查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就能给老樊把这笔钱还清了,现在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根据老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从情感上来讲,承办人确实非常理解老白的诉求和期望,但毕竟与该执行案关联性不强,很难从法律上予以从宽从缓。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一一解释了已经冻结的网络资金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解冻、不同诉求的案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执行程序上不允许这么操作,也提醒了老白正在诉讼中的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老白也是很理解执行人员的难处、明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也不再说什么。
可是,案件这样办真的合情合理么?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当然属性,但是,有没有办法,既能够完整充分保障老樊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老白个人及小孩的不利影响?
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老白还有一辆吉利牌汽车,听到这,执行干警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又燃起了新的希望。通过做思想工作,老白同意雇人将车辆开到法院由法院暂时保管,如果两个月内还不上款,就将自己的车辆变卖,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剩余的七千多元案款。如此,老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老白也能充分利用这两个月时间打工还钱, 通过“放水养鱼,鱼在网兜”的方法解决了法理和情理的矛盾,一家子的“活计”也有了着落。促成“案件巧得双全法,不负樊白不负子”的圆满结局。至此,该案也就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了下去,在后来的两个多月,老白每隔一段时间就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汇报自己最近在工地的工作状况,在约定的期间快到时,老白提前跟执行干警沟通工资的发放情况,说明了工资可能在10天后发放的情况,由于前期的积极沟通,执行干警对老白的情况比较了解,加之有足额财产做担保,并未以拖延、规避执行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事实证明,老白在工资发下来的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终于在晚上十一点左右,通过法院执行收款“二维码”顺利缴纳了执行款。
通过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案件,却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这堂课的精髓,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技在法中,功在法外。”案件的执行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执行法律规范并不复杂,但更多的功力是在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上,这是一种反反复复、随时可能推倒重来的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凝聚着执行干警的心血,法律条文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秘密”!第二句话,“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是谁说的,执行人员就是一群“莽夫”,就知道“打打杀杀”。这句话本身并没有恶意,这是执行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显著特征。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但不是唯一属性,如何善意文明执行,如何让“二度统一”(“力度”与“温度”统一于执行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应当是年轻执行干警成长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感谢您!愿意信任我,给了我两个月时间打工还上这笔钱,这下我就心安了!”电话那端,正在工地工作的被执行人白某充满感激地对执行干警说到。
这起棘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不仅申请执行人拿回了案款,被执行人也没有因此承受更大的法律代价,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和做法令当事人分外感激。
老白与老樊本是互不相识的路人,因为一次“莫名其妙的转账”,让二人结下了令人难忘的“司法情缘”。2018年10月,因老樊在手机上操作不当,误从手机银行向老白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人民币。老白也没注意到账户存在过这笔款,此后,在一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时,由于银行系统不稳定原因导致该笔款又进入第三人的账户中(该案尚在诉讼中),但是这种情况老白并未知情,直至老樊主张这笔债权时,这笔钱只是在老白的账户里走了个“流水”,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过这笔款,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老白辩称,“我没有收到过他给我转的钱,要是收到了我会返还的”。然而,在老樊诉老白的案件中,通过银行账单显示,该笔钱确实进入了老白的账户,最终法院判决老白败诉,返还老樊不当得利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老白觉得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并使用这笔钱,就将法院的判决搁置一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老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根据案件标的额将该案定性为“速执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老白,督促老白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可老白却不配合,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小标的案件大多属于“施压就给型”案件,因此基本的办案思路就是“极限施压,督促履行”,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拘传到庭时已是下午,当日出不了核酸检测报告,拘留所也不接收,在做完体检等各项医学检查时,已是半夜,于是执行干警和被执行人在办公室将就了一晚,进行了大半夜的“深夜卧谈”。
在与老白的沟通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老白是一个单身父亲,孩子在县城上高中,主要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用度,由于疫情影响,工地没开工,法院已经冻结的2000余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留给孩子的学费。老樊的这笔钱什么时候打来的自己确实不清楚,什么时候转走的,在银行查流水记录之前也不知道,自己没有得到过这笔钱的实惠,说着老白拿出自己从银行查询的结果和囊谦县法院协助调查的相关材料。老白也说,现在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给钱是天经地义的,希望法院能缓几天,等自己另一个案子判下来,查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就能给老樊把这笔钱还清了,现在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根据老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从情感上来讲,承办人确实非常理解老白的诉求和期望,但毕竟与该执行案关联性不强,很难从法律上予以从宽从缓。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一一解释了已经冻结的网络资金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解冻、不同诉求的案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执行程序上不允许这么操作,也提醒了老白正在诉讼中的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老白也是很理解执行人员的难处、明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也不再说什么。
可是,案件这样办真的合情合理么?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当然属性,但是,有没有办法,既能够完整充分保障老樊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老白个人及小孩的不利影响?
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老白还有一辆吉利牌汽车,听到这,执行干警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又燃起了新的希望。通过做思想工作,老白同意雇人将车辆开到法院由法院暂时保管,如果两个月内还不上款,就将自己的车辆变卖,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剩余的七千多元案款。如此,老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老白也能充分利用这两个月时间打工还钱, 通过“放水养鱼,鱼在网兜”的方法解决了法理和情理的矛盾,一家子的“活计”也有了着落。促成“案件巧得双全法,不负樊白不负子”的圆满结局。至此,该案也就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了下去,在后来的两个多月,老白每隔一段时间就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汇报自己最近在工地的工作状况,在约定的期间快到时,老白提前跟执行干警沟通工资的发放情况,说明了工资可能在10天后发放的情况,由于前期的积极沟通,执行干警对老白的情况比较了解,加之有足额财产做担保,并未以拖延、规避执行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事实证明,老白在工资发下来的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终于在晚上十一点左右,通过法院执行收款“二维码”顺利缴纳了执行款。
通过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案件,却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这堂课的精髓,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技在法中,功在法外。”案件的执行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执行法律规范并不复杂,但更多的功力是在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上,这是一种反反复复、随时可能推倒重来的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凝聚着执行干警的心血,法律条文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秘密”!第二句话,“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是谁说的,执行人员就是一群“莽夫”,就知道“打打杀杀”。这句话本身并没有恶意,这是执行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显著特征。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但不是唯一属性,如何善意文明执行,如何让“二度统一”(“力度”与“温度”统一于执行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应当是年轻执行干警成长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执行随笔】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 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
“感谢您!愿意信任我,给了我两个月时间打工还上这笔钱,这下我就心安了!”电话那端,正在工地工作的被执行人白某充满感激地对执行干警说到。
这起棘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不仅申请执行人拿回了案款,被执行人也没有因此承受更大的法律代价,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和做法令当事人分外感激。
老白与老樊本是互不相识的路人,因为一次“莫名其妙的转账”,让二人结下了令人难忘的“司法情缘”。2018年10月15日,因老樊在手机上操作不当,误从手机银行向老白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人民币。老白也没注意到账户存在过这笔款,在此后的26号,在一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时,由于银行系统不稳定原因导致该笔款又进入第三人的账户中(该案尚在诉讼中),但是这种情况老白并未知情,直至老樊主张这笔债权时,这笔钱只是在老白的账户里走了个“流水”,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过这笔款,所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老白辩称,“我没有收到过他给我转的钱,要是收到了我会返还的”。然而,在老樊诉老白的案件中,通过银行账单显示,该笔钱确实进入了老白的账户,最终法院判决老白败诉,返还老樊不当得利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老白觉得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并使用这笔钱,就将法院的判决搁置一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老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根据案件标的额将该案定性为“速执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老白,督促老白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可老白却不配合,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小标的案件大多属于“施压就给型”案件,因此承办人基本的办案思路就是“极限施压,督促履行”,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拘传到庭时已是下午,当日出不了核酸检测报告,拘留所也不接收,在做完体检等各项医学检查时,已是半夜,于是执行干警和被执行人在办公室将就了一晚,进行了大半夜的“深夜卧谈”。
在与老白的沟通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老白是一个单身父亲,孩子在县城上高中,主要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用度,由于疫情影响,工地没开工,法院已经冻结的2000余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留给孩子的学费。老樊的这笔钱什么时候打来的自己确实不清楚,什么时候转走的,在银行查流水记录之前也不知道,自己没有得到过这笔钱的实惠,说着老白拿出自己从银行查询的结果和囊谦县法院协助调查的相关材料。老白也说,现在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给钱是天经地义的,希望法院能缓几天,等自己另一个案子判下来,查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就能给老樊把这笔钱还清了,现在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根据老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从情感上来讲,承办人确实非常理解老白的诉求和期望,但毕竟与本执行案关联性不强,很难从法律上予以从宽从缓。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一一解释了已经冻结的网络资金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解冻、不同诉求的案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执行程序上不允许这么操作,也提醒了老白正在诉讼中的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老白也是很理解执行人员的难处、明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也不再说什么。
可是,案件这样办真的合情合理么?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当然属性,但是,有没有办法,既能够完整充分的保障老樊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老白个人及小孩的不利影响?
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老白还有一辆吉利牌汽车,听到这,执行干警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又燃起了新的希望。通过做思想工作,老白同意雇人将车辆开到法院由法院暂时保管,如果两个月内还不上款,就将自己的车辆变卖,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剩余的七千多元案款。如此,老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老白也能充分利用这两个月时间打工还钱, 通过“放水养鱼,鱼在网兜”的方法解决了法理和情理的矛盾,一家子的“活计”也有了着落。促成“案件巧得双全法,不负樊白不负子”的圆满结局。至此,本案也就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了下去,在后来的两个多月,老白每隔一段时间就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汇报自己最近在工地的工作状况,在约定的期间快到时,老白提前跟执行干警沟通工资的发放情况,说明了工资可能在10天后发放的情况,由于前期的积极沟通,执行干警对老白的情况比较了解,加之有足额财产做担保,并未以拖延、规避执行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事实证明,老白在工资发下来的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终于在晚上十一点左右,通过法院执行收款“二维码”顺利缴纳了执行款。
通过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案件,却给承办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这堂课的精髓,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技在法中,功在法外。”案件的执行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执行法律规范并不复杂,但更多的功力是在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上,这是一种反反复复、随时可能推倒重来的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凝聚着执行干警的心血,法律条文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秘密”!第二句话,“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是谁说的,执行人员就是一群“莽夫”,就知道“打打杀杀”。这句话本身并没有恶意,这是执行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显著特征。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但不是唯一属性,如何善意文明执行,如何让“二度统一”(“力度”与“温度”统一于执行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应当是年轻执行干警成长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感谢您!愿意信任我,给了我两个月时间打工还上这笔钱,这下我就心安了!”电话那端,正在工地工作的被执行人白某充满感激地对执行干警说到。
这起棘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不仅申请执行人拿回了案款,被执行人也没有因此承受更大的法律代价,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和做法令当事人分外感激。
老白与老樊本是互不相识的路人,因为一次“莫名其妙的转账”,让二人结下了令人难忘的“司法情缘”。2018年10月15日,因老樊在手机上操作不当,误从手机银行向老白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人民币。老白也没注意到账户存在过这笔款,在此后的26号,在一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时,由于银行系统不稳定原因导致该笔款又进入第三人的账户中(该案尚在诉讼中),但是这种情况老白并未知情,直至老樊主张这笔债权时,这笔钱只是在老白的账户里走了个“流水”,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过这笔款,所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老白辩称,“我没有收到过他给我转的钱,要是收到了我会返还的”。然而,在老樊诉老白的案件中,通过银行账单显示,该笔钱确实进入了老白的账户,最终法院判决老白败诉,返还老樊不当得利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老白觉得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并使用这笔钱,就将法院的判决搁置一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老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根据案件标的额将该案定性为“速执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老白,督促老白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可老白却不配合,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小标的案件大多属于“施压就给型”案件,因此承办人基本的办案思路就是“极限施压,督促履行”,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拘传到庭时已是下午,当日出不了核酸检测报告,拘留所也不接收,在做完体检等各项医学检查时,已是半夜,于是执行干警和被执行人在办公室将就了一晚,进行了大半夜的“深夜卧谈”。
在与老白的沟通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老白是一个单身父亲,孩子在县城上高中,主要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用度,由于疫情影响,工地没开工,法院已经冻结的2000余元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留给孩子的学费。老樊的这笔钱什么时候打来的自己确实不清楚,什么时候转走的,在银行查流水记录之前也不知道,自己没有得到过这笔钱的实惠,说着老白拿出自己从银行查询的结果和囊谦县法院协助调查的相关材料。老白也说,现在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给钱是天经地义的,希望法院能缓几天,等自己另一个案子判下来,查清楚这笔钱的去向,就能给老樊把这笔钱还清了,现在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根据老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从情感上来讲,承办人确实非常理解老白的诉求和期望,但毕竟与本执行案关联性不强,很难从法律上予以从宽从缓。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一一解释了已经冻结的网络资金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解冻、不同诉求的案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执行程序上不允许这么操作,也提醒了老白正在诉讼中的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老白也是很理解执行人员的难处、明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也不再说什么。
可是,案件这样办真的合情合理么?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当然属性,但是,有没有办法,既能够完整充分的保障老樊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老白个人及小孩的不利影响?
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老白还有一辆吉利牌汽车,听到这,执行干警对整个案件的走向又燃起了新的希望。通过做思想工作,老白同意雇人将车辆开到法院由法院暂时保管,如果两个月内还不上款,就将自己的车辆变卖,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剩余的七千多元案款。如此,老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老白也能充分利用这两个月时间打工还钱, 通过“放水养鱼,鱼在网兜”的方法解决了法理和情理的矛盾,一家子的“活计”也有了着落。促成“案件巧得双全法,不负樊白不负子”的圆满结局。至此,本案也就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了下去,在后来的两个多月,老白每隔一段时间就给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汇报自己最近在工地的工作状况,在约定的期间快到时,老白提前跟执行干警沟通工资的发放情况,说明了工资可能在10天后发放的情况,由于前期的积极沟通,执行干警对老白的情况比较了解,加之有足额财产做担保,并未以拖延、规避执行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事实证明,老白在工资发下来的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案件的执行干警,终于在晚上十一点左右,通过法院执行收款“二维码”顺利缴纳了执行款。
通过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案件,却给承办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这堂课的精髓,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技在法中,功在法外。”案件的执行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执行法律规范并不复杂,但更多的功力是在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上,这是一种反反复复、随时可能推倒重来的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凝聚着执行干警的心血,法律条文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秘密”!第二句话,“诚心实意蕴含传统美德,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情”。是谁说的,执行人员就是一群“莽夫”,就知道“打打杀杀”。这句话本身并没有恶意,这是执行工作区别于审判工作的显著特征。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但不是唯一属性,如何善意文明执行,如何让“二度统一”(“力度”与“温度”统一于执行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应当是年轻执行干警成长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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