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停供# 期望总是要有的!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前提是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
现在全国上百个楼盘停贷的业主并不需要以上的司法案例,目的不是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建设,复工了继续还月供。
谁愿意房价下跌?业主们不愿意,在建成入住后的心态是房价继续上涨,没有不愿意的!
目前行使的是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法律上没毛病。
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相对集中有较强反映的社会问题会得到重视并会️到解决,对购房者来说,不解除合同依然有房屋的优先权,解除了反倒变成普通债权,如何实现又成问题,才不,非上策选项,且等…….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前提是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
现在全国上百个楼盘停贷的业主并不需要以上的司法案例,目的不是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建设,复工了继续还月供。
谁愿意房价下跌?业主们不愿意,在建成入住后的心态是房价继续上涨,没有不愿意的!
目前行使的是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法律上没毛病。
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相对集中有较强反映的社会问题会得到重视并会️到解决,对购房者来说,不解除合同依然有房屋的优先权,解除了反倒变成普通债权,如何实现又成问题,才不,非上策选项,且等…….
最高法重大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烂尾楼强制停贷钱到底去哪儿了#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烂尾楼业主停贷有无法律依据?#烂尾楼#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近期相关判例,因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当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即贷款银行)和买受人(即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近期相关判例,因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当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即贷款银行)和买受人(即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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