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发声#
这一波我跳预言家!
下面是我自己的想法,不站在黑,也不粉,已经在尽量公平了,但也不敢保证完全的公平,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理智讨论:
老实说,以他的演技和流量,如果按照流程正常去参加国话的面试,被录取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堂堂正正的参加了面试,真的不应该放弃的,准备的过程真的是很累,很无聊又很难的。不过或许他有自己的考虑吧,毕竟人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但是原谅我没办法设身处地的想啊,因为我确实不是他,不懂他正在遭遇什么。但每个人都有自己想要保护的东西,所以不应该质疑他的选择,最多只能表达自己的不解。
1.不要说什么他演技好不好这样的话,毕竟那么多奖,那么多票房也没必要一直灌水吧,再说哪里来的那么多钱。既然是去面试,说不好听的就算是矮子里面拔将军,也总会有1 2 3名吧。
2. 如果真的按照流程参加了,放一些通知短信和回复短信的截图应该是可以的,比这个长篇大论会好很多,至少可以让一些真正的路人信服,比如我。
3. 很多人说国话回应了,但就我这么一路吃瓜下来,那个回应里很多数据和之前发布的前后不一致,就很难让人信服整个内容。首先,昨天公告说本次招聘共590人报名,之前公众号一文说“此次招聘报名人员共计594”。再次,就是大家说的那个什么10人均参加第三轮面试这个明显不符合。
4. 开个玩笑,万一成了呢。 事情还没怎么发酵,我就想到了预案,还和最终的预案一样,有没有人想找我做公关了,毕竟找工作比较难,我先安利一下自己[允悲][允悲]
这一波我跳预言家!
下面是我自己的想法,不站在黑,也不粉,已经在尽量公平了,但也不敢保证完全的公平,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理智讨论:
老实说,以他的演技和流量,如果按照流程正常去参加国话的面试,被录取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堂堂正正的参加了面试,真的不应该放弃的,准备的过程真的是很累,很无聊又很难的。不过或许他有自己的考虑吧,毕竟人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但是原谅我没办法设身处地的想啊,因为我确实不是他,不懂他正在遭遇什么。但每个人都有自己想要保护的东西,所以不应该质疑他的选择,最多只能表达自己的不解。
1.不要说什么他演技好不好这样的话,毕竟那么多奖,那么多票房也没必要一直灌水吧,再说哪里来的那么多钱。既然是去面试,说不好听的就算是矮子里面拔将军,也总会有1 2 3名吧。
2. 如果真的按照流程参加了,放一些通知短信和回复短信的截图应该是可以的,比这个长篇大论会好很多,至少可以让一些真正的路人信服,比如我。
3. 很多人说国话回应了,但就我这么一路吃瓜下来,那个回应里很多数据和之前发布的前后不一致,就很难让人信服整个内容。首先,昨天公告说本次招聘共590人报名,之前公众号一文说“此次招聘报名人员共计594”。再次,就是大家说的那个什么10人均参加第三轮面试这个明显不符合。
4. 开个玩笑,万一成了呢。 事情还没怎么发酵,我就想到了预案,还和最终的预案一样,有没有人想找我做公关了,毕竟找工作比较难,我先安利一下自己[允悲][允悲]
“我凭本事卖房,你管我卖了多少钱!”福建福州,潘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卖房子,买家全款125万成 交,可没想到去签过户合同时,合同上面的金额却显示162万!这可把潘先生给惊呆了,这多出来的37万到底怎么回事?
潘先生家里因为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就委托房屋中介把房子卖掉。当时中介给潘先生预估的房价是125万,潘先生虽然觉得价格不是特别理想,但也表示可以接受,于是房子就以125万的价格挂售。
挂出去没有多久,中介就打电话说有一位姓李的买家,要求全款购买。眼看买家这么爽快,潘先生就欣然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买家李某也特别利索的直接转账120万,至于剩余的5万尾款,表示等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
潘先生听后觉得合情合理,便一口答应。可奇怪的是,这位买家李某在支付了120万的购房款以后,一直没有提出房屋过户要求。按理说买家钱付了,房子还没写到自己名下,应该会特别着急,可这位李某却一点也不着急,一拖就是半年多的时间。
这期间,潘先生多次询问过户事宜,但是李某都表示还不着急。直到今年6月份,他才打电话给潘先生,要求一同前往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潘先生刚签完字,账户就提醒收到了162万转账交易。
不是应该转尾款5万吗?怎么会转162万呢?发现不对劲的潘先生,立马仔细看了一遍了合同,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不仅房价从125万变成了162万,就连买主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由李某变成了徐某。直到这时,潘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中介给忽悠了。
之前给自己转款120万的李某,居然是这个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其实当初的买主根本不是其他顾客,而是房产中介的老 板,只不过是李某伪造一个买家身份进行 房产交易罢了。
得知自己的房子明明能卖162万,房产中介却说自己的房子只能卖125万,原来是这个李某是故意压价,好从中赚取37万的差价后,潘先生非常生气。
他表示,如果当初李某付完款直接过户,然后再次卖给现在的买家徐某,他并不觉得有问题。可李某却直接从他手中过户给徐某,钱也是先打到他手里,再转给李某,这样就很不合理,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
为了弄清楚事情缘由,潘先生立马打电话质问李某。可李某表示,他当初谈好的价格并没有少给潘先生,所以潘先生不应该再管他又把房子卖给了谁!而且李某还表示,自己把房子卖的也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同事。
可当潘先生联系上徐某后,徐某表示自己根本不是李某的朋友,他买的这个房子也是通过一名叫郑某的中介代理人进行购买的。而这个郑某正是当初服务潘先生的中介人员,其实他才是李某的朋友,只是当初为了帮李某挣到37万元的差价,冒充工作人员而已。
眼看着双方把自己当猴一样耍,潘先生直接就在电话里跟李某吵了起来。李某并不心虚,还扬言潘先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潘先生也表示他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李某作为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从卖家手里买房,是否合规合法呢?
潘先生先来到福州房产局了解情况,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房管办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济服务的房屋。
显而易见,身为房产中介只能抽取佣金,不能从中赚取差价,所以李某与其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已经违法了。而且,从李某的一系列做法可以看出,他自己是知情的,但是为了从中牟取更大的利益,铤而走险伙同朋友一起忽悠潘先生当冤大头。
除此之外,潘先生还为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先不管中介是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赚取差价,这个房子光从出售方面来讲,就已经违法了!按理说李某买房再卖房,其实应该是两笔交易,可合同过户上面只显示了162万的一笔交易,少了一次过户交易,少交了契税,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当初之所以一直拖着不进行过户,就是为了找到合适的买家后直接通过潘先生手里过户,这样的话就会少缴纳一次契税,和一次过户费。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此事已经移交到了相关机关进行核实。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一直都严加处理,一旦被查出将严惩不贷。也就是说李某不仅要将赚取的差价吐出来,还可能面临房产中介公司无法经营,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买卖房产是一件大事,大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某一个中介公司说的话,而是要多方了解和对比。即使日后交易时,蕞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可以当面商谈,透明交易,这样才可以有 效避免像潘先生这样的事情发生。
不知道你们对中介的做法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潘先生家里因为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就委托房屋中介把房子卖掉。当时中介给潘先生预估的房价是125万,潘先生虽然觉得价格不是特别理想,但也表示可以接受,于是房子就以125万的价格挂售。
挂出去没有多久,中介就打电话说有一位姓李的买家,要求全款购买。眼看买家这么爽快,潘先生就欣然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买家李某也特别利索的直接转账120万,至于剩余的5万尾款,表示等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
潘先生听后觉得合情合理,便一口答应。可奇怪的是,这位买家李某在支付了120万的购房款以后,一直没有提出房屋过户要求。按理说买家钱付了,房子还没写到自己名下,应该会特别着急,可这位李某却一点也不着急,一拖就是半年多的时间。
这期间,潘先生多次询问过户事宜,但是李某都表示还不着急。直到今年6月份,他才打电话给潘先生,要求一同前往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潘先生刚签完字,账户就提醒收到了162万转账交易。
不是应该转尾款5万吗?怎么会转162万呢?发现不对劲的潘先生,立马仔细看了一遍了合同,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不仅房价从125万变成了162万,就连买主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由李某变成了徐某。直到这时,潘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中介给忽悠了。
之前给自己转款120万的李某,居然是这个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其实当初的买主根本不是其他顾客,而是房产中介的老 板,只不过是李某伪造一个买家身份进行 房产交易罢了。
得知自己的房子明明能卖162万,房产中介却说自己的房子只能卖125万,原来是这个李某是故意压价,好从中赚取37万的差价后,潘先生非常生气。
他表示,如果当初李某付完款直接过户,然后再次卖给现在的买家徐某,他并不觉得有问题。可李某却直接从他手中过户给徐某,钱也是先打到他手里,再转给李某,这样就很不合理,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
为了弄清楚事情缘由,潘先生立马打电话质问李某。可李某表示,他当初谈好的价格并没有少给潘先生,所以潘先生不应该再管他又把房子卖给了谁!而且李某还表示,自己把房子卖的也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同事。
可当潘先生联系上徐某后,徐某表示自己根本不是李某的朋友,他买的这个房子也是通过一名叫郑某的中介代理人进行购买的。而这个郑某正是当初服务潘先生的中介人员,其实他才是李某的朋友,只是当初为了帮李某挣到37万元的差价,冒充工作人员而已。
眼看着双方把自己当猴一样耍,潘先生直接就在电话里跟李某吵了起来。李某并不心虚,还扬言潘先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潘先生也表示他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李某作为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从卖家手里买房,是否合规合法呢?
潘先生先来到福州房产局了解情况,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房管办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济服务的房屋。
显而易见,身为房产中介只能抽取佣金,不能从中赚取差价,所以李某与其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已经违法了。而且,从李某的一系列做法可以看出,他自己是知情的,但是为了从中牟取更大的利益,铤而走险伙同朋友一起忽悠潘先生当冤大头。
除此之外,潘先生还为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先不管中介是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赚取差价,这个房子光从出售方面来讲,就已经违法了!按理说李某买房再卖房,其实应该是两笔交易,可合同过户上面只显示了162万的一笔交易,少了一次过户交易,少交了契税,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当初之所以一直拖着不进行过户,就是为了找到合适的买家后直接通过潘先生手里过户,这样的话就会少缴纳一次契税,和一次过户费。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此事已经移交到了相关机关进行核实。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一直都严加处理,一旦被查出将严惩不贷。也就是说李某不仅要将赚取的差价吐出来,还可能面临房产中介公司无法经营,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买卖房产是一件大事,大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某一个中介公司说的话,而是要多方了解和对比。即使日后交易时,蕞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可以当面商谈,透明交易,这样才可以有 效避免像潘先生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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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去连锁便利店买酒。当他走到一个住宿楼下时,一部手机忽然从天空掉了下来,砸到了地面上。男子刚想骂人,一抬头,吓了一跳。我看到一个女生坐到窗前,疑是跳楼。男子还没反映过来时,那名女子就跳了出来。他不由自主用手拾起来。伸出手来接住这名女孩,之后,两个人都狠狠地摔倒在地上。
李某,50岁,云南人,在金华市一家工厂兼职工作。据李某回想,当时是5月,女孩看起来十七八岁。两个人倒下后,均不同程度负伤。周围的人赶快致电了110和120。一位热心人去协助李某,但李某当时觉得自己的右脚跟没有了的一样,压根站不住。
急救车先把女孩带去,第二辆把李某带去。
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跟骨骨折。术后,他直到如今才可以下床。多亏了李某的缓存,女孩并没有受重伤,仅仅受了点轻微伤。现阶段,她的身体早已康复出院。
这本是一件正能量的好事,但李某对于此事很担心。
这事发生以后,女孩所属工厂的老总支付了1.7万的医院门诊和治疗费。
这几个月由于李某不可以工作,脚不可以下床。做为家里的顶梁柱,有孩子上学,家里还有长辈在家里要养,可以说一人要养一家人。如今右脚不行,再加上后面医治,可能还需要五六万。治疗费让他很担忧。
康复费用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企业。
女孩是塑料玩具厂的职工。我们不知道她为何跳楼。我们联络该公司负责人,另一方表明已为李和女孩支付了总共5万余元。这也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精神。他不能再付费了,因为他早已付清了任何该付的钱。
责任人有问题吗?女孩自身选择了跳楼,她的个人行为是自尽。企业必须因此担责任吗?
这些需看详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要求,自虐或自尽不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
假如女孩自尽真的是工作以外的其它要素(情感问题、家庭矛盾)造成的,与工作不相干,那样公司是无需承当一切义务的。
假如是工作要素导致的(如逼迫、为难、威协、上级领导污辱职工等。),那样企业依据过失水平担负有关职责。
从而分辨,此案中,假如女孩不是因为工作缘故跳楼,企业的确没有责任,向女孩和李某支付了5万余元,确实是仁至义尽了。
第二,女孩。
接着,新闻记者联络到女孩,女孩的大哥回应说,假如李某需要帮助,他们会尽量帮助。可是,关于钱,女孩子十七八岁出去工作,看得出家中并不富裕,难以取出这么多钱来。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要求,管理人为因素防止别人权益受到损害,并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责任管理别人事务管理的,能够要求收益人还款管理公司出现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管理遭到损害的,能够要求收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没有义务去救那一个女孩,反而是出自于本能反应去救她。
对于这个结论,她受伤了。收益人(女孩)要担负没有人管理导致的损害。因此立即赔付目标一定是跳楼的女孩。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说他做善事不计得失。他也了解女孩家中有艰难,不准备向女孩所要理赔。
可是,李某自身的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该笔恢复费应该怎么办?
李某的个人行为很勇敢。依据浙江颁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增加临时救助幅度等领域提供大量协助。
最先,李某向公安申请办理助人为乐。假如助人为乐个人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他能申请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在这儿,我们也要给李某一个大大的赞。他说道,救人的方式实属本能反应,他没有后悔。即便他有风险,他也必须去救他人。
我之前见过。据报道,跳楼者砸死了过路人。因此,女孩从20米左右高的楼顶跳了下来,如果她一不小心,她的伤会可能不会是很轻。我认为,李某就是为了救人而献上了自身的生活。这样的人配得上“英雄人物”的头衔。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讨论!
李某,50岁,云南人,在金华市一家工厂兼职工作。据李某回想,当时是5月,女孩看起来十七八岁。两个人倒下后,均不同程度负伤。周围的人赶快致电了110和120。一位热心人去协助李某,但李某当时觉得自己的右脚跟没有了的一样,压根站不住。
急救车先把女孩带去,第二辆把李某带去。
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跟骨骨折。术后,他直到如今才可以下床。多亏了李某的缓存,女孩并没有受重伤,仅仅受了点轻微伤。现阶段,她的身体早已康复出院。
这本是一件正能量的好事,但李某对于此事很担心。
这事发生以后,女孩所属工厂的老总支付了1.7万的医院门诊和治疗费。
这几个月由于李某不可以工作,脚不可以下床。做为家里的顶梁柱,有孩子上学,家里还有长辈在家里要养,可以说一人要养一家人。如今右脚不行,再加上后面医治,可能还需要五六万。治疗费让他很担忧。
康复费用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企业。
女孩是塑料玩具厂的职工。我们不知道她为何跳楼。我们联络该公司负责人,另一方表明已为李和女孩支付了总共5万余元。这也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精神。他不能再付费了,因为他早已付清了任何该付的钱。
责任人有问题吗?女孩自身选择了跳楼,她的个人行为是自尽。企业必须因此担责任吗?
这些需看详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要求,自虐或自尽不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
假如女孩自尽真的是工作以外的其它要素(情感问题、家庭矛盾)造成的,与工作不相干,那样公司是无需承当一切义务的。
假如是工作要素导致的(如逼迫、为难、威协、上级领导污辱职工等。),那样企业依据过失水平担负有关职责。
从而分辨,此案中,假如女孩不是因为工作缘故跳楼,企业的确没有责任,向女孩和李某支付了5万余元,确实是仁至义尽了。
第二,女孩。
接着,新闻记者联络到女孩,女孩的大哥回应说,假如李某需要帮助,他们会尽量帮助。可是,关于钱,女孩子十七八岁出去工作,看得出家中并不富裕,难以取出这么多钱来。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要求,管理人为因素防止别人权益受到损害,并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承诺的责任管理别人事务管理的,能够要求收益人还款管理公司出现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管理遭到损害的,能够要求收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没有义务去救那一个女孩,反而是出自于本能反应去救她。
对于这个结论,她受伤了。收益人(女孩)要担负没有人管理导致的损害。因此立即赔付目标一定是跳楼的女孩。
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说他做善事不计得失。他也了解女孩家中有艰难,不准备向女孩所要理赔。
可是,李某自身的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该笔恢复费应该怎么办?
李某的个人行为很勇敢。依据浙江颁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增加临时救助幅度等领域提供大量协助。
最先,李某向公安申请办理助人为乐。假如助人为乐个人行为导致家庭困难,他能申请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在这儿,我们也要给李某一个大大的赞。他说道,救人的方式实属本能反应,他没有后悔。即便他有风险,他也必须去救他人。
我之前见过。据报道,跳楼者砸死了过路人。因此,女孩从20米左右高的楼顶跳了下来,如果她一不小心,她的伤会可能不会是很轻。我认为,李某就是为了救人而献上了自身的生活。这样的人配得上“英雄人物”的头衔。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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