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双黄蛋”阴阳判决案,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火了。
一起公司的借款纠纷,基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代表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做出了相反的阴阳判决。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并归还6万元。张艳红于2013年11月8日从东信公司私自取走了120万元,用于自己其他投资,包含了原告的钱。
判决结果:首先, 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应当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张艳红不需要承担法院立案之前的借款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京民申3840号。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东信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二婶判决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蛋又判决张艳红负担借款利息,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与东信公司形成债务加入关系。
最后,2013年11月8日,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其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来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属于债务加入行为。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和“其次”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二、《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使用资金,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在老公家里举办了婚礼,约定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了10个月,突然,2013年11月8日,第三者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并与其同居生活,在2015年之前, 王女士生了第一胎,第三者张某支付了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不应当由王女士的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王女士的老公,第三者已经支付的第一胎生活费也不能证明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一胎的生活费,,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二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一起公司的借款纠纷,基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代表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做出了相反的阴阳判决。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并归还6万元。张艳红于2013年11月8日从东信公司私自取走了120万元,用于自己其他投资,包含了原告的钱。
判决结果:首先, 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应当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张艳红不需要承担法院立案之前的借款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京民申3840号。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东信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二婶判决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蛋又判决张艳红负担借款利息,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与东信公司形成债务加入关系。
最后,2013年11月8日,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其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来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属于债务加入行为。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和“其次”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二、《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使用资金,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在老公家里举办了婚礼,约定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了10个月,突然,2013年11月8日,第三者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并与其同居生活,在2015年之前, 王女士生了第一胎,第三者张某支付了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不应当由王女士的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王女士的老公,第三者已经支付的第一胎生活费也不能证明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一胎的生活费,,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二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双黄蛋”阴阳判决案,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火了。
一起借款纠纷,基于被告张艳红代表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做出了相反的阴阳判决。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并归还6万元。张艳红自认,于2013年11月8日从东信公司私自取走了120万元,用于自己其他投资。
判决结果:首先, 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应当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不需要承担法院立案之前的借款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京民申3840号。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东信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二婶判决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蛋又判决张艳红负担借款利息,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与东信公司形成债务加入关系。
最后,2013年11月8日,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其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来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属于债务加入行为。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和“其次”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二、《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使用资金,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在老公家里举办了婚礼。张某某是主婚人,张某某与夫妻说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突然,2013年11月8日,经王女士老公东某同意(判决书认定张艳红说取钱经公司同意),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并与其同居生活,在2015年之前, 王女士生了第一胎,第三者张某支付了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本案结果就好比:虽然王女士与老公东某没有解除婚约,但第三者张某已经与王女士同居并生了第一胎,明显看出,第三者张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和其老公东某某的婚姻。法院判决结果: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不应当由王女士的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王女士的老公,第三者已经支付的第一胎生活费也不能证明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一胎的生活费,,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二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一起借款纠纷,基于被告张艳红代表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做出了相反的阴阳判决。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并归还6万元。张艳红自认,于2013年11月8日从东信公司私自取走了120万元,用于自己其他投资。
判决结果:首先, 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应当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不需要承担法院立案之前的借款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京民申3840号。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东信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二婶判决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蛋又判决张艳红负担借款利息,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与东信公司形成债务加入关系。
最后,2013年11月8日,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其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来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属于债务加入行为。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和“其次”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二、《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使用资金,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在老公家里举办了婚礼。张某某是主婚人,张某某与夫妻说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突然,2013年11月8日,经王女士老公东某同意(判决书认定张艳红说取钱经公司同意),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并与其同居生活,在2015年之前, 王女士生了第一胎,第三者张某支付了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本案结果就好比:虽然王女士与老公东某没有解除婚约,但第三者张某已经与王女士同居并生了第一胎,明显看出,第三者张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和其老公东某某的婚姻。法院判决结果:第一胎孩子的生活费不应当由王女士的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王女士的老公,第三者已经支付的第一胎生活费也不能证明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一胎的生活费,,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二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薛之谦[超话]#
7.17 ʜᴀᴘᴘʏ ʙɪʀᴛʜᴅᴀʏ [打call][打call]
2015——2021
他是原创歌手薛之谦
他是为了音乐坚持了十年之久的薛之谦
他是会说“我的心愿是世界和平”的薛之谦
他是演唱会上总是90°鞠躬的薛之谦
他是对音乐认真负责的薛之谦
他是让谦友感受到双向奔赴的薛之谦
他是会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薛之谦
他是喜欢大笑说着“你神经病啊”的薛之谦
他是嗓子哑了也要坚持唱完整首歌的薛之谦
他是为了和谦友的承诺会跑遍每个世界去开演唱会的薛之谦
他是在颁奖台上会默默站到靠边位置的薛之谦
他是我心中永远无可替代的薛之谦
他是唱歌会让我心动的薛之谦
我会永远爱他并且无条件相信支持他
白发苍苍,仍听你唱
祝可爱的值钱哥生日快乐!!
“永远快乐薛之谦,我心终有谦谦结”
7.17 ʜᴀᴘᴘʏ ʙɪʀᴛʜᴅᴀʏ [打call][打call]
2015——2021
他是原创歌手薛之谦
他是为了音乐坚持了十年之久的薛之谦
他是会说“我的心愿是世界和平”的薛之谦
他是演唱会上总是90°鞠躬的薛之谦
他是对音乐认真负责的薛之谦
他是让谦友感受到双向奔赴的薛之谦
他是会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薛之谦
他是喜欢大笑说着“你神经病啊”的薛之谦
他是嗓子哑了也要坚持唱完整首歌的薛之谦
他是为了和谦友的承诺会跑遍每个世界去开演唱会的薛之谦
他是在颁奖台上会默默站到靠边位置的薛之谦
他是我心中永远无可替代的薛之谦
他是唱歌会让我心动的薛之谦
我会永远爱他并且无条件相信支持他
白发苍苍,仍听你唱
祝可爱的值钱哥生日快乐!!
“永远快乐薛之谦,我心终有谦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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