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员工申请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
高山流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深圳震古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高山流称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为其本人所写,其他均非其本人所写,经法院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山流事后解释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
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山流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事后解释称,高山流于2018年12月29日获准离职,其后又到公司恐吓跟拍,扰乱公司正常上班秩序,已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办公,故公司再次于2019年1月2日发离职到期通知。)
高山流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高山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山流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山流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山流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山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事实,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同意高山流辞职。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部签字“武沛2018年10月30日”,并注明“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高山流辞职,由于高山流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由于时间不确定,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合情合理。从2018年10月30日到2018年12月31日是交接期,高山流是了解的。
2、公司发布的《离职到期通知》,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同意高山流2018年12月31日离职的延续,两者并不冲突。一审法院单方面解读《离职到期通知》,完全抛开《辞职申请书》,把两者分割、对立,本末倒置,对公司不公平。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只要不损害劳动者预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就可以。
二审判决: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高山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第二、没有证据证实高山流接受了公司设定的附加条件。争议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而公司单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与上述内容不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向高山流发放了该《员工手册》,或者至少已向其明示了上述要求。该公司举证不能,应认定双方并未就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优势。高山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工作交接单、与公司行政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表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高山流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书》。公司自认,离职日期栏目中“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内容系人事部武某所写。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已通知高山流同意其离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该书证的证明力与对方提交的系列证据比较,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另一方面,高山流完成的2018年11月、12月份工作内容也证实其仍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山流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3民终4353号(当事人系化名)
https://t.cn/A66qTx9F
高山流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深圳震古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高山流称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为其本人所写,其他均非其本人所写,经法院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山流事后解释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
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山流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事后解释称,高山流于2018年12月29日获准离职,其后又到公司恐吓跟拍,扰乱公司正常上班秩序,已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办公,故公司再次于2019年1月2日发离职到期通知。)
高山流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高山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山流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山流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山流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山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事实,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同意高山流辞职。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部签字“武沛2018年10月30日”,并注明“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高山流辞职,由于高山流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由于时间不确定,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合情合理。从2018年10月30日到2018年12月31日是交接期,高山流是了解的。
2、公司发布的《离职到期通知》,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同意高山流2018年12月31日离职的延续,两者并不冲突。一审法院单方面解读《离职到期通知》,完全抛开《辞职申请书》,把两者分割、对立,本末倒置,对公司不公平。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只要不损害劳动者预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就可以。
二审判决: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高山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第二、没有证据证实高山流接受了公司设定的附加条件。争议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而公司单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与上述内容不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向高山流发放了该《员工手册》,或者至少已向其明示了上述要求。该公司举证不能,应认定双方并未就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优势。高山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工作交接单、与公司行政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表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高山流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书》。公司自认,离职日期栏目中“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内容系人事部武某所写。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已通知高山流同意其离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该书证的证明力与对方提交的系列证据比较,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另一方面,高山流完成的2018年11月、12月份工作内容也证实其仍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山流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3民终4353号(当事人系化名)
https://t.cn/A66qTx9F
如何看待HiPhi X?
#车圈新星驾到##微博新知博主#
电动汽车领域,真是充满了很多的机会。
传统燃油车领域,是围绕发动机和变速箱的时代,中国企业想要在品牌、动力总成技术和迭代体系中杀出重围,做出高端品牌,这个太难了。但在新能源领域,特斯拉成功走出了第一步,中国新造车企业,特别是从蔚来开始打造高端品牌,豪华型纯电车型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取得了阶段性成功。而在50万往上的价格区间中,从去年底开始,每个月的榜单上面出现高合和红旗两款国产车选手——这里以往都被国外品牌所占据。特别是高合汽车,不仅卖到这个价格,还成功地卖到月销近1000台。
从上险的数据来看,高合的HiPhi X 在去年12月有919辆的交付上险数, 50万以上豪华品牌电动车细分市场霸榜。我想花一些时间梳理这台HiPhi X的技术信息,当然以后有进一步的拆解信息,会再给大家带来更新。
图片
▲图1 高合HiPhi X的阶段性成功让人始料未及
(数据来源:中汽数据资源中心零售数据)
图片
Part 1 智能化水平
高合HiPhi X,首先让大多数人知道的是外号“九门提督”:整个全电动的展翼门,接下来还有投影大灯(自定义数字灯光系统)、整个大屏幕(自定义5D沉浸式座舱),还有一系列的高配置,包括在动力电池方面的配置。从智能化的基础来看,高合提出来的H-SOA架构下,从目前来看是围绕着软硬分离来做的,围绕域控制器来开发的。
图片
▲图2 高合的域控制器
围绕域控制器的开发,可以支持把底层的硬件传感器和底层的执行单元功能抽象化,也就是将众多硬件功能从硬件中分离出来,提取到计算平台的软件中间件上,实现软硬件分离。因此也充分给了软件工程师足够的支持,可以让软件工程师通过中间件体系打通所有的硬件系统,通过跨域的服务调取,能够连续创造新的使用场景。
从具体应用来看,就类似在智能手机的OS上可以开发很多的应用软件(APP软件)。根据官方的数据,这款高合HiPhi X由于拉高了配置,车载传感器就超过500多个(含内部系统的感知),执行器也有300多个。
高合在宣传提到了智能使用场景,所以这里在智能座舱系统上面开发了各种功能,其实有点类似于我们在家里使用的智能家居系统,并将这套系统导入到了用车场景中。这里有几个很有意思的午休小憩、魔法烧烤等,提前编程,通过系统调用座椅、按摩、方向盘、中控屏、PML可编程智能大灯、ISD智能交互大灯、车内氛围灯、香氛、音响、等硬件,实现车辆一键启动的多功能融于一体的场景设置。这在传统汽车上是很难实现的,开发时间也非常长,而且想要通过空中升级,不断增加新场景、不断迭代更加是不可能实现的,可以说电子电气架构堪称智能汽车的灵魂。
目前在各种场合,还没看到这款HiPhi的EE架构图。但是目前来看,可能已经进入了围绕域控制器的阶段,下一步往中央计算机的方向迭代。我觉得比Yole做的预测来得更早,中国的新造车势力在EE架构方面的迭代比全球的传统汽车企业都要快。
图片
▲图3 汽车电子电气架构的发展路径
在这套智能架构上衍生出来很多的配置,比较有价值的,还有这套大灯系统。
车灯一直是各家车企的必争之地之地,高合HiPhi这款车极具辨识度的就是造型独特的PML可编程智能大灯和ISD智能交互灯光系统,使整车科技感十足。同时,车的尾灯,将室外LED大屏融入到了LED尾灯组,同时屏内集成了ISD智能交互显示系统。
图片
图片
▲图4 HiPhi X 的大灯和尾灯系统
PML可编程智能大灯(就是之前DMD,DLP,概念车上曾见过,量产的这是首个)除了具有高清超亮的特点,还可以自定义文字、图片、视频的投影,可以投射导航。
高合把这套灯光系统也玩出了新的花样。在媒体交流会上, 联席CTO陈俊博士展示了几点令人印象深刻的应用:
首先,智能大灯通过高精度的灯组排列,可以避免灯光直接照射到行人的眼睛,除了这个智能灯光系统的基本功能,车主在行车中停车礼让行人的时候,甚至可以通过车灯的灯光打出斑马线,提示行人先行,让行人知道车主在等待;还有一个对驾驶员特别友好的功能,就是在比较狭窄的道路上,遇到用肉眼难以准确判断车是否能通过的路段,灯光可以投射出“光毯”(本质是虚拟车道),让车主根据“光毯”的辅助,安全从容地行驶过去;另外,高合的车上还通过红外摄像头探测可能没被关注到的行人,并投射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
这些功能可能从投影技术的角度来看,实现起来并不存在特别的难度,但是能应用到车上,让人能感觉到科技的人文关怀,和技术的温度。虽然奔驰S和audi e-tron GT等传统豪华品牌也装备了这个投影大灯,但实际量产车上除了静态的灯效,都没有围绕用户场景开发像HiPhi X这些有意思的功能,更别提可以更新图案、自定义文字(车端可实时修改);也体现了国内新势力的造车理念和创新能力有新的突破。
图片
图片
▲图5 PML 核心模块的大灯系统
图片
Part 2 安全化水平
在高合这台车上,车门开始有很多的讲究。
最具话题感的是六扇车门的开合方式:展翼门和对开门。车门在不同的角度都可以打开,不仅是酷炫,更是为了安全的考虑——假如车辆被迫困在几乎任何位置,都可以通过打开不同的门安全脱困。
车门都是电动控制的,自然会令人担心在特殊碰撞等情况下,车门开不的情况。从资料上看,这台车做了很多的考虑:
●冗余的配电设计:这台车配置了两套电池和配电系统,前后各有一路往各车门和重要的控制器供电。安全气囊展开的同时,门锁会自动打开,确保用户的撤离。
●被动拉索设计:在冗余的配电也失效的情况下(比如连环相撞,车被夹在中间,前后电源都损坏),车身工程师在四门都预留了机械紧急拉索,而且逻辑上拉索的功能最优先,一拉门就打开。
●车身结构来看:当门框被碰变形,被动拉索会不会失效?从结构上看,车身各承载受力部位形状进行优化(碰撞时的力的传递路径),分散载荷并且在展翼门与车身连接处用了两把锁,确保车门和车身成为紧密的一体,让整个座舱高效地承载碰撞的力。
图片
▲图6 被动结构是保障自动门的关键
作为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的安全性是目前用户最关心的话题。
高合在这里采用了标准的590模组来构建整车的设计,内部也使用标准的电芯设计。而通过电芯间及模组本体均使用陶瓷隔热垫,有效遏制模组间热量传递。然后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来进行热失控的预警,通过把电池BMS和云端服务器的实时互联,提供全方位的状态可视化。有趣的地方是高合这款车,可以通过云端背景大数据及车主端电池数据,来实现充电时间的优化;系统会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环境等差异化因素,通过数据计算分析,然后优化充电曲线、充电模型和充电时间。
从结构来看,增加的底护板采用了0.8mm的钢板,能过底部球击测试;前副车架增加横梁保护,以抵抗在行驶过程中较矮的障碍物对电池组及底部的碰撞或冲击。
图片
▲图7 高合HiPhi X的电池系统
小结:由于有了充足的预算成本(足够高的价格做支撑),高合HiPhi X这台车用料不惜工本,而且整合了很多的智能化的创新应用,功能新且丰富。看完发布交流会,的确能感受到高合的理念:“软件定义汽车、场景定义设计,共创定义价值”——所有的功能,都是基于用户实际的需求而实现,面向未来的智能架构开发打造出来的效果还是很有特色的,确实是下一代智能汽车发展的基石。
再多说一句,除了对车留下深刻的印象,作为汽车人出身,对丁总在交流会上的讲话也有些感触。丁总说(大意),创建这家公司,也是为了年轻一代汽车工程师,可以不用再经历他们过去的发展阶段了,而是可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去挑战世界先进水平,在中国的企业里去创造新的高度,为中国的汽车赢得国际上的尊重。烟烟和我都有很多前同事在这家企业,真的为他们高兴。
#车圈新星驾到##微博新知博主#
电动汽车领域,真是充满了很多的机会。
传统燃油车领域,是围绕发动机和变速箱的时代,中国企业想要在品牌、动力总成技术和迭代体系中杀出重围,做出高端品牌,这个太难了。但在新能源领域,特斯拉成功走出了第一步,中国新造车企业,特别是从蔚来开始打造高端品牌,豪华型纯电车型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取得了阶段性成功。而在50万往上的价格区间中,从去年底开始,每个月的榜单上面出现高合和红旗两款国产车选手——这里以往都被国外品牌所占据。特别是高合汽车,不仅卖到这个价格,还成功地卖到月销近1000台。
从上险的数据来看,高合的HiPhi X 在去年12月有919辆的交付上险数, 50万以上豪华品牌电动车细分市场霸榜。我想花一些时间梳理这台HiPhi X的技术信息,当然以后有进一步的拆解信息,会再给大家带来更新。
图片
▲图1 高合HiPhi X的阶段性成功让人始料未及
(数据来源:中汽数据资源中心零售数据)
图片
Part 1 智能化水平
高合HiPhi X,首先让大多数人知道的是外号“九门提督”:整个全电动的展翼门,接下来还有投影大灯(自定义数字灯光系统)、整个大屏幕(自定义5D沉浸式座舱),还有一系列的高配置,包括在动力电池方面的配置。从智能化的基础来看,高合提出来的H-SOA架构下,从目前来看是围绕着软硬分离来做的,围绕域控制器来开发的。
图片
▲图2 高合的域控制器
围绕域控制器的开发,可以支持把底层的硬件传感器和底层的执行单元功能抽象化,也就是将众多硬件功能从硬件中分离出来,提取到计算平台的软件中间件上,实现软硬件分离。因此也充分给了软件工程师足够的支持,可以让软件工程师通过中间件体系打通所有的硬件系统,通过跨域的服务调取,能够连续创造新的使用场景。
从具体应用来看,就类似在智能手机的OS上可以开发很多的应用软件(APP软件)。根据官方的数据,这款高合HiPhi X由于拉高了配置,车载传感器就超过500多个(含内部系统的感知),执行器也有300多个。
高合在宣传提到了智能使用场景,所以这里在智能座舱系统上面开发了各种功能,其实有点类似于我们在家里使用的智能家居系统,并将这套系统导入到了用车场景中。这里有几个很有意思的午休小憩、魔法烧烤等,提前编程,通过系统调用座椅、按摩、方向盘、中控屏、PML可编程智能大灯、ISD智能交互大灯、车内氛围灯、香氛、音响、等硬件,实现车辆一键启动的多功能融于一体的场景设置。这在传统汽车上是很难实现的,开发时间也非常长,而且想要通过空中升级,不断增加新场景、不断迭代更加是不可能实现的,可以说电子电气架构堪称智能汽车的灵魂。
目前在各种场合,还没看到这款HiPhi的EE架构图。但是目前来看,可能已经进入了围绕域控制器的阶段,下一步往中央计算机的方向迭代。我觉得比Yole做的预测来得更早,中国的新造车势力在EE架构方面的迭代比全球的传统汽车企业都要快。
图片
▲图3 汽车电子电气架构的发展路径
在这套智能架构上衍生出来很多的配置,比较有价值的,还有这套大灯系统。
车灯一直是各家车企的必争之地之地,高合HiPhi这款车极具辨识度的就是造型独特的PML可编程智能大灯和ISD智能交互灯光系统,使整车科技感十足。同时,车的尾灯,将室外LED大屏融入到了LED尾灯组,同时屏内集成了ISD智能交互显示系统。
图片
图片
▲图4 HiPhi X 的大灯和尾灯系统
PML可编程智能大灯(就是之前DMD,DLP,概念车上曾见过,量产的这是首个)除了具有高清超亮的特点,还可以自定义文字、图片、视频的投影,可以投射导航。
高合把这套灯光系统也玩出了新的花样。在媒体交流会上, 联席CTO陈俊博士展示了几点令人印象深刻的应用:
首先,智能大灯通过高精度的灯组排列,可以避免灯光直接照射到行人的眼睛,除了这个智能灯光系统的基本功能,车主在行车中停车礼让行人的时候,甚至可以通过车灯的灯光打出斑马线,提示行人先行,让行人知道车主在等待;还有一个对驾驶员特别友好的功能,就是在比较狭窄的道路上,遇到用肉眼难以准确判断车是否能通过的路段,灯光可以投射出“光毯”(本质是虚拟车道),让车主根据“光毯”的辅助,安全从容地行驶过去;另外,高合的车上还通过红外摄像头探测可能没被关注到的行人,并投射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
这些功能可能从投影技术的角度来看,实现起来并不存在特别的难度,但是能应用到车上,让人能感觉到科技的人文关怀,和技术的温度。虽然奔驰S和audi e-tron GT等传统豪华品牌也装备了这个投影大灯,但实际量产车上除了静态的灯效,都没有围绕用户场景开发像HiPhi X这些有意思的功能,更别提可以更新图案、自定义文字(车端可实时修改);也体现了国内新势力的造车理念和创新能力有新的突破。
图片
图片
▲图5 PML 核心模块的大灯系统
图片
Part 2 安全化水平
在高合这台车上,车门开始有很多的讲究。
最具话题感的是六扇车门的开合方式:展翼门和对开门。车门在不同的角度都可以打开,不仅是酷炫,更是为了安全的考虑——假如车辆被迫困在几乎任何位置,都可以通过打开不同的门安全脱困。
车门都是电动控制的,自然会令人担心在特殊碰撞等情况下,车门开不的情况。从资料上看,这台车做了很多的考虑:
●冗余的配电设计:这台车配置了两套电池和配电系统,前后各有一路往各车门和重要的控制器供电。安全气囊展开的同时,门锁会自动打开,确保用户的撤离。
●被动拉索设计:在冗余的配电也失效的情况下(比如连环相撞,车被夹在中间,前后电源都损坏),车身工程师在四门都预留了机械紧急拉索,而且逻辑上拉索的功能最优先,一拉门就打开。
●车身结构来看:当门框被碰变形,被动拉索会不会失效?从结构上看,车身各承载受力部位形状进行优化(碰撞时的力的传递路径),分散载荷并且在展翼门与车身连接处用了两把锁,确保车门和车身成为紧密的一体,让整个座舱高效地承载碰撞的力。
图片
▲图6 被动结构是保障自动门的关键
作为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的安全性是目前用户最关心的话题。
高合在这里采用了标准的590模组来构建整车的设计,内部也使用标准的电芯设计。而通过电芯间及模组本体均使用陶瓷隔热垫,有效遏制模组间热量传递。然后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来进行热失控的预警,通过把电池BMS和云端服务器的实时互联,提供全方位的状态可视化。有趣的地方是高合这款车,可以通过云端背景大数据及车主端电池数据,来实现充电时间的优化;系统会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环境等差异化因素,通过数据计算分析,然后优化充电曲线、充电模型和充电时间。
从结构来看,增加的底护板采用了0.8mm的钢板,能过底部球击测试;前副车架增加横梁保护,以抵抗在行驶过程中较矮的障碍物对电池组及底部的碰撞或冲击。
图片
▲图7 高合HiPhi X的电池系统
小结:由于有了充足的预算成本(足够高的价格做支撑),高合HiPhi X这台车用料不惜工本,而且整合了很多的智能化的创新应用,功能新且丰富。看完发布交流会,的确能感受到高合的理念:“软件定义汽车、场景定义设计,共创定义价值”——所有的功能,都是基于用户实际的需求而实现,面向未来的智能架构开发打造出来的效果还是很有特色的,确实是下一代智能汽车发展的基石。
再多说一句,除了对车留下深刻的印象,作为汽车人出身,对丁总在交流会上的讲话也有些感触。丁总说(大意),创建这家公司,也是为了年轻一代汽车工程师,可以不用再经历他们过去的发展阶段了,而是可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去挑战世界先进水平,在中国的企业里去创造新的高度,为中国的汽车赢得国际上的尊重。烟烟和我都有很多前同事在这家企业,真的为他们高兴。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