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君早班车# 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修订前《实施细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https://t.cn/A6trqj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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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被刑事拘留,网民们喜大普奔,但也有些人很不高兴了:秋后算账?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他们一般这样带节奏:侮辱英烈法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潘某的事发生在去年6月,拿今天的法惩罚过去没有规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貌似自己很正义的样子。终于有捧资本家臭脚的机会了。
其实只要买本大学本科的刑法教科书,看看书,一切迎刃而解。
潘某的行为是去年发生的,不错。当时没有侮辱英烈罪,不存在涉嫌侮辱英烈罪。
但参照“辣笔小球”的案件,潘某的行为在当时已经涉嫌犯罪了,在网络公共场所无中生有、空穴来风地编造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是很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寻衅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下面问题就好分析了。
直接上教科书(见图):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修改后的刑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
(3)行为时的法律与修改后的刑法都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其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修改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就上这么多。够了。
对应(1),潘某行为时的刑法已经认为其是犯罪了——寻衅,修改后的刑法同样认为是犯罪——侮辱英烈,故不存在(1)不认为犯罪的情况;
对应(2),行为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也认为涉嫌犯罪,故不存在(2)的情形;
对应(3),行为时的法律和修改后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且该行为是去年发生的,尚未过追诉期(请自己查索什么叫追诉期),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定罪——寻衅,同时和该行为的新罪名的量刑衡量衡量,如果新罪名对潘某更轻更有利,那就可以适用新罪名侮辱英烈罪。孰轻孰重,本律不再展开,懒得查了。
这么一分析,还认为对潘某的处理冤吗???#必知法律常识# #庄律说法#
他们一般这样带节奏:侮辱英烈法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潘某的事发生在去年6月,拿今天的法惩罚过去没有规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貌似自己很正义的样子。终于有捧资本家臭脚的机会了。
其实只要买本大学本科的刑法教科书,看看书,一切迎刃而解。
潘某的行为是去年发生的,不错。当时没有侮辱英烈罪,不存在涉嫌侮辱英烈罪。
但参照“辣笔小球”的案件,潘某的行为在当时已经涉嫌犯罪了,在网络公共场所无中生有、空穴来风地编造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是很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寻衅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下面问题就好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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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修改后的刑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
(3)行为时的法律与修改后的刑法都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其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修改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就上这么多。够了。
对应(1),潘某行为时的刑法已经认为其是犯罪了——寻衅,修改后的刑法同样认为是犯罪——侮辱英烈,故不存在(1)不认为犯罪的情况;
对应(2),行为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也认为涉嫌犯罪,故不存在(2)的情形;
对应(3),行为时的法律和修改后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且该行为是去年发生的,尚未过追诉期(请自己查索什么叫追诉期),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定罪——寻衅,同时和该行为的新罪名的量刑衡量衡量,如果新罪名对潘某更轻更有利,那就可以适用新罪名侮辱英烈罪。孰轻孰重,本律不再展开,懒得查了。
这么一分析,还认为对潘某的处理冤吗???#必知法律常识# #庄律说法#
#官方通报陕西6岁男童遭13岁邻居杀害#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其中第一条就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给下降了。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要使12—14周岁的人接受刑法处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杀人、伤害、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残疾;
2、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3、行为必须发生在2021年3月1日00:00之后。
所以,很显然,这里的13岁男孩还是会适用老《刑法》。这也是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微博公开课#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要使12—14周岁的人接受刑法处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杀人、伤害、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残疾;
2、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3、行为必须发生在2021年3月1日00:00之后。
所以,很显然,这里的13岁男孩还是会适用老《刑法》。这也是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微博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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