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柚[超话]#
在我们要求情报站做出正面回应到现在,情报站配合态度始终消极不负责,并且一味的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妄想做一个不混圈的站子就可以逃避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以下情况里,很难不怀疑继续开站后,遇到突发事情,情报站仍会以这种态度逃避,以可能导致出更大的争议。因此,我们拒绝承认这是一个代表冬柚cp的站子。
图一,在自己行为犯的错误后,没有主动承担后果,反倒是屡次要求主持人为他们澄清,且说出,先想办法存活下来不负责任的话语。
图二,在我们指出,文案里打错英文字母的低级行为,情报站先以消极态度摆烂后,随即改正。一个代表冬柚的cp站以这种消极态度做应援策划,真的很失望。
图三四,情报站说明,想做一个不混圈,不看人脸色,很有个性的站子,且靠自己的策划吸粉。
图五,在知道自己行为引出的争议,知道大家的反应是怎么样的情况下,说出了只坚持自己认为对的事,请问引发争议的行为站长认为是对的?
图六,在我们催了几回做出正面回应后,以消极态度对待。
图七,浪费我们很多的精力换来了疑似所谓的回应。
一昧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不管外界的评论如何 想做什么做什么。明知道自己单词拼错的情况下还抱着不管不顾的态度。不止一次委托我们为站子做出声明。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是不配称为一个站子。情报站成立以来做出许多不好的行为给冬柚带来影响。如果是真的热爱就应该严谨做事考虑自己这样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躲在主持人背后。站子是一个群体的代表如果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请不要随便开站辜负了粉丝们的期待消磨了粉丝的热情。在此我们希望情报站能自己宣布关站且我们也并不承认情报站作为冬柚的粉丝站。
在我们要求情报站做出正面回应到现在,情报站配合态度始终消极不负责,并且一味的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妄想做一个不混圈的站子就可以逃避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以下情况里,很难不怀疑继续开站后,遇到突发事情,情报站仍会以这种态度逃避,以可能导致出更大的争议。因此,我们拒绝承认这是一个代表冬柚cp的站子。
图一,在自己行为犯的错误后,没有主动承担后果,反倒是屡次要求主持人为他们澄清,且说出,先想办法存活下来不负责任的话语。
图二,在我们指出,文案里打错英文字母的低级行为,情报站先以消极态度摆烂后,随即改正。一个代表冬柚的cp站以这种消极态度做应援策划,真的很失望。
图三四,情报站说明,想做一个不混圈,不看人脸色,很有个性的站子,且靠自己的策划吸粉。
图五,在知道自己行为引出的争议,知道大家的反应是怎么样的情况下,说出了只坚持自己认为对的事,请问引发争议的行为站长认为是对的?
图六,在我们催了几回做出正面回应后,以消极态度对待。
图七,浪费我们很多的精力换来了疑似所谓的回应。
一昧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不管外界的评论如何 想做什么做什么。明知道自己单词拼错的情况下还抱着不管不顾的态度。不止一次委托我们为站子做出声明。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是不配称为一个站子。情报站成立以来做出许多不好的行为给冬柚带来影响。如果是真的热爱就应该严谨做事考虑自己这样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躲在主持人背后。站子是一个群体的代表如果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请不要随便开站辜负了粉丝们的期待消磨了粉丝的热情。在此我们希望情报站能自己宣布关站且我们也并不承认情报站作为冬柚的粉丝站。
金民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养狗发生伤人事件,所以有关部门给予金民教非常严重的处罚,以往他能忏悔自己的行为。
媒体透露,在事故发生时,金民教一直保持沉默,并没有发声致歉或者表达立场,甚至还注销了自己的社交帐号,有不少网友认为他这是逃避问题,所以引起不小的争议。
这件事情也导致金民教好不容易建立起的人气瞬间消失,演艺事业受到重创,最后退出了演艺圈,销声匿迹。
据了解,2020年金民教的爱犬咬伤八旬老太,导致其重伤去世,当时八旬老太正在自家菜园中挖菜,金民教的狗突然越过围栏对她进行攻击。
由于金民教饲养的是大型犬,而且并没有对其拴狗绳带嘴套,导致老人被严重咬伤,最后送往医院救治。
虽然及时就医,不过还是因为伤势严重,老太太在凌晨抢救无效去世,而金民教也被警方带走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现如今,金民教爱犬伤人事件终于迎来了正义的审判,金民教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不知金民教是否已经得到家属的谅解。
金民教曾经还带着自己的爱犬参加过综艺《给狗粮的男人》,当时与他一同上综艺的是两条大型犬,虽然在金民教面前十分乖巧,不过体型确实庞大,看起来有些骇人。
媒体透露,在事故发生时,金民教一直保持沉默,并没有发声致歉或者表达立场,甚至还注销了自己的社交帐号,有不少网友认为他这是逃避问题,所以引起不小的争议。
这件事情也导致金民教好不容易建立起的人气瞬间消失,演艺事业受到重创,最后退出了演艺圈,销声匿迹。
据了解,2020年金民教的爱犬咬伤八旬老太,导致其重伤去世,当时八旬老太正在自家菜园中挖菜,金民教的狗突然越过围栏对她进行攻击。
由于金民教饲养的是大型犬,而且并没有对其拴狗绳带嘴套,导致老人被严重咬伤,最后送往医院救治。
虽然及时就医,不过还是因为伤势严重,老太太在凌晨抢救无效去世,而金民教也被警方带走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现如今,金民教爱犬伤人事件终于迎来了正义的审判,金民教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不知金民教是否已经得到家属的谅解。
金民教曾经还带着自己的爱犬参加过综艺《给狗粮的男人》,当时与他一同上综艺的是两条大型犬,虽然在金民教面前十分乖巧,不过体型确实庞大,看起来有些骇人。
三人一起借的款却钻逻辑漏洞企图逃避责任,被我方律师识破终共同还款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向他人转账M万元替乙还债,AB和乙出具借条载明借甲Q万元,剩余N万元甲用现金给乙。B等以未收到全部提出抗辩。朱跃东律师提出,给付方式不可以将债权与债务人分割,三人应共同还款。因A继承人丁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逻辑清晰,正本清源的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剥离出案件的法律本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的得到落实。
【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原系同单位同事,乙系A、B二人的子女。AAAA年AA月,乙在从单位离职后,以需要向案外人丙清偿债务为由,提出向甲借款QQ万元。当月AA日,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随后,乙和其父母A、B三人共同签名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QQ万元,借期X年,借款利息年Y%。
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AAAA年CC月CC日,乙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乙共计收到甲交付的出借款QQ万元,并注明了归还借款的日期。
归还借款的日期到达后,乙及其父母A、B三人都未向甲还款。甲为了收回借款,和乙联系,发现乙已经失联。甲联系乙的家人后得知,A已去世。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基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根本法律属性,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
甲认为,如果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自己就需要单独向乙主张,这样就会出现二个问题:第一,自己的QQ万元债权,就要分二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乙现在下落不明,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债权,很可能实现起来,难度就大了。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实现自己的QQ万元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关于“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他律师关于“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民法典》已经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我们仅仅机械的依据涉案借款的给付过程,就将甲QQ万元的债权和债务人进行割裂式对应,这:在法理上是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在实践上,是明显增加当事人(本案中为甲)之诉累的。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收回借款本息。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理上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肯定不能成为法律人的行为选择。本案中,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争议,在无法根据公序良俗本身自行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规则内容。因此,充分理解并执行好《民事诉讼法》,有效、便捷实现甲的QQ万元债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于“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忽视《借条》与“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一行为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借条》载明的内容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才是《借条》载明的内容和“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之间正确的逻辑关系。理解了这一正确的逻辑关系,甲当然有权依法要求乙和A(现在为A的合法继承人)、B共同对QQ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朱跃东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让甲充分认同。于是,朱跃东律师将乙、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以及B(也是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其他律师以前的法律担忧(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丁以及B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的理由。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有T,就有X,那么,T就是X的充分条件;没有T,就不能有X,那么,T就是X的必要条件。如果T是X的充分条件,同时又是X的必要条件,那么,T就是X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所以,将形式逻辑的这一基本法则运用到本案中,“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是根据《借条》的约定,继续向乙和A、B二人支付借款,是不可以错误理解为甲向乙和A、B二人,分别支付借款的。因此,甲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认同朱跃东律师的观点。后,丁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归还甲QQ万元借款及利息,B对QQ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律##法律咨询##朱跃东律师##民间借贷##借条#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向他人转账M万元替乙还债,AB和乙出具借条载明借甲Q万元,剩余N万元甲用现金给乙。B等以未收到全部提出抗辩。朱跃东律师提出,给付方式不可以将债权与债务人分割,三人应共同还款。因A继承人丁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逻辑清晰,正本清源的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剥离出案件的法律本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的得到落实。
【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原系同单位同事,乙系A、B二人的子女。AAAA年AA月,乙在从单位离职后,以需要向案外人丙清偿债务为由,提出向甲借款QQ万元。当月AA日,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随后,乙和其父母A、B三人共同签名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QQ万元,借期X年,借款利息年Y%。
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AAAA年CC月CC日,乙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乙共计收到甲交付的出借款QQ万元,并注明了归还借款的日期。
归还借款的日期到达后,乙及其父母A、B三人都未向甲还款。甲为了收回借款,和乙联系,发现乙已经失联。甲联系乙的家人后得知,A已去世。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基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根本法律属性,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
甲认为,如果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自己就需要单独向乙主张,这样就会出现二个问题:第一,自己的QQ万元债权,就要分二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乙现在下落不明,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债权,很可能实现起来,难度就大了。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实现自己的QQ万元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关于“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他律师关于“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民法典》已经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我们仅仅机械的依据涉案借款的给付过程,就将甲QQ万元的债权和债务人进行割裂式对应,这:在法理上是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在实践上,是明显增加当事人(本案中为甲)之诉累的。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收回借款本息。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理上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肯定不能成为法律人的行为选择。本案中,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争议,在无法根据公序良俗本身自行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规则内容。因此,充分理解并执行好《民事诉讼法》,有效、便捷实现甲的QQ万元债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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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跃东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让甲充分认同。于是,朱跃东律师将乙、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以及B(也是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其他律师以前的法律担忧(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丁以及B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的理由。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有T,就有X,那么,T就是X的充分条件;没有T,就不能有X,那么,T就是X的必要条件。如果T是X的充分条件,同时又是X的必要条件,那么,T就是X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所以,将形式逻辑的这一基本法则运用到本案中,“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是根据《借条》的约定,继续向乙和A、B二人支付借款,是不可以错误理解为甲向乙和A、B二人,分别支付借款的。因此,甲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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