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做了一个梦,,,非常真实的感觉啊,开心开心。

我梦到自己抢到了千玺的演唱会的票,然后和室友一起去了现场,在结束之后,有幸运的粉丝可以去后台见千玺,我和室友竟然就那么幸运,她喜欢王俊凯,她直接去了王俊凯在的地方。而我去找了千玺。千玺给我分享了他喜欢的画,画里是稻田还有镰刀,奇怪的是画里面没有人。

千玺亲自用笔画出来那副画的简笔画,讲了他对画的理解。胖虎哥哥就在旁边,一直盯着我,怕我有啥过激的行为。嘿嘿嘿嘿嘿,其实我还是很理智的。

最后时间到了,我需要离开。回去后,竟然发现千玺偷偷留下了他的电话号码给我。这样我就成了千玺通讯录里唯一不说话的人。哈哈哈,好开心。

被举报被调查“不知情” 这位前任老板冤不冤?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举报自己的企业偷税,并书面承认稽查部门随后做出的偷税认定,但之后既不执行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也不寻求法律救济。这是为什么?本文围绕这一奇葩事件,提出了一个特殊情况下的陈述申辩权行使问题,这事关程序正义。

事发:

企业新老板举报旧老板偷税

S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8年向所属地税务稽查局举报,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任职期间(2014年度~2016年度),采用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进行偷税。

李某一并提供了以下资料:1. 2014年~2016年的入库单,说明S公司在当期购进200吨原材料但未入账。2. 2014年~2016年的出库单,说明未入账的原材料在加工后已经对外销售,但S公司未申报销售收入。3. 汽油、工人领取补助等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说明S公司名下无车辆,领取补助的人也并非S公司的员工,相关支出并未实际发生。

反常:

企业承认偷税却不补税认罚

稽查局立案调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一是证明有原材料购进的入库单,只有一个简姓人员的签名,且没有货物来源的其他证明材料,而签名人并未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或确认。二是根据出库单记录,未入账的原材料经加工后的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一致,不合常规。且这种原材料的产成品通常应有A和B两种货物,但出库单上仅有A货物。三是有关汽油、工人领取的补助等支出确已真实发生,但根据税法规定这些支出本应由S公司的交易对方(某油站)承担,而合同约定由S公司承担,这些以某油站为名的票据属于不合规列支票据。

带着疑问,稽查局准备对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入库经手人简某进行询问,向S公司书面送达了《询问通知书》。S公司书面答复:张某已经离开当地,现在无法联系;简某已经离职,也无法联系。

这种情况下,稽查局将拟确认的违法事实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向S公司告知,并要求其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S公司书面回复确认:稽查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属实,我公司确实存在偷税行为。据此,稽查局做了偷税认定,先后下达了处理和处罚决定书,要求S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而,S公司收到上述文书之后,既不寻求法律救济,也未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争议:

当事人说有关处理处罚不合法

2019年,稽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涉嫌逃税罪将张某刑事拘留。

张某立即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张某的律师提出一个问题:张某在2016年8月就因与S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李某有矛盾而辞职,对于之后李某举报、稽查局调查等情况一无所知。由于在本案中张某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都没有得到保障,稽查局针对张某在S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相关事实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在程序上不合法。

分析:

当事人张某有陈述申辩权

张某律师的说法对吗?这需要对本案中有关陈述申辩权的主体资格进行分析,看张某有没有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陈述申辩权的有效保障,是确保税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的纳税人是S公司,而稽查局已经确定向S公司告知,并接受其提供的情况说明。所以,仅仅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似乎纳税人S公司已经行驶了陈述申辩权,也难以认定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具有陈述申辩权。但张某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能否享受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呢?小编查阅各类文件资料,未发现现行法律或者文件对“当事人”的范畴作出明确规定。

小编梳理有关法条的法理认为,即使对张某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身份有争议,张某都应当拥有陈述申辩权。

首先

应当认定张某属于“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将陈述申辩权赋予了“当事人”,而并非“行政相对人”,就说明陈述申辩权的行使主体应突破“行政相对人”的范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是S公司,但S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也就是说,张某是该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该行为后果的承担者。可以说,对于该行为的动机、目标和具体内容等一切有关要素,张某绝对是“当事”的人。

换一个角度去看,如果张某不是当事人,那么S公司就是一个空洞的主体,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就没有主观方面的意识。结合“定性偷税必须行为主体具备主观故意”的法律要求,当不确定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时,就无法认定构成偷税行为。简而言之,只有确定张某的“当事人”身份,才能确定“行政相对人”S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其次

即使退一步认定张某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也应当获得陈述申辩权。

一个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成立,肯定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发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仅仅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忽略第三方的意见,就很有可能出现行政相对人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做出虚假陈述申辩的情况,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听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是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重要条件。

并且,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充分说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人,都拥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的法理逻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那么在层级更低一点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也应当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对“张某应享有陈述申辩权”形成了支撑。

最后

以S公司作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主体,虽没有违法的明确依据,但不妥当。

根据稽查调查资料,张某辞职后就未参与S公司的管理,S公司处于现任法定代表人暨举报人李某的实际控制之中。S公司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做出的情况说明,必然体现了李某的意愿和要求。尽管从法律形式上,S公司和李某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在实践中,两个主体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因此,也就出现了“举报人举报自己违法,举报人承认自己违法”的奇怪现象。由此可见,S公司的情况说明已经完全丧失了法律救济的价值,S公司在客观上也无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综上,小编认为,无论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都应当对本案予以撤销并责令稽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小编建议,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税务人员应立足于立法精神层面去理解法律,还要学会从纳税人的立场去考虑执法行为的恰当性,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净宗六祖:永明延寿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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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平

永明大师(公元904---975年),讳延寿,字冲元,本丹阳人,后迁浙江余航。少时诵《法华经》。钱文穆王时,大师作税务官,见鱼虾飞禽等,辄买放生,自己薪俸用完,即用官钱买之放生。后被告发,当坐死罪,押赴市曹处斩。文穆王派人视之,指令监刑人,若见犯人惧怕,即杀之;否则放之。大师临刑镇静自若,面无戚容,云:“我于库钱毫无私用,尽买放生,莫知其数。今死,径生西方极乐世界,不亦乐乎?”文穆王闻而便将大师免刑释放.

被释放后,大师投明州翠岩禅师出家,次参天台德韶国师,发明心要。受法嗣,为法眼宗第三代祖师。

大师常修法华忏,精进禅观,常感瑞应。一日中夜旋绕次,见普贤菩萨像前所供养的莲华忽然在手。大师思忖素有二愿,一愿终身常诵《法华经》,二愿毕生广利众生。忆此二愿,复乐禅寂,进退迟疑,莫能自决,遂上智者禅院作二阄。一是一心禅定阄,二是诵经万善庄严净土阄。大师于佛前冥心精祷,信手拈之,七次并得净土阄。由是大师一意专修净业。诵经三载,见观音菩萨以甘露灌口,从此发得观音辩才。

宋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大师受吴越忠懿王邀请,复兴杭州灵隐寺,次年迁住永明寺(即今天的江浙衢州天宁寺),接化徒众。大师日行一百零八佛事为常课,其中重要的项目有:受持神咒(大悲咒,尊胜陀罗尼咒),念佛,礼佛,诵经(《法华经》,《般若心经》,《华严净行品》),坐禅,说法。每日虔礼十方十佛,释迦,文殊,普贤,弥勒,观音,势至等,每夜施食于旷野鬼神等。

大师发愿求生西方,日念弥陀圣号十万声。日暮时往别峰行道念佛,随从念佛者常有数百。清宵月明之夜,时闻螺贝天乐的声音。忠懿王敬重其德,闻此大为感动,叹曰:“自古求西方者,未有如此之切也。”遂为大师建西方香严殿以成其志,赐号智觉禅师。

大师住永明十五年,弟子数千。常为众人授菩萨戒,施食放生,泛爱慈柔。一切功德悉皆回向众生,以作往生净土之资粮。劝勉大家老实念佛,以身作则,坐断一切狂慧口舌,解散一切义学藩篱,精行万行,庄严净土。

宋开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大师晨起,焚香辞告众人,趺坐而化,时年七十二岁。著作宏富,有《宗镜录》,《万善同归集》,《神栖安养赋》,《唯心诀》,《受菩萨戒法》等六十余部(篇)问世。《宗镜录》一百卷,广大博览,对当时各宗派间之宗旨分歧,持调和态度。高丽王见此书,乃遣使叙弟子之礼,并派国僧三十六人前来学法,法眼之禅风遂盛行于海东。永明可谓一代硕学。

永明大师圆寂后,有一从临安来的僧人,经年绕大师塔,旁人问他何故绕塔?那僧人回答:“我在一次大病中到过冥界,看见阎王殿左边供了一幅僧人像,阎王常在像前礼拜,我私下询问:阎王礼拜的僧人是谁?得到的回答是:“那僧是杭州的永明延寿大师。大师灵逝,未经冥俯,直接往生西方上上品。阎王尊重大师德业故,天天礼拜。所以我来这里绕塔,以示恭敬之心。”

2思想

永明大师集大乘佛法于一身,继承慈愍三藏融通各宗,会归净土的思想,主张祖佛同诠,禅教一体,折衷法相,三论,华严,天台,以禅融合贯通之。大师持律精严,欣求往生,以〈〈华严〉〉一乘为究竟圆妙,以吾人之灵名妙心为万法之本源,以西方净土为最终归宿。后世诸宗渐融趋归净土,以慈愍三藏开其先声,以永明大师为实质开端。大师净土思想略标有三:

(1) 唯心净土不碍炽然求生

有人以禅宗理念诘问大师:唯心净土,周遍十方,何得起欣厌情,兴取舍念,有乖唯心之理,何成平等之智?

大师针对这类发问,首引智者大师〈〈净土十疑论〉〉之说:智者求生净土,而了达生之实体不可得。须知生即无生,无生即生,理事圆融。《如来不思议境界经》云:“三世一切诸佛皆无所有,唯依自心。菩萨若能了知诸佛及一切法皆唯心量,得随顺忍,或入初地,舍身速生极乐佛土。”可见空有相资互成。若信力未充,心散浮动,观行浅薄者,必须发愿往生,以仰仗阿弥陀佛愿力增上缘,速成菩萨道,尔后倒架慈航,救济苦难众生。故了达唯心净土之理念,正须炽然求生净土,达生体不可得,即是真无生。否则,便属邪见谤法人。

(2) 往生净土之因

大师以持戒念佛自行化他,重视戒律,尤重菩萨戒。认为发心受菩萨戒,信受大乘,即使因烦恼力强而导致破戒,然念佛忏悔,亦可往生。若受戒又造恶业,以过去持戒力,听闻大乘善根力,临终念佛,遇善友开示,又因善业弱,恶业重,但以菩萨戒,成为往生必要条件,故以菩提心为往生净土之正因。

大师佐证恶人临终十念往生,临终时,心力能胜终身业力,是时少许,心力勇猛,如火量随小能作大事。由于临终之心决定勇健,能胜百岁行力,如人入阵,不惜身命,得以冲出重围,此为临终十念法门之神效。

(3) 禅净四料拣,修持之龟鉴

料拣是衡量抉择的意思。大师以禅宗法眼宗祖师与净宗祖师的双重身份和资质,诠释禅宗与净土的内在联系,为后世修行人建构了禅净理智抉择的参照系,影响后人甚大。印光大师对四料拣极为推崇,赞云:“夫永明料拣,乃大藏之纲宗,修行之龟鉴。字字皆如天造地设,无一字不恰当,无一字能更移。”可谓“迷津宝筏,险道导师”。大师四料拣是:
    有禅有净土,犹如带角虎,现世为人师,来生作佛祖。
    无禅有净土,万修万人去,若得见弥陀,何愁不开悟。
    有禅无净土,十人九蹉路,阴境若现前,瞥尔随他去。
    无禅无净土,铁床并铜柱,万劫与千生,没个人依怙。
对四料拣的诠释,诸家多有不同,兹谨依印光大师之说,略敷陈之。要理解四料拣的含义,首须详知,禅是什么?净土是什么?“有禅”指的是什么?“有净”指得是什么意思?印祖认为:禅与净土两个概念,是从理体与教义的角度而言;有禅与有净,是从对机与修持两角度来立论。从理教的角度来看,禅净无二无别;然从对机与修持的角度判言,禅宗与净宗却大有悬殊。修持门径不同,所证理体并无异致。

何谓禅?即吾人本具的真如佛性,宗门所谓父母未生前本来面目。何谓净?即信愿持名,求生安养,非偏指唯心净土,自性弥陀而言。何谓有禅?即参究力极,念寂情亡,彻见父母未生前本来面目,是明心见性的境界。何谓有净?即真实发菩提心,生信发愿持佛名号,求生西方净土之事。倘参禅未悟,或悟而未彻,皆不得名为有禅;倘念佛偏执唯心,而无信愿,或有信愿而不恳切,皆不得名为有净土。
由此,可将大师四料拣简译白如下:若人明心见性而又念佛求生净土,其人威猛犹如带角的老虎;现世堪为人间导师,来生即可成佛作主。若人未能开悟但念佛求生净土万人信愿念佛万人得以往生成就;彼土花开面觐阿弥陀佛,又何愁不大彻大悟?!若人明心见性而不念佛求生净土,十人中便有九人将会蹉跎耽搁;假若临命终时中阴身现前,随其业力重者受生于相应的善恶道中。若人既未开悟又未念佛求生净土,临终现出地狱的铁床与炽热的铜柱,于中经受万劫与千生的剧苦,无有善业感召他人来作救助。

大师四料拣,言简义丰,立意精当,无论何种根机的众生,均能从中获得无穷的受用。上跟利器无妨禅净双修,中下根性自应稳守净宗阵地,老实念佛,总以西方净土为最后指归。大师身体力行,理事双修,为后人树立了不朽的榜样。如净宗十二祖彻悟大师,早年修禅悟道,每谓:“永明禅师乃禅门宗匠,尚归心净土;况今末法,允宜遵承。”于是专修净土,弘扬莲宗。近代圆瑛法师,早年修禅,三十岁后,受永明大师启发,亦归心净土,自谓“三求堂”主人(求福求慧求生净土)。

综上所述,永明大师的净土思想与实践,颇具特色,以法眼宗第三代祖师的身份导归净土,并由此成为净宗第六祖。一身双任两宗祖师,诚为稀
有,其作禅净料拣亦最具资格。大师会宗各家导归净土的思想,延至今日尚有生命力。足证大师乃德业与学识俱皆卓著的净宗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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