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学会分时图买卖技巧,不会低买高卖感觉收藏起来!
在投资股票积极性大增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能量迅速积聚,极易形成趋同性的羊群效应,追涨时信心百倍、蜂拥而致;
大盘跳水时,恐慌心理也开始连锁反应,纷纷恐慌出逃,这样跳水时量能放大也属正常,只是在这时容易将股票杀在地板价上。
这就是为什么牛市中慢涨快跌,而杀跌又往往一次到位的根本原因,但我们需牢记,一般情况下急速杀跌不是出局的时候。
炒股之所以亏钱不是因为想的简单,而是要的复杂;人之所以快乐不是因为得到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什么是分时图?
分时图中白色曲线表示股价每分钟的变化趋势,黄色线代表均价曲线,该线具有指引操作的作用。
如果股价在均价线之上运行,属于多头市场,走势相对较强,投资者应以持股待涨为主。
如果股价在均价线下方运行,属于空头市场,走势相对较弱,投资者应以持币为主。
分时图上黄线与白线的含义
1、白色线围绕黄色线上下波动是常态;白色线始终在黄线之上,偶尔会向下破黄线,短时间内重新拉回黄线之上为强势,黄线构成对白线的支撑;
白色线与黄线始终向下,偶尔会上穿黄线,短时间内重新回到黄线以下,黄线构成对白线的压力为弱势。
2、常态行情,特别是盘整中的个股,小阴小阳夹杂的走势,可以在分时图中采取这种做法;
就是在白色线掉在黄线下较远的地方买入,在次日白色线在黄线以上较高的地方抛出,这是短线实战能力较强的股友在盘整中搏短差的做法,对新股友可能不太适合。
分时图是股价运行和成交量的最本质的表现方式,庄家的所有动作都必将通过分时表现出来,绝对不可能跳过分时;
所以股票分析的基础就是分时,k线次之,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分时分析方法。
分时买卖原则:
1、早盘寻找高抛的机会,尾盘2:30寻找低吸的机会。
2、脉冲式快速上拉是高抛机会,恐慌性跳水时低吸机会。
3、MACD红大波的最高红柱是高抛机会,绿大波的最高绿柱是低吸机会。
4、跌破均价线即黄线回探是卖出机会,升过均价线即黄线回踩是买入机会五、没买好,买后再次发现还有下跌空间,果断止损认错。
分时图四大法则:
1、10:30分倍量法则
在下跌的走势中,早盘到10:30分的成交量如果没有上个交易日尾盘最后一小时成交量一倍的话,通常反弹的高度过不了11点,也不会有大的风云变化。
2、跳空倍数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超过5个点的时候,如果在10:30分还没有回补缺口,那么当天最大跌幅是第一低点或高点附近的倍数。
3、减量反弧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不补缺口,在第一小时大涨后回落反上如果第二小时的缩量,再冲高点累计量没有第一高点1.5倍则通常第二高点是假高,全天出上影线。
4、15分钟超量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连续三个15分钟的量能是不断放大,而且又连续的三个15分钟的阳线或阴线,当天则会出现全天上涨或下跌的走势。
七个分时做T技巧
白线代表当天的实时价格,也叫分时
黄线代表平均价格,也叫均价线
1.分时上穿均价线,开始大幅放量,可参与
2.分时三底逐级抬升,伴有成交量配合,可跟进。
3.分时大幅高开后急速勾头形成死叉,并放出量,要注意风险。
4.分时快速俯冲后急速勾头并放量上穿均价线,形成金叉,可参与
5.分时与均价线波动平缓且发散上行趋势看多可分仓参与。
6.分时三次下探均价线,但没有跌破,等待放量上行可跟进参与
7.分时在均价线里不断上蹿下跳,呈现纠缠态势,没有参考价值。
分时卖点图解:
1、高乖离卖点:
高乖离卖点是在股价快速上涨过程中逢高卖出的方法,正确使用高乖离卖点可以帮助我们卖在当天分时波动的最高点区域。
2、破势卖点:
如果分时线与均价线之间的距离较远,我们就需要用“破势卖点”进行操作了。
3、破均线卖点:
破均线卖点是在错失高乖离机会情况下确定的,如果分时线从高位向下继续回落并且跌破了均价线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卖出。
4、开盘后走高,回调下破开盘价位卖点
该股慑于大盘走势,主力无意护盘,不能寄予后市走强的厚望。在下穿开盘价或股价反弹时出局,是短线操作的必要举措。
如果大盘后市由弱转强,即便该股有可能试攻前期高点,可走势不会太强劲,还不如另择标的。
分时选股原则
1、当大盘还在延续着下跌趋势时,投资者应该开始积极选股,为将来大盘企稳时能及时参与炒作打下基矗这时要重点选择股价曾经大幅下跌,而现在又能领先于大盘止跌企稳的个股,将它们列为关注对象;
2、当大盘止跌企稳时,要对初选个股进行选择能够在形态上成功构筑小型底部形态的个股。个股的企稳时间要明显长于大盘的企稳时间,而且在探底成功后,个股的走势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3、对复选后的股票再进一步选择其中那些底部的成交量能温和放大的个股;
4、确认。等待大盘已经确认止跌企稳并有转强迹象时,对于经过多重严格筛选的股票中,如果有个股能够出现放量的强势拉升行情,可以确认为短线买入信号,要及时跟进买入
在投资股票积极性大增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能量迅速积聚,极易形成趋同性的羊群效应,追涨时信心百倍、蜂拥而致;
大盘跳水时,恐慌心理也开始连锁反应,纷纷恐慌出逃,这样跳水时量能放大也属正常,只是在这时容易将股票杀在地板价上。
这就是为什么牛市中慢涨快跌,而杀跌又往往一次到位的根本原因,但我们需牢记,一般情况下急速杀跌不是出局的时候。
炒股之所以亏钱不是因为想的简单,而是要的复杂;人之所以快乐不是因为得到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什么是分时图?
分时图中白色曲线表示股价每分钟的变化趋势,黄色线代表均价曲线,该线具有指引操作的作用。
如果股价在均价线之上运行,属于多头市场,走势相对较强,投资者应以持股待涨为主。
如果股价在均价线下方运行,属于空头市场,走势相对较弱,投资者应以持币为主。
分时图上黄线与白线的含义
1、白色线围绕黄色线上下波动是常态;白色线始终在黄线之上,偶尔会向下破黄线,短时间内重新拉回黄线之上为强势,黄线构成对白线的支撑;
白色线与黄线始终向下,偶尔会上穿黄线,短时间内重新回到黄线以下,黄线构成对白线的压力为弱势。
2、常态行情,特别是盘整中的个股,小阴小阳夹杂的走势,可以在分时图中采取这种做法;
就是在白色线掉在黄线下较远的地方买入,在次日白色线在黄线以上较高的地方抛出,这是短线实战能力较强的股友在盘整中搏短差的做法,对新股友可能不太适合。
分时图是股价运行和成交量的最本质的表现方式,庄家的所有动作都必将通过分时表现出来,绝对不可能跳过分时;
所以股票分析的基础就是分时,k线次之,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分时分析方法。
分时买卖原则:
1、早盘寻找高抛的机会,尾盘2:30寻找低吸的机会。
2、脉冲式快速上拉是高抛机会,恐慌性跳水时低吸机会。
3、MACD红大波的最高红柱是高抛机会,绿大波的最高绿柱是低吸机会。
4、跌破均价线即黄线回探是卖出机会,升过均价线即黄线回踩是买入机会五、没买好,买后再次发现还有下跌空间,果断止损认错。
分时图四大法则:
1、10:30分倍量法则
在下跌的走势中,早盘到10:30分的成交量如果没有上个交易日尾盘最后一小时成交量一倍的话,通常反弹的高度过不了11点,也不会有大的风云变化。
2、跳空倍数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超过5个点的时候,如果在10:30分还没有回补缺口,那么当天最大跌幅是第一低点或高点附近的倍数。
3、减量反弧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不补缺口,在第一小时大涨后回落反上如果第二小时的缩量,再冲高点累计量没有第一高点1.5倍则通常第二高点是假高,全天出上影线。
4、15分钟超量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连续三个15分钟的量能是不断放大,而且又连续的三个15分钟的阳线或阴线,当天则会出现全天上涨或下跌的走势。
七个分时做T技巧
白线代表当天的实时价格,也叫分时
黄线代表平均价格,也叫均价线
1.分时上穿均价线,开始大幅放量,可参与
2.分时三底逐级抬升,伴有成交量配合,可跟进。
3.分时大幅高开后急速勾头形成死叉,并放出量,要注意风险。
4.分时快速俯冲后急速勾头并放量上穿均价线,形成金叉,可参与
5.分时与均价线波动平缓且发散上行趋势看多可分仓参与。
6.分时三次下探均价线,但没有跌破,等待放量上行可跟进参与
7.分时在均价线里不断上蹿下跳,呈现纠缠态势,没有参考价值。
分时卖点图解:
1、高乖离卖点:
高乖离卖点是在股价快速上涨过程中逢高卖出的方法,正确使用高乖离卖点可以帮助我们卖在当天分时波动的最高点区域。
2、破势卖点:
如果分时线与均价线之间的距离较远,我们就需要用“破势卖点”进行操作了。
3、破均线卖点:
破均线卖点是在错失高乖离机会情况下确定的,如果分时线从高位向下继续回落并且跌破了均价线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卖出。
4、开盘后走高,回调下破开盘价位卖点
该股慑于大盘走势,主力无意护盘,不能寄予后市走强的厚望。在下穿开盘价或股价反弹时出局,是短线操作的必要举措。
如果大盘后市由弱转强,即便该股有可能试攻前期高点,可走势不会太强劲,还不如另择标的。
分时选股原则
1、当大盘还在延续着下跌趋势时,投资者应该开始积极选股,为将来大盘企稳时能及时参与炒作打下基矗这时要重点选择股价曾经大幅下跌,而现在又能领先于大盘止跌企稳的个股,将它们列为关注对象;
2、当大盘止跌企稳时,要对初选个股进行选择能够在形态上成功构筑小型底部形态的个股。个股的企稳时间要明显长于大盘的企稳时间,而且在探底成功后,个股的走势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3、对复选后的股票再进一步选择其中那些底部的成交量能温和放大的个股;
4、确认。等待大盘已经确认止跌企稳并有转强迹象时,对于经过多重严格筛选的股票中,如果有个股能够出现放量的强势拉升行情,可以确认为短线买入信号,要及时跟进买入
【最高人民法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个案例说明了啥?】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心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雷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安徽桐城的六尺巷闻名遐迩,“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以谦恭礼让、睦邻和谐成就邻里关系的一段佳话。
邻里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因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我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判决后,我还向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推行加装电梯政策时,从政策层面加强对相邻各方利益的引导、调整和平衡。对此,合肥市正探索研究由财政出资对一二楼公共空间等进行美化,加装电梯时尽量避开楼上居民的通行通道,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重点学科房地产法负责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房屋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本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案件的判决符合情、理、法,对全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届特约监督员、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社区党总支书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人民法院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签了《养老服务合同》
想要安心过个晚年
却没想到
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本”
陷入了窘境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本”,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基本案情
缴纳16.7万元
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老太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在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24日,黄老太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老太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老太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老太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老太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普遍会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一次性费用及每月固定费用,对于未办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支持,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签订合同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及是否经家属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时间及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对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法排除原告确系陷入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故认定养老机构对条款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想要安心过个晚年
却没想到
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本”
陷入了窘境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本”,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基本案情
缴纳16.7万元
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老太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在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24日,黄老太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老太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老太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老太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老太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普遍会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一次性费用及每月固定费用,对于未办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支持,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签订合同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及是否经家属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时间及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对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法排除原告确系陷入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故认定养老机构对条款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