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英雄谁是英雄# 13
p1 这段写静止好会写
p2 王小石你怎么这么好啊呜呜呜呜
p3 五个人发的五种暗器撞在一起是什么鬼
p4 这段写四个人对酒的看法很生活哎
p5 狠狠赞同!强迫人喝酒无趣至极!!
p6 红袖神尼你很了解你的徒弟嘛
p7 一些“全”字号废话文学
p8 我也能读能忘我也很真诚很可爱哈哈哈
p9 白愁飞你怎么做坏事的时候还要耍嘴皮子
p1 这段写静止好会写
p2 王小石你怎么这么好啊呜呜呜呜
p3 五个人发的五种暗器撞在一起是什么鬼
p4 这段写四个人对酒的看法很生活哎
p5 狠狠赞同!强迫人喝酒无趣至极!!
p6 红袖神尼你很了解你的徒弟嘛
p7 一些“全”字号废话文学
p8 我也能读能忘我也很真诚很可爱哈哈哈
p9 白愁飞你怎么做坏事的时候还要耍嘴皮子
本已决定不再参与任何网络讨论和发言,但是不断有网友来询问关于雕是否抄袭,如何界定“文化挪用”的问题,在此就KT网友的观点浅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不知道BDD是谁,我肯定她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心,但也不赞同她的一些做法,所谓好心也会办坏事。为了结果正义,我们是否可以放弃程序正义?我认为是不能的!建议BDD和平与店员沟通,如沟通无果,再采取正义的方法,或公诸网络,或科普汉服知识,或写信给有关部门投诉建议,我想效果都要比现在好。“与怪物战斗的人,应当小心自己不要成为怪物”。
然后,我再来驳KT网友的三个观点:
1. 马面裙是否有国家专利?是哪一部分被国家专利保护?这一点我没有查到具体的文件,但这也是我们的遗憾。中国文化五千年博大精深,不是每一项文化瑰宝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马面裙便是沧海遗珠之一。但我们不能因为它没被保护好,就可以欢迎小偷来拿。敝帚且能自珍,何况连各国友人都啧啧称奇的服装设计智慧。不告而取谓之窃,没有告诉我们也没有告诉他人就直接对外称这是自己的东西,这种行为还算不上“偷”吗?
2. 迪奥从1997年开始就在服装设计中使用中国元素,致敬中国传统服饰,当时的设计师是John Galliano(约翰·加利亚诺),人称“海盗爷”。在他担任迪奥首席设计师的十五年间,大量运用了织锦、盘扣、云肩、青花瓷纹样、螺旋龙纹等等中国服饰元素,但他每次都大方承认灵感来源,尤其是2002年的高定系列,虽然以梅兰芳为缪斯,但看上去更偏向和风,海盗爷也明明白白地解释说面料比较日本,轮廓更为中国。这才是尊重其他国家文化的正确做法,这才是文化借鉴的正面教材和示范!我们是非常欢迎和支持这种友好的文化交融和创新的。而今天迪奥的做法有什么不同呢?大家对比就能发现,同样是采用了中国服饰元素,甚至可以说是照搬了马面裙的廓形和设计细节,但迪奥却完全不对外声明灵感来源,误导不知情的人将其视为迪奥原创设计,这便是广大网友愤慨的地方。
3. 法律层面确实没有“文化挪用”,所以我说迪奥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这里要介绍一下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常以单行法、特别法、判例法规定,少有系统抽象的民法典,引用法学家吴经熊与华懋生的话来解释,就是“他们没有死条文可以援用,非要反复研讨到无懈可击的时候,才成功到法律的效力,而可以拘束讼案,折人心服”。中国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即倾向于将法律编纂成册,在各法律领域发布“法典”,规范了社会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中国人喜欢说“遵法守法”,先看法律是否有规定,然后再去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正确,若法律没有禁止,即视为可行。但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法律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订。两大法系没有优劣之分,我们也知道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总有一些漏洞会被有心之人利用。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迪奥是否“文化挪用”,是否抄袭的一大意义。当法律没有覆盖到某一个领域的时候,我们究竟是选择放弃对这一领域的监管还是选择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
以上便是我的一点思考,再没有要多说的了。
首先,我不知道BDD是谁,我肯定她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心,但也不赞同她的一些做法,所谓好心也会办坏事。为了结果正义,我们是否可以放弃程序正义?我认为是不能的!建议BDD和平与店员沟通,如沟通无果,再采取正义的方法,或公诸网络,或科普汉服知识,或写信给有关部门投诉建议,我想效果都要比现在好。“与怪物战斗的人,应当小心自己不要成为怪物”。
然后,我再来驳KT网友的三个观点:
1. 马面裙是否有国家专利?是哪一部分被国家专利保护?这一点我没有查到具体的文件,但这也是我们的遗憾。中国文化五千年博大精深,不是每一项文化瑰宝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马面裙便是沧海遗珠之一。但我们不能因为它没被保护好,就可以欢迎小偷来拿。敝帚且能自珍,何况连各国友人都啧啧称奇的服装设计智慧。不告而取谓之窃,没有告诉我们也没有告诉他人就直接对外称这是自己的东西,这种行为还算不上“偷”吗?
2. 迪奥从1997年开始就在服装设计中使用中国元素,致敬中国传统服饰,当时的设计师是John Galliano(约翰·加利亚诺),人称“海盗爷”。在他担任迪奥首席设计师的十五年间,大量运用了织锦、盘扣、云肩、青花瓷纹样、螺旋龙纹等等中国服饰元素,但他每次都大方承认灵感来源,尤其是2002年的高定系列,虽然以梅兰芳为缪斯,但看上去更偏向和风,海盗爷也明明白白地解释说面料比较日本,轮廓更为中国。这才是尊重其他国家文化的正确做法,这才是文化借鉴的正面教材和示范!我们是非常欢迎和支持这种友好的文化交融和创新的。而今天迪奥的做法有什么不同呢?大家对比就能发现,同样是采用了中国服饰元素,甚至可以说是照搬了马面裙的廓形和设计细节,但迪奥却完全不对外声明灵感来源,误导不知情的人将其视为迪奥原创设计,这便是广大网友愤慨的地方。
3. 法律层面确实没有“文化挪用”,所以我说迪奥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这里要介绍一下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常以单行法、特别法、判例法规定,少有系统抽象的民法典,引用法学家吴经熊与华懋生的话来解释,就是“他们没有死条文可以援用,非要反复研讨到无懈可击的时候,才成功到法律的效力,而可以拘束讼案,折人心服”。中国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即倾向于将法律编纂成册,在各法律领域发布“法典”,规范了社会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中国人喜欢说“遵法守法”,先看法律是否有规定,然后再去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正确,若法律没有禁止,即视为可行。但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法律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订。两大法系没有优劣之分,我们也知道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总有一些漏洞会被有心之人利用。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迪奥是否“文化挪用”,是否抄袭的一大意义。当法律没有覆盖到某一个领域的时候,我们究竟是选择放弃对这一领域的监管还是选择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
以上便是我的一点思考,再没有要多说的了。
【以下内容只是主页君谈论个人看法且对事不对人,请勿对提及到的当事人进行任何攻击或公开性的批评指责】https://t.cn/A6aBzoyM
熟悉或长时间关注主页君账号的史努比迷和花生友应该知道,我现在是每隔一天会在微博上整理并转发前两天的、涉及《花生漫画》相关的动态,且对其中涉及的作品典故或具体出处进行讲解和说明。这其中,有那么一个(营销号?)博主的行为让我感到颇为费解,也就是下面第一张截图的这位。
大概在五六年前的时候,这位博主就开始使用来自史努比和《花生》的动画作品作为发微博的素材了,每每对方发布之后就必定会有主页君的粉丝在对应微博的评论区艾特我围观,或者是请求查询其中的出处。然而,每当我在评论区里说明截图的来源时,或者是有人在博主的评论区提到我的账号时,相关的评论总是会很快就消失不见,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也因为这样,后面只要我看到是该博主发的相关微博时,自己一般会识趣地只在转发列表提及具体的出处,不打算为这样的事情和其计较。一直到这几天,又有粉丝分享这个博主的微博时,主页君顿时有种绷不住的感觉:想不到啊想不到,这次对方截图的来源竟是我们译制的纪录片,而且粉丝艾特我的评论又很快不见了,果真是挺神必的事情呢。
不过,纵使是这样,主页君也不打算跟他为此产生什么过节,甚至不提倡各位为这区区小事去和博主较劲——因为在我看来,对方找《花生》鸡汤截图还能找到我们译制的作品上,这可以间接说明咱们这里是有了一定影响力并得到认可了。更何况,对方这种去头去尾的行为不过是为了那么点流量而人为制造“信息茧房”罢了(即阻止其他人找到来源),主页君跟他道不相谋不至于为此感到愤慨。
当然啦,我这里还是要稍微批判一下,那些垄断了一手信息源就以此来二手营利的营销号博主们——要不是你我都知道的现实情况,国内的网络圈就不应该存在太多包括主页君在内这样的“二手”资讯博主,每个人本该可以直接接触第一手的信息并自主交流共享才是的。然而终究还是被现实所迫,甚至像我这样(温和的)花生“原教旨主义者”都不得不加入到营销号行为的队伍中,不适度参与的话是没办法向所有人推广并扩展《花生漫画》的影响力,而这也是我这十年来运营微博及关联账号所作的主要事情。
另外,比起被人有名有姓地记住,有时我更倾向于以“无形的”形式被大家记住。毕竟那些渴望永垂不朽的实体终将会灰飞烟灭,而像是思想、理论那样如空气般却又必需的抽象存在却可以永久存活下去。只要是有人记住我在史努比和《花生漫画》整理的内容并引用它们,纵使没有人记住当初是谁完成了这座文化大厦,但只要有人提及其中的一二,对自己来说就是值得高兴的了。
以上。
熟悉或长时间关注主页君账号的史努比迷和花生友应该知道,我现在是每隔一天会在微博上整理并转发前两天的、涉及《花生漫画》相关的动态,且对其中涉及的作品典故或具体出处进行讲解和说明。这其中,有那么一个(营销号?)博主的行为让我感到颇为费解,也就是下面第一张截图的这位。
大概在五六年前的时候,这位博主就开始使用来自史努比和《花生》的动画作品作为发微博的素材了,每每对方发布之后就必定会有主页君的粉丝在对应微博的评论区艾特我围观,或者是请求查询其中的出处。然而,每当我在评论区里说明截图的来源时,或者是有人在博主的评论区提到我的账号时,相关的评论总是会很快就消失不见,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也因为这样,后面只要我看到是该博主发的相关微博时,自己一般会识趣地只在转发列表提及具体的出处,不打算为这样的事情和其计较。一直到这几天,又有粉丝分享这个博主的微博时,主页君顿时有种绷不住的感觉:想不到啊想不到,这次对方截图的来源竟是我们译制的纪录片,而且粉丝艾特我的评论又很快不见了,果真是挺神必的事情呢。
不过,纵使是这样,主页君也不打算跟他为此产生什么过节,甚至不提倡各位为这区区小事去和博主较劲——因为在我看来,对方找《花生》鸡汤截图还能找到我们译制的作品上,这可以间接说明咱们这里是有了一定影响力并得到认可了。更何况,对方这种去头去尾的行为不过是为了那么点流量而人为制造“信息茧房”罢了(即阻止其他人找到来源),主页君跟他道不相谋不至于为此感到愤慨。
当然啦,我这里还是要稍微批判一下,那些垄断了一手信息源就以此来二手营利的营销号博主们——要不是你我都知道的现实情况,国内的网络圈就不应该存在太多包括主页君在内这样的“二手”资讯博主,每个人本该可以直接接触第一手的信息并自主交流共享才是的。然而终究还是被现实所迫,甚至像我这样(温和的)花生“原教旨主义者”都不得不加入到营销号行为的队伍中,不适度参与的话是没办法向所有人推广并扩展《花生漫画》的影响力,而这也是我这十年来运营微博及关联账号所作的主要事情。
另外,比起被人有名有姓地记住,有时我更倾向于以“无形的”形式被大家记住。毕竟那些渴望永垂不朽的实体终将会灰飞烟灭,而像是思想、理论那样如空气般却又必需的抽象存在却可以永久存活下去。只要是有人记住我在史努比和《花生漫画》整理的内容并引用它们,纵使没有人记住当初是谁完成了这座文化大厦,但只要有人提及其中的一二,对自己来说就是值得高兴的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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